天津市个人创业税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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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通过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可以为创业创新...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
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
A县国税局最近办理一桩棘手的强制执行案件,过程颇为曲折,虽然最终达到了追征欠税的目的,但有关困惑和...
税网改版意见调查
日,全新改版后的中国税网以全新面貌和大家见面啦!您对本次改版有哪些感受和建议呢?赶快来参与一下吧。
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以“诚信纳税促诚信社会”为主题的在线访谈,纳税服务司吴...
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接受人民日报专访,介绍了两年来取得的成效,以及未来改革方向。
近日,由中国税务报社与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举办的第九届“金嗓子”新闻摄影比赛评选...
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
正在直播:【自贸区税收创新服务】办税一网通:网上自动赋码、发票应用、区域通办、自主办税、审批备案、资格认定、非贸管理、按季申报、信用评价、服务体验;实现“两个目标”:...
"走出去"税收专栏
如何激发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热情,为它们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专家学者们的建言献策,以及部分省、市税务机关根据调研报告作出的分析。
总局税收统计
各地税收统计
重要经济数据指标
"雪中送炭"小微企业 税总首牵商业银行实现"征信互认"
中秋将至,买月饼开办公用品发票再“横行”
北京目前已开具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1029万份
税总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
温情传递:我们的税收好声音
“互联网+税务”的应用,全国税务系统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发手机客户端使用软件(app),纳税人在手机上就可以精准接收个...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尚需注意以下8个误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明确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管理要求,符合营业税免...
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在税收中的扣除问题,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这本是一件细小而明确的涉税事项,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发...
国家对房屋租赁的现有税收政策有哪些?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特整理《房屋租赁相关税收征免规定》,以期对广大纳税人和税...
增值税税负与盈利水平相适应,税负增加不是坏事。本文图例显示,假设营改增后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环境下企业利润增加了,但是...
小小的月饼,承载着浓浓的心意,但在其背后,却隐藏着无情的税务风险,企业处理稍有差池,节后各种问题可能接踵而至。怎样才...
近期随着电子发票的推广,对电子发票模式有不同看法,业内存在着不同声音。电子发票既涉及税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又要运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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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国主要城市PE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一览表
全国主要城市PE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一览表
优惠政策内容
相关政策文件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关于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2008年8月)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对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余经营收益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9月)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关于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2008年8月)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9月)
法人股东(合伙人)所得税征收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所得税征收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8月)
个人所得税
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1月)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50%以上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予以50%资助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8年9月)
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9月)
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9月)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1月)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创业投资机构的年度经营利润,可先用于抵补前3年因投资于创业企业而发生的亏损。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指南》确定的高技术产业项目,从投资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同等数额的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2003年2月)
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8月)
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12月-2010年12月)
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2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3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对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企业实行创立资助,具体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确定: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1.5%,3000万元~5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2%,5000万元以上资助比例为2.5%。原有的创投企业增资扩股的,按本法重新计算资助金额,超过原资助额的部分由区财政按实补差。对单家创投企业累计创立资助不超过150万元
《余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7月)
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12月)
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9月)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给予连续三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租房补贴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12月-2010年12月)
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9月)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高管个人补贴
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对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按照20%给予补贴;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以及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12月-2010年12月)
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管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其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9月)
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3月)
本地投资奖励
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鼓励发展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标准,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12月-2010年12月)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在区内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还给予配套跟进投资、风险补贴和经营扶持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9月)
优惠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个人GP:所得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制,5年返还地方留成
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地方留成
营业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免契税,免房产税三年
PE被作为金融创新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执行,聘任的副总级以上高管,5年内奖励个税地方分享部分
办公场地及其他
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补贴房租的30%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已缴纳所得税后收益
GP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不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参照金融企业享受支持政策,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奖励所得税地方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对管理企业人员的奖励免所得税
金融街建立PE中心大厦,PE入驻参照金融企业给予补贴
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投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训计划,支持上市,在中关村待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个人GP:所得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制
一次性奖励开办费,金额可按多只基金累计:(1)公司制PE:注册资本,5亿元奖500万元,15亿元奖1000万元,30亿元奖1500万元;(2)有限合伙制PE:按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亿元奖500万元,30亿元奖1000万元,50亿元奖1500万元
高管按当年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补贴,投资经理等骨干按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补贴
办公场地及其他
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补贴,或按购房价给予1.5%补贴;投资于浦东新区鼓励产业的企业,奖励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50%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个人GP:所得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制
