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城镇居民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险

湘人社发[号
各市州、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研究,现就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对象范围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9〕32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规定,对农村或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各试点地区在确定政府代缴对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群体纳入到政府代缴范围,避免引发各类不同群体之间的攀比。
二.关于最高缴费档次的问题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
见》(湘政发〔2009〕38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规定,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高于省政府规定的缴费档次。为了体现社会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各地增设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不得高于每年3000元。省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三.关于制度实施时已达到和超过待遇领取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达到和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本人自愿,可在领取待遇前按规定的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并记录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激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关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村集体对参保人补助的问题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必须在个人参保缴费后才能享受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村集体对新农保参保人的缴费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集体补助不能向前补缴,并且不超过当地当年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五.关于参保人出生年月的认定问题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出生年月的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六.关于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
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不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当地开展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符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参保。对其中未领取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达到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并继续按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至达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对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但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时,按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待达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对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七.关于已享受遗属待遇人员领取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中符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八.关于参保人员应征入伍、上学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保后应征入伍或上学的,暂将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封存,入伍和上学期间不再缴费,入伍和上学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九.关于待遇领取人员失踪后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养老待遇可以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期停发其养老待遇;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处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明知其下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补发其应享受的养老待遇,已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予以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并按原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十.关于参保人员被判刑等养老保险的处理问题
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参保缴费,其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今后不予补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十一.关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问题
参保人员在省内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之间进行相互转移的,转入地县级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蓄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十二.关于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的缴费年限问题
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并记录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未按规定缴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本文未尽事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工字[号)中已明确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并适用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
主题词: 养老保险&& 农村& 城镇居民&& 通知
湘人社工字[号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经研究,现就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缴费档次和集体补助问题
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高档次不超过1000元。集体补助是对个人缴费的补助,不能代替个人缴费。参保人必须在个人缴费后才能享受集体补助,集体补助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年最高缴费个人标准。
二、关于个人账户资金继承问题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即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含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均可以依法继承。
三、关于参保对像认定问题
新农保参保对象必须是试点县市区辖区内现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员。非试点县市区的农村户籍人员或试点县市区非农村户籍的人员不能纳入新农保参保范围。
四、关于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补办农村户籍后的参保问题
试点县市区没有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到公安部门补办农村户籍后,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地新农保启动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从当地新农保启动时按规定参加缴费;当地新农保启动时已满60周岁,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可从当地新农保启动时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五、关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缴纳到龄当年度养老保险费问题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新农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金前缴纳到龄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到龄当年度养老保险费。
六、关于个人账户计息问题
严格按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在年底一次性计息。年度内若遇国家调整利率时,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随之调整。
七、关于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按年缴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八、关于新农保政策制定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由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制定地方性政策。对省授权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政策,各市州、县市区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授权制定的政策不得引发群体之间的攀比,并严格按规定报经省审查备案批准后方可行文执行。
&&&&&&&&&&&&&&&&&&&&&&&&&&&&&&&&&&&&&&&&&&&&&&&&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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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19:35:18& 阅读次数:1048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日和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日至21日,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议在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要求,从现在开始,两项试点工作同步推进,今年内覆盖面都要达到60%,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讲话及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两项试点工作,特别是抓好有关政策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中的落实,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项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解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问题,都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是党的重大惠民政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步骤,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推进两项试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和坚强决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两项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两项试点工作,推动覆盖城乡各族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保证。  二、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两项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在各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相关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要积极把落实各项试点政策与制定实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和目标顺利完成。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民族传统文化差异等,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特点与民族地区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三、争取两项试点工作对民族地区进行倾斜  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一年多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到2010年底,西藏已经实现新农保制度全区全覆盖。新疆也将从今年7月1日起,将南疆三地州及其他地州边境县、贫困县共43个县市纳入新农保试点范围。今后,新农保扩大试点工作还将继续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陆地边境县和革命老区倾斜。同时,还应当看到,受地理环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条件、语言文化因素等影响,民族地区不仅是农牧民,在城镇居民中困难群众人数也较多,试点工作所要求的地方政府补贴等配套资金较为困难,经办管理服务能力较弱。因此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也有必要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倾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民族地区广大群众对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需求,反映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争取两项试点工作在民族地区率先顺利推行,把好事办好。  四、加大对两项试点工作的宣传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两项试点工作都要求坚持群众自愿参保,不许强迫命令,而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可能有一个认识、认可的过程,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特别要让群众看到实惠,引导他们积极参保。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所掌握资源积极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编写民汉双语的宣传材料,并注意选择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组织宣传;要重视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宣传,使之成为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重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工作,并通过他们做好对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工作,努力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早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国家民委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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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1:16  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8月18日,据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邵阳正在积极整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本包括新农保、城居保。7月30日,我省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开始实施。目前邵阳正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已实现了新农保、城居保在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方面的统一。
新农保 、城居保合并后,将进一步提高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实现多缴费多受益,缴得多补得多;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调整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全额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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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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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 12月30日,笔者从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县新农保参保445780人,基金征缴元,发放7-12份养老金138567人,共4569.44万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823人,基金征缴99700元,发放养老金2316人,共76.51万元,试点工作力度大,进度快,成效显著。据悉,该县为切实搞好两项试点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强化督查,各部门通力协作,各经办机构准确把握政策,扎实工作,加班加点,重点把好&四关&,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一是把好基础数据关。注重以夯实人口信息数据为基础,着重搞好60周岁及以上人员信息核对工作,乡镇驻村干部与各村协保员进村入户上门核对信息,以户籍资料和第二代身份证为参保依据,做到&四个不漏&: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表、表不漏项,以惠民、便民、利民为根本,为老百姓提供服务。该县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直接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农村老人有14.4万人,今年7月1日起,每月可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领取终身,仅此一项,全县农民朋友可直接从中央财政得到1个亿的无偿补贴。通过养老金的发放,进一步提高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引导农朋友积极参保缴费。
  二是把好政策宣传关。新的政策,关键在于宣传,该县层层组织召开会议,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送政策下乡、启动&宣传周&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隆回电视台、政府信息网、制作宣传展板、宣传窗、悬挂宣传横幅、出动流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单等宣传方式进行多角度立体式宣传,做到政策宣传铺天盖地,惠民要素深入人心。刊发6期工作简报,推荐乡镇工作经验,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点带面,促进工作开展。通过广泛宣传,群众参保热情高涨。
  三是把好基金安全关。我县16至59岁符合参保条件的有45.6万人。为确保基金票据管理安全,保费收缴、养老金发放都安全及时到位,县试点办、人社局、经办银行进行了多次协商,深入交流,最终确定待遇领取发放存折,保费收缴实行村协保员批量代缴,开取收据的方式,由银行统一办理社会保障卡,再由村协保员分发到各参保人员。今后农村朋友参保可以拿社会保障卡到银行存储养老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一卡通,即方便、又安全。
  四是把好工作进度关。该县试点工作严格对照《隆回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节点工作环环相扣,紧密联系,有序推进。实行&一日一进度,一周一通报,一旬一调度&,全县各乡镇形成了你追我赶,生怕落后的工作局面,确保试点工作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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