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跨区2012涉税通项目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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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集(2015年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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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的“六大行业、六大行业企业”指的是什么?
、 计算机制造业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有没有新政策?
、企业哪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 直接投资单位分得投资收益7万多元,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收益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口罩,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的股票分红以及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年度取得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因委托个人代销货物而支付给个人的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
、企业为西部大开发政策内企业,企业主营业务难以界定,需提供哪些资料界定?
、哪些情况下,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办公室装修,投入使用时间与发票时间不一致,起始摊销时间如何确认?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2012年9月份开始装修,10月底装修完成投入使用,发票12月份收到,应当从哪个月开始摊销?
、企业在对外投资的第三年注销,能否享受财税〔号的所得税递延政策?
、企业重组中,受让企业购买转让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应该符合的最低比例?
、企业收到的高新技术创业基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单位给车间工人补发2014年全年工资,是否可以分摊到各个月份之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对于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一般是由于国家工资制度改革或者由于职工工资级别调整等,有的企业、单位因特殊原因(如企业资金紧张等),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对此应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重新计算补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怎样确认?
、2013年8月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何计算扣除?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如何计算其减免税限额?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一部分用于奖励相关人员,相关人员的这部分所得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员工交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补发的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车,产权为老总个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时,什么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一个附加减除费用,哪些人员适用?有什么范围?
、个人缴纳的大病统筹金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单位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取得的稿酬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为本企业推销加盟品牌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决定终止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及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费及基金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是否免征营业税?
、个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融资租赁业务应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自日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该政策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
、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差额(如:建筑业、旅游业、劳务派遣等),请问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差额还是全额?
、我公司在商品房开盘前向部分客户收取了诚意金,交纳诚意金的客户可以提前选房,若未选中房子诚意金将全额退还客户。我公司在收取诚意金时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总包方营业收入中能否扣除建安工程中的转包费用后计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哪些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才能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是指什么?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文件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因此,日以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征收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文件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营业税有没有税收优惠?
、 境内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境外单位派遣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取得境外单位支付劳务人员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否有税收优惠?
、通信线路工程使用的电缆的价值是否要并入工程的计税营业额?
、 代金券金额是否需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翻译服务是否营改增?
、市土地局给村集体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电缆搬迁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
、 房地产企业在房源认购期间,意向客户预存3万元可在开盘当天抵5万元房款(购房发票以折扣后的价格开具),营业税应当如何缴纳?
、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营业税按哪个税目缴纳?
对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许可证书的才是金融机构)
、 报刊发行商在网络上提供付费书籍,是否缴纳营业税?
、自日起,在西安市莲湖区、未央区、户县、高陵县实行工会经费2%全额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代收,那么用于基层工会的部分如何返还?
征管类问题
、西安市内跨区提供建筑业劳务或销售不动产劳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管证?
、陕西省以外的企业或者陕西省之内西安市以外的其他地市的企业从事建筑业劳务和销售不动产是否需要办理外管证?
(西地税函〔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省外及全省其他地市管辖的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施工和销售不动产时,仍要按照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凭其主管局开具的《外管证》及其他资料,在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外来报验登记。
、 属于涉外分局管辖的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劳务,是否应该在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
、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税是如何核定的?
、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符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冠名发票?
、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虚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 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 公司承租个人的住房,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发票上付款方名称栏是否可以填写承租方的名称?
、收款方与A公司签订协议,由A公司向收款方付款,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收款方能否将发票上付款方名称填写为B公司?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车库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该地下车库与地上房屋是相连,且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 公司自有办公用房产,目前按照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其中将一部分小面积出租,请问这部分面积是否要按照从租计价原则计算房产税,这部分房产税是承租人承担还是出租人承担,如果是出租人承担,是否存在重复交税的问题?
、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幢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 企业租赁乡委会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某公司的房产被法院判决给另一公司,但迟迟没有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该公司房产税缴纳到何时?
、 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从事牲畜养殖,土地使用税是否免征?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是否缴纳契税?
》()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将个人房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免征契税。
、契税完税证明丢失如何处理?
、 社会力量办学免征契税吗?
、 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是否需要补缴契税?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 法院判决承受的房产契税如何缴纳?
、父亲过世,母亲在世,子女继承父亲部分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事业单位购买房屋是否免征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父母无偿将房屋赠与子女,契税如何缴纳?
、契税完税凭证上如何判断购买房屋的时间?
﹝﹞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号)规定:“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个人,分次缴纳契税还是一次性缴纳契税?
