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但是单位部门的章是椭圆的。还有劳资部门的章是劳动用工章我山西长治的

我想办一张信用卡,单位不给盖公章,用工牌办的招行的又没审批下来,我十分急啊,怎么就能办下信用卡呢?_百度知道
我想办一张信用卡,单位不给盖公章,用工牌办的招行的又没审批下来,我十分急啊,怎么就能办下信用卡呢?
貌似工商银行的不用证明,不过额度超低,可以考虑先办一张,再用这张来做证明办其他的。中国银行的好像有社保证明就行。这是我两年前办时的资信,现在不知道了。前两天在网上申请了张中信淘宝卡,什么资料也没有上传,两天就批下来了……不过我现在已经有五间银行八张信用卡了,在淘宝的帐户也是VIP了,估计他们能查到资料。不过各银行的规矩好像各城市不同,不知道你在哪里,这个说不太准。 回复楼下:我是没有工作的,社保在中行扣,申请信用卡时在该行的存款只有几千元。办工商银行信用卡时,单位当真就填了无。办农行、广发、光大信用卡时填了朋友的单位,广发打电话去核实后批了,农行连电话都没有打就批了,光大却是派人上门核实,结果朋友招架不住,没办下来。 补充:在路边摆摊叫你办卡有礼物送的,会比你自己去银行申请的容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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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用卡的申请无需保证金,无需担保人,申请最主要的条件是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申请信用卡时,您需填写申请书并附上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工作证明,当然如果您能提供其它的财力证明,将更有助于我们对您个人情况的了解以及信用额度的判断。申请所须的文件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文件,当然如果您能提供其他文件中的财力证明,对您的申请更为有利。工作证明可以是您的工作证复印件;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复印件;职称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财力证明可以是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自有房产证复印件;自有汽车行驶证复印件;银行定期存单等能证明您财力水平的资料。
不行的,我原来盖的是财务章都不行,必须要盖公司公章呢。如果你在招行开了一卡通,里面有一些钱,可能会方便些。
楼上 工行办信用卡要求超级严的啊OTZ楼主如果只有工牌 那只能避开四大行(就是建行 工行 农行 中国银行) 去那些商业银行办理 比如中信 华夏 广发之类之类的 这种银行都在努力增加业务 你去办卡他们求之不得呢 有工牌就够了 或者你也可以提供一下收入证明 有工资条的直接拿上 是银行打款发工资的直接把银行帐户记录打出来 作为自己的收入证明
办卡注意1、你单位性质尽量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教师医生,或者上市公司2、最好是女性客户(要不是也没办法)3、最好是已婚(这个可以适当做假,年龄太小就别尝试了)4、供养人数(85年前出生的,不管有没有小孩,写个1也没关系)5、籍贯:最好是本地户籍6、入住年月:越长越好7、单位电话:如果单位性质好的话最好,单位性质一般的,一定要确保你的单位电话的性质不能为私人电话,否则直接PASS8、行业类别:服务,娱乐,投资,担保直接PASS,以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职业也是直接PASS(比如未签约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安利的初级营销人员等)杂技演员,潜水员,体操运动员等高风险职业的评分也很低9、工作年限:别太短,可以适当写长点,但是也别太长,看你身份证上是80后,怎么也不可能工作15年的!10、年收入:不能低于24000,否则直接PASS,也别太高,超过50000,万一要提供额外的财力证明,麻烦的是你自己!11、联系人:留同事最好,实在不行留直系亲属,尽量别留什么同学或者朋友.12、收卡地址:尽量选择单位地址,家庭地址是要影响评分的13、用学历办青年卡的,最好是本科,函授的都行,大专学历的话,最好别是什么XX地方的XX职业技术学院14、房贷办卡的,虽然没有规定一定要在房贷办理一定时间后才可以申请信用卡,但是最好等3个月,不然人行不一定有你的房贷信息15、以卡办卡的,最好选择交易次数较多,且没有不良记录的他行信用卡,使用时间自然要超过6个月,越长越好,以卡办卡的银行尽量选择4大银行16、虽然名片也可以作为工作证明,但是单位盖章是最具有效力的,实在盖不了,上胸牌或工作证,名片是万不得已的办法
希望能帮到你
你如果有其他银行的信用卡的话可以直接办理,如果没有,可以提供收入证明,房产证,等资产证明就可以的。
那也需要证明呀,主要是公司不给盖章么,工牌不行
继续申请,是不需要单位盖公章的,有身份证,工牌就可以了。
从网上申请 不到柜台
那也需要证明呀,主要是公司不给盖章么,工牌不行
盖公章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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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作者:赵川&&来源:《经济法》&&发布: 2:33:14&&浏览:1597次
  [摘要]& 用人单位为了谋取更大利益,非法用工,侵犯劳动者的权益。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常见的使用童工,未经备案登记招用员工,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等都属于非法用工。依法打击非法用工,是我国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要加强就非法用工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需要政府要加大对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力度,使用人单位不敢侵犯劳动者权益,以保障劳动者者的人身权益,规范劳动市场。
  [关键词]& 非法用工;加强执法力度;立法完善
  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消费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劳动。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相结合为前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其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常见的使用童工,未经备案登记招用员工,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等都属于非法用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用工”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二个时间段);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区分用工单位是“非法用工”还是“合法用工”,关键是要看用工主体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否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成立“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了许多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形势下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里面就明文规定了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5.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在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常常受到较为普遍和严重的侵害。这种现象在一些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和由乡镇级改制过来的企业更为突出。
  为此,有必要对于非法用工的现状进行思考研究。
  一、保护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权益的法理基础探究
