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社保缴纳证明在哪里开在哪里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下载积分:500 内容提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帮助,泗洪人事,泗洪县,和社会保障局,泗洪县地税局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15:22:26|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下载文档: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官方公共微信中国裁判文书网 &&/&&&&/&&&&/&& 南京敬邺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情形判定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洪行初字第0037号 原告南京敬邺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吕明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姚蕾,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春,系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郜兴辉,系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罗奇 法定代理人罗华 委托代理人尚志永,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耿基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敬邺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敬邺达公司)诉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泗洪县人社局)、第三人罗奇不服工伤情形判定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新昌县爱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县爱家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敬邺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玉,被告泗洪县人社局委托代理人郜兴辉、王其春,第三人罗奇委托代理人尚志永,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泗洪县人社局于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洪人社工判字(2013)1号工伤情形判定书,认定原告南京敬邺达公司为第三人罗奇的用工单位。日9时许,第三人罗奇在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项目工地二楼订线条时不慎滑落致T12、L3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完 全性截瘫,判定罗奇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方面证据 1、杨赟询问笔录一份、原告的情况说明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和罗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罗奇调查笔录、吕明芳调查笔录、罗老三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罗奇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 3、泗洪县人民医院病例、出院小结、入院记录、手术记录、DR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证明罗奇所遭受伤害情况。 二、程序方面的证据 4、工伤情形判定申请书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关于撤销&罗奇工伤认定(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决定一份、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一份、文书签收证明三份。证明该局作出工伤情形判定书符合法定程序。 三、法律方面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证明童工罗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判定为工伤。 原告南京敬邺达公司诉称,第三人罗奇于日在该公司承建的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项目工地受伤,经泗洪县人民医院诊断为T12、L3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完全性截瘫。因该公司与新昌县爱家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已将该项目EPS安装施工等部分项目承包给新昌县爱家公司。日,新昌县爱家公司与罗老三(系第三人罗奇亲叔叔)签订工程安装合同,将该EPS安装工程转包给罗老三,第三人罗奇和罗老三存在雇佣关系,其与罗奇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另外,第三人罗奇出生于日,事故发生之日未满16周岁,应认定为童工,童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并不为童工缴纳工伤保险,童工致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故泗洪县人社局作出的洪人社工判字第(2013)1号工伤情形判定书,判定第三人罗奇属于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与江苏华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构建加工承揽及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工程项目系江苏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原告。 2、原告与新昌县爱家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又将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工程项目转包给新昌县爱家公司。 3、新昌县爱家公司与罗老三签订的《华中翡翠庄园EPS工程安装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罗老三之间并无工程发包关系。 4、罗老三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若干份。证明原告垫付罗奇一部分医疗费。 被告泗洪县人社局辩称:1、第三人罗奇于2012年6月经其叔叔罗老三介绍到原告公司上班,从事外墙装饰工作,于日在原告承建的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项目工地受伤。罗奇于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罗奇属于童工,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故我局作出洪人社工判字(2013)1号工伤情形判定书是正确的。2、我局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受理决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情形判定书等材料,并由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予以证实,程序合法。 第三人罗奇述称,被告作出的工伤情形判定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是:1、原告在被告因使用童工而对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并未提出异议。2、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受到事故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该童工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的情形。3、如原告将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项目工地转包给新昌县爱家公司,该行为违法,不应予以保护。4、原告和新昌县爱家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协议书是内部承包行为,对外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且罗奇受伤并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述称,泗洪县人社局做出的洪人社工判字(2013)1号工伤情形判定书证据不足。我公司把工程施工承包给罗奇的叔叔罗老三,罗老三非法雇佣罗奇参与施工,没有向我公司告知他雇佣人员的情况。我公司系销售公司,并没有施工资质,罗老三负责工程施工并发放工人工资,我公司是按工程成果与罗老三结算劳务费,罗奇应该向罗老三主张权利。故洪人社工判字(2013)1号工伤情形判定书应予撤销。 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罗老三与其公司的结算单据,证明系罗老三承包其公司的安装施工工程。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判定工伤的依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罗老三的调查笔录明确其与新昌县爱家公司存在相应的关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吕明芳调查笔录中亦明确原告与罗老三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3、证据4没有异议。第三人罗奇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认为能够证明原告非法使用童工。对证据2没有异议,认为可以证明罗奇是在原告承建的工地上受伤。对证据3、证据4没有异议。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认为被告证据1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2中罗奇、罗老三的调查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原告法定代表人吕明芳的谈话笔录与事实相符。