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本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材料用于建造生产设备时,是不是不管这部分费用是否资本化,进项税额都不转出?

费用资本化问题_百度知道
费用资本化问题
虚增利润3718万上市公司(ST大唐)2004年利用费用资本化的方式,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如何进行“费用资本化”处理的,2008年受到证监会30万元的罚款
不能作为直接作为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10&#47,那么该期企业的资产(本例中指存货)就虚增,在会计核算时要确定该部分支出应该与当期的收入有关:利润=收入-费用,支出分为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初步估计该套设备能用10年,否则这部分支出就不能放在本期的利润计算:企业购入的原材料(或商品)支出应该计入存货成本中。该设备购买支出是2009年2月份:某企业在2009年2月份购入一套机器120万元的设备,但如果企业领用或销售存货时不将其结转到成本(费用)中去。本例中的120万元的支出就属于资本化支出。又比如,才能确定为该期的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但是不能将这120万元的支出全部算作2009年2月份的费用:比如,到期后没有回收价值,只有领用或销售该存货计算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不属于费用化支出,而只能将其折旧额1万元(=120&#47。但这个公式的费用并不是企业的全部实际支出,否则的话该月的利润将虚减119万元;12)计入费用财务核算无非就是对企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处理,然后确定企业的利润。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来理解,利润也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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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时领用材料和资产商品的处理_百度知道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时领用材料和资产商品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购建生产设备等动产领用原材料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 购建生产设备等动产领用库存商品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注意:1.若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借:在建工程XXX+购入时的进项税贷:原材料XXX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购入时的进项税2.若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库存商品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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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2000+购入时的进项税贷.若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库存商品借:库存商品 1800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在建工程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在建工程1800贷:原材料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购入时的进项税2.若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借:借:固定资产 13800贷:在建工程*17%贷:在建工程 13800注意:原材料 2000购建生产设备等动产领用库存商品借借:在建工程2000贷:银行存款 11700购建生产设备等动产领用原材料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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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到底能否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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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 刊文,《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应转出》, 作者几点依据比较牵强,和之前在论坛上对这个问题的可以抵扣的讨论结果的不同点就在于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非应税项目。现在分管税局对这个问题也有分歧,我们企业也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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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真得值得大家们探讨一下。我把原文贴出来:
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应转出
发布时间:日& && && & 浏览次数: 35 文字显示:大&&中&&小&&
& && &&&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仍然不能作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也就是说不能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应转出
& &&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 && &&&如果有足够的理由将企业的研发活动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用转出,否则,就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属性认定。
& && &&&众所周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谓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是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在内的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那么,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归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吗?
& && &&&首先,从会计制度的规定考察。《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第九条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无形资产的创制。鉴于无形资产在本质上不属于有形动产即货物的范围,,因而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也就不属于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进一步讲,从会计制度的规定考虑,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其次,从税收法律的规定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则真不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以及“形成无形资产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税法上所指研究开发活动也是指企业创制无形资产活动。既然税法上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也是指企业创制无形资产活动,因而就税法的规定分析,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也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再次,从研究开发的内容辨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研究开发包括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发新技术;二是开发新产品,三是开发新工艺。技术和工艺显然不属于货物的范围,因而开发新技术与开发新工艺可以归属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开发新产品是否可以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呢?笔者认为不能。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并不是生产新产品,而是寻找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或者新的生产产品的方法。而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或者新生产产品的方法在本质上讲仍然属于技术的范围:如果申请了专利,则属于专利技术;如果未申请专利或者申请了专利但未获得批准,则属于非专利技术。因而,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仍然不能作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也就是说不能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当然,最终生产出的新产品则另当别论,因为生产出的新产品与生产产品的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 &&&综上所述的几点,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纳税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不属于生产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其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报)
原文的观点确实比较牵强。
& &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仍然不能作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也就是说不能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用于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的,则不予抵扣。按此规定,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而用的材料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实际上用于研发没有形成产品销售),其所用材料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对此纳税人有不同意见。由于国家近年出台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较多,但对此并未明确。为此,建议上级税务部门尽快予以明确。(盐都区国税局 王海荣)
加入研发的新技术,且以后是技术转让的,自己一个产品也不生产。套不上与销售货物有关吧!&&反正是个问题了。
一般来说材料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材料的盘亏、被盗、霉烂变质才需要进项税转出,企业研发与生产经营也是相关的,应该不要转出。
研发活动,有两种结果:一、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都可以抵扣了,难道自制的不能抵扣?二、不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修理费、办公费等都可以抵扣,研发活动实际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的一种改进,难道也不能抵扣?
现在教条主义的专家太多了!!
是否增值税应税项目,竟然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来分析。
哈哈!振振有词啊!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9:09 编辑
研发活动结果:
1、未成功全部费用化——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不转出。
2、成功则全部资本化:
& & 2-1、成果自用——属于自有无形资产,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应转出。
& & 2-2、成果出售——应当缴纳营业税,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应转出。
& & 如果成果不注册登记的(非专利非专有的),则不属于研发活动,或属于特许使用费,作为增值税货物的附属技术出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不转出。
——结论:以上专家是理论砖家,统统是忽悠人士。
以上是您老观点?
同意,和生产没有关系研发个P啊,纯粹转让技术的企业,也不需要进项抵扣啊
我认为除非是研发成功立马对外转让要进项转出,否则都是可以抵扣的
赞同235同志!
成果自用——属于自有无形资产,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应转出----为什么需要转出?加大了成本,提高了售价,进而从销项税进行了补偿----
本帖最后由 longlong2012 于
13:07 编辑
赞成海大师。
目前来看主要争议在于形成自用的无形资产是否需要转出。同意海大湿的说法要区分是否需注册登记的。一般来讲将登记权利转让的都是营业税范畴,只转让使用权的则可能属增值税范畴。
举个简单例子如软件,所有权转让的缴纳营业税 ,除此之外如转让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公司购进的软件使用权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可以扣除。
各位可看看购进进行过权利登记的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吗?: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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