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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数据采集的紧急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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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数据采集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01​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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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数​据​采​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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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
赣教师字〔2011〕2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经日召开的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会议部署,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现将《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办法》(见附件1)、《江西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职责》(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定于2011学年11月1日正式启动课程学习,请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分级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教育厅师资处反映。
  附件:
  1、《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办法》
  2、《江西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职责》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教师& 远程培训& 通知&&&&                     &&&&&&&&&&&&&
& 抄送:江西教育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                   &&&&&日印发
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办法
  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实施意见 &的通知》(赣教发[2011]12号)要求,现就“十二五”期间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施训原则和资源平台
  (一)紧紧围绕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省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在培训中坚持以学科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充分发挥网络远程自选规定内容培训和自选名师网络研修工作站个性化培训的优势,在新的起点上有效提升教师教育水平。
  (二)坚持师德首位、学用结合,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按需施训原则,实施分类、分层、分岗全员培训,从教师课堂教学的实际出发,解决课堂教学的实际问题,普遍提升教师驾驭学科教学的本领,促进城乡教师专业化均衡发展。
  (三)建立优质培训资源合作机制,继续以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为课程资源平台,并依托江西师范大学组建江西省中小学名师研修工作站网络联盟交互平台,有效整合本省有关中小学名师研修工作站、各级培训机构、辅导团队施训资源,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打造信息化背景下教师学习共同体,引导教师密切联系教育教学实际,学会上网、习惯上网、依靠上网,在线自主交流互动,共享网络优质教育资源,终身乐学、终身乐教。
  二、培训目标、对象和学时
  (一)我省实施“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起始规划目标为36万人。通过五年新一轮分类、分层、分岗系统培训,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二)全省实名采集电子信息并登记注册的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专任教师为全员远程培训对象,在“十二五”期间每位教师五年累计接受全员远程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新入职教师为410学时。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如承担网络名师研修工作站导师任务,可冲抵全员远程培训学时。
  (三)教师全员培训以5个学年为一周期。2011学年开始新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当年7月起作准备,11月1日正式启动课程学习,经5个学年至日前结束。每学年具体课程学习安排、考核时间和办法,由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挂靠江西教育学院)确定。
  三、选学类别及内容构成
  将全员分类、分层、分岗培训细化为五类16项,由教师选择,学校确定,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具体培训内容应选下列其中之一:
  (一)适应培训
  1、新入职教师分学段分学科岗位适应性培训(日以后入职教师,一次性进行一学年122学时培训;从2012年10月开始,每学年对当年新入职教师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转入教师普通培训)。
  2、新到岗班主任教师分学段岗位适应性培训(日以后到岗班主任,一次性进行一学年72学时培训;从2012年10月开始,每学年对当年新到岗班主任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转入相关任教学科培训)。
  3、农村薄弱紧缺学科(音、体、美、英语、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等)新任转岗兼岗教师适应性培训(日以后担任薄弱紧缺学科转岗兼岗教师,一次性安排两学年144学时岗位适应培训,从2012年10月开始,对新任转岗兼岗教师滚动进行两学年144学时岗位适应培训,培训合格后转入相关学科进行岗位强化或晋阶培训)。
  (二)普通培训
  4、小学一级中学二级(含本级)以下教师以及其它情况教师分学段分学科现有岗位强化培训(每学年72学时)。
  (三)晋阶培训
  5、小学一级中学二级(含本级)以上教师选报市、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分学段分学科岗位提高培训(每学年72学时)。
  6、获县级以上骨干教师证书未满三年者分学段分学科岗位研修培训(每学年72学时)。
  7、获县级以上骨干教师证书满三年者选报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分学段分学科岗位提高培训(每学年72学时)。
  8、获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证书者分学段分学科进行本级培训者研修培训(每学年72学时)。
  (四)具有教师职务管理者培训
  9、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校级领导后备人选任职资格培训(每学年72学时)。
  10、现任校级领导、管理干部素质和能力提升培训(每年72学时)。
  11、现任校级领导、教务长、教研组长选报校本研修培训者培训(每年72学时)。
  12、学校教研管理干部选报全省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辅导员培训者培训(每学年72学时)。
  (五)幼儿园教师培训(试行)
  13、幼儿园园长后备人选任职资格培训(每学年72学时)。
  14、现任幼儿园领导管理素质和能力培训(每学年72学时)。
  15、幼儿园新入职教师培训(122学时)。
  16、幼儿园教师选项培训(每学年72学时)。
  各类培训课程每学年一个主题,五年一周期形成完整系列,内容不断更新、深化。每位教师每学年必选某一学科在线公共课程(含师德以及结合学科背景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专业课程及辅导50学时,占70%(以全国中小学教师继教网为平台);自选相关学段学科名师网络研修工作站在线交流指导研修22学时,占30%(以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网络联盟为平台)。
  四、培训流程、考核和激励
  (一)全员远程培训从2011学年起,实行中小学教师实名电子信息采集登记注册和培训考核电子证书管理制度,具体由省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站负责管理。各地教师通过信息系统报名选学、学校缴费、统一注册、凭卡学习。具体办法由“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另行规定。
  (二)向参训教师发放学习卡、学习手册,参训教师在培训机构辅导教师指导下,按规定学习内容和学时上网学习,进行研讨与集中交流,按时提交作业和研修成果。
  (三)课程专家在网上对参训教师进行辅导、答疑、辅导教师批改作业,并按要求组织相关学科专题研修活动,评选学员之星、班级之星,推荐班级简报,对课程研修加强有效指导、组织和管理。
  (四) “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依据不同学习情况,制定四种具体考核办法。①对全程上网参训教师的学习时间、作业、研修成果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免予统一考试。②对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部分村小、教学点教师,由县级培训机构采取光盘、录像课播放与定期、定人集中到乡镇上网在线学习相结合办法,不再安排单一的过渡学习,每学年将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全省统一进行适当的加试,确定培训合格成绩。鼓励各地为农村参训教师创造全程上网学习条件,努力完成规定内容过程性考核,予以免试。③对参与上网学习未全程完成规定学时、作业、研修成果的教师,必须进行终结性统一考试,确定参训考核是否合格。④对未参加全员远程培训和当年考核不合格教师,下一年度自费补训并当年参训考核合格,否则不予注册教师资格,责任自负。
  (五)教师培训学时和考核结果,分学年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上由施训机构进行登记,教师可查询、打印、提交验印存档。按照教育部(教师[2011]1号)文件规定,教师培训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教师职称评定聘任、教师资格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凡未参加全员培训或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对其年终绩效考核应降档次,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暂缓其晋升职称评定与聘任,待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予办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注册后,凡未参加全员培训或未完成规定学时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不予注册教师资格。
  (六)建立培训考核激励机制。省、市、县三级评选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对参与相应晋阶培训取得优异成绩、评为优秀学员的教师,优先评选。对培训考核存在不合格记录的教师,暂缓参与评选省、市、县三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待培训考核合格后再按程序和条件纳入评选范围。
