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重点是“十一五”时期以来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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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级或者中学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上述规定成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发展民族基础教育的重要保证。----------------------*本文是甘肃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五”规划课题《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政策措施研究》的阶段性果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军(1970-),男,裕固族,甘肃肃南人,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课程与教学方向: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论。1985 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行是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有利于少数民族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明确规定我国实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考虑到民族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基础的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分类指导的政策。一是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二是在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农牧区普及初级中等教育,逐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年限。三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民族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甚至 3—4 年义务教育,先做到用户有一个合格的小学毕业生,杜绝新文盲的产生,然后再逐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年限。通过这样的政策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性运行机制。1993 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指出:要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有计划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目前小学教育还没有普及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实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在少数办学确有困难的地方,可分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或先做到每户有一个合格的小学毕业生。要重点的办好初中。普通高中发展过快的地方要适当控制和有步骤地改办一部分为职业中学和综合中学。到本世纪末,要达到:(1)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民族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县(旗),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重点中(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学,每一个乡和民族乡要办好一所中心小学。(3)条件较好的地区,幼儿(或学前一年)教育要有较大发展,一般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使有所发展。在这一系列党和国家有关民族教育特殊政策措施的指导、扶持下,民族基础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一,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据 1998年统计,全国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达 1,729.6 万余人,比建国初期增长了十几倍。其中,少数民族小学在校生 1,248.2 万人,比建国初期增长了 13 倍,占全国小学在校生总数的 9%.;少数民族中学在校生 403.9万人,比建国初期增长了 100 多倍,占全国中学在校生总数的 7%。民族自治地方有普通小学 103.139 所,有普通中学 11.563 所。全国有独立设置的民族幼儿园多 2,000 所,民族小学 2,500 多所,民族中学 2,900 多所,各类寄宿制民族中、小学 6,000 多所。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约 700 个县级单位中已有 291 个县级单位实现(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目标,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总县数的 41.39%;全国有 30 多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民族聚居地区的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 3.7 个百分点下降至 0.7 个百分点。边远山区、牧区、经济困难地区也有一大批县级单位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青壮年文盲率大幅度降低。少数民族人口较集中的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青海、贵州和云南 8省区适龄儿童平均入学率达 97.56%(全国平均为 98.92%),其增长幅度,尤其是女童入学率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教育基础最为薄弱的西藏自治区,1998 年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 78.20%.,比 1983 年提高了 36.2 个百分点,有11 个县(市、区)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目标。第二,建立并逐步完善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办学形式。随着民族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党和政府逐步摸索出了一系列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寄宿制学校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它主要针对部分人口稀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和(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长期游牧的民族地区特点,集中办学,实行寄宿制,由国家资助学生的食宿。目前,全国有寄宿制中小学 6,000 多所。实践证明,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办学形式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牧区、山区义务教育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学、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第三,大力发展电化教育事业。电化教育凭借现代技术,突破了传统教育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局限性,使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民族地区,可以通过音像教材与远距离广播电视教学网络,为学生提供形象生动的高质量的教学,以及进行教师培训等活动,有效地缓解了民族地区教师不足、教学水平不高等困难。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电化教育事业的建设十分重视,1994 年,国务院提出:“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育,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到 2000 年基本建成全国电教网络,全国 70% 左右的县要建立起教育电视台(收转台),70%左右乡镇中学以上的学校和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要能够直接收看教育电视节目。”电化教育现代化手段的广泛运用的将有利于民族教(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育的发展。第四,采取异地办学,发展少数民族基础教育事业。把发展西藏和新疆教育作为重点加以扶持。根据党中央决定,1985 年,在京、津、沪等全国 18 个省、市开办内地西藏班(校),首届 1300 名西藏的小学毕业生进校学习。“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了内地西藏班办学规模,到 2000 年 9 月为止,累计招收 22,700余名西藏小学毕业生,已有 8,200 余名大、中专毕业生返回西藏参加当地社会主义建设。目前,全国各类内地西藏班(校)在校生总数有 14,500 余名,分布在全国 26 个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所属的 150 多所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了全国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的大好局面。从 2000 年起,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南京、无锡、苏州、宁波、广州、深圳等 12 个东部发达城市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首批招收了-,1,000名新疆各民族初中毕业生。根据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2000 年,教育部组织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由东部地区 13 个省(计划单列市)100 所学校(计划单列市 25 所)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西部大中城市支援学校数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相应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全面振兴的同时,又深感劳动者就业能力和适应性的缺陷,以及流动和职业选择的困难,这一现实赋予职业技术教育以重任,要求通过其大力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选择能力以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迎接 21 世纪的挑战和我国经济的腾飞,党和国家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极为重视,把它看作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1992 年 10 月,国家教委发布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对今后十年少数民族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为群众生产(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生活的需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教育。