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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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与《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行政区域内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在甬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甬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按规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失业职工可自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二、参保手续
  (一)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管辖相对应的原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已参加本市以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二)用人单位在接到医保机构的参保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新建单位应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招用人员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可在医保机构公告后2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办理手续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随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和《营业执照》(副本);自由职业者应随带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职工应随带身份证和《失业职工登记证》。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手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连续足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须在连续足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发生增加、减少人员时,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医保机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发生中断参保、人员退休或死亡时,本人或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医保机构办理手续。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用人单位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项目计算职工工资。
  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其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二)企业和参照企业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按企业缴费的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之和,缴纳大病救助金。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病救助金。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凭有关证明,可以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5.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病救助金。
  (四)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参照国家机关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由4部分组成:
  1.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于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之和的5.5%用于划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3.5%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
  3.用人单位按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之和,缴纳大病救助金;
  4.用人单位按我市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管理及医疗补助有关规定,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公务员补助金)。
  (五)按甬政发[2000]34号文件规定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1在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选择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全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暂行规定》施行后,由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这类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甬劳〔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缴纳大病救助金,所需经费由企业、财政、养老保险机构各出三分之一。
  2.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选择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暂行规定》施行后,由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按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数,以本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5%的标准(缴费基数按每年环比递增10%计算)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加上大病救助金,可一次性移交给医保机构。这类人员的个人帐户由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也可与个人签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今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付。
  3.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病救助金,所需经费由企业、财政、失业保险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
  4.企业改制时,企业主体不复存在或未被改制后企业吸纳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2项年龄条件的,可按相对应的办法处理。
  (六)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对按企业缴费的单位,须由单位(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由个人)以办理时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5%标准,加上大病救助金,按不足15年的月份数一次性补足,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对按机关缴费的单位,须由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加上大病救助金,按不足15年的月份数一次性补足,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公务员补助金和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指《暂行规定》施行前,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加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改制、破产、歇业时,其主体不复存在的,以不低于改制、破产、歇业时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另加大病救助金,按改制、破产、歇业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的月份数,由企业一次性足额提取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提取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个人帐户,由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大病救助金部分可一次性移交给医保机构。
  (八)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大病救助金的退休人员,应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在其个人基本养老金中按月代扣应缴纳的大病救助金。
  (九)企业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其余在福利费中列支。
  (十)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金和公务员补助金采用预缴办法,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按养老保险地税征收渠道)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3日前缴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缴费情况反馈医保机构。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须提前到市医保机构办妥手续。欠缴期间应计算利息,视欠缴时间长短,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上述各类缴费中,住院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金以及市级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级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纳入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待遇和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医疗费除外,下同)按以下办法支付:
  1.按企业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单位建立并管理,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单位规定报销结算;
  2.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各级医保机构统一管理,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中,可由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各级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设立家庭病床,下同)发生的医疗费和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以下表述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可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可由所属医保机构统一管理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属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三)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6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累计1600元。
  起付标准计算方法:
  1.急诊留院观察或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均按一次计算。
  2.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应补交起付标准的差额。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已发生的医疗费,超过低级别医院起付标准部分不再退还;低于低级别医院起付标准的,本次住院起付标准按低级别医院计算。
  3.住院期间跨年度的,起付标准不另行计算。
  4.设立家庭病床的医疗费每半年作为一次住院费用计算,半年内设立家庭病床一次或一次以上,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超过半年后起付标准重新计算。
