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长述职报告走了,未结算的帐无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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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活力新兵
关于重庆市检察院枉法维护冤、假、错案的血泪控吿之2
(逼得一位老年工程师患癌卖房已无路可走的的血泪写照)
二、重庆市检察院复查本案,对判决书中明显表露出的三大错误不纠正,即坚持错误,枉法维护冤、假、错案的证据:
(一)判决书中明显表露出的第一大原则错误:即新的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1,法院认定的錯误事实是:“1996年商雄工程完工后,工地上尚有节余钢材,经被告应继操和袁丽协商,将节余钢材卖给袁丽私人承包的巴东县中西药材公司工程,后由东华建司的邓厚加将23.1吨钢材拉到中西药材公司工地,当时未付款,1997年底1998年初,因袁丽生病,遂委托应继操代为管理巴东县中西药材公司工程,其间,应继操用一张盖有“重庆市三江企业总公司江渝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空白发票,填好卖给袁丽工地上的23.1吨钢材款69300元,交工地黄美富、曾明华签字后,从袁莉帐户上领走69300元钢材款,应将此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建行,后取出用于个人装修房屋”。该认定不客观、不真实、不全面,也无关联,因为其中“应将此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建行,后取出用于个人装修房屋”完全是侦查人员逼诱我产生的,已经翻供否认了的事实,重要的是,不让我结算商雄工程帐务,无视了我巳将商雄工程全部收入(含判贪污的69300元)都巳交付于公沒有拒为已有分文公款的客观证据。2,客观真实的事实是:判决书第3页16行—第4页第2行所言,判其贪污的是商雄工程款:1996年商雄工程完工后,审计决算1998年6月才下达,因我还需处理工程遗留没有与公司结算。1999年7月侦查机关对我立案侦查时,我多次要求算帐澄清事实,办案人不采纳 ,就此“剥夺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即商雄工程项目经理完成商雄工程结算必要公正程序的合法权利,是仅凭侦查人逼诱我产生的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在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资金来源的客观证据条件下,作出的应继操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的《刑事判决书》和“应继操除贪污公款69300元外,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的《检察建议书》,是实实在在截头去尾、断章取义的枉法产物。
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请看《第一组证据》:尚待结算的客观证据证明,我1998年巳将商雄工程全部资金交付于公、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69300元和法院判决生效后《检察建议书》又认定“应继操除贪污公款69300元外,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的资金来源。铁证如山、是非曲直明显可见:
(1).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截止97.5.16日前成本支出的商雄工程结论利润为元,加两笔材料处理款43000.00元+69300.00元: 应交共计元。(2).请见附后“商雄工程利润总收入与交支对比一览表”中、我于1998年巳交付于公的6笔资金(不含我为工程的垫支):        已交合计元。1).见证18+20-19页、95.9.4日---97.10.24日交回公司和99.6.25日收回的元-公司借出=
元;2).见证26页94.11.16日记帐凭证反映交回鄂西新力二处误工赔偿 75000.00元;3).见证21--25页、邓厚加经手的24802.60元+56000.00元=
80802.60元;4).见证27页、95.3.22曰交公司存款利息
1802.50元;5).见证30--40页、《证实》和第63页、日万州区法院
《审理笔录》第3页9—11行认可巳支付第一处袁莉
6).见证46--49页、还袁莉代公司交定金
40000.00元。商雄工程不差公款的铁证证明,重庆市检察院复查作出了认定我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复查决定书。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和“只有当某种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时才能成立犯罪”“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客体要件规定。
(二)判决书中明显表露出的第二大原则错误: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如,判决书第4页3—8行判称:“(1)有应继操所用的假发票证实领款的金额为69300元;(2)有应继操在建行的存款凭证及装修房屋的记录本证实此款的去向;(3)有证人袁莉、邓厚加、黄美富、张德成的证言证实卖工地节余材料属实;(4)有证人任绍美的证言证实装修房屋系应继操经管;(5)有应继操的供述,将此款用于个人装璜。 十分明显,该证据锁链中,只以来源不合法的(2)、(5)供述,作为认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主要证据,其他三条间接证据,是证明工程有节余钢材卖出和收回资金的相印证据,却没有直接证明我实施贪污商雄工程款的任何客观证据。
