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法人注册的两个公司间的民间借贷公司注册

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找谁要?-陈宗荣律师的一对一咨询-法邦网
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找谁要?
甲方证据:借据(借款人处有私人签名-公司副经理和会计的,没公章),借据内容: 兹借XXX(甲方)人民币XXX元,借款人 XXX XXX(副经理和会计签名).乙方证据: 1)出借人在公司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2)出纳会计帐都反映甲方借款给公司,3)甲方直接将款交出纳(出纳,银行的证明) ,4)公司法人经理出具的委托证明(事前电话上和甲方谈好了,电话委托二人办理,事后法人追认的),5)甲方是公司法定股东,没有出资,几年来借款给公司多次,都是要公司人员出具私人借据形式,是股东和公司的约定,已成惯例(财会帐上有反映出来,还有保留的以前的同样或同类私人借据,其中有第一次法人和会计个人签名为公司借款的私人借据,全部都是甲方在公司签名领回本息),还有两笔没还,该借据是其中之一,在公司拿了高息,现在公司不行了就起亏心. 甲方认为:公司是空壳公司,我不同意借钱公司,只借钱给私人,所以要你们写私人借据,一直都是借给私人,二人签名,是私人借据,我将钱借给他们二人,如何还款和利息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人的私人借款. 乙方认为:两人受法人委托而签写借据是职务行为,甲方将钱直接交公司/出纳而没有交给二人(自然人间借贷不生效,),公司向甲方借款写私人借据是惯例,公司财会帐有清晰记录,又在公司签领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认),为公司借款,找公司要! 问题是: 1)是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2) 法律事实哪方证据强? 公司现在不行了,甲方只能想要二人还款了, 借据是直接证据!这里副经理还有个问题: 我在广交会代表公司和外商签合同时,都是只签自己的名字,合同照样成立并约束双方公司, 借据是借款合同啊
咨询者:obama&福建&&[咨询时间:-状态:已解决]
陈宗荣律师:
obama 网友:
你提的问题中有几处表述有错:1、“甲方是公司法定股东,没有出资”,“法定股东”是什么意思?2、“第一次法人和会计个人签名”,“法人”指的是公司,你可能把“法定代表人”当成“法人”了。
我只能根据推测回答你的问题,我个人认为:
一、这笔借款应当是公司借款:
1、乙方提供的证据1-5可以证明:①“副经理和会计”在借条上签名是受公司委托;②该笔借款已入公司帐户;③甲方以“在公司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的方式表示对于“借款人是公司”的追认;④甲方以往也曾经用这种方式借款给公司。
2、甲方持有的《借条》虽然借款人处为“副经理和会计”签名,但是乙方已举证证明,该签名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其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公司承担。
二、乙方在证据方面占有优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乙方提交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不会只凭《借条》上是“副经理和会计签名”就判定是“副经理和会计”私人借款。
2、借条是直接证据,它能够证明“借款”和“借款人”这两个案件事实。但是,在本案中,就“谁是借款人”一事,还存在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案件事实:公司与“副经理和会计”之间,就借款一事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是委托人,“副经理和会计”是受托人。对于这个案件事实而言,“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经理出具的委托证明”,就是直接证据。
3、本案中,甲方“在公司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的证据非常重要,这是甲方对于“公司是借款人”的追认。
三、如果甲方以“副经理和会计”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副经理和会计”一定要追加公司为被告,这样才能便于查清案情,分清责任承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陈宗荣律师:
我认为,借据是以乙个人名义签署的,就应以借据的形成要件为准。如果借据的形成要件是私人之间的借款,应视为私人借款。致于甲将借款交给谁了?这也是乙同意和认可的,并不影响债权和债务主体关系。或者说,致于债务人取得借款后是自己用了,还是转手借给了其所在公司(也不论乙与公司之间是否有借据),均与债权人甲无关。
另外,这种情形,从理论上,还可用债务主体竞合来解释,债权人既可选择乙方公司为债务人,也可选择乙个人为债务人。
上述两种解释无论适用哪种,乙在还款后,便形成了同乙公司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可向乙公司追索债务。
这一案件,反映出了借款手续上的瑕疵,当初如以公司名义借款,以乙作担保人,就不会有问题了。
解答者:张赞宁 律师
解答时间: 18:08:38
对于同一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这是十分正常的。说明将法律理论运用到实务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因为每个人的角度不同,所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决定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将会有一场比较激烈的抗辩,关键在于法官如何运用裁量权。
陈宗荣、程建峰、史华松、李荔、冉立红五位律师认为是“公司借款”,归纳要点:1、乙方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代理行为、职务行为,实际的借款人是公司;2、甲方以“在公司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的行为,表示对“借款人是公司”的追认;3、乙方在证据方面占上风,应当认定是公司借款。
归纳张赞宁律师的观点:1、应以借据的形式要件为准,借条签的是乙方个人的名字,借款人就是乙方;2、至于甲方将款交给谁,以及乙方取得借款后是自己用,还是转借给他人,都不影响甲方是债权人、乙方是债务人的主体认定;3、从债务主体竞合解释,债权人可选择公司为债务人,也可选择乙方为债务人。
我在读了张律师的答询后,作如下补充:1、本案的关键证据应当是“甲方在公司签领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认)”的证据,这是甲方对“借款人是公司”的追认。如果没有这份关键证据,其他的证据的确如张律师所分析:“至于甲方将款交给谁,以及乙方取得借款后是自己用,还是转借给他人,都不影响甲方是债权人、乙方是债务人的主体认定”;2、关键证据与其他证据(证据2-5)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公司是借款人”的案件事实;3、法官的裁量权在本案中起关键的作用,如果法官只看重借条的形式要件,那么有可能作出“乙方是借款人”的判决,如果法官能够精确地理解证据规则的精神,判决“公司是借款人”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正如冉立红律师所说“法院判例不一致”。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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