  市级学科带头人申报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评选特级教师,将参与名师网络研修工作站指导网上研修所取得培训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名师网络研修工作站申报研修教研成果,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属省、市级教研成果。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到三学年组织评选一次本级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省、市、县远程培训中心(机构)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参训学员、班集体,省教育厅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研修工作站、优秀研修导师,分别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五、组织领导和相关保障
  (一)我省“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省教育厅统筹规划指导,“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会同省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站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分级分年度抓好落实。省、市、县三级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机构)继续按原有办法分工分级负责高中、初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日常辅导、批改作业、课时考核、评比成果等教学管理工作。辅导和管理所需经费在分级收取的课时费中,按辅导、管理人数及其标准,经工作考核合格后分级支付,确保日常辅导和管理落实到人到岗到位。未予落实,出现培训教学事故,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的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幼儿园由园长或举办者负责),结合校本研修,将教师全员培训工作,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将教师全员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开支范围,确保完成教育部统一安排部署的新一轮教师全员远程培训任务。
  (二)“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牵头,联合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江西办事处和省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网络联盟秘书处(挂靠江西师大教师教育处),市、县远程培训中心(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建立课程专家团队、名师研修工作站导师团队,各级辅导团队、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确保培训顺利实施。
  (三)要重点抓好我省中小学教师网络名师研修工作站建设,确保参训教师有可选优质研修资源。各地站点设在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相对集中的所在学校或县级进修学校,经批准,省教育厅挂牌,校长兼任站长,下设由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署实名的导师制研修工作室,每个研修工作室组建骨干教师辅导团队,承担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选学研修内容指导任务。建立教师研修工作站的学校,要为建站提供必要的条件,适当减免指导教师课时工作量,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努力建设本校名师团队,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示范引领排头兵作用。省教育厅及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网络联盟秘书处每学年结合各工作站培训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对优秀研修站(室)予以奖励。具体网络联盟管理办法、考核评估办法,由网络联盟秘书处制定,省教育厅师资处核准,另行发文。
  (四)切实加强教师全员培训质量监管。以县为单位,加强全员培训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逐步完善评估体系。将市、县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工作,支持本地网络名师研修工作站建设纳入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地教师全员培训组织工作,地方特色研修,以及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收集学员对远程培训的意见建议,调整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工作,积极主动落实学用结合、按需施训原则。
  (五)按规定向学校收取全员远程培训课时费和证书费。“十二五”期间,我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继续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号)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每人每课时1.00元,《继续教育证书》每人每证5元,由承担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任务的各级培训机构按原有办法自下而上逐级收取,分级、分培训平台按比例切块,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收费票据。足额专款用于教师全员远程培训所需辅导、管理、奖励、资源费用,不得挪用,取之于学校,用之于教师,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教师全员远程培训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有关规定在学校预算内列支,城市公办学校(幼儿园)参照该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教育部第7号令)第十三条,由举办者自筹。各级各类学校应按政策规定为每位教师每学年支出72元(新入职教师当年122元)培训课时费和五年一周期每人《继续教育证书》费5元(起始年收)。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依据本实施办法,具体制定“十二五”期间教师全员远程培训有关管理制度和培训手册,下发选学系列课程表等文件资料,汇总统计参训人数,实施教学和考核。
  本实施办法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所辖中小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的管理者,依法组织培训,依法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员远程培训有关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主管本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制订配套政策、规划,核准使用网络培训课程资源,负责建立全省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教师电子信息注册管理系统、继续教育电子证书考核系统、培训者证书管理系统,以及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培训绩效考核评估、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分级分平台使用和监督等工作。直接对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省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站,以及网络联盟等培训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表彰全省远程培训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学员和班级,优秀研修工作站。组织评选省级研修工作站优秀教研成果。
  二、设区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本市范围内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制订相应措施和办法。协助省教育厅在本市实施网络研修工作站建设、教师电子信息注册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电子证书考核管理、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培训绩效考核评估、培训者证书管理、培训经费汇总上缴、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具体负责本市全员远程培训各项工作的实施,直接对本市教师远程培训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表彰本市全员远程培训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学员和班级。组织评选本市研修工作站优秀教研成果。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设区市教育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县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制定相应措施和办法。协助市教育局在本县实施教师电子信息注册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电子证书考核登记、培训绩效考核评估、培训者证书管理、培训经费收取、上缴、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具体负责本县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各项工作的实施,直接对县远程培训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表彰本县全员远程培训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学员和班级。
  各级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机构)承担全员培训报名、缴费、注册、教学、辅导、考核、评先、经费使用管理等业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中心会同省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站制定,报省教育厅师资处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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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省教育厅
文章作者: 黄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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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
等三个政策文件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技工院校品牌专业评选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6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子邮箱:@qq.com
&&&&联系电话:3069&&&&&&传真:314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9日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对象及定义)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是指为技工院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权利义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技工院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总体要求)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培训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获得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培训安排和选择