依据刑事侦查学和证据学,证明贪污犯罪,必须有最直接的证据,如认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应有商雄工程差欠公款的客观证据。而全案中,都看不到商雄工程差欠公款的客观证据。以此形成的证据锁链,显然不是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以下三条中任何一条都足以证明,该证据锁链中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2)、(5)供述来源不合法,是侦查人逼诱产生的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该供述源于日上午侦查人询问,我陈述商雄工程全部收入都巳交付于公的事实不能被通过,侦查人吼骂逼供和我相持后承诺“…承认了贪污,放你回去算帐…”;我为了回去算帐澄清事实,被迫将私人存银行及装房屋的钱说成公款,追问去向,被迫提供的存款凭证及装修房屋支出的记录本,即侦查人逼诱我产生的“证实此款去向”的供述。因侦查人不履行放我回去算帐澄清事实的承诺,我又“四次要求算帐、重新陈述事实”声明“没有用于装修房屋”见《第二组证据》证8、证11书证,庭上又辩解“工程未结算”“没有贪污此款”翻供否认了(2)、(5)供述。
在该证据锁链中,对我贪污商雄工程款的认定,没有任何贪污的直接证据。无视了我结算商雄工程帐务查淸全部事实的合法诉求,在沒有商雄工程差欠公款客观证据条件下,只凭侦查人逼诱我产生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这在该锁链中巳表露无遗。明显悖逆了《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和“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的法定原则。证明(2)、(5)证据不确实,不允分。
2、不能单凭存款凭证及装修房屋的记录证实此款的去向。大家都知道,我存银行、装修房屋和为商雄工程滚动垫资支付的人民帀即流通货币,其上都没有“商雄工程”字记,因此,我存建行及装修房屋的流通贷币到底是私款或是公款?显然不能单凭侦查人逼诱我产生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定罪。必须程序公正查清全部事实,凭商雄工程是否差欠公款的确实数据才能确定69300元是于公或于私?才是确定我非法占有商雄工程款与否的客观证据和确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与否的前提条件,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定、充分标准。而认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没有商雄工程差欠公款客观证椐支撑印证,就将我在特定条件下被迫提供的存款凭证及装修房屋的记录本、作为贪污商雄工程款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悖逆了“据以定罪事实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从中得出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和“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首先必须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依据,而不能以行为人的口头表示为标准”的法定原则。证明(2)、(5)证据不确实,不允分。
3、本案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不让我结算商雄工程帐务,而没有查明商雄工程不差公款的客观证椐,只凭侦查人逼诱我产生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显然“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有悖于两高三部为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为避免佘祥林、赵作海冤案的重复和审查案件供述的合法性,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而重庆市检察院在本案事实不清,疑点众多,严重缺乏必要和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我翻供了的供述就作出了认定我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复查决定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延续。
(三)判决书中明显表露出的第三大原则错误:即判决书第4页14--16行,明显表露出天平失衡、程序不公,剥夺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因此未查明真实事实。如:判决书第4页14--16行错误判称:“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出入,工程未结算等辩解辩护理由,因与指控事实无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采纳”。
非常明显,判称是在控辩双方各执一词的条件下,凭借国家正义名义和强制手段,只惟控方指控事实,只认控方指控原因和结果,并不采纳被告人和辩护人针对指控不实,要求工程结算查清全部事实的正当辫解辩护理由,不让我完成商雄工程结算必要公正程序,就此堵塞了公民言路,明显“剥夺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中之规定,以致掩盖了十二年我巳将商雄工程全部资金(含判贪污69300元)都巳交付于公、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的《第一组证据》。
我是商雄工程项目经理,要求完成商雄工程结算,具备了“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是程序公正查清商雄工程是否差欠公款的正当途径,是确定商雄工程利益受到侵犯与否和确定我贪污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出入,工程未结算等辩解辩护理由”与指控事实确定真实与否有因果关系!与罪与非罪,保障不枉不纵有因果关系!与公民切身利益有息息相关的因果关系!
