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转入登记已转入退款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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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转入登记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外地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的由代理人代办,须出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具的委托书和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学校的为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机动车档案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任一联,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原件丢失的,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7、《刑侦验车通知书》(外省转入的小型汽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注: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查验营业执照后方能对照相关规定告知代理人需不需要提供小汽车定编证明或验资报告等)
二、办事流程:
1、到3号楼1楼机动车办证大厅查、拆机动车档案。
2、到4号楼打印机动车环保公告。
3、4号楼拓印车架、发动机号码并拍摄机动车标准照片,交警验车并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外省转入的小型汽车还需到5号楼刑侦部门验车,出具《刑侦验车通知书》
4、3号楼机动车办证大厅领取表格并按规定填写;自备A4规格白纸及粘贴好资料后到受理岗受理业务。
5、受理后凭《机动车查验凭证》自助刷卡缴费(银联卡)。
6、缴费后凭《机动车查验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号有三种方式):
1)“十选一”选号:到2号楼2楼凭《机动车查验凭证》领取铁牌,2个工作日后凭《机动车查验凭证》到3号楼9号窗口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2)自编自选号牌:选号后凭《机动车查验凭证》到3号楼9号窗口领取临时号牌,2个工作日后凭临时号牌到9号窗口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15个工作日后凭临时号牌到2号楼2楼领导铁牌。
3)互联网自编自选:可以通过登陆惠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www.点击进入自编自选号牌系统进行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请按网页公布的具体选号规则操作)。
三、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领取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十选一”号牌可以在办理业务完结后马上领取铁牌,“自编自选”和“互联网选号”的15个工作日后凭临时号牌领取铁牌。
选择车型:
请选择&请选择&请选择
姓  名:
手  机:
地  区:
城区&惠阳&惠东&博罗&龙门&其他
购车方式:
首次购车&旧车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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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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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
作者:王圣飞&&发布时间: 15:24:48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日,陈某与赵某自行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赵某(甲方)将车牌号为“京YYY198”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赵某)卖与陈某(乙方),价款为45000元,其中第四条约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三十日内将京YYY198小型普通客车过户到乙方名下,自协议签订之日至过户期间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现该车辆已交付陈某,陈某向赵某如数支付了价款。之后,陈某一直未将机动车过户到自己名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并由赵某协助过户。诉讼中,陈某、赵某表示同意过户登记,而因政策原因无法进行转移登记。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赵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机动车卖与陈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机动车是否进行登记,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物权的转移。在赵某交付机动车、陈某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双方的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机动车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时已发生了转移。《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依照该规定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非由诉讼双方的意志决定,现法律、法规未要求机动车原所有人协助登记,故陈某要求赵某协助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诉讼中陈某、赵某均表示同意过户登记,而因政策原因无法进行转移登记,故本案在是否协助转移登记上并不存在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2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第1款、第十九条,法院判决确认车牌号为“京YYY198”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原告陈某所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所以,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是其应尽法定义务。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后,小客车产权转移登记受到了严格的控制,一些机动车买受人企图通过法院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在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并不统一,有些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通过执行程序为机动车办理了转移登记,有些法院则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一)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限于因法律文书的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权虽以交付作为转移的标志,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机动车转移登记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在因法律文书产生的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义务协助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二)本案机动车并非因法律文书发生所有权转移
    诉讼时陈某与赵某买卖汽车的交易完成后,机动车一直由陈某占有使用,陈某亦为机动车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达成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物权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志,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陈某与赵某达成机动车买卖协议,并实际交付机动车及价款后,双方已完成了机动车的交易,机动车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陈某要求确认其对机动车享有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法确认。
    应当指出,本案机动车产权转移是基于交付行为而非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发生,机动车的所有权在双方交易完成后已经发生了转移,即在判决前机动车的所有权已归陈某享有,而不是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某才享有了机动车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认定陈某享有机动车的所有权,只是对机动车产权状况的确认。
(三)机动车私自买卖涉嫌规避法律
    如前所述,北京市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是若没有该因素,涉诉双方也不能进行过户登记。因为陈某与赵某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协议虽没有触犯法律及行政法规,但违反了行政规章,导致其机动车交易后无法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第五十五条规定:“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陈某与赵某自行交易,脱离了政府的监管,也没有按交纳相关的税费,是对现行法律的规避,导致了无法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后果。双方若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交易,则无需出卖人协助,由买受人自行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可。而法院如果通过执行程序协助买受人进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无异于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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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先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确认和检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使用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还须提交底盘的进口凭证);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为车辆管理所外事科,提交的资料为: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档案。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五、其他规定 &&&&(一)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不得转入; &&&&(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三)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柴油车申请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五)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六)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移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七)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六、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而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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