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子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全责,保险公司定损对方不接受,把我挂靠公司起诉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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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标题】孙某与B单位等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院
  【案件字号】(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0570号
  【案件分类】道路纠纷
  问题提示:超出了定损范围之外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要点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当与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迳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0813号(日)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0570号(日)
  【案情】
  :孙某。
  :B单位(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被告:俞某2。
  被告:D单位(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
  原告孙某0日购买苏E9T951号车辆,成交价为458000元。日,原告孙某0驾驶苏E97951号车辆沿干将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俞某2驾驶苏E4C152的大型汽车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原告孙某0驾驶的苏E9T951号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金阊大队做出被告俞某2全责,孙某0无责的事故认定。事故认定书上同时载明:&经调解俞某2赔偿孙某车子修理费用。&车因本次事故受损,于日被送往苏州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常隆公司)进行维修,日修理完毕,原告孙某0将车取走,原告孙某0支出修理费用人民币47600元。被告俞某2系苏E4C152号大型汽车实际车主,该车登记挂靠在被告东方公司名下从事营运,东方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费用。日,上述车辆以东方公司名义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元。日,该车还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原、被告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至法院主张汽车修理费47600元,车辆价值损失30000元(具体按实际评估计算)。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本案事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7558元,但原告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当与三被告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原告却迳行对车辆进行了修复,已经修复的车子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已经无法评估出当时的损失情况,原告的直接处置行为,导致本案修车的合理费用难于确定,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修理费用,可酌情认定为50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用人民币42558元。本案事故是一追尾事故,并未造成原告汽车核心部件的损坏,也并不影响汽车的安全性能及其他主要性能,原告主张价值贬值系其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车辆价值损失不予支持。综上,三被告应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用人民币42558元。至于责任的分担,俞某2将苏E4C152号大型汽车挂靠在东方公司名下,故俞某2与东方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的苏E4C152号大型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因此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其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同时承保的苏E4C152号大型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系商业保险,应根据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约定进行理赔。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本案当中只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同意对商业险部分直接进行理赔,且本案的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确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当中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只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赔偿部分40558元由被告俞某2负担,被告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赔付后可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D单位赔偿原告孙某车辆修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用人民币40558元,被告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却属于审判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一是超过保险公司定损范围的修理费用能否得到支持,如何支持?一是汽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主张汽车价值贬值能否得到支持?
  (一)超过保险公司定损范围的修理费用能否得到支持,如何支持?
  损坏他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交通事故当中造成他人车辆损坏的,对他人修理费用的赔偿应当以尽量&恢复原状&为标准。审判当中应当依据这一标准来平衡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
  1.保险公司的定损并不是必然的赔偿依据
  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具有一定机械方面的知识,具有车辆定损的经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事故车辆的定损基本上能够满足使车辆恢复原状的费用需求。但保险公司毕竟不具备从事价格鉴证的相应资质,加之车辆维修具有较高专业性,且不同品牌的车辆都有不同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特别是一些较为高档的车辆,保险公司在定损时认为无需修理和更换的零部件,维修人员在修理时根据实际需要有可能认为必须更换和修理,因此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定损可能无法满足使车辆基本恢复原状的费用需求。而且保险公司本身就是理赔人,基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当事人有可能认为保险公司无法客观地评估车辆损失,因此在车主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当将事故车辆交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一定完全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意见来确认事故车辆的实际损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常隆公司报价单上列明的配件项目进行了一定的删减和金额上的降低,原告与被告、被告东方公司、修理单位均没有签字或盖章确认,因此其所出具的定损单等,仅可以作为原告车辆修理的预算性参考,而非车辆实际合理修理费用的结算依据,被告不能以此为依据免除其对原告车辆超出定损范围的合理维修费用的赔偿。
