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求甘劳苏人社发 2011 268(2008)288号文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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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劳社发〔号
甘​劳​社​发​〔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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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
市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及市属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建筑、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覆盖面,根据《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甘政办发〔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98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建筑和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和煤矿采掘企业,从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按此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年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数确定。
二、建筑企业缴费比例为工程总投资的2‰。缴费时间为签定承包合同之日至开工之前,参保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依据年生产能力按年度核定,按月缴纳,标准为: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企业为2元/吨煤,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至100万吨企业为1.5元/吨煤,100万吨以上(含100万吨)企业为1元/吨煤。
四、自本通知规定的实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总工会
  甘人社通[2015]48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垒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有关行业、企业:
  日,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以下简称《意见》)。日,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又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就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大力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通过组织实施以矿山、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平安计划”专项扩
&根据国家规定,我省从1996年起试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至今已先后七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在实际操作中,各省基本上都是每年调整一次。我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承受力,2012年以前每两年调整一次;2012年后,根据省政府《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年)》的要求,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月6日,记者从甘肃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经甘肃省政府同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已于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340元/月;二类地区,320元/月;三类地区,300元/月。据悉,这是甘肃省第三次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公告限制,原甘政发[2000]10号文件停止执行。
1996年首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6年省政府以甘政发[号丈件,首次发布了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1、甘肃省的最低工资制度从1996年开始建立。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印发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号),提出了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要求,并要求最低工资制度从1995年元月1日执行。1995年,甘肃省劳动保障厅以甘劳发〔1995〕3号文件转发。1996年8月,全省出台了《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甘政发〔号),同时第一次发布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是一类地区(兰州市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固区;白银市的白银区、平川区;金昌市的金昌区;嘉峪关市180元/月,二类地区(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临夏、甘南自治州的临夏市、合作市160元/月,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范围以外的市、县)140元/月。
  2、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号)和《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甘政发〔号)最低工资标准应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而进行调整的规定要求
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要研究制订工作预案,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将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采取措施,各负其责,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从日起执行。2009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
已经2012年
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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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刘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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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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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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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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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
甘肃省四类地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划分明细如下:
  一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5元);二类地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元);三类地区:13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4.4元);四类地区: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9元)。
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
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
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
  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
  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张少辉在全省市县老干部局长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打印文章
张少辉在全省市县老干部局长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1931&&更新时间: 23:28:14&&文章录入:甘肃关工委&&责任编辑:甘肃关工委
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
不断提高老干部工作政策水平
(2011年11月26日)&
今天,很高兴能和全省市州、县区的各位同仁一起学习。在这里,我重点就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尤其是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和大家共同探讨交流。
党的老干部退休制度中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发〔1982〕13号《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这是党和国家对老干部工作最基本的政策原则。围绕这个基本原则,中央和省上出台了一系列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对此,老干部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这些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