对证据3、证据4没有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能够证明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项目工地系原告承建。认为证据2、3、4和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人罗奇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罗奇是在原告承建的工地受伤;认为证据2应属无效合同,新昌县爱家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且该协议属于内部承包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认为证据3属于无效合同;认为证据4能够证明原告是罗奇的用工单位。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能够证明罗老三与新昌县爱家公司存在转包关系。被告对此没有异议。第三人罗奇认为该证据能证明罗老三承建的工程是原告承包的工程,而不是新昌县爱家公司承包的工程,原告和新昌县爱家建公司只是内部合作关系。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能够证明第三人罗奇系罗老三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但在用工单位的认定方面,该组证据与被告在工伤认定(判定)程序中与罗老三所陈述其与新昌县爱家公司存在工程安装关系不相吻合,故不能作为工伤情形判定中认定用工单位的依据。证据2能够证明第三人罗奇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情形,但该组三份证据关于罗老三与公司单位之间存在转包、分包关系的陈述不能相互印证,故无法证明原告系第三人罗奇的用工单位。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证据4,原告及第三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从江苏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了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工程。证据2,能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就EPS线条、线角及保温系统产品生产签订合作协议。证据3能够证明新昌县爱家公司将华中翡翠庄园EPS工程安装工程分包给罗老三。证据4能够证明原告垫付罗奇一部分医疗费。 对于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新昌县爱家公司将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施工工程分包给罗老三,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南京敬邺达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爱家公司签订《合作生产协议书》,新昌县爱家公司委托原告生产EPS线条、线角及保温系统产品,双方形成产品生产销售合作关系。日,江苏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将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构件工程发包给原告南京敬邺达公司,并签订《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构件加工承揽及施工合同》。日,新昌县爱家公司又与罗老三签订《华中翡翠庄园EPS工程安装合同》,由罗老三负责泗洪华中翡翠庄园EPS工程施工,新昌县爱家公司按照已完成实际工程量与罗老三结算工程款,工程期限计划为日至日。此后该工程因未能按时竣工而延期。2012年6月,第三人罗奇经其叔叔罗老三介绍在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一期EPS项目工地从事外墙装饰工作。日,罗奇工作时因滑落摔伤致T12、L3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完全性截瘫。事故发生时,泗洪华中翡翠庄园EPS工程仍在施工过程中。后原告委托新昌县爱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赟处理罗奇治疗事务。因第三人罗奇系日出生,日,被告作出洪人社察字(2012)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法使用童工罗奇,对其罚款10000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日,罗奇向被告泗洪县人社局提交工伤情形判定申请书,但申请书未列明用工单位,同年4月15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被告又于同年日作出撤销&罗奇工伤认定(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决定,并于当日受理罗奇工伤认定(判定)申请。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同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一份《关于罗奇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陈述》,仅陈述罗奇并非是该公司职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亦未披露新昌县爱家公司将施工安装工程分包给罗老三的事实。同年8月12日,被告对罗老三进行调查时,罗老三陈述其系与新昌县爱家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日,被告泗洪县人社局作出洪人社工判字(2013)1号工伤情形判定书,判定罗奇符合认定工伤情形,用工单位为原告南京敬邺达公司。 在本案的庭审中,原告对童工因工致伤应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没有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第三人罗奇的用工单位? 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被告作为县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认定(判定)职工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法定职权。用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罗老三承揽项目安装工程后雇佣第三人罗奇进行施工,罗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使其属于童工,仍应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但在用工单位的认定上,应以与罗老三存在转包、分包关系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限。从被告在第三人罗奇申请工伤认定(判定)后所调查取证的情况看,虽然原告在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怠于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非第三人罗奇的用工单位,但被告在向关键证人罗老三进行调查取证时,已经知悉罗老三系与新昌县爱家公司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此时,被告在之前查处原告非法使用童工案件期间所收集的证据与其在工伤判定程序中所收集的证据之间发现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但被告未进一步调查核实。从本案庭审中原告及第三人新昌县爱家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看,华中翡翠庄园EPS工程安装项目已由原告转包给新昌县爱家公司,又由新昌县爱家公司分包给罗老三。故被告做出洪人社工判字(2013)1号工伤情形判定书,对用工主体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第三人罗奇在申请工伤判定时未列明用工单位,故被告还应继续进行调查核实,正确认定用工单位,重新作出工伤情形判定,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洪人社工判字(2013)1号工伤情形判定书;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情形判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680)。 审 判 长  柏小凤 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 人民陪审员  杨有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季秀梅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泗洪县2014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宣传方案_相关文件_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所在的位置: 泗洪县2014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宣传方案时间: 09:22: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建立覆盖全县的社会保障体系,全力推进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建设,加快实现全面小康进程,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依法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宣传方案。 &&& 一、加强宣传,形成浓烈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形式进行宣传,大力营造浓烈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氛围。 &&&&&& (一)专题公益短片宣传。制作社会保险宣传专题公益短片,在电视台招工就业频道、综合频道、全县所有长途汽车、公交车、农班车等车载电视、城区超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房地产公司、广告公司、居民小区等户内外的电子屏幕滚动播放。 &&&&& (二)媒体联动宣传。