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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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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于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01227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柜面业务管理备付金管理监督检查等6章58条自2012年5 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954号及所附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内部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9145号予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2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11月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深化特许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及网点应根据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及第三四章的规定完善软硬件设施及管理并于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本机构符合上述要求注册资本申请前业务量及网点家数除外的报告申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核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能按时提交报告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上述具备法人资格的特许机构注册资本低于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要求的应及时增加注册资本并于日前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注册资本达标的报告
未能按时提交达标报告的外汇分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其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三试点办法发布前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可根据试点办法及辖区内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状况注意适当把握节奏自行决定增加辖内试点城市避免机构和网点的盲目扩张
四试点办法发布前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应根据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有关机构的申请决定是否申请开展试点拟开展试点的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外汇分局的试点准备情况和当地市场的需求情况审核批复外汇分局开展试点后辖内其他城市满足附件2相关条件的外汇分局可自行决定是否增加其为试点地区
五外汇分局应按照试点办法要求开展特许业务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解释监督特许机构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试点情况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及特许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附件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略
3.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略
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略[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服务的需要,根据 以下简称条例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 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
第三条 经批准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货币兑换业务 境内外个人通过特许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特许机构不得为超过年度总额的客户办理兑换业务
第四条 外汇局依照本办法对特许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特许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在单一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或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资格并取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兑换特许证
兑换特许证是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特许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外汇分局负责对辖内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和网点发放兑换特许证
第六条 获准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特许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特许业务外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兑换特许证
第七条 申请经营特许业务应经过筹备和开办两个阶段
第八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固定的适合经营特许业务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七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 个月以上在申请经营特许业务资格前 6 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 1000 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20 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
八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条件
九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上级外汇分局批准 外汇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
一申请报告
二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三 营业执照副本 含网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不少于 2 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六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策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特许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八 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
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 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
九 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 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
十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一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特许业务的筹备期为批准之日起3 个月未能按期筹备的应在筹备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延期申请 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上级外汇分局批准外汇分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备期延长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 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办业务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原筹备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筹备期间达到特许业务开办条件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上级外汇分局批准 外汇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机构的开办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对获得批准的机构发放兑换特许证