要特别重视比较适合大多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初级职业基础教育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同时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教学。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地区,小学高年级要引入职业技术教育因素,把学文化和学技术早期结合起来。有些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对学生进行家庭经营、当家理财以及改变落后习俗所需要的教育。使教育与少数民族群众的文明富裕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学校教育的吸引力。1996 年 5 月 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使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并将对促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在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指导下,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第一,初步形成了有特色的民族职业教育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来源:淘豆网[/p-7626515.html]),民族地区逐步恢复和发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并从无到有创办了职业中学。经过各方面努力,民族地区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初等高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民族地区已初步建立起了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培养和培训中初级实用人才的民族职业教育体系。民族职业教育已成为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坚持改革,调整结构,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各地从适应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通过教育宏观结构调整,有计划地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三级分流,多种形式发展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教育。恢复和建立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充分发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并且有计划地将一批普通高中改为职业高中,有计划、有目的地在普通中小学渗透职业技术教育;开发职业教育实验劳动基地,建立“燎原”示范样板,附设当地农村班。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状况明显改变,职业教育发展出现良好势头。各地的改革着眼于更好地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第三,用用现代化设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日以重视发挥电教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积极进行职业教育网络的建设,以教育电视台、地面卫星接收站为依托,建立职教中心,积极进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3. 协调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建设和发展。早在 50 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各地创建民族学院和一批民族高等院校,为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后,民族高等教育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党和国家对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使民族高等教育的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76 年 8 月,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共同召开了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同年 11 月,国务院批准了两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包括对民族学院在新的发展时期的办学方针作了新的规定: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决完成新时期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任务,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次院长会议第一次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到了与培养政工干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从而开始实现了民族学院培养目标由以前的单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主要任务而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任务的战略性转变。以此为契机,民族学院从此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班,是培养少数民族高等专业人才,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教育部在《1980 年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中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培养人才,在教育部所属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除北京大学民族班为本科外,其余学校民族班均为预科。此后,举办民族班的学校逐年增多。1983 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中规定:民族班分成预科、专族班招生、分配、教学、经费等作了重新规定。除教育部所属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以外,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院校自 1982 年起相继举办了民族班。据统计,仅国家教委所属 10 所重点高等学校 1984 年—1985 年就招收 20 多个民族学生 1,140 名。此外,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的 13 所院校 1982 年—1983 年举办少数民族班 47 个,招收学生 1,300 人。1989年以后,国务院 22 个部委 50 余所高等学校还专门为新疆举办民族班,进行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到 1997 年,全国有两百多所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 7,200 多人。1993 年 2 月颁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民族高等教育在 90 年代,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上,并力争取得显著成效。要使全国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适当的增长。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对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从而为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现在,已初步形成民族高等教育体系,在“质”和“量”方面都有了较大的飞跃。第一,民族高等院校数量逐渐增多,学校规模逐渐扩大,少数民族培养了大批各类高级专业人才。截止 1998 年,全国有民族学院(大学)13 所,在校生 35,081人。民族地区有普通高校 101 所。国务院 23 个部委、16 个省、市、自治区所属的 94 所高校共招收 7,142 名少数民族预科生。自 1980 年以来,累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近 9 万人,为高校提供了大批合格的少数民族生源,这一批批的学生大学毕业后,大多回到本省区工作,成为民族地区各条战线的骨干。1998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生达 21,68 万人,比 1950 年增长了 168 倍。目前,全国 55 个少数民族当中,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了自己的大学生,有些民族还有了硕士生、博士生。维吾尔族、回族、朝鲜族、纳西族等十几个民族每万人平均有的大学生比例已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民族学院(大学)和内地吸收民族班相辅相成,构成了广阔地域上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网络,充分适应了我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为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第二,健全专业结构,调整学科层次,主动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民族院校经历了干部培训、单一文科、人力兼有到今天的多学科综合办学等几个发展阶段, 目前共设有文、理、农、工、医、师、财经、政法、体育、艺术等本专科单一专业一百余种。一些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方面的学科,如民族语言学方面的藏、蒙古、壮、侗、苗、白、景颇、独龙、拉枯、彝等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不仅在国内独一无二,在国际上也是位居一流。据统计,全国有 95%的民族学科是在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的院校,这些民族学科的设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研究、保存、发展,对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和自然资源开发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近几年来,随着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民族高等院校积极进行专业拓展和改造,又新开设了不少有益于民族地区建设的新专业。在办学层次方面,从建国初期的文化政治补习班到后来逐渐增设的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人才的培养不断向高水平、高层次发展。在历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中,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点,在授权的学科范围和增列指标上对民族地区高校和民族院校采取了倾斜政策,同时授予西部有关省、区自行审批硕士点。