  5.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
  (四)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年度累计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按一定的比例分担。?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含起付标准费用)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下(含2倍)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以下(含4倍)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16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
  年度累计医疗费是指: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所有医疗费(转外地就医而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付的10%部分除外)。
  (五)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含起付标准费用),年度内累计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0%,大病救助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
  (六)参保人员住院跨年度的,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在4月30日前一次性计算,5月1日起按新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比例从次月起调整。
  (八)用人单位或个人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务员补助金停止支付有关医疗费。
  (九)参保人员从参保生效之日零时起,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参保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五、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违反财务、统计有关规定,使得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医保机构暂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后,由医保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1.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卡供他人就医、记帐的。
  2.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卡就医、记帐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重复、超量配药的;
  4.符合出院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愿出院的;
  5.弄虚作假或证、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将未确定收费标准和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2.采用挂名住院或将本院有条件诊治的病人借故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的;
  3.诊治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超量开药,利用工作之便串换药品的。
  (四)劳动行政部门、医保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1.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询私舞弊的;
  4.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数的。
  六、其他
  (一)企业和参照企业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帐户和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号)执行。
  (二)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参照国家机关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用人单位的个人帐户建立和管理及公务员补助具体办法,按我市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管理及医疗补助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务员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异地安置就医管理以及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设立、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办法另行规定。
  (五)参保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包括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生育医疗费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已实行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按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办法支付;没有实行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六)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职工的家属、子女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支付。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对于制止和揭发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本实施意见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
甬劳社医保〔号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09:04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号),现就市级医保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预计入、补计入、月度记录、统算、计息、透支处理、清算、冻结等业务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与甬政办发[号文一并实施。
  一、个人帐户资金预计入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帐户当年资金预计入一次。按规定缴费和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统一在每年4月末预计入;新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在其缴费的月末预计入。
  (二)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补助金的除外)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救助金的,该用人单位所属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视同缴费;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救助金的人员按规定视同缴费。
  (三)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按下列方法预计入:按预计入时相应预计入基数、人员类别、年龄段对应的计入比例和计入月份数(指缴费的次月至本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份,下同)计算。其中在职人员预计入基数为实际缴费基数,退休人员预计入基数为预计入时全市上年月社平工资,&两保&人员预计入基数为自一次性缴费时基数按规定环比递增计算至预计入时的基数。
  二、个人帐户资金补计入
  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补计入个人帐户当年(历年)资金。补计时按补缴当时的缴费基数、人员类别、年龄段对应的计入比例和补缴的当年(历年)月份数来计算。补缴时间属本医保年度的,补计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时间不属本医保年度的,补计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按规定可以连续享受待遇的个人补缴或单位整体补缴,补缴期间视同连续缴费,其补计个人帐户的当年资金参加年度统算。其它补计入资金均不参加年度统算。
  三、个人帐户资金统算
  (一)医保年度末,根据个人帐户当年应计入资金的月度记录与已预计入的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进行统算。
  (二)个人帐户当年应计入资金按下列方法进行月度记录:
  按规定缴费的在职参保人员,在缴费的当月末,以缴费时的基数、人员类别、年龄段对应的计入比例对当年应计入资金进行月度记录。
  在职参保人员退休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末,以全市上年月社平工资、人员类别、年龄段对应的计入比例进行月度记录。
  退休时(后)办理参保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后次月末,以全市上年月社平工资、人员类别、年龄段对应的计入比例进行月度记录。
  退休参保人员跨年龄时,在跨年龄段(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的当月末,以全市上年月社平工资、人员类别、年龄段对应的计入比例进行月度记录。
  退休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当年应计入资金月度记录至其死亡月份止。
  (三)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按下列方法进行统算:
  医保年度内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因跨年龄段、退休、人员类别变动或缴费基数调整造成个人帐户当年预计入资金小于月度记录应计入资金的,小于部分予以补足;造成个人帐户当年预计入资金大于月度记录应计入资金的,大于部分不予扣减。
  医保年度内中断缴费(包括年度内曾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如个人帐户当年预计入资金小于月度记录应计入资金的,小于部分予以补足;如个人帐户当年预计入资金大于月度记录应计入资金的,大于部分予以扣减。
  四、个人帐户资金计息
  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结余部分以预计入月份数,按同期居民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当年资金结余部分为负数的不计息。
  个人帐户历年资金结余部分按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五、个人帐户资金透支处理
  统算、计息后,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结余部分和计息部分结转为个人帐户历年资金。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结余部分为负数的不结转。因参保人员中断缴费造成个人帐户透支的,其透支金额应在预(补)计入个人帐户资金中予以扣回,不足扣回部分在以后预(补)计入个人帐户资金时继续予以扣回。
  六、个人帐户资金清算
  (一)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或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注销。返回原籍、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自愿放弃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其个人帐户可以注销。在个人帐户注销前,应办理个人帐户资金清算。
  (二)个人帐户资金按下列方法清算:
  清算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按医保年度内中断缴费(包括年度内曾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统算,个人帐户当年(历年)资金结余部分按同期居民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清算后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出现透支的按实扣回;因死亡而清算的个人帐户当年资金透支部分可以扣回的应予扣回。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两保&人员,因死亡而清算时,退还其自死亡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按规定确定的环比递增缴费基数的2%部分资金。
  七、个人帐户资金冻结
  对有以下情况的参保人员,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冻结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
