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用交车辆汽车购置税税是什么?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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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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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决定机构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之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申请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供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车辆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8、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9、不属于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免检车型的机动车,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12、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上述所有复印件均需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办理程序
  一、一般性程序
  1、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除海关进口的机动车或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免检机动车外,都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检测站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照相;
  3、查验机动车辆,出具《查验凭证》;
  4、受理注册登记;出具《受理凭证》;
  5、通过“十选一”拍号方式或“自编自选”方式确定机动车牌照号码;
  6、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注:身份证明是指下列文件: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二、具体业务类型及办事程序
  (一)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
  1、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
  1、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登记审核岗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
  (1)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的,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货物进口证明书》右下角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左上角打孔,并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录入登记信息。
  (2)属于海关签发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摩托车,“一批一证”的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或者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审查进口凭证。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进口凭证右下角打孔,录入登记信息。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3、进口凭证打孔后,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警车注册登记
  1、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查验岗还应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警车号牌审批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
  (7)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8)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1、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查验岗还应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查验岗还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
  (7)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需补齐、补正的,许可期限从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时开始计算。
  收费情况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行政性收费),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含托架):
    (1)汽车反光号牌 每副 100元 ,补发号牌100元/副 ;
    (2)摩托车反光号牌 每副 70 元,补发号牌70元/副 ;
    (3)挂车反光号牌 每副 50元,补发号牌50元/副 ;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 每副 40元,不反光号牌每幅25元.补发号牌40元/副;
    (5)临时号牌(纸质) 每证 5 元,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号牌5元/副;
    (6)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 1 元;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行政性收费): 每证 15元(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15元/证。
    3、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性收费): 每证 10元, 补发证10元/证 。
    4、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行政性收费): 每车?次 100 元。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事业性收费):未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次检验含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5元,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收取。超过规定检验时间尚未满一个检验周期检验的,按同类机动车检验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超过一个检验周期以上的,在第一次检验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同类机动车周期检验次数累加收费额。超期检验的车辆,只能由交警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证时收取超期检验费。
    (1)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联合收割机)上线检验 每车?次 100 元, 机动车安全技术人工检验收费减半收取。属于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规定免检的新机动车上户,只进行新车上户人工检验(包括变更、转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它机动车辆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得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每次按第一次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流动检测120元/车次)
    (2)摩托车上线检验, 每车?次 50元 ,新车上户减半收取 。
    6、机动车其他证书费(行政性收费), 按每证收取:     
    (1)禁区通行证 :5 元;       
    (2)特种车辆使用证 :5 元。         
    7、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事业性):每车?次 10元(含复印、打印费)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或073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办公地址: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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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自用国产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7-1]张某日,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厂牌型号为桑塔纳330K8B LOL TD2的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车价款106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元,代收保险费352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35元,车辆装饰费250元。支付的各项价费均由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
  (1)计税价格=(0+352+)÷(1+17%)=92980.34(元)
  (2)应纳税额=%=9298.03(元)  
以上是教材中的例题。对此,我有不同看法,提出来请大家讨论:
一、车行代收的临时牌照费、保险费是否纳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从以上二个均为有效的文件看,看上去互相矛盾,但从其时间排序看,我们应理解我们的税局大人们忙着收钱,还来不及考虑这么细的地方,所以,正确的理解首先是肯定代收之保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用交增值税;那么要不要交营业税呢?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里只排除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所以,原先指望增值税起作用的地方不征了,营业税就要收回来征了。推断是要征营业税。而车购税在其管理办法中对价外费用没有任何排除事项,所以推断,除购车税条例中排除的增值税外,对价外费用(排除其中增值税部分)统征车购税。二、上题计税价格确认问题这样按政策来,上题中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及代收保险费352应按服务业-其它代理征营业税,购买工具配件2035征增值税,车辆装饰250系混合销售征增值税,这样,车购税的计税价格应为(5) ÷1.17+(150+352) ÷1.05三、本题的感悟各种税收之间条文跟不上,有脱节。其实我非常认同增值税将代办车购税及牌照费剔除出来,因为一个是税局自身的完税发票,一个是公安系统出具的规范的具有普遍性质的收费凭证,其效力并不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指的费用凭证效力差,而且俱是上交政府。根本不存在税基流失问题。而将代收保险费剔除,显然是转交营业税处理。在这点上,营业税没有跟上来,其理应基于同样的考虑将代办车购税及牌照费剔除,如果车行只是将规定收的款项代收,将票证转交购车人,从中也未赚取手续费。即使要征也应是其赚取的差价部份。而不能全额征。这是代理的本义吧。基于同理,车购税更没有理由以10%的税率对以上代办保险、牌照费、车购税的行为再来一次全额征税。古言云,苛政猛于虎。现看来是苛税猛于虎也。小小一辆车装不下这么多老虎,加上消费税,以及车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七只老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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