  关于劳动权的至上性问题,在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利益之间也有一致的利益——生产效率,各自利益的实现都以生产效率为基础,只有在承认各自不同的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协商、协调才能达到最大利益。只是人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是拥有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会轻易去为陌生人做出任何行为,除非想得到某种利益的回报,而且这种是相互的。而现实中,部分资本所有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非法用工途径,只不过是由于用人单位“短视”的追求眼前短小的利益。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到: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所支配的,并且甚至是当他们把关切扩展到自身以外时,也不会扩展到很远.人类总是及其爱取眼前的利益,而舍去辽远的利益的;而且他们也不容易担心一种辽远的灾祸,而抵拒他们所可以立即享受的任何利益的诱惑。从这个角度去讲,资本家的自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会去考虑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利益,将自身利益最大化。正是如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法劳动者利益是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职责。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机制的形成于运作做出了贡献的人,尽管他们是非法用工的劳动关系,但是作用或者从客观意义上将跟正常用工是一样的,所以他们理应在这些成就与发展中直接或间接地分一杯羹,分享经济所带来的福利。
  劳动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是法律对于利益的分配,劳动权的确定应当能够实现正义的理念,特别是关于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利益保护,既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又能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和谐发展。与权利主体的劳动权相冲突的主要是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法律确定劳动权的内涵和外延时,必然要限制资本所有者的既得利益,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法定假期、不得就业歧视等保障了劳动权主体的利益,且限制了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主要由市场配置,在劳动力市场中由雇佣双方根据契约结成劳动关系。劳动力必须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社会财富,而劳动力的所有者在生产资料所有者面前无疑是处于劣势。[ 1 ]“法律所旨在防阻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施以的那种伤害,并不是所有伤害,而是那种致使法律规定为合法的预期落空的伤害。唯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使不得损害他人成为一项对那些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规则。因此,能够为每个人所提供大保障,并不是却是他在追求自己的目标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而只是确使他在这个过程中不会收到其他人的经由运用某些他特定手段而施以的那种干涉。” [ 2 ]这就是劳动法的制定初衷之一,为特定公民特别是确立权利,无法有效表达,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从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出发,对这类群里的利益进行专门确定。
  而在非法劳动中,用人单位随意地侵犯劳动者利益,实际上是反映了侵权者对国家法律的蔑视。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法律所具有的保护功能应该在这里起到更大的作用,为其提供多方位的表达途径,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非法用工中,虽然用人单位大多数是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的产生,可源于口头推定,即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保护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利益是必要。
  在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建设与沟通过程中,政府的积极主动是必要的,尤其应当对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提供更多的表达途径,毕竟当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利益与社会企业或者当权者利益冲突时,弱势方的抗议成本会很高;而且无论是已经失去工作的那些非法用工劳动者还是继续在工作中的非法用工中劳动者,这些社会成员的时间大部门用于找工作或者选择被迫继续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政府对话、沟通。所以政府应主动引导他们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冲突,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非法用工的表现
  根据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用工的种类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用人单位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就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非法用工。这种占了非法用工中大部分情形,前些年山西“黑砖窑”事件就震动了全国,震惊了人心,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无不震到惊。这种几乎遍布全省的黑砖窑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胆大妄为,无证经营、违法生产、非法用工,拐骗、打骂、体罚、虐待工人,甚至造成民工死亡的恶性后果的非法用工事件,竟然非法存在于官方眼皮底下超过10 年,在媒体揭发之后,才引起重视。(二)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大量未成年人辍学之后,被迫去打工维持家庭生活,许多的未成年人也为之隐瞒年龄,用人单位这利用这点来欺压童工,而未成年人更是不敢去反抗跟投诉,这也助长了非法用人单位的气焰。(三)私人包工头私自招用民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拆建跟土建应该承担给有拆建、承建资格的施工单位。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某些企业往往采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一项短期工作或者某一个环节的项目发包给私人包工组织,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这也为非法用工提供了了机会,这种非法用工主体则利用社会上剩余劳动力来为其服务。(四)在一些企业中,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五)用人单位招用在职职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如某些企业规定了不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而用人单位却故意招用。
