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总局2015年第76号函(2011)180号的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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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税种:
企业所得税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发文机构: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号
发文日期:
所属体裁: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
法律级次:
规范性文件
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国税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09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现就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升级,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原适用于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对本
  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项所得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适时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对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推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具有积极意义。
  这几项税收优惠政策“含金量”大、导向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税政、征管、纳服、电税、宣传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
  力合作,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切实减轻创新创业企业税收负担,将对企业的减免税转化为推动研究开发活动、促进创业创新的强大动力。
  二、强化宣传辅导,让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一是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宣传区域、12366纳税咨询热线等载体,通过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工作。二是将税
  收优惠的政策规定、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及时充实到12366知识库,规范12366人员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三是尊重纳税人选择优
  惠政策权利。所得税优惠政策多,有些优惠政策不允许重叠享受,税务机关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时,应尊重纳税人对不同优惠政策选择权,由纳税人自主
  选择优惠项目。四是要抓好优惠政策的学习消化和贯彻实施,使税务干部迅速掌握税收政策,增强服务技能。五是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广开言路、跟踪问效,认真收集政策实施情
  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解决建议,提升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水平。
  三、简化备案手续,建立“放、管、服”相结合管理机制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认真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一是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
  。二是根据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中有关所得税优惠内容,理顺办理流程,减轻办税负担。三是及时调整纳税申报软件、信息系统和纳税人端软件,为全面落实
  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四是把落实税收优惠和堵塞税收漏洞有机结合,既让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又善于利用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稽查等方法开展核查,
  发现弄虚作假套取税收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四、加强数据统计,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
  要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作为当前重点减免税核算项目,扎实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不同优惠政策分项统计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户数、占比、税额、同比
  增减情况和存在问题,既要纵向对比分析,又要从财政、工商、科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获取企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股权变更、研发项目立项等第三方信息进行
  横向比对,将其作为查摆问题,推动工作的抓手。通过深入细致的数据分析,研究论证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研发活动和创业创新的政策效应,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提供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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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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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您的位置: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汇总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部 国家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日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日 财税〔201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年 国税函(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日 财税〔2010〕81号 执行期满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日 国税函〔2009〕第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 国税发〔号)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纳税提示:
  结合财税(2013)70号文和国税发(号文,可以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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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转变管理理念,确定政策执行-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
[陈丛俊]:很高兴能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由于时间关系,有些问题回答得可能不够细致精准,敬请各位谅解。感谢大家对所得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也欢迎大家对所得税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主持人]:短暂的两个小时匆匆而过,由于时间关系,活动到此结束,感谢陈处长的热情回复,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请大家继续关注今后的在线访谈活动
[黑与白]:我公司2014年从区财政局获取了一笔土地返还款,公司财务上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中,指出我公司将土地返还款做营业外收入处理,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陈丛俊]:你公司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安一家人]:陈处长,您好。我是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请问我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陈丛俊]: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是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还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小企业]:我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应注意哪些事项?
[陈丛俊]: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台的一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意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内在发展动力。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五类费用。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应将上述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企业的纳税调减额度,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二是注意研发费用账务管理。 1、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应按项目归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强调直接相关性、专门性、准确性,企业只有按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才能保证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关联性。 3、注意研发项目立项要求。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领域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才能顺利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星空]:企业的工资发放会计上原则遵循上月计提下月发放的原则,请问当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下年度发放,如何税前扣除?
[陈丛俊]: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我是掌柜的]:陈处长,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农产品初加工和精加工一体化的企业,应如何享受涉农方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陈丛俊]:企业从事初加工和精加工,分别核算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分别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近几年来,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的范围有所扩大,可关注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和2011年第48号公告等文件。
[啊哈]:请问&我公司今年十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按照目前公司经营数据指标情况复审无法通过那我公司2015年度是否还可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陈丛俊]: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所述,贵公司应该在2012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该已经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享受了税收优惠。如果2015年的复审无法通过,则贵公司不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阜阳一税干]:国家清理和取消行政审批权限后,所得税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加强对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成为当务之急,但目前后续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如纳税人备案资料报送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税务人员把关不严、能力不足,后续管理岗位职责不明确,业务衔接不畅、备案与管理脱节等。请问陈处,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如何加强后续管理工作?请领导支招!谢谢!
[陈丛俊]: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我省正从以下方面明确规范,推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遵循放管结合、突出重点、统一流程、分级管理、明晰职责的后续管理原则。二是明确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产生较大影响的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和高风险事项等后续管理对象。三是强调各事项后续管理的重点。其中跨年度事项主要分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和亏损弥补。重点事项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备案管理办法。高风险事项着重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审核。四是规范省、市、县三级后续管理方式。省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全省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完成上级分派和本级监控的核查任务,向上反馈。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按期申报情况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结果反馈,及时对后续管理台账相关数据进行登记和更新维护。五是提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环节管理要求。在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对备案或自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
[高新企业]:你好,想问下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包含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陈丛俊]:您好,财税〔2013〕70号文件明确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其中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马鞍山一企业]:我是一户软件公司负责人,我参加区税务局组织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宣传推进会,了解到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能减少税款,我觉得是个很好的政策,但听主管会计说这个政策实际意义不大,而且增加的会计核算业务量比较大,建议我不要享受。企业今年新购进1套研发设备,投资额86万元,想咨询国税领导是否有享受的必要?