  2. 4S店等所做出的修理清单也不是赔偿的价格依据
  原告将车辆交由雷克萨斯汽车在苏州地区指定的维修商进行维修,并根据维修人员的建议确定了维修和更换项目,该处置行为虽然符合的心理及车辆的实际情况,但常隆公司毕竟也不具备从事价格鉴证的相应资质,特别是该公司作为高档车的销售和服务商,对其品牌车辆的修理采用了较高的标准,不仅考虑到恢复车的原有状态和性能,还考虑到在车辆各细节处做到美观,因此其最后修理的价格也不具备价格评估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同样只能作为确定原告合理的修车费用的参考。
  3.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原告的修理范围
  首先扣除明显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修理费用。其次以&恢复原状&作为准则,考察原告修理项目与修理方式的合理性,原告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要求将车完全恢复原状,因此对细微处的磨损也要求进行更换,车辆有些隐蔽处的零配件虽然因为事故发生了一些刮伤,但是完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车辆美观,如全部要求更换,就增加了总的维修费用,这些费用全部要求被告承担,对被告来说有失公平。例如后盖撑杆和密封条饰板部分,这些零部件不属于汽车的外观部分,虽然可能影响这一部分的美观,但实际上不至于影响车辆整体外观效果,也就是说即使不更换也不影响车的各项性能,原告坚持要求更换虽然也有一定理由,但这部分维修费用应当由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另外,原告对汽车的修理多数部位采用的是更换的方法,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有些仍具有相当的价值,这些零部件一般由维修商进行处置,因此根据行业惯例,各保险公司定损时均会计算一定的残值,从总的修理费用当中进行扣除。但原告已将该车修复,并按常隆公司电脑系统里的定价进行了全额的支付,残值的价值无法确定,原告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修理费用的扩大,对扩大的费用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告自行承担的费用部分,法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
  可见,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当与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迳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因为已经修复的车子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已经无法评估出当时的损失情况,受损方的直接处置行为,导致修车的合理费用难于确定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二)车辆价值的贬损能否得到支持?
  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维修费是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是一种直接损失,属于必须赔偿的范围,但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是一种间接损失,因为车辆受损经过修复,其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车辆自身的损失及修复情况,在另一方面要受制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如一定时期内新车投放量的多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消费者的心理预期等等,这些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使&贬值损失&的确定十分困难,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然发生的损失,所以一般不应赔偿。另外,该车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做出估价,在本案事故之前还曾因为其他事故受损,加上目前原告该车已经修复并实际使用了一段时间,如果以该车现在的价格为基础,评估部门无法做出一个各方认可的&贬值损失&评估结论。虽然汽车市场对于有过事故、经过修理车辆之性能、安全性存在疑虑,估价较无事故车低,故修理后车辆的交换价值确实存在贬值的风险,但这种差价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本案事故是一追尾事故,并未造成原告汽车核心部件的损坏,也并不影响汽车的安全性能及其他主要性能,原告主张价值贬值系其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对原告所主张的车辆价值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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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以下认定责任书。可是对方不配合理赔修车。现在起诉对方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对方不配合理赔也不报案致使无责方不能解决问题。要是起诉需要什么?诉状怎么写?
驾车事故后立刻打电话报警,当时因害怕离开现场,后两小时返回配合交警处理,交警责任认定是对方负全责,算驾车逃逸吗?事故后,承担了对方在医院的所有医药费用,已花去约60000块钱了,现在对方告我们是驾车逃逸,算吗
我老婆在和我结婚前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队判的同等责任,可是对方成了植物人,现在把我也起诉了 我该怎么办 ?我老婆当时在婚前骑的我的摩托车,车没有牌,有手续,是二手摩托车车 我没有钱来打官司,法院加入判了会强制执行吗,现在执行还会进看守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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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你好律师,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理赔始终拖,不给钱怎么办?
打电话给对方,对方老是说明天,始终就是不给,都快一个月了,现在打电话给他都不接电话了,我该怎么办? 如果起诉需要哪些材料?在哪里起诉?在萧山出事故,我车是宁波的牌号,对方是绍兴的。
我准备起诉,哪位律师帮我代理?最好是宁波的或杭州萧山的
交警定损对方全责,现在车子已经修好,但是过了提车的时间,对方也不缴纳修车费用,打电话对方说他和保险公司没有协商好,他现在也不管,导致我一直不能提车,请问该怎么办?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你好我想问下交通事故出了有几天了 当时没报警私了的 但这几天我一直在想怕以后有麻烦 现在我想找交警开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开吗?
你好,我嫂嫂于7月24日搭乘同村的两轮摩托车被一辆小轿车撞成骨折,摩托车驾驶车也被撞成骨折。当时交警马上赶到了现场参与调查。事后不久,三方签订一份协议,说明了肇事方(即小车)拿出一部分医疗费,但要把车放出来,交警就不再负责此事。签订协议后,我嫂嫂只拿到五千块钱,摩托车驾驶者拿了一万多。后来,再去向小车车主追讨医药费时,对方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付。而我嫂嫂到交警队去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交警以对方不到场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
我的车正常行驶被一辆摩托车撞到。交警判断摩托车全责。摩托车无证,无保险。他载的3个人中两个人受重伤。我的车后尾箱被撞拦,维修大约要8千元。我有交强险及车损险(人保)。但是保险公司说因我没有责任不能赔偿。摩托车主赔付伤者的医疗费已经难以支付,更不可能有能力赔偿我的车损。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我70,然后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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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车子修好了要提车,但是准确维修费用还没出来,4s店需要我付2W押金。我要给吗?
