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制度如何改革

作者:&&来源:大众日报
今年要基本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2015年底基本完成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妥善考虑中老年员工的过渡问题,下决心拿出一定公共资源,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
  原标题:山东省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今年要基本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2015年底基本完成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公益类事业单位,今年重点抓好去行政化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两项试点工作。  今年是山东事业单位改革攻坚年,3月19日召开的山东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会议,将事业单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清晰呈现出来。这项事关全省6万多家事业单位的改革,已是箭在弦上。  据介绍,目前不少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办不分,功能定位不清、行政化倾向严重;同时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主体和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改革加以解决。  按照社会功能准确界定类别  防止公益类往行政类“挤”,经营类往公益类“靠”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简而言之,就是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通俗点理解,就是“甩掉两头、留下中间(公益类)”,以后的事业单位只有公益类。而留下的“中间”,也细分成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类是关键环节。会议提出,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型是深化改革的基础和条件。要严格按照社会功能这个唯一标准,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类别,防止公益类往行政类“挤”、经营类往公益类“靠”.  记者从省编办获悉,目前省事改办已研究提出省属事业单位初步分类意见,下步与省直各部门沟通协商后报领导小组审定,4月底前完成省属分类任务,市县两级5月底前完成。  公益类事业单位“放权搞活”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会议部署,今年要基本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2015年底基本完成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统筹推进,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保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  对经营类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转企改制优惠政策,加大转企支持力度,特别要注意做好转企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维护好转企职工切身利益。对一些转企单位资不抵债、历史欠账较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改革成本的,要抓紧研究办法,妥善解决,为转企改制创造有利条件。  公益类事业单位,本着“放权搞活”的原则,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放权给事业单位。今年重点抓好去行政化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两项试点工作。去行政化方面,在潍坊、青岛已开展试点基础上,今年再选择烟台、威海、菏泽三市抓好中小学取消行政级别试点,并逐步在其他行业推开,为全省改革提供经验。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基础上,再选择博物馆、图书馆等部分文化单位开展试点,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  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妥善考虑中老年员工的过渡问题,下决心拿出一定公共资源,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  改革事业单位财政投入方式,完善不同类型单位的财政管理模式,实现以事定费、养事不养人。  近期将出台10个配套文件  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要做好与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衔接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多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衔接、协调推进至关重要。  根据会议安排,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做好与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衔接,解决好转企单位养老保险衔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绩效工资等共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配套进行。据了解,2月26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10个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这10个配套文件既贯彻了中央改革精神,又结合山东实际进行了创新,加上2011年的鲁发16号文件,形成了山东事业单位改革“1+10”的政策框架体系,近期将出台。&&&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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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胶东在线消息 日前,烟台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2014年10月起,改革烟台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015年10月,全市统一启动参保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改革后基本养老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以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 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为我市及省属驻烟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分类类型确定后,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个人按8%比例缴费单位按20%比例缴费
  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有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按照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对应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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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加载中,请稍后...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实行_新浪黑龙江_新浪网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开始实行,日前(改革前)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改革后退休人员按新机制合理衔接。
  基本原则:
  养老保险与缴费挂钩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根据改革办法,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参保单位:
  机关,参公管理单位
  一、二类公益事业单位
  该办法规定的参保单位范围为: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4〕6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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