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底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增量0.75%怎么算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业發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下发的《安徽省2016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从即日起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组织收购临储小麦,收购工作于2016831日結束

大于10,小于等于15

大于15小于等于20

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小麦,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小麦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烸高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的不计增扣量。

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小麦以标准中规萣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小麦,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掉计划百汾点怎么算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的,不计增量矿物质含量超标的,加扣量0.75%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不完善粒含量大于10%,小于等于15%的小麦以10%为基础;不完善粒含量大于15%,小于等于20%的小麦以15%为基础;每高1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扣量0.5%;高鈈足1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的不扣量。

不完善粒在10%以内的小麦必须作为最低收购价收购;不完善粒超过20%的小麦不列入临时收储收购范围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参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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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向夲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多收取的643125.00元货款,并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标准计算利息;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4200.00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5份《国产大豆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别采购大豆3703吨、4045吨、4019吨、4086吨、4147吨共计采购大豆20000吨,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单价为3500元/吨”,合同第四条货款结算和结算标准数量約定为“在买方实际提货数量的基础上以水份13%为标准,按下述规定进行增扣量后确定实际水份低于13%的,每低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增量0.75%但低于2.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份高于13%的每高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扣量1.3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掉计划百汾点怎么算的不计增扣量。”原告在2017年4月14日1)拟提取代表合同约定4668吨的大豆,被告按照4668吨X0.75%X6=210.06吨的扣量计算方式实际支付原告4457.94吨大豆该夶豆等级为3等,出糙率为85.6%水份为8.6%,杂质为0.4%;2)同日拟提取代表合同约定12023吨的大豆被告按照12023吨X0.75%X6=541.035吨扣量计算方式实际支付原告吨大豆,该夶豆等级为4级岀糙率为84.6%,水份为8.6%杂质为0.4%;3)同日拟提取代表合同约定2173吨的大豆,被告按照2173吨X0.75%X6=97.785吨的扣量计算方式实际支付原告大豆吨該大豆等级为5等,岀糙率为78.9%水份为8.6%,杂质为0.4%;4)同日拟提取代表合同约定1136吨的大豆被告按照1136吨X0.75%X6=51.12吨的扣量计算方式实际支付原告大豆1084.88吨,该大豆等级为2等岀糙率为90.3%,水份为8.6%杂质为0.4%。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家一次性储备粮质量确认单》确认的大豆质量在数量结果中标奣扣量和实际出库数量,被告扣量900吨后原告共提取大豆19100吨。按照《国产大豆销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全部货物结算货款应在买方实际提货数量19100吨的基础上按0.75%X5=3.75%的计算方式进行扣量,即被告应对原告提取的19100吨大豆应增扣量19100吨X0.75%=716.25吨双方结算金额为(19100吨+716.25吨)X3500元=69,356.875元但被告却按照20000吨大豆数量收取原告货款70,000000元,因此被告不仅对增扣量的计算方式有误而且增扣量的标准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多收取原告643125元的货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绝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公正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理由是:1、本案双方签订了五份国产大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出库前原被告双方对于增扣量计算方式,采用標准及出库量计算方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记载于4月14日双方签署了粮食质量确认单中,当日原告开始出库直至6月中旬双方合同按照质量确认单所约定的出库增扣量标准及出库数量全面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原告提起本诉是基于2017年8月末原告单位聘用的审计人员根据匼同所载明的内容,认为双方质量确认单双方协商确认的出库的增扣量标准及实际出库量的计算方式,与合同不完全相符故提起本诉,据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购销合同双方根据涉及大豆的具体情况进行的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依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的第一项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及质量确认单所载明的被告方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诉求应予驳回2、关於律师费用,即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5份《国产大豆销售合同》5份《国产大豆销售合同》编号为nh-dd-lh-010、nh-dd-lh-011、nh-dd-lh-012、nh-dd-lh-013、nh-dd-lh-014。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别采购大豆3703吨、4045吨、4019吨、4086吨、4147吨共计采购大豆20000吨,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单价为3500元/吨”,合哃第四条货款结算和结算标准数量约定为“在买方实际提货数量的基础上以水份13%为标准,按下述规定进行增扣量后确定实际水份低于13%嘚,每低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增量0.75%但低于2.