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毁损如何报批,哪些需要进项税转出出如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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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相关进项税要转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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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非正常损失被定义为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那么,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难道不用转出进项税了么?
先谢谢了!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要转出的。
这个解释是09年以前的,现在不适用了&
09年以后自然灾害损失不用进项转出
谢谢答疑!&
自然灾害不用转了,已经修改了,更为人性化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日起,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畴,因此,如果上述公司发生的损失确实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呵呵,应该是这样理解
非常感谢楼上各位的解答,视野就是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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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存货清查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 种专门方法。存货清查的方法采用。存货清查按照清查的对象和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按清查时间分为定期清查与。
存货清查 -
存货清查的目的:保护存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实相符。
存货清查 -
为了反映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存货盘盈的核算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影响当期损益)
2.及的核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赔偿)
管理费用(管理不善等造成)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提示】关于材料毁损时增值税进项税的不同处理:
(1)如果该材料毁损属于自然灾害(如因暴雨、地震、洪水等)造成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2)如果该材料的毁损是由管理不善(如火灾、被盗)造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不涉及增值税转出的相关账务处理: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报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涉及转出的相关账务处理: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转出)
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管理不善造成)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清查 -
时间和方法
存货清查的时间和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实地盘点。
存货清查 -
账务1、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如果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则不需作,资产负债中的存货按期末账面价值列示。2、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存货发生减值,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应当计提:(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因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或商品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相关或商品的市场价格又 低于其;(4)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有关存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况。当低于成本时,应计提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保持的贷方余额=存货的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
存货清查 -
1、每年在编制年度报表前,必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2、为了加强控制,还应在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流或重点清查;3、除了要进行实物盘点,账实核对外,应注意存货的和储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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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及报告
1、存货清查的结果:账实相符、盘亏和盘盈;盘亏:即账面数大于实际数。盘盈:即账面数小于实际数。2、存货清查结果的报告: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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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
《制度》会议(1)在批准处理前将盘亏、毁损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与该科目核算的内容不一致。(2)根据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批准处理前尚未查明盘亏、毁损存货的取得方式及损失原因,无法正确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在批准处理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审核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扣除。《制度》未结合这一规定明确规范盘亏、毁损存货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难免多计正常损失、少计或不计非正常损失。(4)未考虑盘亏、毁损存货已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出处理,不能客观反映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跌价准备的变化情况。合理做法(1)时,按盘亏存货的账面价值、已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盘亏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等科目。(2)批准处理时,按回收的残料价值、应收赔款、正常损失、灾害损失等,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科目,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存货清查注意(1)“”科目应该核算盘亏、毁损存货的账面价值而非账面余额,不应核算进项税额转出。(2)批准处理时,应以非正常损失存货的账面价值为依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目前税法与《制度》并未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原因所致存货减值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的处理。(3)增值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或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可见,增值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在量上为总额而非净额。(4)非正常损失的应收赔款能由企业确定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应由责任人赔偿,不再于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应记入“——非常损失”科目,可在所得税前扣除。(5)为防止企业多计正常损失、少计或不计非正常损失,与应不再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两种情况,而应将存货盘亏损失均视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再另行规定合理的正常损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了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应计入采购成本的合理除外)的处理,但未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途物资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包括、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整个流转过程。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在途物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制度》主要规范了库存存货清查,缺少对库外存货清查的规范。为完整规范企业存货的全面清查,还应结合准则、《制度》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产品、、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待用的材料与商品等主要库外存货进行清查并作账务处理。以委托代销商品清查为例:(1)盘盈时,按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2)盘亏和毁损时,按其账面价值、已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批准处理时,按回收的残料价值、应收赔款、正常损失、灾害损失等,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科目,按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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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大学网 /baike/1371.html[2] 中华会计网 /new/403/408/2006/1/a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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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二维码可印刷到宣传品请问,生产过程中有物料损坏报废,账务处理若不想做进项税额转出,而转入库存商品的成本,这样做合理吗_百度知道
请问,生产过程中有物料损坏报废,账务处理若不想做进项税额转出,而转入库存商品的成本,这样做合理吗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这部份没有进入生产成本,不会转化为产品的成本,只有正常损耗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才能进项抵扣,管理造成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批准: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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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报废,做材料领出直接进成本就可以了,当然这个自己要做好备查表的。
材料已经领出去了,不是库存材料报废而是产线上的剩余物料已损坏,当时没有及时做处理
领导审批一下做个内部的报废就可以了。不要入帐,入账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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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进项税转出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是不合理,但为了减少税收成本,也只有这么做... 希望能帮助到你!
不合理,但是出于避税考虑你可以做进成本。
不合理,应该在合理的报废率中核算成本,超出部分做寿埋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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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是否进项税转出_百度知道
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是否进项税转出
提问者采纳
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日起,依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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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进行报废处理后,是否要将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不易划分是否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所致,可以参照安徽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作出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的处理:(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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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风儿儿发表于 20:01:24姐姐,对于过期商品的进项税,您哪儿是怎么掌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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