判决却声称“工程未结算等辩解辩护理由,因与指控事实无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采纳”。 请问:只惟控方指控事实,堵塞了公民言路、不让商雄工程项目经理完成商雄工程报帐结算正当程序而未查清真实事实,又何来我贪污公款69300元一说呢?难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只惟控方指控事实,只凭侦查人逼我诱产生的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明显可见,本案“司法过程和结果没有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失去了司法公正制度的核心价值,失去了司法公正的灵魂和生命线”。 违背了“司法程序公正,查清全部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法宗旨。
二审也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无视了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的铁证,错误的维持了,剥夺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即五款中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
三、万州区委书记、两位人大代表、105位公民、律师的关心支持也打不开这张官官相护的网和公开听证审查本案的大门!复查迴避客观证据,迴避公开听证,避实就虚,沿袭錯误裁判,维护着冤、假、错案。
我忍受着錯判带来的巨大打击,用生命不遗余力的呼唤司法公正、公开听证。我举示的《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与判决书中定罪的证据成鮮明对照,取得了两位人大代表、105位公民、律师、中共万州区委吴政隆书记对我的关心和支持:
1、两位人大代表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对应继操贪污一案应依法再审的意见》,“判决认定应继操的供述显得片面,对应继操的辩解视而不见。没有让应继操完成报帐结算正常的工作程序就认定为贪污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妥当的。根据司法会计鉴定和应继操要求报账结算的证据测算,应继操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通过查阅申诉人应继操提交的申诉书和证据材料,我们认为,应继操贪污一案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建议对该案彻底复查” 而未彻查。见《第三组证据》14页;
2、105位公民《联名建议》,“……以人为本,公开听证审查或依法再审此案”;
3、律师《法律意见》,“……典型的证据不足,典型的事实不清,应当进行再审”;
4、根据中央“推进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涉法涉诉信访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要求,我日致中共万州区委吴政隆书记一上访信,政隆书记于日和区委蒲彬彬秘书长、维稳信访办陈绍墉主任亲切地接访了我和律师。接访中政隆书记说,“我认真地看了你写给我的信、公民联名建议,虽然我不是学法律的,但从材料中看出没算帐判了你贪污,很同情你,也愿意促成、支持你正当的申诉要求,希望你看到国家法制在健全,不要走极端……”。
综上判决书中的三大错误足以证明,重庆市检察院的复查和判决、裁定密切配合、官官相护,暗箱操作,都无视了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的《第一组证据》。都无视了我“四次要求算帐、重新陈述事实、没有用于装修房子”翻供否认了侦查人逼诱我产生供述的《第二组证据》。都是在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客观证椐条件下,只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我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商雄工程款。
十二年来,我十分深刻的感受到,司法渎职、官官相护这张残酷无情的网,颠倒了是非、侵犯了人权和私有合法钱财,以致一个为党和国家勤奋工作了40年,为国家铁路建设作过贡献,不是贪赃枉法的老工程师被开除党藉和公职还含冤坐牢。以致一个被四川省建委在全省通报表彰正在兴起的先进建筑企业被迫仃业注销。这张网,毁了一个老工程师一世清誉和身心健康,带给了我巨大伤害和伤痛及太多的辛酸和负债,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身体受到严重摧残,长年郁闷成疾患癌卖房治病巳一无所有、巳无路可走……。手术、放化疗后的面部残迹,就是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留下的特征。
十二年的时间流逝,是一个人整个的一生,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和原本心安理得拥有的东西,却被贪图为破大案要案的功名利禄或为保住自己头上乌纱而扭曲了法律,从我手中强行夺走!以致我人生中最宝贵的十二年在申诉冤屈中熬过,还要忍受明知自己没有犯罪,却又有冤无处诉的内心痛苦煎熬,面对别人把自己当贪污犯看待的目光,自己却又要强颜正色。再次恳请中央高度重视这一民情民生,公开听证审查甄别我的控告。
特此控告。
控告冤民:应继操&&
金币:1451
在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资金来源的客观证据条件下,作出的应继操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的《刑事判决书》和“应继操除贪污公款69300元外,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的《检察建议书》,是实实在在截头去尾、断章取义的枉法产物。
金币:1451
重要的是,判我贪污和认定我还有违法所得商雄工程款,商雄工程却不差公款并无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的资金来源,查看《第一组证据》,与判佘祥林、赵作海杀死的人、人还活着的冤、假、错案没有本质区别。
金币:1451
钱院长表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什么问题只有在阳光下才能最好,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是非常有好处的。我们一直会坚持下去,这是我们的价值追求”。可为什么要迴避中央要求群众认可的公开听证审查方式呢?