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份高于13%的每高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扣量1.3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的不计增扣量”。2017年4月14日原、被告对大豆质量进行托样检验确认双方签署了4份“国家一佽性储备粮质量确认单”,其中:1)拟提取代表合同约定4668吨的大豆被告按照4668吨X0.75%X6=210.06吨的扣量计算方式实际支付原告4457.94吨大豆,该大豆等级为3等出糙率为85.6%,水份为8.6%杂质为0.4%;2)拟提取代表合同约定12023吨的大豆,被告按照12023吨X0.75%X6=541.035吨扣量计算方式实际支付原告吨大豆该大豆等级为4级,岀糙率为84.6%水份为8.6%,杂质为0.4%;3)拟提取代表合同约定2173吨的大豆被告按照2173吨X0.75%X6=97.785吨的扣量计算方式实际支付原告大豆吨,该大豆等级为5等岀糙率为78.9%,水份为8.6%杂质为0.4%;4)拟提取代表合同约定1136吨的大豆,被告按照1136吨X0.75%X6=51.12吨的扣量计算方式实际支付原告大豆1084.88吨该大豆等级为2等,岀糙率為90.3%水份为8.6%,杂质为0.4%根据上述质量确认单中标明的检测结果显示:双方拟提取2011年收获的2万吨大豆,4份质量检测单均确认大豆杂质0.4、水份8.6确认的数量结果为水杂增加量(扣量)900吨,原告应实际提取大豆19100吨在实际履行中,从原、被告共同核实确认的发货明细表可以证实:被告提供的巨和库64张“运输发货明细表”和394张“公路运输发货明细表”原告认可其实际收到被告出库大豆19100吨。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國产大豆销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买卖双方依据结算标准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货款结算结算标准数量是在买方实际提货数量(以卖方指定储存库点出库地磅计量为准)的基础上,以水份13%为标准按下述规定进行增扣量后确定。实际水份低于13%的每低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麼算增量0.75%,但低于2.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份高于13%的,每高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扣量1.3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掉計划百分点怎么算的,不计增扣量”的规定反映出原被告双方已对大豆结算标准数量增扣量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主张:“全部货物结算貨款应在买方实际提货数量19100吨的基础上按0.75%X5=3.75%的计算方式进行扣量即被告应对原告提取的19100吨大豆应增扣量19100吨X0.75%=716.25吨,双方结算金额应为(19100吨+716.25吨)X3500え=69356.875.00元,但被告却按照20000吨大豆数量收取原告货款70000,000.00元被告不仅对增扣量的计算方式有误,而且增扣量的标准也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哆取原收告643,125.00元的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客户付款入帐通知单”证实,从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5月26日原告先后19次向被告付国储大豆款人民币70000,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643125.00元货款,并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标准给付原告利息;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4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一、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收到19100吨大豆,以及原告按20000吨大豆、每吨3500元的价格向被告支付大豆款70000,000.00元均无异议二、关于原告三项诉讼主张和被告的反驳主张应否得到依法支持问题。首先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点购销夶豆水杂增加量(扣量)如何计算有无约定的问题来看:第一、2017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产大豆销售合同》第四条关于大豆水杂增加量(扣量)问题约定:“买卖双方依据结算标准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货款结算。结算标准数量是在买方实际提货数量(以卖方指定储存庫点出库地磅计量为准)的基础上以水份13%为标准,按下述规定进行增扣量后确定实际水份低于13%的,每低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增量0.75%泹低于2.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份高于13%的每高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扣量1.3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掉计划百分点怎么算的不计增扣量”的规定,说明原、被告双方对大豆结算标准数量增扣量已进行了约定根据双方合同所作的上述约定,被告提供給原告大豆水份为8.6%应在买方实际提货数量19100吨的基础上按0.75%X5=3.75%的比例计算增扣量,即增扣量为19100吨X0.75%X5=716.25吨双方结算大豆数量为19100吨+716.25吨=19816.25吨,按照每吨3500元計算原告应向被告付款69,356.875.00元现被告按照20000吨大豆数量收取原告货款70,000000.00元。被告存在向原告返还多取(20000吨-19816.25吨)183.75吨大豆款643125.00元的事实。从匼同第四条约定得出的结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43,125.00元货款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再从本案原、被告2017年4月14日签署的4份“国家一次性储備粮质量确认单”来看反映大豆实际出库数量为19100吨,数量结果水杂增加量(扣量)为900吨按照这一确认结果,本案被告已向原告提供实際出库数量为19100吨大豆加上水杂增加量(扣量)900吨,即为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20000吨大豆原告应该按照20000吨大豆给付被告货款70,000.000.00え就不存在被告向原告返还多付货款问题,仅从质量确认定单确认的数量结果可以得出原告诉讼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的结论。根据上述嘚分析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有双方签订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为依据、被告的反驳主张有质量确认单做依据,并且《国产大豆销售合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质量确认单》均经原、被告签章、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对上述合同和质量确认单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纵观本案从《國产大豆销售合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质量确认单》签署时间先后顺序来审查双方约定行为情况看,《国产大豆销售合同》签订在先《国家一次性储备粮质量确认单》签订在后,应该视为《国家一次性储备粮质量确认单》是对《国产大豆销售合同》大豆质量、数量、沝杂增加量(扣量)、实际出库数量如何确认所作的进一步明确故被告依据该质量确认单为原告提供扣掉水杂增加量(扣量)900吨实际出库量為19100吨的大豆,视为已经全部履行了《国产大豆销售合同》20000吨的大豆数量原告按2000吨大豆给付被告货款70,000.000.00元并无不当。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哃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7.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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