第五条(培训周期和学时)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一个周期。在职教师在周期内参加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四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专业课教师参加生产实践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继续教育培训时数。
第六条(培训内容)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主要包括职业素养提升综合培训、师德培训、一体化课程师资培训等。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主要包括教师参与校企工学结合或半工半读教学改革、参加技能大师&师带徒&项目、参与企业大型技术革新项目、在企业任职或挂职等。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生管理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新任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专业课新任教师同时要参加生产实习教学或一体化课程教学的培训和相关专业(工种)实操技能训练。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参加的培训需不少于180学时,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继续教育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继续教育培训时数。
教师在接受与其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学校安排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培训规划和计划)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从技工院校职业能力建设出发,制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定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申请。
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八条(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包括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其他培训机构、大师工作室以及具备大型技术革新能力的行业或企业等。技工院校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培训时数均列入教师周期内继续教育时数。
第九条(培训项目认定)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应通过竞争获得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并经省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的培训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在每年上半年及时公布政府全额、部分承担或不承担培训费用的项目,充分调动社会培训资源,积极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有效保障技工院校继续教育培训的顺利实施。对政府承担费用的培训项目,应加强经费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条(经费保障)多渠道筹集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技工院校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教师的培训;各技工院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省级每年根据技工院校教职工占全省中小学教师的比例提取教育费附加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统一培训和补助奖励各技工院校教师培训。
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费用负担)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报销有关培训费用。报销标准由各技工院校自行规定。超出标准以外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组织管理)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筹划,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分级管理。继续教育培训实行证书管理制度,证书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在全省技工院校范围使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及时收集、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各培训机构以及技工院校应认真做好教师培训时数等相关数据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培训条件建设)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当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统筹整合现有的培训教育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考核)技工院校校(院)长是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发展制度,明确教师培训发展目标和要求,加强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改进意见。
技工院校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列入学校提升办学层次和评优奖励的评审和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教师考核)技工院校应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在培训周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学时,作为换发教师资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培训统计管理)建立健全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的内容和办法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划设置,设区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综合统计和分析。学校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建设,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教师继续教育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七条(培训项目评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范围延伸)&浙江省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四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按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三)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
&(四)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
(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服兵役,休学期限与服役期限相当,其它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六)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省技工院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
第五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技工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一贯制教学的,应实施分段注册,并按照培养阶段实施分段教学。实行联合办学的,如学生当年就读学校为我省技工院校,则应由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如学生当年就读学校非我省技工院校,则应由招生学校进行虚拟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入当前就读的招生学校。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未到校注册,也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逾期未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并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九条&&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十条&&技工院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与考核
第十三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者,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及&字样。
第十九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将考试成绩最迟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录入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在三门及以下经补考不合格,或累计在四门及以下课程经补考不合格范围内的,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一学年有四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累计五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限一次。&
第五章&&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低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
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对于本专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进入与本专业关联度高或本专业延伸的三产服务类专业学习,学业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学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在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对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者累计六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二)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者;
(三)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及以上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七)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工学交替、顶岗实习
