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问题

浅议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励志成长-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浅议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作者:芦 铭)摘 要: 现有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对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 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文章从加快生育保险立法进程、提高覆盖面、调整生育保险政 策、加强管理服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等几个方面针对性地进行了阐述。关键词:生育保险 问题 对策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8)02-052-02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从国家和社 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 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 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几年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制度建设得到进一 步加强,对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立法层次低,覆盖面窄。《试行办法》由于立法层次低, 且还处在试行阶段,企业可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没有强制性。据了解,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 数仅为养老保险的1/4,医疗保险的1/3,工伤保险的1/2。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 展,《试行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的条款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存在矛盾,给企业执行和操作带来了困难。同时对违规或不执行的也没有制裁措施,面对 企业的违规显得束手无策。2. 统筹层次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生育 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尚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由于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低,使基金调剂能力差,起 不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3. 保障面狭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 象仅限于参保的女职工,即使男职工参保,但其配偶未参保,生育时也不能享受任何待遇。 在参保职工中只有极少数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甚至有些单位一年到头没有人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但还要按规定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由于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男职工有缴费义务,但待 遇享受时却排除在外,难以得到参保单位和职工的认可,导致人们对生育保险不重视,尤其 是对于女职工较少的行业不愿参保。4. 生育医疗费支付比例低。据了解,按目前医疗消费水平 比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不及实际费用的一半,除此之外一笔不小的费用则由 生育者自己负担。生育保险应主要解决职工在生育期间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但生 育保险基金承担的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及水平远不及基本医疗保险,加重了生育女职工的负 担。如在我市一般医院里,正常生产费用为1800元左右,而剖腹产则高达4000元以上,而生 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为:顺产1100元,助产1300元,剖腹产2100元。 5. 有些生育保险项目有名无实。规定的生育保险项目包括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据了解,有些地方实际 上只以生产时的顺产、难产为标准,回拨企业大致接近于接生费的部分费用,相当于生育津 贴等的费用实际还要由企业负担。因此,规定的一些生育保险项目实际是空的。加之医院存 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开“大处方”的现象,大大加重了生育女职工的负担,给生育保险 造成不良影响。6. 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政策宣传和认识上的问 题,没有造成有力的声势和社会舆论,一些企业参加生育保险态度不积极,生育保险基金收 缴困难。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1.加快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建设步伐,是生育保 险顺利实施的保证。我国生育保险改革已经经历了10多个年头,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并 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生 育保险做到有法可依,不断充实完善和健康发展。2.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覆盖范围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试 行办 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国有企业已婚女职工,随着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国 有企业人员大幅调整,且基本过了生育期,生育保险对象和保障重点发生了极大变化,应尽 可能将所有用人单位都纳入到保险范围之中,重点解决非公有制、混合所有制、个体私营企 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3.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扩大享受待遇范围。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生育保险政策已愈来愈 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1) 生育保险应体现公平原则,即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与依法 享受待遇的权利应当基本对等。对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因无工作未参保的,当其配偶生育时 ,男职工应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对做节育手术的男性,也应给予一定的生育补贴和待 遇,男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在生育保险中得到体现。这在我国部分省市进行了 有益的尝试,体现了生育保险的公平原则,促进更多的男性承担家庭的责任和节育的责任。(2)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向产前、产后倾斜。人们一般都比较关 注生育这个环节,其实产前、产后的医疗保健水平,对产妇、婴儿是非常重要的。生育保险 应通过政策倾斜,加大产前检查保健和产后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保障生育职工在这特殊时 期的医疗保健水平和基本生活。(3)制定相关政策,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以开展对参保职工特别是 已育男女职工的生育生殖保健,把预防保健转向生育前后,提高参保职工的健康水平。4.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手段落 后,是制约生育保险发展的瓶颈。应积极探索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模式、服务手段和运行机 制,方便参保单位和生育职工,减轻单位负担,有效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5.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减轻企业负担 出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基金的收缴、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和测算,调整收缴比例,扭转基金提取比例高、结余过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现状,真正 为企业排忧解难。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生育保险的认识,使生育保险得到 社会各界的普遍关心和支持。(作者单位:太钢人力资源部 山西太原 030000)(责编:贾伟)欢迎您转载分享:热门励志成长好评励志成长有关于社保生育险的问题。_百度宝宝知道&&用户名:&&密码:&&
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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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以及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费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随同其他社会保险一并进行。
  四、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
  (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五、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或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六、不同类别的人员是否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所不同?
  是的,缴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所不同。具体为:
  (一)参保在职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二)参保在职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参保在职女职工”标准的一半,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四)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
  七、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妊娠和住院分娩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为: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三)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用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八、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退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九、生育津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可合并计算。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十、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
  十一、特殊人群的待遇如何保障?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补偿标准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一致。
  (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兑现?
