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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徐州市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体检通知
16:21:06&&&来源: &&& 点击: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通知,现将2014年全省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成绩最低合格线的划定通知如下:
A类职位总分16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
B类职位总分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
C类职位总分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其中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总分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农委森林警察)及监狱系统的考生,笔试成绩在最低合格线以上者,从高分到低分按该职位计划录用数5倍的比例进入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体检(时间、地点见附表)。
报考市级党政机关、除监狱系统外的垂直机关职位的考生,在省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者,根据报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该职位录用数3倍的比例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见附表)。
资格复审时,考生需提供的材料:
1、201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须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2、其他考生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职位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材料(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体检前必须提供)。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书、在徐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在徐州的户籍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子女不在父母身边的证明材料等;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4、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须出具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
5、省、市统一组织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市统一组织选派到村(社区)基层服务的人员,须出具市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所有考生携带报名时同一底版一寸照片一张。
考生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故缺席资格复审,视同自动弃权处理。如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复审的,可由他人代为审核,请代审人携带本人及报考人员身份证及资格复审相关材料代审。
请考生随时关注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xz.)发布的信息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咨询电话: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 9
市公务员局录用培训处 9
附件:附件1:
附件:附件2:
附件: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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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静]2014年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招聘178人公告(2)
18:07:47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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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采取专业化面试方式,由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按专业分类分批分期组织面试。
2、面试的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体检与考核
1、参加面试的人员由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面试前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报考国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考生,其身体条件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特殊要求的体检工作由招聘部门自行组织)。
2、在体检和面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因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在体检和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考察不合格情形参照《2013年下半年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考指南》执行。
体检和考核均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 rsj./ )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进编)等相关手续。
四、聘用及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待遇按我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聘用后二年内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聘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的人员责任自负。招考聘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 安 市 卫 生 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简章由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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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 事业单位招聘
2015年淮安工业园区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园区分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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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淮安工业园区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园区分院)
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淮安工业园区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园区分院)系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直属的事业单位,为公立非盈利性医院,位于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潘园路北侧,由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运营管理。医院按照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标准建设,一期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设置床位200张。为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经研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名(事业编制)。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1〕5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麻醉医生1名;
2、放射科医生1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且在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阶段所学专业要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
3、具有相应岗位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证书,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备正常履职要求的身体条件。
5、自愿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并签订合同。
6、服从组织安排。
7、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详见《2015年淮安工业园区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业园区分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或在籍学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本次招聘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凡符合招聘条件者限报一个岗位,报名者需持本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医师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二寸照片3张,于2015年3月2日-3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淮阴区北京西路6号)第四会议室(9号楼4楼)报名。如本人到现场报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者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报名者相关材料。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咨询电话:1。
由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缴纳笔试费100元/人。
已缴费报名人数需达《岗位表》规定的开考比例的倍数,不足相应倍数的则按比例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岗位被取消的应聘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改报时间为2015年3月5日(上午08:30-11:30),逾期未改报的视为放弃。
已缴费的人员于2015年3月6日(上午8:30-11:30)凭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凭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已缴费报名人员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科目为一门,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笔试内容为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笔试时间:2015年3月7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笔试具体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在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上公布。
(三)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在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应聘同岗位人员笔试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核减后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拟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并列的应聘者一同进入面试)。若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均确定为拟参加面试人选。
2、资格复审:由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面试人选应如实提供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对资格复审不合格或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的应聘者(含自动放弃),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应聘同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的应聘者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资格复审通过的面试人数不足核减后岗位计划招聘数3倍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入面试。经审核符合应聘条件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上公布,发给《面试通知书》。
3、面试方式:面试采用专业化面试方式,面试内容为应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报麻醉医生岗位人员需加试手术能力测试,手术能力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60%(成绩计算环节均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下同)。
4、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5、专业化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手术能力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与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以百分制合成总成绩。根据应聘同岗位人员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核减后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由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由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和《2014年下半年淮安市市属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考指南》执行。
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或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同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应聘同岗位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体检和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拟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如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其本人解决。逾期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而出现缺额的,在同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内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待遇按淮安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个人自主择业。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纪工委、监察室:0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
本公告由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 2015年2月3日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淮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价格信息网&&&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淮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淮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民办中小学: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淮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淮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淮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政府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有民营中小学的学历教育收费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代管性费用,应当遵循“自愿必需,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仅限于书本讲义、统一着装、定期体检、社会实践、实习材料和寄宿制学生的代办伙食、洗理服务、日常生活用品等项目,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民办中小学对学历教育者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含完中)的收费由市审核、批准。
&&& 民办中小学收取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初中生为1,小学生为0.7,高中为1.2)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和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住宿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现可以参照《淮安市中学住宿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等定级标准核定。
&&& 第七条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金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租用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公有产权房产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核。
(一)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用于学生的奖(助)学金支出等。师生比例和教辅人员配置比照财政部门对公办学校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业务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修缮费、校园绿化费和学生实习费等。购置的教学设备已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得以设备购置费项目直接计入成本;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主要指教学管理用房、仪器设备、电教设备等提取的折旧费。折旧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房屋、建筑物中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0年,混合结构35年,砖木结构20年;专用设备中的电教设备、文体设备、电子计算机5年,机电设备、印刷设备、医疗设备和演示测试仪器8年;一般设备中的交通设备10年,家具、办公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8年。折旧年限已满的固定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费。
&&& 第八条 住宿费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服务、管理人员工资和消耗性的水、电等开支,以及学生住宿用房、宿舍设备的折旧。
&&& 第九条
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当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预留的事业发展基金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奖(助)学金按学费收入的8%计提,并专款专用。
&&&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年)收取。
&&& 第十一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学校应当按规定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一)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二)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 (三)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 (四)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本学期(年)学费和住宿费。
&&& 第十三条
实行优质优价收费办法。建立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制度,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制定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类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并区别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拉开优质学校与普通学校的收费差距,以鼓励民办中小学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民办中小学应在收到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后,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收费许可证》中的项目、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通过设立永久性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等相关内容,以便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民办中小学的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中小学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当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六条 收费应当使用规定的财税票据。民办中小学收取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收取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性费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收费不开票据或打白条。
&&& 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的办法进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中小学应当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财政、物价、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主动接受监督。
民办中小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 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不得投资于非教育事业,也不得抽逃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中小学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条 在校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未经批准、公示的收费有权拒交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春季学期(年)开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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