第三十一条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积极提倡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顶岗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时间不超过1学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应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嘉奖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三十五条&&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采用学分制达到规定学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合格、且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校应按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学校名称、办学层次以及部规定的专业编码确定毕业证书的相应编号。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根据毕业生验印名册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实施分段教学的应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学生修完相应阶段的课程且考核合格,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或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允许学生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经学校盖章,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毕业生名册后,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毕业生名册并在毕业证书加盖钢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技工院校应运用技工院校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修改、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省及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审核学校申报信息。
第四十二条&&各技工院校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其中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应另行制订学分制相关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应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技工教育,成绩与考核、升留级、毕业与结业的各事项均参照全日制技工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技工院校品牌专业评选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技工院校教育改革,打造一批品牌专业,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专业应达到教育教学理念先进,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达到省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目标。
第三条&&技工院校品牌专业评选坚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引领示范、社会急需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专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专业应紧贴我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优先评选符合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或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专业。
(二)专业名称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
(三)申报专业应连续培养三届以上毕业生,近三年学制教育每年招生人数在两个班级以上;每年承担社会职业培训人数达到在籍学生数的100%以上。
(四)申报专业在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中地位突出,建设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得力。
第五条&&具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队伍与专业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比较合理,其中学制教育师生比例不低于1:20,技术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占35%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实习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六条&&建立健全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带头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教学、科研及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有突出成就,富有创新精神和团队领导能力。
第七条&&重视设施设备建设,具有满足专业需要的教学、实习场所和先进的实训设施设备。注重设施设备的及时更新,并确保教学所需的工位数,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八条&&具有结构合理、权责清晰、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制。教学教材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教学文件、教学档案保存齐备、分类清晰。
第九条&&积极推进专业建设,注重学生理论教学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教学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方法等改革研究,积极开展一体化课程和精品课建设,专业建设在省内外技工院校同类专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条&&申报专业能够为区域内的职业培训机构,如专业教学指导中心、实习实训中心、师资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等提供多样化的技能和新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注重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校企融合为平台,共同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和可持续发展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有一定独创性,积极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具有比较完善的学生生源状况调查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教学质量提升方案。
第十三条&&专业人才培养成效显著,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达95%以上,毕业率达到95%以上,连续三年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5%以上,专业对口稳定就业率达到70%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素质满意度达到90%以上。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品牌专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技工院校品牌专业建设申报表;
(二)品牌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等背景材料;
(三)学校和专业建设简介、专业建设成果等相关背景视频材料(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四)配套资金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品牌专业的学校经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向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含电子版),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择优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属技工院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报省人力社保厅。
第十六条&&原则上每个技师学院每次申报数不超过2个,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不超过1个。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品牌专业的评审确定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家组,具体负责评议、技术指导、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八条&&评选程序分为初选、评审、审定、公示四个环节,具体为:
(一)初选。对各校的品牌专业申报资料对照本办法规定及评比标准进行初选。
(二)评审。分专业建立评审专家组,对初选入围的专业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省人力社保厅确定拟建设的品牌专业。
(四)公示。初步确定的品牌专业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资格;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授予&浙江省技工院校品牌专业&称号。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品牌专业所需建设经费主要由学校负责。对入选的省级品牌专业省里给予20-30万元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买专业教学设备,开展师资培训、课程改革、教材开发等工作。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以及与品牌专业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已获得资助的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品牌专业资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要求,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品牌专业管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专业带头人负责制。授予品牌专业学校应以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为龙头,以打造名师和专业带头人为引领,发挥对其他专业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效益和在省内外的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品牌专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次。省人力社保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复评,复评内容包括品牌专业任务进展情况、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和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复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浙江省技工院校品牌专业&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全省技工院校品牌专业申报、评选、复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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