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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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前的港澳台运输服务能退税吗
来源:宁波国税&   |
  问:请问我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能办理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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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来源:财务与会计
& & 1.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日出口国外一批服装并已申报免抵退税,但10月份客户因质量问题要求赔款3000美元。请问:这笔赔款在与上应如何处理?免抵退税是否需要追缴?
  答:你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支付对方客户赔偿金时,无论会计还是税务处理皆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企业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对于已办理的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货物符合该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本案例适用第2项: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免抵退税的数据,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按坏账进行处理;未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申请《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按处理。
  (2)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质量带给国外客户的损失,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用开具红字出口发票冲减外销收入。根据《企业所得》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已办理免抵退税的,如果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可按上述要求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按坏账处理,同时免抵退税款在当期进行冲减;否则按免税处理。
  2.问:我公司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按照现行政策当地国税局要求视同内销征税。请问在2014年9月份已认证的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本案例中,你公司2014年9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是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所以未抵扣进项。那么,如果这批出口货物属于不能办理退税而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如下: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同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所列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然后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定不允许抵扣&中减去该进项税额。
  3.问:外贸企业出口应税货物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收齐单证申报退税,同时又超过免税申报期的,是否应按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因此,对问题所述情况,如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步骤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早已认证的,外贸企业应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所列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或刚认证,可在认证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处。具体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注:外贸企业已计提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需红字冲回。
  4.问:我公司为一家生产企业,日出口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客户要求全部退货。目前出口货物报关单未申报。请问:是否需要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是部分发生退运又应如何办理,是否还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你公司出口货物后还没有申报免抵退税就发生全部退运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不需要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如果是部分退运,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的&退货计税金额&栏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减除退运数量、退运金额,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同时提报一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对于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规定,自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此外,关于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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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来源:转自互联网&   |
&&&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对办法发布前即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办法规定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对2011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按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2010年度完成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即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主要说明两方面情况,一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二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仍可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已经完成重组并已经按通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由于公告明确办法自日起施行且没有要求以前年度的重组业务补充资料,因此,以前的重组无需再补备资料。&&&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并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准备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应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分立并且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对2011年尚未完成重组,但是重组为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的,如当事各方在2011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统一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规定不同&&& 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可以承继被合并(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 根据通知及办法的规定,适用特殊性处理的合并(分立),凡属于依照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涉及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具体是指: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就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原则是一致的,即在减免税期限内的,受让项目的存续企业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亏损弥补的规定不同&&& 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企业亏损不得在企业间结转弥补。&&& 根据通知及办法的规定,适用特殊性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每年)=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需要结转弥补亏损的,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还需要由企业提供相关评估报告等证明资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分立)亏损不得在企业间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及政策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外,企业重组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规定,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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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国税总局:上半年全国出口退税同比增长12.4%,外贸出口退税操作流程,20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年,出口退税是地税还是国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出口退税必须要外贸合同吗,国税,总局,上半,年全国,出口退税,同比,增长,12.4%_财经资讯_滕州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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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上半年全国出口退税同比增长1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
摘要:中新社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 彭大伟)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17日在北京表示,今年1至6月,全国出口退税比去年同期增长12.4%,远高于同期出口额增长。他指出,出口退税政策有力促进了外贸的出口增长。 汪康在当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作上述表示。
国税总局:上半年全国出口退税同比增长12.4%
  中新社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 彭大伟)中国国家税务副局长汪康17日在北京表示,今年1至6月,全国出口退税比去年同期,远高于同期出口额。他指出,出口退税政策有力促进了外贸的出口增长。  汪康在当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作上述表示。  日召开的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为更好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今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提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汪康指出,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也是国际惯例,国家税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始终把加快退税进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和主要的工作目标之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快退税进度。  他表示,从今年年初开始,总局实行了出口退税的分类管理,对纳税信誉较好,税收遵从度较高的一类企业,办理退税不需要提供纸质的出口退税凭证,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两天内办结退税手续。
  此外,官方还下放了出口退税的审批期限,方便了出口企业就近办理退税;同时,全国还全面实施了出口退税规范化流程、无纸化管理试点等。  “1-6月份,全国出口退税比去年同期增长,应该说远远高于出口额的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增长。”汪康表示,下一步还根据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加快出口退税”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加快出口退税的措施,并进一步优化服务、简化流程,提高退税效率,以支持外贸稳定增长。  他同时强调,在加快办理退税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亦坚决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外贸出口的竞争环境。  作者:彭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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