一、熟练掌握老干部工作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老干部工作政策延续性强、原则性强,涉及面广、内容丰富。要充分落实好老干部的各项待遇,就必须打好政策理论基础。要做到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老干部信得过的老干部工作者,就必须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政策运用能力。沈跃跃同志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上指出:“老干部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抓好新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学习政策,不掌握政策,就没有办法做到让党委放心,让老干部满意。没有过硬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中就保障不了老干部的各项待遇落实,解决不好老干部提出的问题,更不能得到老干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所以,作为一名老干部工作者,熟练掌握和运用老干部政策是我们工作的必备条件。
老干部工作既要讲求原则,又要紧跟新形势的发展,以开拓创新的思路解决好新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老干部政策也面临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做好老干部工作,就要求我们在吃透原有老干部政策方针的同时,注意学习中央和省上的新政策、新举措,结合实际情况,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老干部工作。
二、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政策
1.老干部工作的确立及纲领性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78〕组通字40号)首次明确了老干部的范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一战时期或称土地革命时期,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二战时期或称红军时期,从―;抗日战争时期:从―。以为界,又分为抗战前期和抗战后期;解放战争时期:从―),肯定了他们的历史功绩和贡献,并指出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骨干力量。对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适当从优照顾。也明确了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明确了老干部的离休规定和安置办法,并对离休干部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界定离休干部为: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的要求。
《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文件,是党和国家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老干部工作者的必修课。其要点可以概括为“四个一”:一批久经锻炼的老干部;一个重大历史课题;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一条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高度概括地讲,老干部工作就是三件事:保证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另外,还要让他们切实“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离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
⑴、1978年4月17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成立了老干部局。中组部老干部局一成立,便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区党委组织部,地、市、县委组织部都建立相应的老干部管理机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1983年,中组部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大批老干部退下来老干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便于加强党委对于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各省、市、自治区的老干部工作机构,统称老干部局,列为省市区党委的部、局级机构,归口省市区党委组织部。”⑵、我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演变。1979年由原省委组织部三处改为老干部工作处,1980年10月又改为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局。1983年3月成立甘肃省老干部工作局,同年改为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是省委管理全省离休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正厅级建制。全省14个市州和86个县区也都相应设有老干部工作局。
三、老干部政治待遇方面的政策
老干部的命运是与党和国家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关心党的建设,关心国家大事,关心改革开放,对党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落实好老干部政治待遇,是老同志自尊、自律、自强和安度晚年的需要,也是我们在政治上关心老干部、尊重老干部的具体体现。
1.看文件、听报告和参加重要会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78〕组通字40号)中首次明确指出了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老干部因年龄和身体关系不担任实职性工作的时候,其原有的政治待遇不变。要按照规定,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节日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中指出: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央办公厅、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中指出: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邀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2.参加党组织生活和党支部建设
中央组织部《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组织生活的通知》(中组发〔1981〕17号)指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不仅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关心这些离休、退休党员同志的身体和生活,而且要特别注意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过好党的组织生活,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关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离休、退休党员仍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注意学习,继续保持革命精神,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下一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2006年,中组部针对离退休干部队伍的发展变化,认真总结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经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意见》着眼于新时期新阶段中央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新要求,从离退休干部党员队伍的人员结构、年龄状况、思想状况实际出发,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是当前指导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文件。《意见》还规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3.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中指出: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以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4.节日慰问老干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指出,在春节期间做好慰问老干部的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美德,有着重要意义。文件要求:(1)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2)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重点慰问那些已退居二、三线和正在养病治疗的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各级领导干部可以组成慰问组,到老干部家里、干休所、医院和疗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3)各级领导特别是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文件还规定,在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随着老干部工作的不断发展,现在每逢重大节日、老干部生病住院、家中有重大变故等时机,老干部部门都要组织慰问活动,并逐步形成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政治待遇方面的方针政策,省委老干部局印发了《甘肃省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甘老字〔2007〕30号),对老干部阅读文件、通报情况、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走访慰问、参观考察等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老干部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
老干部生活待遇可以概括为“衣、食、住、行、生、老、病、逝”八个字。