一申请报告
二筹备工作总结报告
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四满足安保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开办业务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持该文件与原外币代兑业务授权银行解约 终止外币代兑业务资格 境内非金融机构获得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后 不得在同城兼营外币代兑业务
第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收到开办业务批准文件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非金融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能开办业务的原开办批准文件失效该机构应在时限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缴销兑换特许证 由所在地外汇分局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特许业务经营资格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筹备期内未能申请开办业务或申请开办业务获准后未能按期开办业务的自截止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前款申请开办业务获准后未能按期开办业务且未向所在地外汇局缴销兑换特许证的自截止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新设特许机构持续经营 6 个月以上可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在其辖内异地新增分支机构并可附带为原外币代兑点或不多于3个新设网点申请经营资格
一申请报告
二获准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
十一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继续新增分支机构应在前款机构获准经营 3 个月后方能申请 特许机构在拟新设地区已经营外币代兑业务的 不受新增分支机构时间间隔的限制
第十六条 新设特许机构或分支机构持续经营 6 个月以上可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新增同城网点每次申请不多于3个
一申请报告
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
十一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继续新增网点应在前款网点获准经营3个月后方能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适用于7 本办法第十五 十六条新增分支机构和网点筹备期和申请开办业务的管理 外汇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局负责特许机构或分支机构新增同城网点的审批
第十八条 特许机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二经营特许业务 1 年以上开设网点 5 家含以上在申请前12个月内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0万美元 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
三具备总部集中管理能力能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全系统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备付金业务数据等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拟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特许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 外汇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一申请报告
二业务发展情况总结及未来拓展规划
三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四 达到全国性经营最低标准的网点数及业务量的证明材料
五 对跨区域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特许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 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拟新增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 并可附带为原外币代兑点或不多于3个新设网点申请经营资格
一申请报告
二 特许机构总部对拟设分支机构开办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
三 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四获准全国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二
十一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适用于对第二十条特许机构跨区域分支机构在同一外汇分局所辖区域内继续新增分支机构和网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许机构须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网点的内控管理特许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网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的自执行处罚之日起6个月内外汇局不受理其新增分支机构
和网点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特许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外汇登记验资询证 外汇资本金结汇等事宜应按照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特许机构在持续经营特许业务期间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事前按第九条或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备案由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办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经营场所
四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五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特许机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兑换特许证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经营场所
三兑换特许证破损
四兑换特许证遗失
五外汇局认为其他需要更换兑换特许证的情形 变更名称和经营场所 兑换特许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兑换特许证时向原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兑换特许证遗失 特许机构应在外汇局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证作废后方可申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缴销兑换特许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许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外汇局有权终止其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特许证
一未正常开展特许业务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 因分立 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特许机构主动终止或被外汇局终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特许证的 自注销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第二十九条 特许机构可为个人办理当日累计等值 5000 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具体包括
一 境内个人在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以内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二 境外个人在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以内外币兑人民币的业务
三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的业务
第三十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特许机构可受理客户支付的资金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 向客户交付的资金应为现钞