  主要通过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和零星报销的方式兑现生育保险待遇。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在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补助以及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十三、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目前已确定的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49家单位,今后新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登录“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网站(网址:http://www./index.html)查询。
  十四、生育保险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生育医疗的特点,将其中和生育相关的、目前分类为丙类的部分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乙类药品和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均定为0。
  十五、哪些人员需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需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女职工(含失业女职工)在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在职男职工在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哪些人员可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可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女职工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急诊、抢救等)或者在异地(如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七、如何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分娩住院时,持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和医保卡(市民卡)到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限本人)持医保卡(市民卡)到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中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超规定范围和超限额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
  十八、如何零星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零星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均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填写《常州市市本级职工生育人员花名册》或《常州市市本级职工计划生育人员花名册》,还须提供的具体材料为:
  (一)生育相关费用:
  1、女职工分娩:
  (1)在本地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生育女职工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
  (2)在外地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比上述“在本地生育”所需申报材料多三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卡(市民卡)、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生育的证明。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1)在本地实施手术: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报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二胎提供二胎准生证)、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办理。
  (2)在外地实施手术: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报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比上述“在本地实施手术”所需申报材料多三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卡(市民卡)、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3、职工未就业配偶:
  (1)在本地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女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村(居)委会未就业证明及男职工单位未就业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社保或新农合参保证明、《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男职工医保卡(市民卡)办理。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二胎提供二胎准生证)、门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女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村(居)委会未就业证明及男职工单位未就业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社保或新农合参保证明、男职工医保卡(市民卡)办理。
  (2)在外地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比上述“在本地生育”所需申报材料多一项: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回原籍生育的证明。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比上述“在本地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所需申报材料多一项: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回原籍生育的证明。
  4、失业女职工:
  (1)在本地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需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失业女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及代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报一次性营养补助费,需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二胎提供二胎准生证)、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保卡(市民卡)、失业女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及代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2)在外地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比上述“在本地生育”所需申报材料多三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市民卡)。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妊娠满7个月引产报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比上述“在本地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所需申报材料多一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携带《出生证明》及《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相关费用:
  1、女职工已生育后的流、引产及实施其它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计划生育手术):
  (1)在本地实施手术:报销计划生育津贴,由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办理。
  (2)在外地实施手术:报销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津贴,比上述“在本地实施手术”所需申报材料多三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卡(市民卡)、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如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如欠缴保险费的,如在欠费之月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补缴后生育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仍未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但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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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产假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2)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3)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  十二、计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计生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3)结扎输卵管的,21天。(4)结扎输精管的,7天。  十三、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十四、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  十五、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计算。  十六、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生育津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给参保职工。  十七、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十八、参保职工在独生子女假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期间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十九、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十、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二十一、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十二、退休人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享受本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十三、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十四、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后可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但享受孕产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2次。  二十五、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答:不能。  二十六、哪些医疗费用是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不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费用。(2)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3)因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4)境外(含港澳台)的生育医疗费用。(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十七、哪些医疗机构可以成为生育协议机构?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生育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1)具备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2)具备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具有计划生育专业诊疗科目。(3)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十八、参保职工市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需要在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吗?  答:需要,参保职工市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协议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如果参保职工不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将按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标准的50%作为限额据实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二十九、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答: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产前检查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三十、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费用结算。  三十一、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将按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标准的50%作为限额据实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三十二、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答: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就医手续,但在就医时应选择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市内生育协议机构的标准作为限额据实支付。  三十三、参保职工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职工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协议机构按照定额的方式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生育协议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三十四、参保职工的哪些费用需要拿到前台报销?  答: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2)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未能实现结算。  三十五、参保职工到前台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5)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三十六、参保职工到前台报销计生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三十七、参保职工到前台报销计生费用,需不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答:不需要。  三十八、参保职工到前台申请产假津贴,需不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生育政策的证明?  答:需要。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申领产假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5)与产假相关的其他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应提供生育津贴垫付凭证。  三十九、参保职工到前台申请计生津贴,需不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生育政策的证明?  答:不需要。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申领计生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应提供生育津贴垫付凭证。  四十、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待遇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5)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6)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7)其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8)其配偶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未享有生育保障的证明。  四十一、生育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生育保险待遇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四十二、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时间是日。用人单位应自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十三、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时已生育,或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自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原规定标准享受待遇。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分娩前未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其产前检查待遇可按市内确定的结算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四十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十五、怎样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生育保险,2、生育时当月及上月均参保缴费,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1年以下,可按规定享受30%生育保险待遇。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1年及以上,可按规定享受100%生育保险待遇。  四十六、参保人应到什么样的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答:参保人应到具备服务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四十七、参保职工在市内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采用联网结算方式,具体如何办理?  答:1.参保职工生育后,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洛阳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洛阳市计划生育证明》)进行住院登记,出院结算时参保职工须现金支付实际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于15个工作日后划入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  2.参保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就医,结算时须自行现金支付实际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于15个工作日后划入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金融存折。  四十八、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须提供什么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  答:参保职工在市外生育后到社保部门报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洛阳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洛阳市计划生育证明》)。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提供死亡的证明)或户口簿。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4.诊断证明原件。  5.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住院收据原件(异地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诊断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  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  参保职工在市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3.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据原件。  4.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  四十九、生育待遇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两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给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如下:  1.生育医疗费:  (1)顺产4350元。  (2)难产5340元。  (3)剖腹产732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五十、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实行定额给付。具体如下: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2.皮下埋植术300元  3.流产术600元(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标准支付)  4.引产术2380元(其中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标准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600元  6.输卵管结扎术990元  7.输精管复通术2980元  8.输卵管复通术3570元  五十一、何种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超过18个月才来申领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的(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起算)。  2.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  3.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二、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是否应该继续参加生育保险?  答: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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