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分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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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问题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税项目),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PS: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增值税税法不可能采取全列举(正列举)的方法列举全部可以扣除的进项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从税法的角度讲是反列举的,就是税法仅列举了不可以抵扣的内容是哪些,没有列举的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就是可以抵扣的。   3、可以扣除的进项税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看,一是属于生产耗费的,不管是生产什么产品耗费的进项税,只要是用于应税产品的耗费都可以扣除;二是可以税前列支项目的进项税,只要不是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的,都可以扣除,如工作服,汽车配件等。   4、从税法的规定看,可以扣除的进项税不一定要构成产品的实物形态或实体价值(生产成本),如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5.一般只要是取得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用于生产上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且通过税务局认证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转出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2.为什么要转出进项税
  1.企业购入的商品产品本是作为商品的,后来转为了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这它的进项税额原入库是抵了税的,现在转作它用,应该把转出,不然会多计进项税额,   2.企业购买、生产的商品产品拿出来陈列,不能使用或销售了,那么这个进项税原已抵扣销项税额也应该作进项税转出   3.商品产品中的非正常损失中所含的进项税,因原来的进项税已作抵扣,而目前它已损失故此要转出   4.根据税务法规规定,稽查人员认为企业某个发票不能在当期抵扣,而企业已经抵扣,也应作进项转出。比如过去规定商业企业没付款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抵扣了,这也要作进项转出等等,3.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例:  下列选择中,一般纳税公司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有(  )。A.工程项目领用本公司外购的出产用的原材料 B.非常损失造成的外购存货盘亏C.工程项目领用本公司自产的产品 D.以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
  【准确答案】 AB  【答案分析】 “工程项目领用本公司外购的出产用的原材料”和“非常损失造成的外购存货盘亏”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工程项目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和“以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应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采集者退散
  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同,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处理。
  二、根据是否增值判断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中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以上8中行为视同销售的目的,2008年CPA考试税法教材做出了解释: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我们主要分析进项税额转出的第一项与视同销售的第四至第八项,因为这几个项目业务相似,可能产生混淆。
  如何判断一项经济事项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应首先判断货物在企业是否发生增值。根据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从企业的生产流程来看,若外购货物并没有进入生产环节,没有成为企业的产成品或在产品,那么就没有在企业内发生增值,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就很可能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已经进入生产环节,成为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购进货物,由于发生了增值,若发生特定经济业务时,就应按照增值后的计税价格 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是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分配给股东、无偿捐赠,都作为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这里的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增值的货物。
  对于未发生增值的外购货物,我们仍然不能确定按照何种业务处理,此时我们可以从商业实质判断。
  三、根据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判断
  对于外购货物,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一种观点用内部和外部或者对内和对外来区别这两类经济业务,认为前者用货物与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易,后者是用货物与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易。笔者认为,这里的内部和外部并不是很好区分,如果说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还可认为对内,那么对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就不好区分了。如果说作为集体福利货物是对内,那么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货物是对内还是内外呢。因此,我们应该用一种更加清晰的划分方法来区别这两种业务。
  笔者认为其中一种方法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在使用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商业实质”,交换是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如果经济业务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说具有销售实质,增值税应按销售处理。此时若经济业务还满足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则是一般销售;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则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经济业务不具有销售实质,则应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是以购买货物的成本为基础处理的,不具有销售实质,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由于交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即有销售实质,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购进商品或自产品发生非正常损耗,此时无法通过以上两种标准判断。由于购进货物时,已按照进货价抵减了增值税应纳税额,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货物已经损耗,无法实现销售,造成税款抵扣环节中断,因此原来计入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若货物为购进货物,即按账面金额计算应转出金额;若货物为增值后的产品,则应计算产品中属于外购货物部分的金额,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应转出进项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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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更多本文章共4896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12& && &&& &一、增值税进项转出的会计处理
&&&& & (一)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
&&&&&& &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转出.就会导致抵扣环节的中断,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处理如下:
&&& 借:应付职工薪酬&
&&&&&&& 在建工程&&X工程
&&&&&&& 长期待摊费用
&&&&&&&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 && 应交税费一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 &(二)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
&&&&& &如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将永久退出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处理如下: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其它应收款&&&&&
&&&&&&&&& 贷:生产成本--XX产品
&&&&&&&&&&&&& 库存商品一&&产品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 二、外购货物视业务增位税的处理&
&&&&&&& (一)外购货物在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其他股权投资
&&&&&&& 营业外支出一捐赠支出
&&&&&&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
&&&&& & 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 借:在建工程一&&工程
&&&&&&& 管理费用&x&费用项目&
&&&&&&& 长期待摊费用
&&&&&& 贷:库存--&&产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三)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赁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有关项目,出了本企业&
&&&&&&&&如: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广告;3.样品;4.捐赠;5.对外投资;6.分配给股东等。由于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应视同.会计上应作为确认处理,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 借:应付职工薪酬
&&&&&&& 销售费用
&&&&&&& 营业外支出一捐赠支出
&&&&&&& 长期股权投资一其他股权投资
&&&&&&& 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 三、自产、羹托加工的货物特殊业务的处理
&&&&&&& &第一。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只要是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确认,均应视同。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 借:库存商品&XX机构(XX商品)
&&&&&&& 贷:库存一(XX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第二,发出用于销售的.如果不符合确认条件。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 借:发出商品
&&&&&&& 贷:库存商品&
&&&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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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区别
&&& 有两个标准,一是该行为是否增值,二是该行为对内还是对外:   (1)如果经济行为导致增值,则属于视同销售。例如,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无论对内的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的分配、捐赠、投资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应当计算销项税。
  (2)&如果经济行为没有发生增值,则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对内行为,还是对外行为。如果是对企业内部的,那么就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对企业外部的,则属于视同销售。购进的材料没有发生增值,那么将其用于消费、职工福利、非应税等针对企业内部方面,则属于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将购进的材料,用于针对企业外部的分配、捐赠、投资等方面,则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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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时间: 15:03:51
字体:&&&&【】
&&&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很容易混淆,其实只要我们掌握了其实质就很容易辨别了,对于税务和会计都很有帮助:
&&& 1.货物的外部销售: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资产的、委托加工和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者外购的货物
&&& 2.当将这些货物外部使用时,都应该看作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 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
&&& 用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的对外投资行为;
&&& 作为礼物赠送他人;
&&& 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总之,只要货物对外使用,无论货物如何取得,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3、产品的内部使用
&&& 产品指资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忧郁本身并没有缴纳税款,因此无论其外部使用还是内部使用,原则上均应纳税。但是如果产品在本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因为内部自用的产品是作为中间产品使用的,只要最终产品销售,这些中间产品就必然承担税负,因此在使用时就不许纳税。
&&& 4.纳税人从外部购进的货物用于内部使用时,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无关,这里从外部取得的货物已经由转出方缴纳了增值税,当纳税人内部使用时,主要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与视同销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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