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执行15%所得税率
营业税: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办公场地及其他
在指定区域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租赁办公用房按房屋租金30%补贴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个人GP:所得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制
一次性奖励开办费,金额可按多只基金累计:(1)公司制PE:注册资本,5亿元奖500万元,15亿元奖1000万元,30亿元奖1500万元;(2)有限合伙制PE:按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亿元奖500万元,30亿元奖1000万元,50亿元奖1500万元
办公场地及其他
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1.5%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补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率20%,奖励地方留成的50%
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率,奖励地方留成的50%
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70%
股东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奖励地方留成的50%
营业税:因提供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奖励地方留成的50%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个人GP:投资收益所得税率20%,其他适用所得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制,返还地方留成60%
一次性奖励开办费,金额可按多只基金累计:(1)公司制PE:注册资本,5亿元奖500万元,15亿元奖1000万元,30亿元奖1500万元;(2)有限合伙制PE:按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亿元奖500万元,20亿元奖1000万元,30亿元奖1500万元
营业税:前两年全额返还,以后减半返还
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以后减半返还
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免契税,免房产税三年
基金管理团队专业人员年薪10万以上的,全额返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办公场地及其他
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补贴房租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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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大城市以及中国北方最大港口城市 中国北方金融、物流和工业中心
面积11,900 km2 ,常住人口1176万人
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7500.80亿元,同比增长约16.5%,增速位列全国前三, 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劳动力资源总数 987.97万人,人均生产总值 55473元
人口密度822人/平方公里,人口自然增长率2.19‰
截止到2008年,共有130家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天津,投资项目368个, 投资总额158亿美元,共24家跨国公司在津投资研发机构。
截止2009年6月,天津共有台资企业2058家。
本项目位于滨海高新区起步区核心地段,综合了服务、办公、研发、孵化等多种功能。
?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到60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落实注册地点与办公场所。
?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滨海新区认定后,由滨海新区与高新区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费补助。
?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高新区财政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每年兑现一次。
?对成功引入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入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实施高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倍增计划,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小巨人倍增计划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销售收入在1000万到5000万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40%的企业;给予20万到5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
?对列入高新区倍增计划、卓越计划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资金补助。
?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天津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机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经认定为国家与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的企业,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对经认定的区内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开发合作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组织,给予20万--100万的立项资金支持。
?推动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0元。
?对高新区范围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对从区外落户高新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由滨海新区和高新区共同落实。
?鼓励各级孵化器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年制定孵化器工作目标,根据服务企业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孵化载体“孵化事业金”补助。
&&详细请点击:
?支持绿色能源企业在海内外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相当于上市前期费用5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绿色能源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包括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它绿色能源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并购所用的贷款资金给予一年的贴息支持,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对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与国家支持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市级支持资金50%的配套资金。
?鼓励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商务部支持资金提供等额配套资金。
?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引入、投资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绿色能源企业可以任选连续三年得到其引入、投资新注册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上缴税收区级实际留成部分(区级税收留成部分减去区级因兑现优惠政策给予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财政支持)30%的财政支持。
?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开展报废产品回收、报废产品中有用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的研发,投资或联合投资建立报废产品中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对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和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贷款部分予以三年的贴息,最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市级循环经济项目的,对市级支持资金提供50%的配套资金。
?支持产业组织开展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的信息交流、协作配套、联合攻关、技术联盟等活动经费。
&&详细请点击:
?在软件园三期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予以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资金资助,享受资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在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和机构,按照认定标准,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租赁资金资助,租用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租赁资金资助。以上房屋租赁资助期限为3年。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按核准的实训人数予以每人每月500元的实习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不超过4500元培训费资助,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与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和机构培训软件与服务外包人才(大专以上学历),按核准的培训人数予以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资助。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中,年薪达到一定标准且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的高级人才,予以其在任职期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为30万元。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在海内外成功上市后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扩大了经营规模,整合了高新区内外其它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资源,对其予以鼓励。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对其所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CMM系列认证、BS7799信息安全认证和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等国际认证的,根据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高新区贷款担保平台争取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核予以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专项发展资金的予以等额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予以50%配套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创新推动工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支撑平台、联合攻关、技术联盟等活动,经审核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费用支出,经审核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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