、 购买精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是否需要合并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房屋,开发商代收契税,没有完税凭证,此事如何办理为妥?
、 个人转让房屋,契税完税证明和房产证上面的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 个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
》()规定,自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请问如何申请开具契税零完税证明?
、 我购买了一套住房,已缴纳契税,但现在想退房,已缴的契税可以退吗?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 公司分立涉及契税吗?
、 如果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
、 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缴纳车船税?
、救护车属于车船税的征缴范围吗?
、 现行政策规定,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免征车船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土地增值税
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候是否可以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区分房屋性质吗?
、企业在改组改制时以国有土地投资,该土地转移后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 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境外企用外币向境内企业增资,如何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印花税?
、 注册资本2000万,实际收到不足2000万或者目前还没有收到股东的出资,如何缴纳印花税?
、 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否缴纳印花税?
、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哪些?如何缴纳印花税?
、 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应如何核定征收印花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 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 转让股票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如何缴纳印花税?
、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需要按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
、 工程监理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 企业有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分别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赁费中一起缴纳印花税?
、 设单位由于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搭建了工棚。在恢复原状后,是否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早教机构是否可以免缴耕地占用税?
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纳税服务规范专栏
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纳税服务规范》2.1版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服务规范,具体包括了哪9类服务规范?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税务机关前台受理单位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电话咨询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于不能即时答复的问题,应在多长时间内回复?
、税务机关为公众和纳税人提供面对面咨询服务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投诉、对服务态度不满进行投诉以及对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投诉的办结时限是多长时间?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栏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作用是什么?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有哪些?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部门是如何确定的?
、 煤炭资源开采期间,陕北、关中、陕南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分别是多少?
、 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我单位在榆林开采煤炭,应何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未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或不报、少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有什么处罚?
、 水土保持补偿费何时开始征收?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专栏
、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从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 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 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定。查账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查账征收企业填报A1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将减免税额填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营业税有何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对月销售额不足3万或者按季度不足9万元的国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不免,是否适用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字体:【】&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要求,省局对截至2006年2月底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91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局函[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湘税函[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 33.《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湘国税进发[号)。&&&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湘国税进发[1997]01号)。&&&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湘国税进[1998]04号)。&&&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9号)。&&&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湘国税函[1999]92号)。&&&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39号)。&&& 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进[2000]01号)。&&& 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4号)。&&& 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进函[2002]02号)。&&& 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8号)。&&& 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4号)。&&& 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11号)。&&& 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 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4]70号)。&&& 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7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进函[1996]08号)。&&& 8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8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8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8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8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 8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2号)。&&& 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9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9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12号)。&&&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48号)。&&&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55号)。&&& 97.《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0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79号)。&&& 10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65号)。&&& 1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105.《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湘税函[号)。&&& 106.《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税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 107.《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有关涉外税收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 108.《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税函[号)。&&& 10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湘税函[号)。&&& 1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湘税函[号)。&&& 1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税函[号)。&&& 1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号)。&&& 1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55号)。&&& 1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2002]30号)。&&& 1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15号)。&&& 1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4]31号)。&&& 1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 1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 1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1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1994]15号)。&&& 1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1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45.《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几项优惠政策〉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税发[号)。&&& 146.《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有关涉外税收优惠规定问题的通知》(湘税发[号)。&&& 147.《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和重新认定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通知》(湘税函[号)。&&& 148.《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1994]国税湘进字第002号)。&&& 149.《关于做好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50.《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进发[号)。&&& 151.《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52.《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进发[号)。&&& 153.《关于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54.《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进 [1997]03号)。&&& 155.《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进 [1999]01号)。&&& 156.《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157.《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湘国税进发[号)。&&& 158.《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湘国税进发[号)。&&& 15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出口企业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60.《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进函[1998]06号)。&&& 161.《关于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进函[1999]11号)。&&& 162.《关于确定我省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B类企业名单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163.《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进函[2003]01号)。&&& 164.《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进函[2003]03号)。&&& 165.《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 16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邮电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167.《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68.《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16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税种登记的通知》(湘国税发[号)。&&& 17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管基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7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7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1号)。