集中采访报道企业参保缴费典型;利用广网公司有线电视开机广告播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字幕;在《宿迁日报》泗洪版、《泗洪时讯》制作宣传专版,发布2014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中国泗洪网》、《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泗洪就业招聘网》、《泗洪风情网》开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信息。   (三)户外广告宣传。充分利用户外多种广告形式宣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信息。在城区、各园区主干道两侧、城区主要出入口、车站、居民小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悬挂宣传条幅,宣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政策。其中县城区不少于200幅、开发区不少于80幅、常泗园区不少于20幅、青阳园不少于50幅、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少于20幅。举办专场宣传咨询活动,每月在县经济开发区、常泗园区、步行街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开展一次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活动,散发社会保险服务手册和宣传单。   (四)短信平台宣传。利用短信平台向广大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分别发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相关政策信息,动员广大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积极支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   (五)深入企业宣传和专题培训。针对企业和职工广泛关心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等内容,人社局组成工作组分别深入开发区、常泗园区、青阳园所属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广泛接触座谈、解释宣传政策,开展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业务专题讲座。   二、明确责任,落实宣传任务   政府办: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宣传任务;负责牵头组织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联席会议。   人社局:制作社会保险宣传专题公益短片;编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服务指南,并组织宣传发放;印制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横幅,在城区各街道、县城各主要出入口悬挂;在《中国泗洪网》、《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泗洪就业招聘网》、《泗洪风情网》开辟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题版块,发布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开展广场咨询活动,组织工作组深入企业宣传,举办专题培训讲座,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活动。   &&& 电视台:通过新闻频道、招工就业频道,播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政策,并对园区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情况进行系列报道;循环播放社会保险公益短片。     广网公司:负责落实有线电视节目开机广告中播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相关信息(全屏5秒)。     宿迁日报社泗洪记者站、泗洪时讯:制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专版,发布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     交通局:在城乡公交车上张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画,发放社会保险宣传单,利用公交车、农班车等车体及电子屏幕宣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活动(宣传内容由人社局提供);在长途客车上播放社会保险公益宣传短片,发放社会保险宣传单(宣传内容由人社局提供)。     城管局:落实城区超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房地产公司、广告公司、居民小区等户内外的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社会保险宣传公益短片和宣传字幕(宣传内容由人社局提供);协助人社局悬挂宣传横幅;协助人社局开展广场咨询活动。     开发区、常泗园、青阳园:开展企业用工调查;协助人社局组织企业开展社会保险座谈、专题讲座;协助人社局落实广场咨询活动地点;负责户外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社会保险宣传公益短片;负责制作悬挂宣传条幅分别为80幅、20幅、50幅。     气象局: 在城区户外电子大屏幕滚动发布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信息(宣传内容由人社局提供)。     财政局:确保足额、及时拨付工作经费。     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在各营业网点张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宣传画。     各金融机构:在各营业网点醒目位置、自动取款机旁张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画(宣传内容由人社局提供)。     各乡镇:开展乡镇企业用工调查,宣传动员企业积极参保;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悬挂宣传条幅不少于20幅。     工商局、住建局、水务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药监局、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负责本系统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宣传资料由人社局负责)。     督查室: 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宣传、扩面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幸福行动”活动期间,各单位要积极落实县政府要求,广泛动员企业和广大劳动者重视和参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保扩面征缴宣传工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名单和联系电话要在5月1日前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人社局301房间、电话:)。     三、强化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活动开展期间,县督查室、人社局组织对社保扩面宣传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印发通报,工作落实不力延误工作造成影响的,责成分管领导在电视台表态发言。     附件:&& 扫描二维码关注宿迁人社局官方微博泗洪县扎实做好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工作_县区工作_新闻_宿迁新闻网 新闻热线:3 泗洪县扎实做好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关键词:泗洪县 核心提示: 自7月起,泗洪县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1794元/月,调整为2025元/月。基数调整后,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每人每月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增加18元 宿迁新闻网讯 自7月起,泗洪县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1794元/月,调整为2025元/月。基数调整后,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每人每月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增加18元,医疗保险原个人缴纳部分低于41元/月的,统一按41元/月缴纳。为做好基数调整工作,该县印发宣传单,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用人单位和社区调研参保情况,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扩面动员工作;成立多个突击小组,开展业务竞赛,负责接待申报单位和及时变更社保缴费系统信息。截止8月中旬,全县已完成1200余家单位的基数变更工作。 &&本文来源: 泗洪县政府办 &&&&&&责任编辑:何佳芮&&&& 版权声明&&&&&&宿迁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宿迁日报、宿迁晚报、 宿迁新闻网所发表之文章与图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宿迁报业传媒集团及其旗下媒体已经委托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  |  |  |  |  苏B2- 苏新网备2006023 苏ICP备号 版权为 宿迁新闻网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宿迁新闻网  联系方式:0主管:宿迁市委宣传部 主办:宿迁日报社 法律顾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胡剑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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