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子系统涉及哪些日常核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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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购入业务的核算
  固定资产”该账户借方登记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如果固定资产是通过自行建造而形成的,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投入生产使用,应设置“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购进和安装该设备的全部支出,即原始价值,从“在建工程”账户的贷方转入“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  (例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一台,买价60000元,包装费和运杂费1200元,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61200    贷:银行存款61200  (例2)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一台,买价35000元,包装费和运杂费1000元,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在安装过程中,共发生安装费用2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1)购入设备  借:在建工程36000    贷:银行存款36000  (2)支付安装费用  借:在建工程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3)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38000    贷:在建工程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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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霞:某高校会计系专职教师,多年从事《会计基础》《成本会计...◆◆主讲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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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俊,会计师,现为某知名大学专职教师,讲授《经济法》、《财经...◆◆主讲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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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主要包括()A.账务处理子系统B.会计报表子系统C.工资核算子系统D.固定资产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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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领域专家关于印发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流程、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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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流程、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流程、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新兵房积金字[2004]8号
农八师分中心、各师管理部:为加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提高工作效率,经2004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修订,现将《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会计核算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流程》和《兵团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 抄送:刘新齐副司令员&&&&&&&&&&&&&&&&&&&&&&&&&&&&&&&&&&&&&&&&&&&&&&&&&&&&&&&&&&&&&&&&&&&&&&&&&&&&&&&&&&&&&&&&&&&&&&&&&&&&&&&&&&&&&&&&&&&&&&&&&&& 朱宁宁局长、刘平副局长、李萍副局长&&&&&&&&&&&&&&&&&&&&&&&&&&&&&&&&&&&&&&&&&&&&&&&&&&&&&&&&&&&&&&&&&&&&&&&&&&&&&&&&&&&&&&&&&&&&&&&&&&&&&&&&&&&&&&&&&&&&&&&&&&&&&&&&&&&&&&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七章相关规定,特此制定本办法。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一般是指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和有关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四、 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需要专题报告,经兵团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兵团建设局同意后,办理控办手续后购买。五、兵团中心、分中心和管理部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要设立明细帐和台帐,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准确的反映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帐、卡、物相符。六、固定资产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七、管理中心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和调出要由有关部门鉴定,报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转让或核销。经批准报废毁损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进行核销。八、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其它业务收入。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统一档案管理制度,逐步作到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分中心和管理部人事档案由兵团中心综合部统一归档整理;各种会计档案和文书档案由各单位档案员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按照归档要求管理。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期满后,由原保管部门编造清册归档保管。第三条 各单位保存的各类档案原则上为本单位备查使用。如外单位因公需查阅时,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出时,须报兵团中心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第四条&各类档案编码由兵团中心规定。其中会计档案标识为A,文书档案标识为B。如农一师会计档案编码为:A1,文书档案为B1;农二师会计档案编码为:A2,文书档案为B2;其它管理部依此类推。第五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办理。第六条 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按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第七条 年度各类档案检查,由兵团中心统一安排,各类档案的销毁由兵团中心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分中心与管理部不得自行其是。第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中心综合部解释。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会计核 算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33号文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定。二、依据新兵发[2002]50号、新兵发[2002]67号和兵编发[2002]81号文件精神,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会计核算。三、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及分中心和管理部所经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住房基金业务、住房补贴及在房改中形成的其他住房资金业务(以下简称住房资金)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四、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科目使用及编码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住房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六、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帐簿的程序是:分中心与管理部将其设置的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须经兵团中心确认,账页统一用A4纸打印。七、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按财政部[1999]33号文件执行。为便于内部核算,分中心和管理部不设置以下会计科目:(一)资产类:& 102增值收益存款;124国家债券;(二)净资产类:301贷款风险准备;311增值收益;321增值收益分配;增设&&&&& 324未弥补损失;       110其他应收款━上划兵团中心国债款八、记帐凭证、会计处理方法、对外会计报告的要求按财政部[1999]33号文件执行,内部会计报表格式另行下达。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九、住房公积金业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见财政部[1999]33号文件,在此需要将“专项应付款”“其它应收款”科目给予说明。(一)第214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1、本科目核算应交兵团中心的增值收益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及兵团中心管理费用。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上交兵团中心的增值收益或兵团中心弥补的损失(2)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明细帐由兵团中心设立)(3)兵团中心管理费用(明细帐由兵团中心设立)3、期末,分中心与各管理部将“业务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结转后如果本科目为贷方余额,转入兵团中心开设的增值收益专户,借记本科目,上交兵团中心增值收益,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如为借方余额,转入“未弥补损失”科目,作借记未弥补损失,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二)&110号科目  其它应收款1、本科目核算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上划兵团中心统一购买国家债券款。2、接到兵团中心通知上划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收到兵团中心划回资金时,做相反分录。该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上划兵团中心国债款。3、本科目由兵团中心按上划资金来源设置明细账。十、单位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以及其他住房资金核算按下列会计科目设置:(一)资产类1、 101&&& 银行存款&&&&&&& 01&&&& 单位住房基金存款001&&& 维修基金存款002&&& 其他住房资金存款2、 111&&& 应收利息&&&&&&&& 01&&&& 应收债券利息 &&&&&&&& 023、 121&&& 应收及暂付款