&&& 17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82号)。&&& 174.《关于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17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76.《关于在一0七国道沿线五市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7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78.《关于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试运行期间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0]3号)。&&& 179.《关于我省加油站购买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改装的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16号)。&&& 18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检查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81.《关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装扫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8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8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84.《关于更正〈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8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部分品牌的加油机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8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实行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8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办发[2002]21号)。&&& 188.《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54号)。&&& 18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版〉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87号)。&&& 19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91.《关于尽快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 192.《关于进一步抓好电子报税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93.《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94.《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报税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办发[2003]38号)。&&& 195.《关于明确涉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96.《关于认真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197.《关于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198.《关于日数据集中后电子申报缴税系统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 [号)。&&& 19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 [号)。&&& 20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简要操作规程(初稿)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 [号)。&&& 201.《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 [号)。&&& 20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有关业务操作(一)〉的通知》(湘国税函 [号)。&&& 203.《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部分表证单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3号)。&&& 20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有关业务操作(二)〉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65号)。&&& 205.《关于2005年2月份申报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2005]73号)。&&& 20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有关业务操作规范〈三〉〉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20号)。&&& 207.《关于做好电话语音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 208.《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申报缴税有关凭证使用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0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湘国税函[号)。&&& 21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缴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89号)。&&& 21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申报缴税系统银行端采取柜面签约注意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1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13.《关于明确县级局业务机构及征收单位税收征管工作职责范围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25号)。&&& 21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公示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15.《关于做好电话语音申报系统基础数据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2005]44号)。&&& 21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评税定税调整税负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号)。&&& 21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会计帐簿.报表格式〉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18.《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19.《关于“防非典”期间做好个体双定业户税收征管几个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2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定额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启用前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2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22.《关于全面推广〈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2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2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22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22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22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228.《关于重申发票保证金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2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16号)。&&& 23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3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号)。&&& 232.《关于对吉鑫印刷厂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3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号)。&&& 23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湘国税发[号)。&&& 235.《湖南省增值税管理规程》(湘国税发[号)。&&& 23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3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五强溪水电厂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38.《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3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电力公司系统和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 24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41.《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42.《关于做好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41号)。&&& 24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44.《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45.《关于明确湖南省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46.《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1号)。&&& 247.《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48.《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4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2年度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50.《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35号)。&&& 251.《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复函》(湘国税函[号)。&&& 25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53.《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54.《关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55.《关于使用行业收购发票收购废旧物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256.《关于做好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5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县(市)支公司(经营部)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58.《关于做好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59.《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60.《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湘国税函[号)。&&& 261.《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湘国税函[号)。&&& 262.《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4号)。&&& 26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复函》(湘国税函[号)。&&& 264.《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湘国税函[号)。&&& 26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66.《关于下达我省2003年度防汛专用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分配计划的函》(湘国税函[号);&&& 26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缴销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68.《关于纳税人取得“昆明市西山古律经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59号)。&&& 269.《关于纳税人取得“南阳市德得胜物资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70.《关于纳税人取得“榆次宏基物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89号)。&&& 271.《关于纳税人取得“合肥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94号)。&&& 272.《关于纳税人取得“上海旭东电工机械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1号)。&&& 273.《关于停止抵扣山西鼎荣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69号)。&&& 274.《关于停止抵扣上海英格素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75.《关于停止抵扣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7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计划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62号)。&&& 277.《关于确保日完成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 278.《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 279.《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发票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号)。&&& 280.《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57号)。&&& 281.《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78号)。&&& 282.《湖南省市州级涉外机构职能调整涉及金税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83.《关于对报税认证金税卡进行加载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84.《关于修改金税工程系统档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8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8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28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生产加工经营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288.《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德轻型汽车厂生产的WLY6600轻型客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28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 290.