她说我不交就上法院起诉我,说我不给钱!
付我没意见,毕竟我全责,而且案子没结掉,但是我交2万押金,车子开出去刮了撞了,除了一张押金凭证,什么维修单都没有!觉得不放心,在算我头上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都联系保险公司。给了这个钱就要不回来了。,不要怕。不要给,让她告。一切事情。自己千万不要垫钱。她愿意告
提问者评价
知道了,自己不太懂法律,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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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如果对方不给你维修发票你怎么给钱呢。确认好多少钱后交钱拿发票交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了啊,给多少钱呢。汽车问题问汽车大师。如有不明请登录汽车大师找我啊你好
本来你采纳了我也就不想回答了,但是作为律师责任感,我还是有义务提醒你一下,你要考虑清楚。首先你要了解向保险公司赔偿的整个流程,大致是这样的,保险员现场勘查,车子进4S店,保险员来定损,4S店修理好以后确定修理费。接下去的问题就是先交修理费后拿车,否则没有发票,怎么向保险公司理赔。事故鉴定你全责,有你的保险公司来陪,所以应该你先交修理费,然后你拿着这些发票向你的保险公司理赔。其次 我再说说这里面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假如4S店修理费过高,那么你拿着这些发票保险公司可能不肯全陪,这样你可能就很被动了,因为那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要你自己掏腰包。第二个问题 你付了修理费以后对方车主不肯配合给你相关材料,比如:对方的行驶证什么的。这样你向你的保险公司理赔会有障碍。再次 我再给你说说为什么要让对方走诉讼途径,走诉讼途径的好处在于,法院判决了以后直接有保险公司承担,省去了中间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是,走诉讼途径费时 费力 费钱。诉讼费,对方的误工费,交通费 是要你自己付的,保险公司不会赔给你的。正确的做法 应该是你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让他们来人核实一下修理费用,如果保险公司人不可过来,你就说如果这些费用到时不能全陪,责任你们自己负。他们有录音的,责任就给他们了,你确定都能理赔的,再把对方车主叫过来,让他把理赔的相关材料交给你,然后你付清修理费,再拿着材料和发票去保险公司理赔。个人认为 做人要厚道一点,自己全责却要别人来费时费力的去走司法途径。换位思考一下,你处在他的位置上你爽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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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却不赔钱怎么办?
近日,杭州李先生与司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变道,全责应该毫无疑问,但是王某不肯认全责,也不肯快速处理,结果交警前来处理后,直接开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全责,并处罚款200元。对方保险公司定损后,李先生修车修了近4000元。结果打王某电话后,对方竟然耍起了无赖,不肯赔钱。
要是碰上这样的情况,可怎么办?今天就来教大家碰上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事实上,出了交通事故又是对方全责,大家大可不必担心。如果对方不报保险公司,你可以直接打电话给对方保险公司要求定损,定损后修好车,保留好定损单,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没你的维修发票对方的保险结不了案,保险公司也会催他与你联系。
实在不行,我们可以前往事故发生地法院或对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法律程序:
1、首先您可以直接去工商局查询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只需到所在工商局的企业信息科,拉一张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盖章即可。
2、前往开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大队,凭事故责任认定书拉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
3、前往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填好起诉书,交50元诉讼费,把发票、定损单、责任认定书、维修清单以及起诉书复印4份,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信息一份,一起交给法院,拿到一张诉讼受理通知书。
4、回去等消息。一般几天后,法院会给双方打电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15天以后开庭。
在这个等待过程中,法院会和保险公司沟通,一般保险公司如果不愿意进入开庭环节,会让法院开一个协助办理函,将材料盖章后邮寄给对方保险公司专门处理诉讼问题的人,对方收到后,会将钱打到法院,之后法院通知你去拿钱。
另外,法院还会要求你写一份撤诉申请。之后您会收到一份民事诉讼裁决书,内容大致就是该案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撤诉,此案也就划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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