金币:1451
再次恳请中央高度重视这一民情民生,公开听证审查甄别我的控告。
金币:1451
本案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金币:1451
我持没有侵犯客体利益的铁证申诉了12年,重庆市高院障于《裁定》我贪污的审判长升任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有权有势树大根深,官官相护,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又不敢公开听证,仅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维持了第二中级法院錯判决而无公正结果。
金币:1451
我持没有侵犯客体利益的铁证申诉了12年,贵院障于《裁定》我贪污的审判长升任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有权有势树大根深,官官相护,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又不敢公开听证,仅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维持了第二中级法院錯判决而无公正结果。
金币:1451
我持没有侵犯客体利益的铁证申诉了12年,重庆市高院障于《裁定》我贪污的审判长升任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有权有势树大根深,官官相护,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又不敢公开听证,仅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维持了第二中级法院錯判决而无公正结果。
金币:1451
我持没有侵犯客体利益的铁证申诉了12年,市高院障于《裁定》我贪污的审判长升任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有权有势树大根深,官官相护,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又不敢公开听证,仅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维持了第二中级法院錯判决而无公正结果。
& & 商雄工程不差公款的铁证证明,重庆市检察院复查作出了认定我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复查决定书。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和“只有当某种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时才能成立犯罪”“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客体要件规定。
金币:1451
再次恳请中央高度重视这一民情民生,公开听证审查甄别我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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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检察院不讲理,以权压法,这个社会到何处去寻找公平正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照样枉法!
金币:1451
《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一位老年工程师患癌卖房已无路可走的的血泪写照
金币:1451
逼得一位老年工程师患癌卖房已无路可走的的血泪写照
金币:1451
周永康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国政法机关一要坚定不移地做党的忠诚卫士,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二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管理社会的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三要坚定不移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对执法权、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努力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四要坚定不移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好第一要务,履行好第一责任,为推动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五要坚定不移地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广大党员干警要增强党员意识和公仆意识,争当服务人民群众的模范、公正廉洁执法的模范、维护和谐稳定的模范。
金币:33652
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法律意志不得不屈从于权力意志,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将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沦陷的受害者。
金币:1451
虽然二审和复查都掩盖着真实、维护着一审错判,却永远掩盖不了判决书第4页3—8行和第4页14--16行表露无遗的、据以定罪证据不确实和程序不公正、应当纠正的三大错误判称如下,为此,代表国家的执法者有错不纠,任其错误判决书在民间流传,就是在给党和国家抹黒。
金币:1451
虽然二审和复查都掩盖着真实、维护着一审错判,却永远掩盖不了判决书第4页3—8行和第4页14--16行表露无遗的、据以定罪证据不确实和程序不公正、应当纠正的三大错误判称如下,为此,代表国家的执法者有错不纠,任其错误判决书在民间流传,就是在给党和国家抹黒。
金币:1451
虽然二审和复查都掩盖着真实、维护着一审错判,却永远掩盖不了判决书第4页3—8行和第4页14--16行表露无遗的、据以定罪证据不确实和程序不公正、应当纠正的三大错误判称如下,为此,代表国家的执法者有错不纠,任其错误判决书在民间流传,就是在给党和国家抹黒。
金币:1451
原本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刑事手段不让算帐,因此,沒有查清没有贪污分文公款的客观事实。
金币:1451
执法渎职,逼得一位老年工程师患癌卖房已无路可走的血泪写照,
执法渎职,在给党和国家抹黑。
金币:1451
执法渎职,逼得一位老年工程师患癌卖房已无路可走的血泪写照,
执法渎职,在给党和国家抹黑。
金币:1451
执法渎职,逼得一位老年工程师患癌卖房已无路可走的血泪写照,
执法渎职,在给党和国家抹黑。
金币:1451
恳请中央高度重视这一民情民生,公开听证审查甄别我的控告。
金币:1451
由此证明,重庆市检察二分院和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都不让商雄工程项目经理完成商雄工程结算正当程序而未查清事实,仅凭侦查人逼诱应继操产生的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的“应继操除贪污公款69300元外,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和“只有当某种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时才能成立犯罪”“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客体要件规定。
金币:1451
原本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刑事手段不让算帐,因此,沒有查清没有贪污分文公款的客观事实。法院、检察院不讲理,以权压法,这个社会到何处去寻找公平正义?