  三、非法用工现象背后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劳动力总量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保持过剩状态, 就业压力极大,市场上劳动力总量庞大, 总体上供大于求仍然是供需关系的基本面。虽然这次春节后像珠三角地区出现企业用工荒的现象,但这也只是昙花一现。”加上每年的大量应届毕业生,就业市场形势越发严峻。大学生可能会去做高中跟中专的活,而中专则会往更下层次去选择职业等非正常就业,进而使得低学历、低素质的农民工被排挤出正常的劳动力市场。此外, 各地方政府跟劳动行政部门为了缓和或解决城市失业问题, 用各种手段限制外来农民劳动力流入, 将农民工挤出城市就业市场。同时随着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对劳动力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 一些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农民工被淘汰,导致部分农村劳动力进入非法用工渠道。农民工的供给大、素质低, 再加上低端职业领域劳动力的供大于求,让大部分非法用工者有机可乘,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成为大部分非法用工中的受害者。还有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敢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由于劳动合同特殊性,即他需要劳动者长期的持续的在特定的劳动岗位上进行工作,再加上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在经济力量方面的弱势地位,往往容易产生为保住工作而忍声吞气的做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消极的不去需求保护,自己觉得处于弱势地位,只有忍着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就算是去维权,现实中维权成本过高,时间过长,程序过于繁琐,这也是大部分非法用工中的受害劳动者选择沉默的原因之一。
  用人单位则是从利用非法用工的廉价劳动力来减低自己的成本去赚取利润,如在非法用工中的第一种情形,非法的经济组织如作坊式的小工厂、小矿山、小煤窑、小砖厂等。这些非正规经济组织往往都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既无资本优势又无技术优势, 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 通常采用低成本战略。由于企业的原材料、管理费用等其他成本降幅有限, 因此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 农民工的劳动力成本是其压缩成本的主要筹码跟办法,非法用工,直接使用劳动者,连合同都没出现过,最后的工资更是主观恶意决定多少。许多企业甚至使用“价廉物美”的童工。
  非法用工中违法成本较低,往往低于守法成本。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最后被法律追究责任,要么受民法,劳动法或者行政法处罚,这些违法成本相对于在较大利润面前则显得那么无力(除了特定一些行为会触犯刑法犯罪)。而从执法环境上看,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也是导致非法用工的外在因素。目前主要存在劳动保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缺乏强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难以形成具有法律震慑力的综合执法效应。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效率,监管不力,为了保护投资方,对企业主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直接视而不见, 同时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上迁就用人单位多, 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保护。对于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并不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实际上是劳动法律的实施不到位,缺乏理应具有的法律震撼与预防作用。有些行政人员不依法公正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更肆无忌惮的非法用工。
  用人单位往往以不缺劳动力来威胁劳动者,恶意不签劳动合同,或在在劳动合同中设定各种不合理条框、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逃避欠缴社会保险费,超负荷加班加点、不提供安全设施和卫生防护条件、随意搜身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我们知道由于各种因素,许多未能继续升学走向社会打工的未成年人,不得不打工维持生活,用人单位则贪图其工资报酬低,便于使唤跟管理故意违法使用童工。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这种现象已经出现在许多企业中。
  在我国有着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协会,这些群众组织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该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像有些社会群体则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比如农民工。像这一类群体,他们往往是大部分非法用工中的受害者,在现实的非法用工中遭受权益损害时,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最后能有某些人伸出援手也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是权益诉求无法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致使其权利不断受到伤害。
  总体上讲,非法用工中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成因因素主要包括市场经济的不发达性、商品市场的不规范性、追求利润的贪婪性、刑事立法上的滞后性、刑事司法的不力性、行政执法的不严性以及理论研究的欠缺性等。
  四、对于非法用工现象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为保护非法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和惩治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非法用工现象的对策
  非法用工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在实践中冶发现侵害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权益有很多,统筹兼顾用人单位和非法用工中劳动者双方利益,立法应当向非法用工中劳动者倾斜,注意维护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我国日开始实施《非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虽然条例和办法都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职工可以按照工伤待遇享受一次行赔偿,但是由于程序上的缺失,使得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如当劳动者向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机关会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应该为依法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因此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受理。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的制度,这也让非法用工中受害劳动者无法诉讼到法院。就算诉讼到法院,由于被告用人单位身份的取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也导致非法用工中受害人没有办法立案。此外,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这种在没有明确制裁手段的情况下,所谓的劳动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效力就会显得太无力和苍白了,丧失了法律所应具有的震撼威胁力。《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伤残职工与单位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办法》是针对非法用工伤残职工的保护,但是对于一些没有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权益损害时,对于法律的引用也就出现难题。
  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用工的规定有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以及可能涉及诈骗而引用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然而,有些非法用工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找不到应有的处罚。还有在非法用工中,用人单位会非法占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更别说不为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缴纳养老和待业保障基金。
