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宪法中华权威论文网

& & 通过&两学一读&活动中对宪法的认真学习,自己对宪法制定的背景、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及其几次修改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增强了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和贯彻执行宪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 认真学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一要坚持不断学习宪法。二要抓好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学习。三要结合实际学习宪法。对我们法院干部而言,就是要通过学习,解决好为谁司法、怎样司法的问题。
& & 正确理解宪法。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宪法,我们学习宪法,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二要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制定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是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三是要正确理解包括序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宪法保障等在内的宪法的主要内容。四是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确立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实现的作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作用。
& & 积极宣传宪法。在宪法宣传中,重要的是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的养成。宪法宣传,特别要抓好重点人群的宣传。具体来说,重要的是向国家公务人员和青少年学生的宣传。
& & 自觉遵守宪法。应重点把握四点:一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三是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按照宪法、法律授予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四是公民要自觉遵守宪法。&
& & 切实维护宪法。一是要坚持宪法至上的理念。二是要坚持宪法的最高效力和特殊修改程序。三要坚持做好宪法实施的有效监督。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扩大主动审查的范围,确保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维护法制统一,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进一步做好违宪行为的查处及纠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发挥法律解释对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作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郑晓阳)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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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该如何理解宪法权威
我们的论文题目 确立宪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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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权威性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或者说,“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2](周叶中)。“宪法至上”是与法律至上紧密相连的。对法治而言,“世界上各国的国情是千差万别的,但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3]。而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由许多部门、众多单个的法律组成的”,“其中,宪法的层次、地位和效力都是最高的,因为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都不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3]。因此,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至上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具体说来亦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4]。有学者还进一步把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细分为宪法形式上的至上和实质意义上的至上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宪法典宣布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威”[5](52页);而“宪法实质意义上的至上是指人民的法律意识中有宪法至上的观念,有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5](53页)。虽然有学者认为“宪法至上”的具体内涵与宪法权威基本一致[2],仿佛它们是有差别的,但从上述引文中可看出,该学者在其不同的文章中又将其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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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范的特点
1、最高权威性
5、无具体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10、纲领性
一、宪法的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二、宪法的一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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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 (武汉大学法学院 王培荫)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 三 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 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 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的第四个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她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行政,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执政为民、保障人民权利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宪法的一次与时俱进,为推动依法行政提供了新的动力。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宪法的实施。  第一,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政意识  宪政是同专制决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宪政是民主的政治,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文明成果之一。宪政的产生,改变了几千年来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基本观念。直接操作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权力源于人民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它的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本质是对人民负责。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活动,维护人民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宪政意识是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根本的法律意识,宪政意识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活动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受旧思想、旧体制的影响,在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轻视宪法的作用,宪政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观念不强,致使违法行政、滥用权力、随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大力宣传宪法,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宪政意识。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宪法;增强法律意识,首先要增强宪政意识。在行政机关进行学习宪法的活动,主要是普及宪法知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熟悉和掌握宪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宪法和宪法理论,提高对宪法的理性认识。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制定政策、发布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坚决杜绝恣意行政、滥用权力、损害宪法权威与尊严的行为。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判断是非,处理社会重大问题。要广泛宣传宪法,在全社会倡导和形成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广泛的适用,融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大量国家行政事务,对经济和社会活动实施。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决定了它可以并且应当积极干预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否则,就是失职。但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它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应当有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宪法是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活动方式。实施宪法的规定,还必须以宪法原则为指导,通过制定普通法律以及法规、规章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使行政机关的活动有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并保证严格实施。这是适用宪法的中心环节。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国家通过二十余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在依法行政方面,正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指出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行政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断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法的实施机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措施适当。进行决策、作出决定、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正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是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宪法的基本内涵。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在宪法的旗帜下,人的尊严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个人的价值应当得到充分的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的存在都是为了要更好地帮助人民行使权利”,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各种手段与措施,发展经济,繁荣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行政机关进行决策,制定规章制度、发布决定和命令,要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办事情、处理政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听取民意制度,完善听证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公民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决定,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措施,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达到目的的,要避免采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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