[陈丛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调整经济结构、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通过对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扣除,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盘活现金流量、缓解短期资金压力、降低筹资成本,又可以促使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建议你公司积极享受。你公司购进的研发设备如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可以进行一次性扣除。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年度申报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即可。享受该项政策引发的税会差异可能使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量有所增加,但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明细账的方式予以调整。
[马鞍山市局]:请问陈处长,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减免税管理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常规工作,近一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高新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审计,税务机关如何防范相关执法风险?
[陈丛俊]:您好,近一时期,我局接受各级审计、巡视、检查较多,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被查的重点。反映了基层在前期没有重视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暴露了一些问题,执法风险较大。建议各级国税机关从以下方面规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一是把好拟认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关。要加强与科技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对申报企业涉税基础财务指标材料的审核,二是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要主动向企业财务人员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特别加强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叠加享受的宣传。三是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和管理监督。四是加强后续管理。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函〔2009〕203号)文件要求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省局最近准备和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
[我也爱国税]:陈处您好!近日省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计毛利率作了调整,请问如纳税人季度申报时,本期无完工产品,只有预售收入,则其季度缴纳的营业税金、附加,发生的期间费用等可能形成季度亏损,即季度申报表第4栏“利润总额”为负数,那么此亏损能够抵减当期预售收入通过预计毛利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吗?
[陈丛俊]:可以
[就是想知道]:我是基层的一名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税务人员,注意到近一时期来国家税务总局对新时期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重大的观点,非常想了解相关内容。
[陈丛俊]:目前,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不断发展,行政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大数据的不断扩容,国内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持续,企业所得税如何充分、准确发挥其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是我们每一位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同志的必然思考。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我国所得税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即建立和加强“六大体系”建设:一是建立科学严密的所得税管理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后续管理为主要内容,形成风险可控、流程规范、运行顺畅、有效遵从的所得税管理体系。二是建立统一确定的所得税政策体系。增强所得税政策确定性,确保所得税政策执行发出“一种声音”,建立所得税快速反应机制,使所得税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三是建立规范便捷的所得税服务体系。树立现代服务理念,将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要求融入到所得税政策和管理之中,四是建立规范的所得税业务岗责流程,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五是建立高效实用的所得税信息体系。利用信息手段,实现所得税申报、风险管理、后续管理全流程动态监控。完善平台功能,有效利用第三方信息,建立高效实用的所得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所得税管理效益的整体提升。六是建立专业稳定的所得税人才体系。从所得税管理需求出发,坚持分级培养、实践锻炼、整体提升的原则,打造一支专业化、多层次的所得税干部队伍,充分发挥所得税专业人才库的作用,组成专家团队,形成人才梯次配置,各司其职,相对稳定的所得税专业人才队伍格局。
[黄山松]:我是一家农商行,请问陈处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调整?
[陈丛俊]: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2015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作了如下调整:第一,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使其与现行财务制度保持一致。第二,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删去了现行税收规定中需要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第三,对于原始记录,仅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方能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但对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即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但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的,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上述规定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敬亭山]:2014年度我单位有投资收益30万元,为直接投资给一家未上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按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计算出的应分得的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请问这30万元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陈丛俊]:这30万投资受益在税收上不确认,当年申报是做纳税调减,也不存在享受优惠的问题。
[陈丛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陈丛俊]: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受益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时间上存在很大差异,你单位应注意通过《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企业财务]:您好,我是一家中药饮片初加工企业,同时从事中成药制造,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经过计算,2014年度我厂中药饮片初加工项目所得为-100万元,请问2014年度我单位应按多少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丛俊]:500万。
[五湖四海]: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5年6月,经股东会决定进行股权重组,以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按照市场价值投资甲公司,并取得甲公司等额股权,所取得的股权占投资前甲公司总股本的72%,且未发生现金支付对价,并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我公司重组方案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陈丛俊]:根据描述,你公司该项业务属于股权收购;从描述上看,该业务股份支付比例和收购股权比例均达到了条件要求。要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仅凭这两条还不够,你单位还必须满足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5项条件,并按照总局今年第48号公告的要求进行申报。
[来自基层]:请问: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有哪些?
[陈丛俊]:目前,全省所得税管理工作应加强以下方面的问题研究和完善管理:一是所得税后续管理;二是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及政府补贴;三是企业转让定价;四是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落实;五是企业虚开发票影响所得税款;六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七是所得税风险应对;八是亏损企业面扩大等。
[皓月]:陈处长,你好,请问企业清算期间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陈丛俊]: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因此,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阜阳网友]:我是阜阳一代账会计,刚才在纳税大厅办事,听说省局领导要上线,所以借助大厅内线,请教领导一问题:我公司2015年现有残疾职工8人,但今年经营业绩不好,可能要亏损,请问,亏损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残疾人工作加计扣除该项优惠政策?谢谢
[陈丛俊]: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只不过加大了当年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弥补。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加计扣除。
[疾风劲草]:我公司在汇算清缴期间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了自主申报,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在这方面防范纳税风险?
