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随车吊吊企业申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程序以及要准备哪些资料

电动车的生产许可证怎么申请?_百度知道
电动车的生产许可证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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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申办程序如下:1 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9. 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河南省内的企业可以向我咨询。河南省质监局的申请书一般已经分好了申报单元,并且是EXCEL格式。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11.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12.提交材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16.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17.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18.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9.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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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注册资金5000万的正规电动车公司才可以申请,小电动车厂通常是通过购买,一个许可证20-50,从正规电动车公司购买.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 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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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管理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在省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国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国家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受省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市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市审查部)受市局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批准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
三、取证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 省许可证办公室、各市局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2. 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
3.为帮助企业取证,省许可证办公室、市局应及时组织细则宣贯。
4. 根据产品的不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局或市局。
5. 省局或市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 省局或市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情况,省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 按照产品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查部、省局或市局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1 由省局组织核查的,省审查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1.2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核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省许可证办公室配合核查。
1.3 由市局组织核查的,市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2. 核查组织机构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核查计划,并在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3. 核查组应依据产品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4. 核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书面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查组织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对于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现场核查同时,按照产品细则要求抽样并封样。
2. 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 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细则等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四)审定与发证
1.对由国家局审定发证的产品:
1.1 由省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国家审查部,国家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市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局审查,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由省局审定发证的:
2.1 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审查部。
2.2 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2.3 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3.1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批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向企业颁发证书。
2.3.2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履行有关送达手续,向企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如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由原审批机关审批更换证书。
(二)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20日内向原办证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三) 企业遗失损坏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四) 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每年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五) 标志管理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一)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二)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机关交付。
(四) 公告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五)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六)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将所收费用上缴,同时对下拨的生产许可证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一)本程序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二)本程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国家对办理生产许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foodqa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怎样申领_百度知道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怎样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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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你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目录,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2、在提交书面申请前,企业自身必须完成了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软硬件的准备工作,具体又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人员等,以及质量手册、技术资料等等的准备),实施细则在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下有详细的下载,网址是3、准备完备后,向当地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在当地省市质监局网站均有下载,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完毕,一式四份交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受理后即安排审查组现场审查,审查的内容均对照细则;审查合格后,按照抽样细则抽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做样品检验,全部合格,即汇总材料送质检总局等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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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查工作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和参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审查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技术审查及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管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内的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负责企业整改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实地核查是指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以下同),委派有资格的审查员,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取证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七条  企业实地核查目的是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发证条件,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为行政机关审批发证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技术评价材料。  第八条  企业实地核查的范围包含企业申请的所有产品和相关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以及与申请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  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对企业申请取证基本条件进行评价。  第十条  企业实地核查主要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按细则规定内容和要求开展。  第十一条  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的过程分为制定实地核查计划、组成审查组、准备核查资源、实施实地核查和实地核查结果报送等阶段。  第十二条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审查组织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将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与企业实际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需要委托审查时,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审查委托函及申请材料寄送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由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审查组织单位制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1),实地核查计划应提前5日告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实地核查计划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抄送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审查组织单位指派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原则:(一)审查员必须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审查员以上(含)资格的在职人员,技术专家必须经全许办备案;  (二)依企业规模大小和产品复杂程度的不同,每家企业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应确保审查组具有充分的专业能力,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熟悉该产品所属行业工艺、技术的专业审查员;  (三)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  (四)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五)应确保审查组所有成员与被审查企业的独立性;  (六)实地核查时间以确保实地核查质量为准,一般为1-3天。  第十六条  审查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在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过程中担任审查组长:  (一)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的培训;  (四)从事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不少于6次(以每个企业的审查作为一次有效经历)。  第十七条  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地核查计划的要求,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二)对审查组成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三)组织实施并协调整个实地核查活动,负责召开和主持预备会议、首次会议、审查组内部会议、审查情况沟通会、末次会议等;  (四)处理实地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五)对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信性负责;  (六)向审查组织单位报告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七)填写实地核查报告;  (八)向被核查企业书面通报核查中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九)安排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对抽封样品的准确性负责;  (十)根据需要配合观察员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十一)负责将实地核查报告及核查材料报审查组织单位。  第十八条  审查组组员主要职责:  (一)按分工完成现场核查任务;  (二)如实记录核查结果,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三)向审查组报告核查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四)参与实地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五)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六)完成审查组组长交办的与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技术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审查组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解决实地核查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三)参与实地核查报告的讨论;  (四)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准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  (二)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审查的公正性,并做好《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附件2);  (三)协调企业为审查组实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四)不得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核查结论的评价,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五)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日内将《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反馈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六)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组织单位应将实地核查所需材料寄送审查组组长,材料主要包括:  (一)实地核查计划;  (二)申请材料;  (三)实地核查记录表;  (四)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表;  (五)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六)抽样单(加盖审查组织单位印章);  (七)封条(加盖审查组织单位印章);  (八)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九)实地核查反馈表(附件3);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应在《实地核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按工作程序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主要工作程序:  (一)预备会议:确定审查组成员分工,明确审查要求。  (二)首次会议:说明核查目的、依据、内容、方法、结论确定原则和工作纪律等;确定企业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并作保密承诺;告知企业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请企业配备陪同人员;听企业汇报等。(三)现场核查。  (四)内部及沟通会议:汇总核查意见,讨论并确认不符合事实;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核查情况进行正式的沟通;填写实地核查记录及编写实地核查报告。  (五)末次会议:通报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宣读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组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果的,由审查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说明实地核查报告最终由审查组织单位批准确定。  (六)《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应分别留存企业和观察员一份。  (七)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原则进行抽封样品(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审查员在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依法、独立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会同观察员签字,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在实地核查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生产的;  (三)企业实际住所、生产地址、产品与申请材料不符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或否决项不合格时,核查工作应继续进行,不可中断核查,保证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向审查组提出推迟核查要求时,审查组应告知企业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在未接到审查组织单位通知前,按原实地核查计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未按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同时附证明性文件,审查组织单位重新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及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且抄送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无正当理由,造成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审查组承担后果,追究审查组长的责任和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审查组织单位重新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及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且抄送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成员对实地核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现场应服从审查组长的意见,但可以保留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审查组织单位。  第三十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封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三十一条  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有企业人员陪同。  第三十二条  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在封条上签字,封样部位以被封产品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有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抽样单上应注明封样方式及部位。  第三十四条  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三十五条  在实地核查全部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编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日内将全部实地核查材料上报审查组织单位。审查组提交的全部实地核查材料应符合《审查组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4)。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组成员应遵循有关及生产许可证工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前,审查组长应当告知生产企业填写反馈表,并由企业按规定地址寄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 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第三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产品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审查部负责对由其组织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四十条  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由其组织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相关审查部;对证书变更、补领证书、集团与所属单位名称转变、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等申报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且委托企业生产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被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符合要求的寄送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并由其负责报送相关审查部。  第四十一条  审查组织单位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实地核查材料、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应填写《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见附件5)。  第四十二条  审查组织单位按实施细则规定对实地核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组织单位填写《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见附件6),此表随材料一起退回审查组长,审查组长再次提交材料时将此表单一并交回。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地核查材料完整、有效、签字齐全;  (二)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准确、全面核实;  (三)核查记录填写详实、条理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四)核查结论内容充实,全面反映核查过程中的问题;  (五)抽样单的填写和抽样样品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审查组织单位自接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发证检验机构。审核内容包括:  (一)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具备发证检验资格;  (二)检验报告的份数、格式、签字符合要求;  (三)检验报告中企业信息、样品信息与抽样单内容的一致性;  (四)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标准现行有效,检验项目齐全,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第四十四条  审查组织单位依据申请类别,按照本规定要求汇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份数应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五条  发证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原件。  (四)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五)产品检验抽样单原件。  (六)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七)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八)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九)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章。  第四十六条  迁址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第四十五条中(一)至(八)款要求的材料  (二)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迁址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增项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新增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实施细则未要求实地核查的除外)  (四)新增产品检验抽样单和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五)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七)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增项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名称变更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五)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六)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  补领证书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企业应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第五十条  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简称减项)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第五十一条  补充审查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按有关文件要求需实地核查的,提交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四)按有关文件要求需抽封样品的,提交产品检验抽样单和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七)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补充审查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集团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  (一)集团《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三)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集团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五)集团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每个产品单元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六)集团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产品检验抽样单原件。  (七)集团和所属单位各自生产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原件。  (八)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九)集团和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五)至(九)款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应填写实际审查和抽样的集团或者所属单位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集团不生产产品的,集团无须提交(五)至(九)款的材料。  集团和所属单位办理迁址、增项、变更、减项等事宜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汇总材料。  第五十三条  集团与所属单位名称转变(以下简称取证方式变更)申报材料汇总的具体要求,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集团的所属单位以所属单位名义取得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方式取证的:  (一)集团《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三)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集团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五)需变更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第二种情况是以总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中独立并单独取证的:  (一)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属单位每个产品单元企业的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四)需变更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五)实施细则或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材料。  (六)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原件。  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名称变更的,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集团和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必须是在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之前的有效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每个企业申报材料按《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7)中序号顺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粘贴《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  第五十五条  审查部向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申报材料报告(加盖公章的)。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次、种类、审查结论、企业总数、单元总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8)或《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9)。  (三)《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0)  (四)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凡上交证书副本的,不需装订入册,应保存完好待继续使用。  第五十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审查部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待发证企业登记表》或《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含电子版)。  (二)《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含电子版)  (三)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凡上交证书副本的,不需装订入册,应保存完好待继续使用。第五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判定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将对企业判定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且委托企业生产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被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将申报材料寄送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证公室。  第五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名称变更、补领证书申请之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审查部组织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11)并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实施。  第六十二条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检查组,确定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审查员组成,检查组长一般为高级审查员,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派观察员参加,每个检查组2-4人。  第六十三条  检查组对实地核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对企业实地核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十四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按计划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报告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信息》上进行通报。  第六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属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发证产品检验时间、申报材料寄送时间。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2: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  附件3:实地核查反馈表  附件4:审查组提交材料要求  附件5:申报材料质量审核评价记录及审核意见  附件6:实地核查材料审核整改意见表  附件7: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8: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附件9: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附件10:企业证明文件登记表  附件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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