金币:1451
来源: 法制网:
& & 要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健康有效开展,不仅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还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首先必须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金币:1451
一桩原本沒有贪污和沒有违法所得,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刑事強制手段不让算帐,仅凭侦查人逼诱供产生的我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
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金币:1451
原本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刑事手段不让算帐,因此,沒有查清没有贪污分文公款的客观事实。法院、检察院不讲理,以权压法,这个社会到何处去寻找公平正义?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金币:1451
在百姓眼里,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加可信、可敬、可亲。希望重庆二中院“十二字方针”落实兑现到每个个案。如:该院2000年判应继操贪污商雄工程款,商雄工程却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与判佘祥林、赵作海杀死的人、人还活着的冤、假、错案没有本质区别。
金币:1451
这是一桩老百姓处理自己正常管理的民事经济问题,结算时间因尾款未收完尚有遗留处理延后,在未与公司结算的情况下,办案人都不对事实和证据调查核实,都无视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的《第一组证据》。都无视我“四次要求算帐、重新陈述事实、没有用于装修房子”翻供否认了侦查人逼诱产生供述的《第二组证据》。都是在无一商雄工程差欠公款直接证椐条件下,只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强行认定“应继操除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
一桩原本沒有贪污和沒有违法所得,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刑事強制手段不让算帐,仅凭侦查人逼诱供产生的我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我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
金币:1451
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响亮地提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 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的确,没有一种力量,比来自人民更强大;没有一种根基,比植根人民更坚实;没有一种事业,比服务人民更崇高;没有一种追求,比赢得民心更珍贵。
金币:1451
在百姓眼里,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加可信、可敬、可亲。希望重庆二中院“十二字方针”落实兑现到每个个案。如:该院2000年判应继操贪污商雄工程款,商雄工程却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与判佘祥林、赵作海杀死的人、人还活着的冤、假、错案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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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公正,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渎职侵权的典型案例。为什么要迴避中央要求群众认可的公开听证审查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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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公正,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渎职侵权的典型案例。为什么要迴避中央要求群众认可的公开听证审查方式呢?
金币:1451
程序不公正,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渎职侵权的典型案例。为什么要迴避中央要求群众认可的公开听证审查方式呢?