[陈丛俊]:一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并及时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二是主动学习有关资产损失方面的税收规定,按要求做好损失扣除申报和资料报送;三是积极向税务机关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询,条件允许的企业也可考虑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
[随风]:陈处长,你好,我是一家小型企业会计,一季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国税局提醒我进行了税款优惠申报,现在我想具体了解国家对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陈丛俊]:国家为有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可直接办理,不需进行备案。同时,企业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作税前扣除;如企业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讯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2014年1月1日后购买或自建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作税前扣除,100万元以上的,可加速折旧作税前扣除。以上优惠都可以在季度申报时申请办理。
[财务会计]:我们单位今年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机构在进行高新产品收入占比专项审计的时候,将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合计计算收入总额,调整了我们的计算比例,这样计算正确吗?
[陈丛俊]: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文件规定,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时,企业当年总收入应归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口径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宛陵湖]:近期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有所放宽。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人员提出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损失(因贷款农民失踪,单笔金额大多是几千元,未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可否依据总局2015年第25号公告规定扣除?对于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四条,如何理解把握?
[陈丛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2014年度(不含)以前的涉农贷款损失不能依据总局2015年第25号公告规定扣除。农村商业银行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损失属法定资产损失,如果2013年及以前年度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就不能依据总局2015年第25号公告规定条件扣除;如果2013年以前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而是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则可以依据总局2015年第25号公告规定条件进行申报扣除。
[我是网友]:我单位是一家今年新办的企业,我公司今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季度申报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如何进行填表?
[陈丛俊]:可以。可填入季度预交表附表一第30行
[我是网友]:我公司是一家非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度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陈丛俊]: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能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并且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中规定的范围的,均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我是掌柜的]:我是一个分支机构单位的会计,前段时间税务局到单位来稽查,查出问题要求我们就地补税,我们向总部报告后,觉得非法人单位应汇总到总机构补税。究竟该怎么处理?
[陈丛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并按比例就地办理缴库,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
[五松山]:请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丛俊]:从2014年度开始,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分5年确认。
[小问号]:我们注意到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税收执法陆续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比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可是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内、外或主、客观原因,一些政策实际落实效果并不理想,作为基层税务人员到底该如何看待和处理此问题?
[陈丛俊]:作为基层各级税务部门,切实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是讲政治、识大局的基本体现。国家的一些税收政策在实际落实中确实会遇到部分阻力,如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放弃,目前税务系统信息数据难以支持等。所有客观原因均不能成为我们不落实国家政策的理由。各级国税所得税管理部门一定要筑牢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特别是所得税管理和优惠政策的思想。一是要增强落实意识,强化落实责任,按照所得税业务岗责体系的规定,明确省、市、县(区)管理层级的工作职责,依据规范的所得税业务流程,确保所得税工作责任到岗,落实到人。二是要加强政策确定性,要深入学习政策内容、背景;加强落实情况调研,各级税务机关同类问题处理必须保持一致口径。三是完善落实措施,跟踪落实效果。国家一旦出台新政策,就要利用多元化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更新软件功能,适时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和评价。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要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企业“应享尽知” ;要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要全程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安庆企业]:我公司2014年对一项固定资产进行了报废处理,该固定资产没有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请问做资产损失申报处理应该如何申报?
[陈丛俊]: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即报废,由此产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陈丛俊]:你企业可以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该项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资产损失扣除办法》规定的证据材料;并在年度申报表时需些相应附表(5090表和5091表)。
[陈丛俊]:并在年度申报时填报相应附表(5090表和5091表)
[迎客松]:请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要求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达到一定比例,而且研发费用经过中介机构的鉴证并出具专项报告,那么这块经过中介机构鉴证核实的研发费用应该全部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陈丛俊]: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在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和最近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国税发[号和财税〔2013〕70号文所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口径与《高企认定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的研发费用是不一致的。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税发[号和财税〔2013〕70号文所规定的研发活动费用支出范围,独立核算并正确归集研发费用
[陈丛俊]: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借助在线访谈这个平台,与大家就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进行讨论交流。近年来,全省所得税工作按照省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把握“提升站位、依法行政、深化改革、倾情带队”工作主线,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务实创新,敬业奉献,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在此,我代表省局所得税处向全省所得税干部的辛勤付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理解支持表示感谢。今年省局围绕转变工作理念方式、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强化所得税后续管理、优化所得税纳税服务、推进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加强所得税工作保障等方面,全力推进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向纵深发展。也欢迎大家对所得税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省局所得税处处长陈丛俊作客省局网站,就“转变管理理念,确定政策执行-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这一主题,在内外网同时与全省纳税人和国税人员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各位网友踊跃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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