第三十一条 特许机构办理兑换业务时应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记录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境外个人当日累计等值1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 含 以下未用完人民币的兑回业务时还应审核并留存本机构为其兑入人民币时所出具的原兑换水单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第三十二条 特许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 连通个人结售汇系统后方可办理特许业务特许机构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参照金融机构管理
一 特许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00美元以上的兑换业务以及为同一日内兑换业务达到5 笔的个人继续办理兑换业务 应实时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有关交易信息
二单笔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兑换业务可在办理兑换业务后的24 小时内补录备注栏注明特许兑换补录 并每日打印补录交易流水留存3年
三特许机构将兑换业务的信息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应正确选择其资金属性
四 设在国家边境口岸内的特许机构网点办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业务单笔等值100美元含以下的可不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五特许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每日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信息 自身特许系统兑换业务的数据信息与兑换水单记载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保证录入数据信息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并留存相关材料3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特许机构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安置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货币兑换统一标识 兑换特许证 兑换牌价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标示依法单独收取手续费的应明示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特许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市场需求选择兑换货币种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在挂牌前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特许机构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挂牌汇价
第三十五条 特许机构应印制并使用兑换水单办理兑换业务
一水单应为一式两联一联为特许机构联一联为客户联
二水单应完整记录每笔兑换交易的明细情况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特许机构及网点名称 交易日期及时间 顾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交易货币币种及金额支付方式兑换使用的牌价 交易流水号码 手续费收入 单独收取手续费时填写等
三水单必须连续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同本水单不得跳号使用作废水单应剪角保存兑换水单应妥善保管须登记领用或发放的情况 不得转让 出售 使用过的水单保存3年备查相关电子记录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特许机构办理兑换业务时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审核身份证件及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核并留存原兑换水单
二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逐笔录入有关信息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事后补录或不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除外
三通过特许系统逐笔办理兑换业务
四出具兑换水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联返还客户
五交付资金
特许机构应使用监控录像设备清晰完整记录上述兑换业务的办理过程监控记录保存3个月备查
第三十七条 特许机构应按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有效防止客户通过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单证规避结售汇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备付金是指特许机构办理兑换业务形成的库存现钞 以及通过在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存储的用于兑换业务的资金 备付金包括人民币备付金和外币备付金 人民币备付金和外币备付金间可自由兑换
第三十九条 特许机构应通过备付金办理兑换业务并按本办法规定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渠道和方式管理备付金
第四十条 特许机构的备付金通过以下渠道形成
一 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投入的人民币及用其购买的外币资金
二办理兑换业务中收到并留存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三调剂备付金余缺时调入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四以货币价差形式或手续费方式获取的营业收入
五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收益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应专款专用不得将非特许业务的收入混入备付金也不得使用备付金支付日常费用
第四十二条 特许机构应在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
一 特许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可选择在包括其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开户银行在内原则上不多于3家同城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外币备付金账户外币备付金账户按外币现钞账户管理可根据需要存提现钞
二 特许机构应在开立外币备付金账户时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与外币备付金账户对应的人民币备付金账户
三备付金账户收入限于特许机构同城基本户划入的款项备付金账户间划入的款项库存备付金现钞的存入其他经外汇局批准划入的款项
四备付金账户支出限于向特许机构同城基本户划出的款项备付金账户间划出的款项库存备付金现钞的提取其他经外汇局批准划出的款项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 特许机构不得开立备付金项下的外币现汇账户
第四十三条 特许机构应加强库存备付金现钞的管理
一库存备付金现钞包括从备付金账户提取的现钞与客户兑换时收到的现钞调剂备付金余缺时调入的现钞
二库存备付金现钞的存提均应通过备付金账户办理
三特许机构不得将第一款以外的现钞作为库存备付金现钞 也不得将库存备付金现钞存入备付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四十四条 特许机构可将同城基本户资金划转至人民币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备付金转入 也可将人民币备付金账户资金划转至同城基本户以下简称备付金转出 每月限各办理一次 特许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将不超过外汇资本金总额 50%的资金结汇后通过基本户转入备付金账户1年内不得转出满1年后可按前款规定办理备付金转出
第四十五条 特许机构可以携带现钞或开户银行转账的方式通过下列三种渠道调剂备付金的余缺
一同一法人的特许机构内部包括同币种备付金的拆入或借出人民币与外币备付金间的兑换交易涉及在不同外汇分局辖区间调剂的 调剂双方应于首次调剂前制定调运及调剂方案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二与同一外汇分局辖内的特许机构间包括人民币与非美元外币备付金间的兑换交易首次调剂前调剂双方应制定调运及调剂方案同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三与开户银行间包括人民币与外币备付金间的兑换交易不同币种外币备付金间的兑换交易
第四十六条 特许机构应建立备付金交易电子台账完整记录备付金项下存提现钞转入转出和调剂的明细情况
一台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性质包括存钞或提钞转入或转出调剂 调入调出双方名称交易性质为调剂时填写 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以携带现钞方式调剂时
填写并注明同城或异地 或交易账号 交易方式 现钞或转账 存入转入或调入资金的币种及金额提取转出调出资金的币种及金额交易时所使用的汇率交易性质为调剂且涉及不同货币间兑换时填写
二特许机构应每月打印纸质台账盖章后连同相关凭证保存3年备查相关电子记录长期保存