(二)负债类4、 201&&& 单位住房基金&&&& 01&&& 售房款&&&&& &&&& 02&&& 住房租金&&&& 03&&& 租赁保证金&&&& 04&&& 维修基金&&&& 05&&& 其他5、 202&&& 住房补贴6、 212&&& 应付利息1&&& 应付住房补贴利息2&&& 应付单位住房基金利息3&&& 应付其他住房资金利息7、 220&&& 应付及暂收款
(三)净资产类8、 301&&& 收益311&&& 收益分配&&&&&&&&&& 01&&& 住房发展基金
(四)收支类9、 401&&& 业务收入&&&&&& 01&&& 城市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 02&&& 单位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03&&& 国债利息收入&&&&&& 04&&& 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息收入10、 402其他收入&&&&& 11、 403业务支出&&&&&&&&&& 01&&& 城市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支出 &&&&&&&&&& 02&&& 单位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支出&&&&&&&&&& 03&&& 手续费支出&&&&&&&&&& 04&&& 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息支出&&&&& 12、 404&&& 其他支出
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流程&&& && 一、 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1、汇缴:&&& 首先由单位向中心领取《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即确定该单位准备启动住房公积金。其次,由中心向单位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单位将领取的以上三种表格填好并盖章后,到经办行进行初始录入,经办行录入完毕并审核后,在交款单上加盖印章,即确定为款已收妥。经办行根据所交款项的金额和汇缴清册录入单位和职工个人明细帐。中心待经办行将单位和职工个人明细帐录入完毕后,打印记帐凭证,并将申请表、汇缴清册附在记帐凭证下,确定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完毕。(以上汇缴程序只需单位在初次缴存时和每年的7月份按此程序办理,如7月份不是初次办理缴存,可不填写申请登记表)。 &&& 汇缴的变更:职工发生新增、启封、调离、切户、封存等情况,由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汇缴书》(以下简称变更清册),直接到中心审核手续,审核后由缴款单位到银行办理交款手续,其他程序同上。2、补缴:单位需补缴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然后到中心办理补缴审核手续。3、支取:职工个人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审核职工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表》(以下简称“支取表”),职工个人应按支取原因提供相应的附件及证明,并在支取表加盖单位行政章和财务章,到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中心经办人员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认真复核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对符合支取条件的办理支取手续,开据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4、转移:&&& ①本市转移&&& 职工发生调动时,被调动的职工需向调出单位申请转移住房公积金,由调出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经办人将转移申请表交银行办理转移手续,中心经办会计在微机上作有关录入操作,转移手续办完后,由中心在转移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即确定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②异地转移&&& 在新疆范围内做异地调动的职工,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调离新疆的职工,一般都办理销户支取。如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时,由被调动的职工提供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和帐号,由中心按照以上程序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办理转移手续,并在微机上作有关录入操作。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 1、主要流程&&& 申请贷款人持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及30%以上首付款收据原件到中心备案后,信贷员初审,答复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申请人领回借款合同等相应资料填写盖章→信贷员做贷前调查→主管领导复审→交审贷会讨论审批→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借款人去受托银行盖章→借款当事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办理公证→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期还款→转逾、催收→提前或到期归还剩余本息。申请贷款人提交购房合同分五种情况。&&& (1)购买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住宅时,个人必须提供开发商提供的不能低于合同中约定总价的30%首付款证明。&&& (2)购买单位自建房,必须将建设单位“三证一书”原件先交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备案,将备案文件复印后交中心。&&& (3)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交易部门的交易证明和经该部门认可的房屋转让买卖合同。(4)个人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及辖区土地主管部门或单位基建部门提供的工程预算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房改房,应提供房改部门审核确认的《公有住房出售计算表》。备注:&&& 1、中心备案是指在购房合同,转让合同及收据或预算表原件上加盖“已设定抵押& 年 月 日 ”字样的长条章。&&& 2、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采用单位盖章,现房备案登记或存单质押(股票除外)。3、申请入提供的资料有: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工资单。4、信贷员初审的主要内容:夫妻双方是否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是否为第一次申请贷款;是否在本公积金年度内办理过支取;初步计算申请人偿债能力,贷款额是否超过房价70%,首付缴纳的真实性,购房地址等。5、主管领导复审,进一步核实信贷员的初审意-见,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规范性给予确认,对有疑义的申请人重新审核,确定申清人资料能否提交审贷会评审。6、审贷会按《审贷会工作职责》的规定对贷款是否发放进行表决,形成最终决定。7、信贷员根据审贷会决定通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公证等手续,申请人将借款资料报中心后,5个工作日内可办完贷款手续。8、除二手房外,一律办理转帐,款项转入中心指定的开发商或建房单位帐户。借款还清后,由中心开具《解除通知》,房产部门根据中心通知解除房产抵押登记。归还贷款的业务由各银行直接办理,并在微机上录入相关数据。
三、经费电算化管理流程
经办人员将有关票据报送领导→领导按有关制度规定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会计录入数据打印凭证→复核人员对所发生的业务进行审核→会计录入→月末结帐、出报表。
四、其他住房资金业务流程1、收入程序:单位按照房改办审定的房价,将应交的房款交入中心,中心将款收妥后,给单位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然后计入单位住房资金收入明细帐。2、支出程序:单位申请使用住房资金时,按使用情况不同分别作以下处理:(1)凡单位用于购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2)凡单位审请维修住房(房改房)时,须提供维修住房预算表,由房改办到现场查看,对情况属实的,房改办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3)按季对单位结息。(4)会计录入数据打印凭证→复核人员对所发生的业务进行审核→会计录入→月末结帐、出报表。