1.落实生活待遇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老干部工作的实际,我们在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时要坚持四条原则:一是略为从优的原则。这是一个管总的原则。对老干部生活待遇为何要略为从优?首先,是根据老干部的历史地位、历史功绩决定的;其次,略为从优原则考虑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符合科学发展观;再次,略为从优的原则,既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又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因此,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的需要。二是保底的原则。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规定:离休费(含政策性补贴)要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做到按规定实报实销,这是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最起码的要求。三是共享的原则,即老干部要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988年12月9日,中组部、人事部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提出的“社会财富共享”原则,提出:“对待离休干部,应作为我国革命历史形成的特殊问题,采取特殊政策处理”。并提出了解决离退休待遇问题须遵循的原则:“一是要使离退休人员不因物价上涨而使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使离退休人员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四是不攀比的原则。老干部生活待遇要保持区域内平衡,在政策上不随意开口子,在待遇上不搞攀比。作为我们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同志,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遵循以上四条原则,认真学习政策、既要充分体现对老干部的优待政策,又要保证政策执行不出原则性偏差,真正落实好老干部生活待遇,保证广大老干部安度晚年,颐养天年,益寿延年。
2.生活待遇方面的主要政策规定
2000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6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的通知,专门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我省又制定了《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省委办发〔2002〕33号),“三个机制”具体规定了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和操作办法,并要求各级财政同时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意见》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并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同级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对于企业改制破产的,要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各市县区可参照省委办发〔2005〕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老干部各项费用的预留,并解决好他们后续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在这方面,部分市县采取将企业离休干部交由当地老干部部门服务管理的办法值得推广。
(1)离退休费。离退休费是老干部生活最基本的保障。离退休费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老干部的生活质量。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该说,老干部的离退休费得到很大幅度的提高,较好地实现了老有所养。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工作做的是好的,没有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情况发生。除了财政保障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离休费都进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了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需要注意的是,要做到定期给老干部通报离退休费的变动情况,避免老干部因为对离退休费的调整存在疑问而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因企业改革等原因,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存在一定差距。国家和省上对此非常重视。1995年,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9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据此,我省从1995年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曾三次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
此后,由于企业离休人员的有些补贴,如菜篮子补贴在多次调整中需要企业自筹的部分落实不到位,致使他们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再次拉开。这个问题企业老同志反映比较强烈,也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尽量缩小差距。2006年7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精神,省上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养老金。同时,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行政机关离休人员待遇平衡工作,使企业离休人员与同职级行政机关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待遇保持一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参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中各地津贴补贴标准执行。企业离休人员参照其职级层次对应的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甘劳社发〔2007〕198号)。各市州也根据国家和省上政策进行了同步调整。2009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又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对此,省上有关部门下发文件(甘纪办发〔2009〕1号),提出了贯彻要求,整改后的津贴补贴职级标准自2009年1月1月起执行。2007年我省规范津补贴标准,此后的连续3年调整理顺时,已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人员津补贴调整做到同地区同职级同标准,现在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在离休费方面大体相当。
(2)医药费报销。看病就医是进入“双高期”老干部待遇保障非常重要的方面。可以这样说,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生活质量的高低。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是“按规定实报实销”。具体来讲就是:保证离休干部的住院渠道顺畅,门诊按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用药,确保离休干部合理的住院费、门诊费得到报销。目前,我省的医药费保障办法主要是:对门诊费实行定额包干和超支审核报销相结合,对住院费实行定点医院总额控制和超支部分财政补助的办法。省直单位参加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门诊费抗战时期每人每年4000元,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年3000元,超支审核报销;住院费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当年未住院,且门诊费未超出定额的,给予1000元的健康奖励。对此,各市县区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使离休干部医药费拖欠问题成为历史。但是,我们也了解到,个别地方的离休干部因大病重病医药费用过高,出现报销不及时,个人垫付过多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大家想办法解决好,不要让离休干部因为医药费问题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况。在老干部医药费报销方面,各地要把握好实报实销和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平时工作中注意老干部的身体状况,老干部因重大疾病住院时,要及时看望并积极沟通医患双方,避免因老干部对报销规定不了解而发生自付费用过高的问题。另外,省上出台的甘老字〔2008〕55号文件,对老红军遗孀医保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属企业和市(州)县(区)无固定收入红军遗孀比照一般离休干部待遇享受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3)健康体检。对于老干部的健康体检,原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省委省政府批转的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意见》都作了规定。文件要求各级领导要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切实加强老干部定期健康体检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坚持每年为老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
(4)老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目前,各个时期的离休干部都可享受护理费。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组通字〔2007〕20号、〔2008〕6号、48号文件精神,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分别享受每人每月800元、400元、200元的护理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享受600元的护理费。去年,我省出台政策,从2011年1月开始,为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分别提高200元护理费。最近,省委、省政府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的照顾和优待,考虑到离休干部普遍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将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从2011年1月开始,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1200元、1000元。对此,各市县区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5)老干部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及抚恤。根据省委发〔1992〕30号文件规定,老干部去世后,实行丧事简办的原则。应老干部本人生前要求,遗体和骨灰盒可覆盖党旗(组工信息〔1990〕第38期),但不得损毁党旗。省直机关老红军及副地级(不含享受医疗待遇)以上离休干部逝世后可在《甘肃日报》上刊登消息,省级干部不超过1000字,地级干部不超过300字。各地符合登报规定的逝世老干部的消息可在当地报纸刊登。在兰的副县级以上离休干部骨灰可安放在兰州烈士陵园领导干部骨灰堂,专业技术类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干部照此办理。(甘民优〔1982〕74号文件)