《关于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 29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作好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函[号)。&&& 二、部分条款已经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5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三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二条。&&&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三条。&&&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三、四、五条。&&&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四条。&&&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三、四、五、六条,省局补充规定第五条。&&&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二条。&&&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三、四条。&&&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三条,省局补充规定。&&&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省局补充规定。&&&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省局补充规定第五条。&&&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条。&&&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八条(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九条(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第十四条。&&&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89号)被转发文第二、四、五、六、十六条。&&&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26号)被转发文第五条。&&&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四条、省局补充规定第一条。&&& 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55号)被转发文第二条。&&&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65号)被转发文第七条、省局补充规定中除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电力公司、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及条款外的其他内容。&&&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探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五条。&&& 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二条。&&& 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交通部、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被转发文关于铁道部.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一、二、三、四、五、六条。&&& 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税函[号)所转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1994]国税湘进字第006号)被转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湘国税进[1999]08号)被转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0号)被转发文第七条、第八条。&&&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82号)被转发文第二条。&&& 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三条。&&& 34.《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13号)被转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一条(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35.《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进函[2003]02号)被转发文第二条。&&&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48号)被转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51号)被转发文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条。&&& 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湘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三、五条。&&&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湘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条。&&&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被转发文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货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4] 5号)被转发文第三条。&&&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5]36号)被转发文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五条。&&& 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四条。&&& 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三条&&&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条。&&& 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和第三条和省局补充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和省局补充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二条。&&&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国税发[号)被转发文第二条和省局补充的第五条有关审批免税的规定。&&& 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 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二、三、四、六条。&&& 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 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二、三、四条。&&& 6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中被转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五、七、八条。&&&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七、八条。&&& 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被转发文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6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外税收审批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涉税审批权限变更或取消部分。&&& 6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一条.第四条&&& 66.《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二条.第三条。&&& 6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购(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的通知》(湘国税发[号)《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的第二条和《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 68.《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二、三、四条。&&& 69.《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调整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一条(1)(2)点。&&& 7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十二条中“实行委托代征的,按湘国税函〔号《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 71.《关于应用综合征管软件若干业务问题的规范处理意见》(湘国税函[号)“一、日常税务检查的处理问题”;“二、非正常户认定的处理问题”;“三、纳税人跨区迁移的处理问题”;“四、对于因撤并税务机关导致纳税人数据迁移和同一市.州内个体工商户地域上跨区迁移的处理问题”;“六、纳税人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款缴纳处理问题”;“八、发票管理相关问题的处理”中第(一)、(二)、(三)、(四)款;“九、所得税申报的处理问题”第(二)款;“十、税票使用的处理问题”第(二)款;“十一、应办未办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的处理问题”。&&& 7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待批文书流转设置方案〉的通知〉(湘国税函[号)“二、文书流转种类及流转条件设置”第(一)款第4点“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规定中“对企业申请印制百万元(含)以上的手工版普通发票、电脑版普通发票,由省局终审”。&&& 其他综合征管软件待批文书流转设置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湘国税函〔号)、《关于调整综合征管软件有关待批文书流转、审批设置的通知》(湘国税函〔号)规定不一致的条款。&&& 7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简要操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湘国税函[号)与《综合征管软件有关业务操作规范》(规范四至规范七)、综合征管软件04-20号补丁升级通知及其他涉及综合征管软件操作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条款。&&& 74.《关于应用综合征管软件若干业务问题规范处理的补充意见》(湘国税函[号)“八、关于未达起征点个体户动态管理的业务处理”。&&& 7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有关业务操作规范(四)〉的通知》(湘国税函[号)不再执行的条款有:“一、管理服务方面”第(一)款“关于外埠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规定”;“一、管理服务方面”第(二)款“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规定”中“虚拟完税凭证的号码编写规则为:本局六位行政区划码+两位年份+两位月份码+两位顺序码。通过“征收—两费收取”模块录入后,将虚拟的完税凭证打印出来,在其右下角注明其实际汇总的定额完税证字轨及起止号码,在定额完税证结报缴销时,与定额完税证存根联一同作为汇总专用缴款书的附件” 。&&& 76.《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试行稿)〉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83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条款&&& 77.《关于明确综合征管软件运行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二、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改制后税种登记有关项目填写的要求”;“三、关于调整《综合征管软件简要操作规程(修改稿)》部分规定的事项”第(一)款。&&& 78.《关于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二项。&&& 79.《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有关业务操作规范(五)》的通知》(湘国税函[号)“一、管理服务方面”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工商执照到期或工商执照变更,其税务登记进行变更处理的规定”;“一、管理服务方面”第(二)款“关于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税务登记到期的业务处理规定”;“三、税务稽查业务” 。&&& 8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第十六条。&&& 8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第三条第(一)款。&&& 82.《关于实行电子申报后数据集中及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一条。&&& 83.《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二条。&&& 8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一机多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83号)第五条。&&& 85.《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第三条。&&& 86.《转发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国税局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8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局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9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9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所得税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第一条。&&& 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99号)省局补充规定。&&& 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68号)省局补充规定第一条(一)(三)、第二条。&&&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78号)省局补充规定第一、二条。&&& 10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第一条。&&& 1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税传电[号)省局补充规定。&&& 10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湘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湘税传电[号)省局补充规定。&&& 1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湘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0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湘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0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湘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湘税传电[1994]42号)省局补充规定。&&& 10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11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1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湘国税发[号)省局补充规定。&&& 1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湘国税函[号)省局补充规定。&&& 1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11号)省局补充规定。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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