第四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特许机构办理备付金项下存提现钞转入转出调剂等业务包括
一备付金账户现钞含大额现钞的存提
二人民币备付金账户与同城基本户间的相互划转
三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间资金的相互划转
四外币备付金账户间资金的相互划转
五人民币与外币现钞或备付金账户内资金的兑换
六外币与外币现钞或备付金账户内资金的兑换
开户银行办理备付金账户项下现钞的存提调运业务 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现钞整点的有关规定 并比照该规定制定外币现钞整点的有关制度后方能办理
第四十八条 开户银行应将与特许机构间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交易不同外币间的兑换交易除外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其中交易主体为非居民个人交易性质为旅游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应依据本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对特许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核查 特许机构及其开户银行应接受外汇局的核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特许机构所在地
外汇局应在 3 年内对所辖地区的全部特许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第五十条 外汇局依法按条例对特许机构及其开户银行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
第五十一条 特许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一特许机构应指派专人从事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并实行 AB 角制度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 特许机构应按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报送备付金监管报表附表1
三 特许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特许业务月报表 附表2
四 全国范围内经营的特许机构总部应在前款时限内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全系统特许业务月报表 附表3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数据和报表
第五十二条 外汇分局负责按月采集汇总所辖区域内特许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于每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辖内特许业务月报表 附表4
第五十三条 特许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特许业务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特许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按照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五条 特许机构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制定相应的方案报所在地外汇局 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审批
一本办法未规定的与本外币兑换有关的其他创新业务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备付金调剂渠道方式等第五十六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特许业务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特许机构和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按条例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处罚决定书抄送或抄报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 1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954号及所附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内部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综发2009145号同时废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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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银行的本外币活期一本通,要是同行同城美金转账的话,收不收手续费呢_百度知道
中国银行的本外币活期一本通,要是同行同城美金转账的话,收不收手续费呢
比如说,我把一万美金转到这个支行的另一个账户,要不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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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行的,我来回答吧。中行同城同行转账是不收取手续费。但外币有特别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的转账规定十分明确,本人转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汇户转汇户,钞户转钞户。本人名下外汇划转,只要不提取现金,而在账户里转账,肯定无费用。如果是提取现金,再存入。3天内,一取一存,或者一存一取,都要收手续费。1万美元以下,收5元人民币。1万到2万,收取10元人民币。非本人转账,必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别人不可以,比如兄弟,兄妹。直系亲属转账,凭身份证和亲属证明,可以自行转账,不收取费用。现汇进现汇户,现钞转入现钞户。属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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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异地外币清算管理暂行办法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
异地外币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cn 日&10:36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银行外币清算体系,根据《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外币清算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各地金融机构(含外汇
调剂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除外)、经济特区际间相互划拨和清算外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异地外币清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负责同城外币清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参加当地同城外币清算并负责异地外币资金的划拨和清算。
  第二章帐户管理
  第六条异地外币清算采用总局在境外帐户行集中开户,总局总帐户下设各分局分帐户,总分帐户资金相对独立核算的帐户管理方式。
  第七条境外帐户的开设、帐户条件及总分帐户垫底资金由总局统一管理,总局有权对各分局分帐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境外帐户行凭分局加押付款指令办理分帐户付款,每日向总户和分户发送该分户借、贷记电报通知。
  第三章异地清算凭证种类及使用
  第八条总局统一规定各分局联局号、全国外币清算联局专用章以及密押编制管理办法。
  第九条分局间联局报单以加押电报代替。发报局凭电报编制借、贷方传票,收报局凭收款电报填制补充借、贷方传票。
  第十条异地外币清算电报内容:
  1收、付款分局的局号、名称;
  2受益行及受益人名称、帐号,付款行及付款人名称、帐号;
  3电报编号、密押、币别、金额摘要、发报日期、起息日期;
  4发报局填制人(格式附后)
  第四章外币清算的会计核算原则及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外币清算会计核算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局及分局均为会计独立核算单位。总局制定全国异地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分局制订本地同城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外币清算会计核算实行外汇分帐制,采用借贷记帐法,实行权责发电制。
  第十二条外币清算业务项下的损益,年终统一纳入国家盈亏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
  资产类:
  101-存放境外银行
  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
  103-存放境内银行
  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
  105-应收及暂付款
  108-应收抵押外汇
  109-应收利息
  110-同业拆借
  负债类:
  201-金融机构存款