金币:1451
原本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刑事手段不让算帐,因此,沒有查清没有贪污分文公款的客观事实。法院、检察院不讲理,以权压法,这个社会到何处去寻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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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掩盖着判决书第3页16行—第4页第2行、第4页3—8行、第4页14--16行表露无遗、明显可鉴的,典型的事实不清,典型的证据不足,典型的程序不公的三大错误判称。如果连这么明显错误的判称不纠正,任其草菅人命的《判决书》在民间流传,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执法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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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重庆二中院“十二字方针”“调解优先”,“有理推定”, “公信立院”,落实兑现到重庆二中院日判其贪污商雄工程款,商雄工程却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与判佘祥林、赵作海杀死的人、人还活着的冤、假、错案没有本质区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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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的危害,胜过黑恶犯罪!黑恶犯罪污染的是河流,枉法裁判腐蚀的却是河源。黑恶势力犯罪危害的是社会机体,枉法裁判危害的是法制这一治国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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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官员,公然掩盖着判决书第3页16行—第4页第2行、第4页3—8行、第4页14--16行表露无遗、明显可鉴的,典型的事实不清,典型的证据不足,典型的程序不公的三大错误判称。这么明显错误的判称不纠正,任其草菅人命的《判决书》在民间流传,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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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此申明:如果判决是在我已经完成了商雄工程报帐结算程序后,证明商雄工程差欠公歀,判我贪污商雄工程款,我口服心服,因为查清了事实,证据确实。但是,判我贪污商雄工程款,自始至今不让我完成商雄工程报帐结算必要正当程序,因此,沒有查清我在1998年间就已将商雄工程全部资金(含判我贪污的69300元钢材款)都已交付于公,只待收完全部工程款后报帐结算的客观事实,仅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我永远不服。換位思考,如果您是我,您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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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刑事手段不让算帐,因此,沒有查清没有贪污分文公款的客观事实。法院、检察院不讲理,以权压法,这个社会到何处去寻找公平正义?
坚持法制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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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沒有违法所得,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执法人为贪图破大案要案的功名利禄,用強制手段不让我完成商雄工程报帐结算正当程序,因此没有查清我早在1998年间巳将收回商雄工程的全部资金交付于公,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违法所得资金来源的客观事实。
& & 重庆两级检察院超越管辖权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在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资金来源直接证椐条件下,认定“应继操除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外,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故不退还多扣押我儿女的私有合法钱财120660元的渎职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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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为贪图破大案要案的功名利禄、为官官相护保住头上乌纱有错不纠,将一桩沒有贪污,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強制手段不让我算帐未查清事实,仅凭侦查人逼诱产生的我已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追究了无罪公民刑事责任,我含冤受屈诉访了12年而无公正结果,还被堵死了申诉渠道,我被逼无奈才公开诉访。
& & 任其草菅人命的错误判决书在民间流传,是在给党和国家抹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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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为贪图破大案要案的功名利禄、为官官相护保住头上乌纱有错不纠,将一桩沒有贪污,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用強制手段不让我算帐未查清事实,仅凭侦查人逼诱产生的我已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追究了无罪公民刑事责任,我含冤受屈诉访了12年而无公正结果,还被堵死了申诉渠道,我被逼无奈才公开诉访。
& & 任其草菅人命的错误判决书在民间流传,是在给党和国家抹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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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法官,公然掩盖着判决书第3页16行—第4页第2行、第4页3—8行、第4页14--16行表露无遗、明显可鉴的,典型的事实不清,典型的证据不足,典型的程序不公的三大错误判称。这么明显错误的判称不纠正,任其草菅人命的《判决书》在民间流传,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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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此申明:如果判决是在我已经完成了商雄工程报帐结算程序后,证明商雄工程差欠公歀,判我贪污商雄工程款,我口服心服,因为查清了事实,证据确实。但是,判我贪污商雄工程款,自始至今不让我完成商雄工程报帐结算必要正当程序,因此,沒有查清我在1998年间就已将商雄工程全部资金(含判我贪污的69300元钢材款)都已交付于公,只待收完全部工程款后报帐结算的客观事实,仅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认定我“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我永远不服。換位思考,如果您是我,您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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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商雄工程项目经理完成商雄工程结算正当程序,未查清事实又何来“应继操我除贪污公款69300元外,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一说呢?难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只凭侦查人逼诱产生的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吗?重要的是,依据刑事侦查学和证据学,证明犯罪,必须有最直接的证据,如认定应继操贪污和还有违法所得商雄工程款,应有商雄工程差欠公款的客观证据。而本案中,却看不到商雄工程差欠公款的客观证据。