  (一)《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至6个月的;
  (二)《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包括中断)缴费、退休(职)人员停发养老金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
  (三)其他按规定应暂停或停止使用个人帐户的。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医疗经办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宁波市区职工医保新政策5月1日实行
文章导读:
宁波市区职工医保新政策5月1日实行&本报选取9个关键词为你详细解读
&&&&参保者全年个人自负部分降千元
&&&&今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则主要有13项内容,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农业户籍人员也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可用来镶牙洗牙、每次药店购医保非处方药最高限额上调20元&&总的来说,随着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市区职工医保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所能享受到的医保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本报今天特地选取了9个市民关注的关键词,并用目前政策和调整后政策的对比、举例、提醒等方式为市民详解新政。记者&王颖
&&&&关键词1&&&对象
&&&&农业户籍人员也能参加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这次调整,扩大了职工医保参保对象范围。从2010年5月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宁波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办理方法: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想要参保的话,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关键词2&&&&时限
&&&&延长个体参保人员
&&&&医保中断后补缴的时限
&&&&A:补缴时限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上述人员在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举例:个体工商户王先生,2010年6月因银行存款不足,中断了职工医保缴费,即中断了医疗保险关系。按原政策,王先生如果在8月前办理恢复参保手续,同时可办理医保补缴手续,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在9月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的,则不能办理医保补缴,并且需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新政策实施后,可以补缴的时间延长到了6个月,即王先生如果在11月前办理恢复参保手续的,同时可办理医保补缴手续,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B:零星报销时限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的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3个月内申请,异地定点就医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申请。
&&&&调整后政策:日起,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其他情形的,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6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12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
&&&&关键词3&&&&特殊病种
&&&&提高在职职工
&&&&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目前政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
&&&&调整后政策: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日开始,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按此政策结算。
&&&&举例:职工张先生因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化疗,办理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一年的化疗医疗费2万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00元。政策调整后,其个人承担部分为2000元,减少了1000元。
&&&&关键词4&&&&综合减负
&&&&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门槛
&&&&目前政策: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4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综合减负补助范围,其中4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补助90%,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次年度8月份后向街道(乡镇)社保站提出补助申请。
&&&&调整后政策:日至日(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结算的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3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综合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仍补助90%。
&&&&而且,补助方式也更加方便了。今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计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历年个人账户,可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举例:退休人员郑大妈患了一场大病,日至日这个医保年度内,她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加起来达到了12万元,其中个人自负和承担的金额为2.2万元,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条件,可补助1.54万元,市医保中心在日前将1.54万元补助资金打入了她的个人历年账户中,那么王大妈可以选择将这笔资金留在个人历年账户中,继续就医时可按规定用于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结转提取手续。
&&&&关键词5&&&&乙类药品
&&&&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
&&&&解读:日起使用&-干扰素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重组人生长激素这三类进口产品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由30%下降为20%;使用腹膜透析液取消个人自负比例;使用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负比例原为5%的下降为3%、原为20%的下降为15%、原为30%的下降为25%,例如,使用骨盆内固定材料,国产产品个人自负比例由5%下降为3%,进口产品个人自负比例由30%下降为25%。需要注意的是,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关键词6&&&&个人账户
&&&&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A:购买非处方药限额
&&&&新政策调整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规定。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B: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负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日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等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部分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部分常用疫苗接种,具体目录请在5月1日后详见宁波市劳动保障网。
&&&&C:部分人群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调整
&&&&2010年5月起,宁波试行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通俗地说,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适用人群: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参保人员有两类对象,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或学习。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外(不含上海、杭州)长期异地居住的上述两类人员。
&&&&提醒:目前,宁波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宁波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因此,这部分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关键词7&&&&转外就医
&&&&扩大转外地就医的
&&&&医疗机构范围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先自负比例为10%。
&&&&调整后政策:日起,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扩大至市区统筹范围外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负比例仍为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负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20%。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
&&&&办理方法: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可持《转院证明》和《医保证历本》委托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平台办理核准手续,也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关键词8
&&&&异地定点就医
&&&&扩大异地居住
&&&&就医定点范围
&&&&目前政策: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在居住地确定1~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调整后政策:上述参保人员自日起,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再受1~2家医院的限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日前上述人员异地定点就医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关键词9&&&&有效期
&&&&家庭病床核准
&&&&有效期等延长
&&&&A:家庭病床核准有效期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调整后政策:日起,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核准的,核准一次的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
&&&&提醒:此前已办理家庭病床核准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B:特殊情况代配药有效期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手续,每办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调整后政策:自2010年5月起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备注
&&&&1、文章中所指的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市民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登录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查询具体信息。
编辑:沃冬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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