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第四集 出现股东的在哪一集

如意集团: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
证券时报网()02月02日讯
(月2日公告,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日15:00至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审议事项: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浙江朗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远大物产出资2550万元占51%、核心经营团队自然人出资2450万元占49%)、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远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远大物产出资6000万元占60%、核心经营团队自然人出资4000万元占40%)。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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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快讯排行如意集团: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惠承连云港如意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华、苗红伟
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2年  4月  18日在连云港云台宾馆会议室召
开的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规则》)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阅读研究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发出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及公告;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
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各项提
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及《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且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未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
具,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 年
3月  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所
作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年  3月  30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士有:  
  1、截止  2012年  4月  13日下午  3: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2名;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28,579,1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
交的全部提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提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公司  ;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华  
律师:  张华    苗红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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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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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于日决议召开。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日上午10: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出席对象:  (1)截至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云台宾馆会议室(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27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自日起,将公司对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8500万元的年利率由原定的6%变更为“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0.5个百分点”。  三、会议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深圳股东帐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股东帐户卡和持股证明(受托出席者,还须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于日――2月10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2:00至4:00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开会当日也可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其他事项  1、联系人:谭卫;电话:5;传真:5;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北郊路6号;邮政编码:222006。  2、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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