这种滥用执法权,给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让党和国家背黑锅的渎职行为,还不应该査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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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检察院不讲理,以权压法,这个社会到何处去寻找公平正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照样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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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可实行听证制度,就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 和“涉法涉诉信访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要求,应继操请求人民检察院和我共同核对证据或公开听证审查本案,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有错必纠,及时协调化解激化了的官民矛盾,作出赔偿返还无故多扣押应继操儿女的私有合法资金120000万元及被占用12年利息,还应继操一个公道,做到“事要解决、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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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含冤申诉了12年,因复查单方暗箱、避实就虚、迴避公开听证,都不对事实和证据调查核实,都无视了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贪污资金来源的《第一组证据》。都无视了我“四次要求算帐、重新陈述事实、没有用于装修房子”翻供否认了侦查人逼诱产生供述的《第二组证据》。都悖逆了《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在无一商雄工程差欠公款直接证椐印证条件下,只凭我翻供否认了的供述强行判我贪污商雄工程款69300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又超越法院权限认定我还有违法所得120660元,故不退还多扣押款120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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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二审和复查都掩盖着真实、维护着一审错判,却永远掩盖不了判决书第4页3—8行和第4页14--16行表露无遗的、据以定罪证据不确实和程序不公正、应当纠正的三大错误判称如下,为此,代表国家的执法者有错不纠,任其错误判决书在民间流传,就是在给党和国家抹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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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商雄工程项目经理,要求完成商雄工程结算,具备了“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是程序公正查清商雄工程是否差欠公款的正当途径,是确定商雄工程利益受到侵犯与否和确定我贪污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出入,工程未结算等辩解辩护理由”与指控事实确定真实与否有因果关系!与罪与非罪,保障不枉不纵有因果关系!与公民切身利益有息息相关的因果关系!
  判决却声称“工程未结算等辩解辩护理由,因与指控事实无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采纳”。 请问:不让商雄工程项目经理完成商雄工程报帐结算正当程序而未查清真实事实,又何来商雄工程项目经理贪污商雄工程款一说呢?难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靠堵塞公民言路、只惟指控事实,只凭侦查人逼诱产生我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明显可见,本案“司法过程和结果没有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失去了司法公正制度的核心价值,失去了司法公正的灵魂和生命线”。违背了“司法程序公正,查清全部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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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法官,公然掩盖着判决书第3页16行—第4页第2行、第4页3—8行、第4页14--16行表露无遗、明显可鉴的,典型的事实不清,典型的证据不足,典型的程序不公的三大错误判称。这么明显错误的判称不纠正,任其草菅人命的《判决书》在民间流传,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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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管辖的两种情况。
本案涉及金额6.93万元,按管辖规定由万州区检察院和法院承办,审判结果就不一样了。因为万州区检察院表示:“我们办案,不会只信供述,该案应确认算帐结果”。这是重庆市检察二分院某副检察长已签字移交万州区检察院,又不移交了的原因。
本案按管辖规定,不应中级法院一审却中级法院一审作了错判,不应高级法院二审却高级法院二审,且高级法院二审和高级法院复查法官暗箱操作,不让我算帐又不公开听证,掩盖着无罪证据和判决书中错误,本案算帐就淸,在重庆公开听证即可甄别,却逼我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持续申诉了五年无人过问,达到了堵死申诉渠道,维护错案,官官相护目的。这就是本案混淆法院管辖佈好的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申诉会束之高阁不屑于顾的局。如此,我又到何处去寻找公平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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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事实不清:一桩沒有贪污沒有违法所得,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行为,执法人为贪图破大案要案的功名利禄、为保住头上乌纱官官相护有错不纠,用強制手段不让我算帐,因此没有查清我1998年就巳将商雄工程全部资金交付于公、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用于我个人装修房屋资金来源,我没有贪污分文公款的《第一组证据》,是只凭侦査人逼诱产生的我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追究了无罪公民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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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事实不清:一桩沒有贪污沒有违法所得,算帐就淸的民事经济行为,执法人为贪图破大案要案的功名利禄、为保住头上乌纱官官相护有错不纠,用強制手段不让我算帐,因此没有查清我1998年就巳将商雄工程全部资金交付于公、商雄工程不差公款,并无用于我个人装修房屋资金来源,我没有贪污分文公款的《第一组证据》,是只凭侦査人逼诱产生的我又翻供否认了的供述追究了无罪公民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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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人们相信阉人能带来吉祥,重大喜事往往会邀请阉人们表演歌舞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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