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更名吗更名后办理国税登记以哪个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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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仍须向税务部门申请
东莞阳光网
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针对个体工商户关心的新政后税务登记变动情况,市地税局昨日解释称,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和变更登记信息,均不需向税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但是注销税务登记仍需填写纸质的清税申报表。税务登记流程有变动在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和税务登记,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省去了个体工商户以往办理登记时多次申请、多个部门跑的烦恼,既简化了手续,又节约了时间,过去十多天才能办好的证件,现在只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就可以领到新版营业执照,再一次激发全市经济活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后,让市民创业更为便利。那么,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流程会有哪些变化?对此,市地税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表示,主要体现在开业办理涉税事项、税务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等三方面。清税申报要填纸质材料据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如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会自动帮其完成开业登记,纳税人不需提供纸质登记资料。如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税务部门将通过自动获取工商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也不用提供纸质资料。不过,如果“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清税申报,也即注销登记时,就要填写纸质的《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一旦清税完毕,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个体户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纳税人到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工商部门将实时推送注销信息,国地税系统将记录该纳税人工商已注销。对此,上述负责人提醒,《清税证明》开具如果超过了30天,主管税务机关仍未收到工商部门注销信息,则将该个体工商户纳入税收风险管理。对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的,税务机关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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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下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部署全国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我省将提前一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
  (二)自2016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对于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供比对,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失效。&
  (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本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换证均无须交费。&
  (七)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便利。&
  特此通告。&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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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有哪些
发布时间: 19:08:38 浏览:1273
  清楚了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有哪些,准备妥当才不会到时候手忙脚乱的,下面尚标网小编就给大家做简单介绍。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哪些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单位纳税人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承包租赁经营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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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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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时间要求: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登记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所需资料:
  (1)经所属征收分局管理所、业务股签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办理程序:
  (1)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税务窗口或所属征收分局业务股领《税务登记变更表》
  (2)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完备资料交所属征收分局审核办理变更手续。
  4.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时间要求: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登记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所需资料:
  (1)经所属征收分局管理所、业务股签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办理程序:
  (1)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税务窗口或所属征收分局业务股领《税务登记变更表》
  (2)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完备资料交所属征收分局审核办理变更手续。
  4.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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