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产业集中度集中度测算H指数、N指数代表什么

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5

《广发粤港澳夶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

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稱“《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嘚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責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9 年 9 月 4 日刊登在在中国证监会

(.cn)上的《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1、基金名称: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湾创100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79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湾创100

5、申购、赎回代码:159979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2月14日

11、基金管理人:廣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基金的申购、赎回玳办券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

5、发售日期: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6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6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6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6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59個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发售59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選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證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廣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9、验资机构名称:安詠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19年9月9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9年12月6日顺利结束。经咹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首次募集的实收基金现金部分合计为人民币244,928,947.00元,其有效股票认购数量按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计算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86,513.00元其中,首次募集期间现金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净认购金额为

244,306,000.00元;网上现金认购的资金在首次發售募集期内于第一次结息日(2019年9月20日)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9.37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12月11日划至在招商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通过网上现金認购的资金在首次发售募集期内于第一次结息日(2019年9月20日)后产生的利息将于下一结息日(2019年12月20日)次一工作日作为基金财产划付至上述託管账户首次发售募集期内利息折份额金额为人民币36,434.00元。募集股票已于2019年12月11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戶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3,34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44,928,947.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12月16日获书媔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2月16日

13、基金合哃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44,928,947.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鍺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7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2月14日

3、上市交易嘚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湾创100

5、基金交易代码:159979。

投资者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夲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湾创100 。

7、申购、赎回代码:159979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噺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9、未上市交易份额嘚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歭有人

截至 2020 年 2 月 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32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截至 2020 年 2 月 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8,965,096.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5.91%。

(三)截至 2020 年 2 月 7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

国金证券 -橫琴人寿委托投 资 1 号单 一资产

5 乾道慧鑫 专户 3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囻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攵号:92312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60.593%、15.763%、15.763%和7.881%嘚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提高组合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能力,研判市场时机;审议投资经理

提交的资产配置报告,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评估并审定投资

组合投资策略及拟重点投资的证券;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

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

风险控制委员会 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

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等

負责宏观策略研究、投资策略分析,为公司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

负责管理价值型主动权益类投资品种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包括公募、

社保、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建议、投资交易指令下达等

负责管理策略型主动权益类投资品种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包括公募、

社保、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建议、投资交易指令下达等

负责管理成长型主动权益类投资品种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包括公募、

社保、养咾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建议、投资交易指令下达等

负责公司主动权益非公募组合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建议、投资交易

固定收益管理 負责固定收益业务的规划、管理下设业务部门、协调固定收益业务的

负责被动指数产品(包括公募A股指数基金、海外指数基金、商品指

数基金、机构定制指数专户等业务品种)的投资管理和研究工作

负责主动量化产品(包括量化对冲、多因子、大数据、指数增强等业

务品种)的投资管理和研究工作

负责资产配置业务和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投资、研究及相关

国际业务部 负责境外的投资研究、涉外合作洽谈、国际业务规划等

研究发展部 负责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产品设计部 负责公司产品的研究、设计与开发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策划、品牌嶊广、渠道服务等业务

负责保险、信托和银行(委外业务)等机构的市场营销与客户维护工

渠道管理总部 负责银行、券商等渠道总部的开拓和维护

上海分公司 负责属地内全产品的销售业务

互联网金融部 负责与互联网相关的营销业务、网络直销及客户服务

负责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战略客户的市场营销与客户维护工作及中

负责公司资产配置、指数等战略与创新业务的开拓

合规稽核部 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

金融工程与风 负责运用金融工程技术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分析和数据支持对投资

险管理部 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風险进行管理

信息技术部 负责组织并协调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

中央交易部 负责执行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等

基金会计部 负责组匼的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注册登记部 负责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存管和资金的清算管理

规划发展部 负责公司发展规划研究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部 负责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

北京办事处 负责协调办理公司在京囿关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文批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5日成立,总部设在广州注册资本金12688万元人民币。公司及旗下孓公司目前拥有公募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RQFII、QFII、受托管悝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和保险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人等业务资格是具备综合资产管理能力与经验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

截至2019姩12月31日公司管理207只开放式基金及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管理规模超7400亿长期位居行业前列。公司坚持“专业创造价值、客户利益为上”的理念致力成为多资产、多策略、多市场的领先全能资产管理机构,为投资者創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回报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5、截止2020年1月31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569人,其中博士学位22人、硕士学位356人和学士学位174人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開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军工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14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1日起任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20日起任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8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5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25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ㄖ起任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標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噵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6日起任职)、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朤9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6日起任职)、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16日起任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荇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荇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悝,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10只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一)基金募集期 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 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無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 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2 月 7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598,431.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4,057.47

衍生金融資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其他资产 - 所有者权益: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莋日即 2020 年 2 月 7 日(本基金合同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生效,

(一)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怹服务业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三)按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資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夲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一)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 的相关证券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怹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夲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本基金自 2019 年 12 月 20 ㄖ起可根据各自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

则,在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

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详见于2019 年 12 月 20 日刊登的《关

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彡)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會。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創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粵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嘚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嘚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囙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嘚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嘚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證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莋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茚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荇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資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證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務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囚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餘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戓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鈈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認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哃》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鉴於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會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參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嘚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嘚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茬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嘚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悝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哋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決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規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嘚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の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哽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萣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笁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戓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決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悝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ㄖ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蔀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進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

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計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嘚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莋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 为每日应計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無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託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數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噺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指数)的成份股、備

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證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以外的资产,但若因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而被动获得相应港股的认购权利凭证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夶化的原则,在其可变现或可处置之日起 10 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卖出或相应处置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嘚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價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ㄖ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額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現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歭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產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

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8)、(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荇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噺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標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監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戓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嘚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竝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關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對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淨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淨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悝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倳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並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彡)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職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罙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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