兵团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推进兵团城镇和农牧团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新政发[1995]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新兵办发[1997]62号《兵团牧团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实施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兵团中心)及其所属的分中心和管理部是受兵团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办机构。第三条: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是指由兵团中心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及管理部向所管辖范围内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和维修自用普通住房(不含职工装修住房或购买豪华别墅)的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发放贷款时,职工必须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和第三人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由兵团中心授权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兵团管辖内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且由兵团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的在职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此贷款。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所管辖范围的常住户口,借款人所在单位及个人连续一年(不含12个月)以上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2、具有不低于购买一套自用普通住房房款30%的自筹资金及交款证明(首付款收据、进帐单);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4、借款人抵押或质押和第三人保证的自有财产总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80%,并对抵押或质押和保证的财产连同借款合同一并进行公证;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配偶一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另一方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配偶中有一方不属兵团中心管辖范围的,向兵团中心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另一方未在其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相应证明。第八条:借款人所在单位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借款人个人一次性补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能视作按月连续缴存。借款人必须自补缴日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如果单位在借款人申请时,一次性补缴所有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给予贷款。第九条:借款人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并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或者情形的,不得给予贷款。以上情形包括:1、有违约偿债的事实;2、已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收入;4、其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事实。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3、借款人双方单位提供的稳定收入证明;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质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5、属于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单位集资建房证明。第十一条:兵团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应自收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借款人申报材料不全或者需要借款人补充资料的应要求借款人限期补报材料。补审后5个工作日内,信贷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提交审贷会审定。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1、年度公积金贷款总额的核定(1)各分中心和管理部于每年末11月底前向兵团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计划,兵团中心根据各分中心和管理部上年度实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当年贷款发放情况,核定全兵团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汇总编制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贷款计划,报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2)兵团中心可根据当年实际贷款发放情况调整贷款计划,报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2、个人贷款额度的核定根据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本年职工个人购建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其购房款的80%,同时不超过15万元最高可贷额度,贷款年限不超过15年;当地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15年;没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管理部,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具体额度在上述原则下,按以下指标综合平衡后就低确定:(1)可贷额度=购建房款总额×80%;(2)低级入户可贷额度:同户成员工资之和- (最低基本生活费×赡养人口)=余额,申请贷款年限和贷款等额月均还款额≤余额,即为可贷额度。第十三条: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建立公积金贷款审贷会制度,审贷会由主管领导、信贷员、总帐会计、收缴支取经办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审贷会对借款人可贷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做出决定,并通知受托商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笫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及时向经办商业银行办理资金开户及转帐手续。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以按月等额均还方式,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亦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借款归还可采用以下方式:(一)单位代扣:即按合同约定的按月等额还款额,委托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由财务代扣并归还银行。(二)储蓄卡代扣:即借款人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及时存入还款金额,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代扣还款。(三)个人归还:即借款人每月按时持还款金额到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还款。(四)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借款:借款人除采取以上一种方式按月归还借款外,还可支取一次同户共住成员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借款。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借款的,应向兵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归还借款申请书》,支取公积金归还借款至全部借款必须将清偿为止。(五)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还款方式。第十六条& 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原合同利率不变,按借款人提前还贷当日实际借款占用期限结算全部借款本息。(二)借款人提前部分归还借款本息的,原合同利率不变,提前归还借款的金额冲抵贷款余额后,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采用“等额均还”方式继续还款到全部清偿本息止。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采取房地产抵押(包括现房和在建的期房)、有价证券质押或由提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形式。房地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采用在建期房权益抵押的,应由售房单位提供在建房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第二十条& 由担保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的商业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并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人连续在3个月还款期或累计6个月还款期内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因违反借款合同有关条款,致借款合同为委托方或者贷款银行解除的,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向担保方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方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在办理组合贷款房地产抵押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部分必须单独注明,不得与商业贷款的抵押部分相混淆。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时,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当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各自所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虚假工资收入及住房证明的,一经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并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停止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兵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该项贷款,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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