目前,西部有关省、区高校已有博士点 59 个,硕士点 640 个,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15 所,硕士授予权的高校及科研机构 53 个,作为我国少数民族高等院校最高学府的中央民族大学, 目前还设有博士后流动站、一级学科。中央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云南大学、广西大学、延边大学等 5 所高校进入了211 工程”。此外,为支持民族传统医学的发展,在学科目录中还专门增设了藏医学和蒙医学;同时,国家对民族和西部地区高校的建设给予了大力扶持。这些措施都有力地支持了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三,积极开展内地高等学校与边缘民族地区高等学校的支援协作,促进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1987 年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首次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支援协作会议,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制定规划,重新确定了各地高等学校的对口支援协作关系,逐步构成了一个较稳定的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对口支援协作网络。针对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情况,国家也重点作了部署,1987 年 9 月在援藏工作会议上,确定内地十余所高校对西藏高校的援助协作关系。1989 年 10 月,北京地区部分高等学校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进行协商,也建立了对口支援关系。1989 年 10 月,国家教委与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内地与新疆高等学校支援协作规划会议,以新疆为重点,研究和落实对新疆的 3 年支援协作规划。4. 综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1986 年 12 月,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和全国职工教育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建国以来首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原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我国民族地区的实践,也提出了民族***教育的任务。1992 年 8 月,原国家教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批准了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明确而具体的要求。1993 年发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了今后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要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教育。1995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和推动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1999年1月 13 日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强调: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人才,尤其要加大教育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的力度。这为 21 世纪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上述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少数民族***教育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第一,初步形成了有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目前,我国民族地区已初步建立起了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的培养和培训中初级实用人才的包括***高校;普通高等院校函授部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广播电视中专;自学考试;***中专(含农业广播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农民夜校、农民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村广播电视学校、行政村农民***技术培训学校)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据统计,目前民族自治地方***教育学校有 20,646 所,各级各类在校生人数为 621.21 万人。①第二,促进“三教”统筹,搞好“农科教”结合。坚持教育部门与农业、科技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逐步形成了农业、科技、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三,扫盲与技术培训结合。各地开展以扫盲为重点的农村***教育,坚持“一扫、二堵、三提高”的扫盲方针,一方面抓扫盲,一方面抓脱盲后的实用技术培训。据 1990 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少数民族***文盲率从 1982年的 44.45%降至 1990 年的 30.81%,下降了 13.64 个百分点。朝鲜族、蒙古族等十几个民族***文盲率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加强民族教育法制建设,通过立法保障和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使民族教育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与此同时,加强教育领域的立法工作,促进依法治教也成为这一时期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982 年 12 月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宪法,1984 年10 月《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这两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不仅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而且在全面规定少数民族人民自治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民族教育立法,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立法权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此后,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全面开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将民族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做出了较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以宪法、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中央和地方政权机关从民族地区实际和各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保障和推动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1993 年发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提出加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使其不断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是民族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随着民族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已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据了解,目前黑龙江、吉林、宁夏已出台省、自治区级的民族教育条例。另外,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和贵州黔西南自治州都已出台了州级民族教育法规。这些地方性民族教育法规的出台,为国家民族教育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2002 年 7 月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力争‘十五’期间颁布《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加快民族教育依法治教进程。”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调查和研究工作,为着手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做好准备。三、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1976 年,教育部的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当年起,将全国 136 个边境县(大多数是民族地区)的所有民办教师经考试合格后全部转为公办教师。此后各地在“民转公”时,也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给子照顾。1980 年,在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关于师范教育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明确规定:“师范学校应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逐步做到民族地区小学的多数教师,由合格的少数民族教师担任。”此后,自 80 年代中期开始,各级政府千方百计增加投入,改善民族地区师范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从实际出发,兴办了一批民族师范学校和民族师范班。为了满足民族教育发展对师资的需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师资,从 1985 年开始国家教育部先后依托西北师范大学和西南师范大学建立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藏族师资培训中心和西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合格教师。1993 年颁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对新时期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办好各级民族师范学校和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大力培养当地土生土长的民族教师,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是当前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各级政府要把优先发展与改革民族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民族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国家、省、自治区和地(州)三级教育部门,在安排教育事业费、专项补助费和世界银行贷款等各种经费时,要对各级民族师范院校实行倾斜政策,帮助这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和进行教学改革。