丧葬费标准:行政事业单位1200元(甘人事〔1999〕123号),企业4931元(甘人社通〔2011〕182号)。逝世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去世后,应由其子女负责安葬,并由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予以协助。为妥善处理安葬事宜,可由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负责发给安葬补助费200元(甘老字〔1985〕6号)。
抚恤金标准:根据甘民发〔2007〕39号、甘人发〔2008〕9号、甘老字〔2008〕55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标准发放。
(6)老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去世老干部生前3个月工资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企业参照执行)。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遗属,由生前单位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甘老字〔1987〕28号)。目前我省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红军时期的每人每月600元,抗战时期的每人每月5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每人每月400元(甘老字〔2008〕55号)。针对部分遗属反映生活困难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我们也正在与有关部门商定调整办法,预计明年初有望出台政策。
(7)其它政策性和非生产性福利。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它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在工资政策中涉及的以下几项需要特别说明:
交通费:目前执行的是甘老字〔2004〕13号文件制定的标准。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每人每月10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每人每月80元,科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元。但在2007年我省规范津补贴时,交通费已做为归并项目合并列入津补贴,不再单独计发。
年度生活补贴: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中央有关部门又对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了调整。将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也纳入了发放范围,红军时期、抗战前、后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又多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我省也以甘组通字〔2011〕20号文件进行了转发。(生活补贴应在年初发放,计算标准为上年度最后一月的基本离休费)。
取暖费: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放;企业离休干部的采暖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2008年作出规定,每人每个采暖期700元,在每年11月份随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甘劳社发〔2008〕239号)。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根据甘人事〔2002〕10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每人每年5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发放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标准目前执行的是甘老字〔2009〕37号文件的规定,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为每人每年200元。在这些专项经费的使用上,要做到账务明晰,透明公开,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公布给老干部。
(9)易地安置。易地安置作为一项老干部政策已执行多年,但随着社会发展,也开始出现一定的不适应性,现一般不再提倡办理。已办理了易地安置手续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均由原供给单位负责,于每年年初一次性拨付给接受地区或单位代为掌握使用,并做好安置管理服务工作。对外省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在我省的,各地也要尽职尽责地做好他们的服务管理工作。2008年,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甘老字〔2008〕69号),从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健全和完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全力解决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建立定期联系、重大节日慰问、定期通报、重大事项实地处理解决、特殊困难帮扶、沟通协调等六项制度;按时寄发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杜绝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现象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和当时与接收安置地的协议,按时拨付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管理费;切实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信访工作,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今年,省局组织人员,对我省安置在外省市区的老干部进行了走访慰问。从走访慰问的情况看,各地各单位对易地安置老干部服务管理普遍重视,都能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大服务管理工作力度,重视抓好各项待遇落实。老干部对我省老干部工作比较满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供给单位管理费缴纳不及时;门诊费标准偏低,医药费报销不及时;个别单位对所供给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重视不够,服务管理跟不上等问题。今年慰问后,对老干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已反馈给有关单位,希望大家按照《意见》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好老干部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10)离退休干部特殊困难帮扶机制。中央和省上对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的生活非常关心。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更加关注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单位的老同志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同志,为他们雪中送炭、排忧解难。根据中央领导和省委领导的要求,省委老干部局制定下发了《省委老干部局对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遗属)帮扶的暂行办法》。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建立了帮扶机制的县区要继续加大帮扶力度,需要完善的要抓紧时间完善帮扶机制,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在帮扶工作中,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另一方面也要锐意创新。帮扶工作不是简单的“发钱”两字,在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同时,更要开拓思路,想办法把帮扶资金用好用活,真正起到雪中送炭,助难济困的作用。各地区要充分发挥老干部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开展特困帮扶工作。在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基本完善,待遇全面落实的情况下,针对“双高期”老干部的现实需求,退休干部人数逐年增多等新情况,利用社区资源做好老干部工作,已成为老干部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老干部工作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在开展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时,要通过建立健全帮扶机制,切实解决辖区内有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及遗属的实际困难。同时,还要注意充分利用社区党建资源,满足老干部政治待遇的需要;利用社区医疗资源,满足老干部医疗保健的需要;利用社区服务资源,满足老干部关爱照料的需要;利用社区文化资源,满足老干部活动交流的需要;利用老干部人才资源,满足他们发挥作用的需要。
(11)老干部信访工作。老干部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进一步落实好老干部各项政策待遇,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各级老干部部门要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老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不断加大领导力度和督查督办力度,加强老干部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老干部动态的重要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解决。在接访过程中,对老干部要热情耐心,既把握政策,又充分考虑特事特办的原则。老干部的合理诉求,要积极主张、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决,不能敷衍应付、推诿扯皮,不能当面答应、过后无影,更不能随意把问题上交;老干部提出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也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避免出现反复上访和过激行为,真正做到老干部信访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衡量老干部工作做得怎么样,关键看政策水平是否到位。在座的各位都是基层老干部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带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和省上出台的各项老干部政策和措施,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服务本领。只有这样才能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广大老干部信得过的工作队伍,不断推进老干部工作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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