  (二)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现实社会中的许多非法用工,既有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也有非法用工中劳动者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正是由于用人单位跟劳动者都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人们才对非法用工中用人单位非法行为往往采取容忍的态度。因此,作为矫治和预防非法用工行为的首要措施,就是利用广大社会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法律知识,广播,电视和报纸杂志有层次的普及,形成压力让企业负责人不敢轻易触犯法律。在企业的员工手册里增添法律知识专栏,专栏讲解非法用工的救济途径。而对于即将进入社会的求职者,可以组织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准劳动者们在就业前即具备劳动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对于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则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去为他们宣传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如在社区或者小区的公告栏重点进行关于非法劳动的知识宣传,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去普及。及时发现自己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处于法律保护之下,若发现用人单位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可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寻求保护。
  (三)加强行政部门的监察,加大职能部门的监督
  这些年来的各种非法用工事件发生后,经有关职能部门查明后几乎都是用人单位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劳动法规所致,尽管事后对相关人进行了制裁,但是对于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却都是难以挽回的伤害和损失。怎样将劳动生产安全法律落实避免非法用工的出现,才是关键问题。国家有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等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各级职能部门为了落实上诉法律,应该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力度。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劳动者和相关人员,对用人单位危险性或者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作环境进行专项技术性的检查。取缔非法职介所和非法用工场所,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并利用媒体进行通报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而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方便的举报投诉机制,途径包括电话、信邮件以及网络手段。
  对于非法雇佣童工、强迫劳动等等非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增大其违法成本。司法部门使用司法资源督促案件的执行,对于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故意拖延不履行的行为,司法机关向被执行人说服法律后果,并最后可用强制手段执行。
  (四)发挥其他行政部门杜绝非法用工的作用
  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杜绝非法用工,这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必须齐抓共管,以此建立起“一体执法”的联动机制。除了劳动行政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像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应该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治理非法用工行为。外经贸部门针对外资企业的特点,严格执行外资审批的相关规定,严防利用高报进口料件价格实行资金转移,造成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工商部门则应将企业是否依法用工、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最终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用工的,应不予年检,并责令正;同时应将企业是否依法用工、参保作为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一项硬指标加以考评。最后,建议税务部门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人数与工资税前列支挂钩制度,让依法用工的企业得到实惠,从而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五)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独立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我国的公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能够在使劳动者的维权中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只是在当前的各种企业中,面对目前企业违法用工多,许多尚未建立起工业组织,起不到监督作用。政府应当督促其尽快建立其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其维护职工利益、监督企业的作用。区域管辖基层工会组织,该组织推进和落实属于其管理的工会民主选举的程序,逐步取得工人的信任,最后由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会代表来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交涉,落实《工会法》中保障工会代表的权益。这种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具有区域管辖的作用,这个不同于以往的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赋予其对于管辖区域的非法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有效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通过这种方法,很多劳资之间的矛盾就可以通过这种区域性的“内部”机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得非法用工中的劳动者所应该拥有的权益得到落实,减少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促成劳资双方和谐谈判机制良性发展。如发现企业出现非法用工情形,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联系有关部门举报。特别对于未经登记的外籍员工的录用和非法使用童工这两种情形的监督。
  此外,我国的仲裁机构虽说应是中立的机构,但其建立在劳动行政部门之下,不免有受干预之嫌。对应的应建立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于非法用工中的纠纷,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度,保持仲裁的公正和独立,并公开仲裁裁决,以起到教育社会的作用,为下次仲裁提供借鉴。应强化劳动仲裁的最终效力,除非在仲裁过程中出现重大程序问题和证据不足不规范的情形,法院应该尊重劳动仲裁的最终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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