  202-外资银行存款
  203-应付及暂收款
  206-境外借款
  207-境内借款
  208-应付抵押外汇
  209-应付利息
  资产负债类:
  312-全国联局往来
  313-同城清算
  309-辖内往来
  损益类:
  401-营业收入
  ①利息收入
  ②其它收入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410-营业支出
  ①利息收入
  ②其它收入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425-年终损益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存放境外银行:存放在境外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的一切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帐户行设立分户。
  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存放在境外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103-存放境内银行:存放在境内银行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行分别设分户。
  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存放在境内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行分别分户。
  105-应收及暂付款:对外发生临时性应收未收款以及办理业务中发生的临时垫款,用本科目核算
  108-应收抵押外汇:省市外管分局办理的抵押外汇上划总局时,用本科目核算。
  109-应收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收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110-同业拆借:因清算业务行起的向金融机构办理拆借业务,用本科目核算。
  201-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在外管局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本科目核算。
  202-外资银行存款:外资、合资银行在外管局开立的外币帐户发生的资金收付时,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外资、合资的银行分设帐户。
  203-应付及暂收款:对外发生的应付未付款以及在办理业务中发生的临时收款,用本科目核算。
  206-境外借款:从境外帐户行总帐户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07-境内借款: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按境内金融机构分设分户。
  208-应付抵押外汇:客户以外汇抵押办理人民币借款业务,当收到外汇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
  209-应付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付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312-“联局往来”用以核算因境外不能按时划款而引起的分局间应付款项,本科目的贷方核算因境外不能正常付款的应付款,借方核算已付出的应付款,余额为贷方或为零。
  313-“同城清算”用以核算各金融机构每日的交换差额,贷方核算则表示当日交换未轧平。
  309-辖内往来:省外管分局与辖内二级分局向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用本科目核算。
  401-营业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收益,用本科目核算,下设分户。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本外币资金存放境内银行的利息收入。
  410-营支出: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本外币资金支出,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分户。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存入外汇管理局的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425-年终损益:办理年终决算时,将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最后余额,转入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余额反映当年的损益。
  第五章业务操作及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分局在收到金融机构向异地付款指令后,首先通知境外帐户行付款,将款项
  划转到收款分局分帐户上;同时向收款分局发加押电报,填制内部传票,作相应会计处理。
  电报内容要齐全、格式规范、加押有效、凭会计凭证原始附件。
  第十四条帐务处理
  1收到金融机构向异地付款指令时:
  借:201金融机构存款
  贷:313同城外币清算
  2付款分局向境内外发报时:
  借:313同城外币清算
  贷:101存放境外行行(待)
  3待收到境外帐户行借记通知时: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101存放境外(已)
  4收款分局收到付款电报并解押核对无误后,填制借方补充传票。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313同城外币清算
  5参加同城外币清算给金融机构入帐时:
  借:313同城外币清算
  贷:201金融机构存款
  6待收到境外帐户行寄来的贷记通知并核对无误时:
  借:101存放境外(已)
  贷:101存放境外(待)
  7如遇境外假日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境外电报不能正常发出时,分局间可相互透支,互
  利息。
  1付款分局向境内发报时:
  借:201金融机构存款
  贷:312联局往来
  2付款分局通知境外代理行付款时,同时向收款分局发付息加押电报;
  借:312联局往来
  410营业支出--利息支出
  贷:101存放境外(待)
  待收到境外代理行借记通知时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101存放境外(已)
  3收款分局收到付款分局付款电报时,按正常业务处理。
  4待收到付款分局付息电报时:
  借:101存放境外(待)--利息
  贷:401营业收入--利息收入
  5收到境外贷记通知时:
  借:101存放境外(已)
  贷:101存放境外(待)
  101存放境外(待)--利息
  第十五条计息办法
  1境外帐户行按市场活期利率给各分帐户余额计息;
  2各分帐户出现头寸不足向总局拆借资金时,总局按日拆性贷款利率计息;
  3分帐户头寸当日出现透支分以下两种情况计息:
  (1)分帐户自身头寸不足而引起的分帐户透支,由帐户行按透支息收取利息;
  (2)由于其它分帐户资金不到引起的分帐户透支向引起透支方的分帐户收取透支息;
  4各分帐户与其他代理行间引起的应收应付利息可参照美元清算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错帐处理
  第十六条错帐处理及会计分录
  1境外付款指令电报正确,境内电报错,收到电报的分局应作暂收,付款分局向收款分局偿还迟到息。
  ①付款分局发现错误时应重新发正确电报,同时通知借收报分局作帐务调整。
  ②收报局收到错误电报时: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203应付及暂收
  ③当收到发报局调帐通知时,凭此作帐务处理
  借:101存放境外(待)(红字)
  贷:203应付及暂收款(红字)
  2境内电报正确,境外付款指令错误
  由付款分局通知错收分局发付款指令,将款项划至正确收款分局,付款分局付迟到息。
  错收分局收到贷记通知时,作暂收款:
  借:101存放境外(已)
  贷:203应付及暂收款
  划转付款时:
  借:203应付及暂收款
  贷:101存放境外(待)
  ③待收到借记通知时,转入已核销:
  借:101存放境外(待)
  贷:101存放境外(已)
  正常收款的分局按正常业务处理。
  3境内外全部错:
  依照上述办法作错帐处理,同时办理境外头寸的正确调拨,并支付相应迟付利息。
  4部分金额有误,向发报局查询赁发报局调整电报并作相应补帐处理。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电文格式
  2分局清算编号
  境内分局间电传格式
  TO:收款分局(SAEC××Branch)
  FM:付款分局(SAEC××Branch)
  Ref:电报编号
  Date:发报日期(××日××月19××年)
  TestKey:密押
  Payer's Acct Institution:付款行
  Payer:付款人Beneficiary's Acct Institution:受益行
  Acct NO.帐号
  Beneficiary:受益人
  Value Date:起息日
  Amonnt:币种、金额
  Other Information:摘要
  Sender's Name:制表人姓名
  全国外币清算联局编号
  北京010贵州(贵阳)220海南(海口)300
  上海090甘肃(兰州)260云南(昆明)230
  黑龙江(哈尔滨)080西藏(拉萨)240青海(西宁)270
  浙江(杭州)110辽宁(沈阳)060青岛151
  湖北(武汉)170安徽(合肥)120宁波111
  广西(南宁)200福建(福州)130大连062
  陕西(西安)250广东(广州)190重庆211
  新疆(乌鲁木齐)290四川(成都)210汕头194
  河北(石家庄)030宁夏(银川)280厦门131
  江苏(南京)100内蒙(呼和浩特)050深圳192
  江西(南昌)140吉林(长春)070河南(郑州)160
  山东(济南)150天津020湖南(长沙)180
  山西(太原)040珠海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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