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要开展对民族师范院校的对口支援协作,切实搞好一批民族中等师范学校和民族地区的师范专科学校的建设。在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师范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内地师范大学的优势,为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培养一批骨干教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宜民族教育发展需要的师范教育体系,师范院校要改革招生制度,并向县、乡,尤其是广大山区和牧区,定向招生。对教育较为落后的边远民族山区和牧区,可为其单独举办师范班、预科班,并保证师范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要鼓励其他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对尚未脱贫的边远民族地区,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各地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劳动指标,将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通过大力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培养合格的少数民族师资力量;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和提高工作;同时提高民族教师的待遇,加强内地支援民族地区的师资队伍建设等一系列举措,使少数民族师资队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据 1997 年统计,全国各级普通学校中少数民族专任教师达 80.73 万人,比 1978 年的 43.3 万人增加了 37.43 万人,增长了 86.4%;少数民族专任教师占全国专任教师总数的比重,也从 1978 年的4.5%提高到 1997 年的 7.16%,增长了 2.6 个百分点。在少数民族专任教师中,民办教师的比例也大大下降,1997 年,少数民族就其中的 8 省区小学民办教师比重为 11.07%,比全国平均比重低 8.06 个百分点,初中民办教师占 18%, 比全国平均水平的 1.55 个百分点。目前,全国有民族师范专科学校 40 多所,民族地区的师范学校 110 所。担负着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师资的重要任务。②四、健全各级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民族教育司,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也迅速得到了恢复。1981 年 2 月,在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重申了 1952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要求有关省、市、自治区依照这一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恢复、建立和健全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此同时,国家民族委员会下设了民族教育司,在相关省、市、自治区民委下设了民族教育处,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中设立相应的科、股机构。这样,便形成了对民族教育事业进行行政管理的两个体系。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及下属各机构,主要从国家教育事业一体化角度去管理民族教育。民委民族教育司及下设各机构主要从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的范围内管辖多元的各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各尽其职、互相配合、多元一体”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民族教育管理机构。1998 年,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部、委合并机构大量精简人员的情况下,教育部保留了民族教育司,国家民委保留了教育司,有 11 个省在省一级教育机构中设立了民族教育处。地(州)、县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也设有民族教育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这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新世纪,民族教育又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对民族教育的要求,2002 年 7 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都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通盘部署和安排民族教育工作,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级民族教育行政部门中,要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五、在财力上进一步加大向民族教育倾斜的力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针对民族教育的财力相对不足的情况,党和国家采取的特殊政策的扶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以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的设立和管理办法有不同的变化,但却从未取消。根据中央设立少数民族专项补助经费的精神,一些省区也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另一方面,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一是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办教育的积极性,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二是争取从各项少数民族补助费中挪出一部分经费办教育:三是争取社会各方面支持民族教育发展。1980 年财政体制改革以后,同年 7 月 2 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从民族地区补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指出:目前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比较落后,对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重视,并根据地区、民族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根据新的财政体制,恢复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在财政包干数内统筹安排解决。各有关省、自治区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经费上对少数民族教育都采取了各种有效的措施,以直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 1981 年从边境建设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地方财力中拿出 2,405 万元用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80 年从国家拨给的不发达地区补助费等项中拨出 1,448 万元用于恢复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宁夏回族自治区 1980 年——1981 年从地方财政拨出 400 万元专款用于回民中小学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 1979 年——1981 年,全区安排中小学校舍修缮费),4,000 多万元,普通教育基建费投资达!&& 万元,扩建) 所民族师范学校,投资 120 万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 5 个地区各创办一个民族中学班,投资 132 万元。甘肃省 1979 年教育事业费中用于民族教育 1,864.8 万元,地方财力用于民族教育 16.4 万元。在民族教育经费中,用于培训少数民族教师 34,923 元,1980 年教育事业费中用于民族教育的 1,500.5 万元,地方财力用于民族教育事业费 13.7 万元,在民族教育经费中,用于培训少数民族教师 140,359 元。青海省 1980 年从基建投资中戴帽下达 114 万元,用于新建和扩建牧区!$ 所重点寄宿小学。全市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三免费”的共有 43,062人。1981 年用于免费供应的藏、蒙古、哈萨克等民族文字课本经费 6 万元。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的设置,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具体措施。因此,从 1985 年起,国家为了支持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基础教育,有每年拨出一亿元作为普及小学教育基建补助专款,帮助这些地区解决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其中拨给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青海、云南、贵州等 8 省、自治区的占 54%以上。还有其它几项教育补助专款,在安排时对少数民族地区都有所照顾。与此同时,国家还设置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专项补助费,对这些专项经费的使用,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族教育”。在过去设立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的基础上,从 1990 年开始,国家又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经费,每年两千万元,实行项目管理,专门用于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近几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的各项援助与协作项目投资,大多也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倾斜。世界银行贷款“贫一”、“贫二”、“贫三”、“贫四”等基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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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来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综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综述*杨军(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兰州 730070)[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针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制定和采取了诸多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使整个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呈现出一派繁荣兴旺的良好局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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