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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农村信用社如何开展与担保公司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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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农村信用社如何开展与担保公司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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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唐军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迅猛发展,既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降低了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了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松懈、资本金不实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给银行,加之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不严格执行制度,导致农村信用社贷款被骗或违规放贷等问题,给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带来了重大风险隐患。笔者通过对某农村社用社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情况的调查,发现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析。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前不久,某省一家担保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了严重的信用影响和经济损失,同时,在温州、福建、河南等地担保业陆续爆出挤兑事件,出于担心资金链断裂危机危及银行业,银行也金融机构开始谨慎的与担保公司合作,也给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敲响了警钟。
一、正确认识银担合作产生的积极效果
我国的信用担保业起步虽然较晚,但从1992年至今也有超过20多年的时间。自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各种股份结构的信用担保公司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既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了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以某省农村信用社为例,至2013年上半年,该省农村信用社已开展了业务合作的担保公司226家。在已合作的担保公司中,已纳入《名单》内的担保公司169家,占74.78%;过去已开展业务,但未审核准入的57家,占25.22%。226家担保公司在全省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账户余额超过21亿元,缴存担保保证金超过37亿元,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近1.6亿元,在保余额超过259亿元,占辖属全部贷款余额的8.2%,其中不良贷款率为1.34%。
上述数据不难看出,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所产生的效果是明显的,实现了政、企、银三方共赢的积极作用。
(一)贯彻了政府的调控意图。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重点支持科技型、就业型、农副产品及出口创汇型等中小微企业,与农村信用社一起有效助推了地方经济发展。
(二)分摊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过去,农村信用社在担保贷款的选择上,除了传统的抵押、质押贷款外,过多地采取第三方企业法人保证形式,如联保、互保等,由于企业信用缺失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三)开辟了农村信用社支持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农村信用社务范围复杂、涉及的内容多,与专业的担保机构比较,在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的小额担保方面,并不具有优势或高效率,而担保机构恰恰弥补了农村信用社的这些不足。
二、积极明辩银担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看到银担合作产生的积极效果的同时,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给农村信用社,加之有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
(一)经营管理不善,运作不规范,降低了担保行业整体信用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
1. 担保实力先天性“贫血”。调查显示,县域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公司占比较高,5000万元以上的相对较少。从实际担保业务来看,注册资金上亿元以上的公司基本做小企业授信担保业务,很少从事个贷业务的担保,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普遍认同度低,注册资金越低担保放大的倍数越低,平均不到5倍,一般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同时,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一级,由于缺乏持续监督,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存在资本抽逃或挪用现象,严重削弱其担保能力。许多担保公司只能是小打小闹,难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更有甚者,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环节的不规范,一些担保公司投机钻营,虚假注资、虚构业绩、抽逃资本金,形成实际上的空壳公司。
2.公司治理基础薄弱。目前,商业性担保公司多数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多为关联人或家族企业。缺乏内部有效制蘅,指令性担保、人情担保现象时有发生。多数担保机构缺少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和分析评估系统。另外,作为新兴行业,担保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行业金融、财务、评估、法律等人才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担保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没有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运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内部管理较乱。
3.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信用担保业务是一个专业性极强,需要金融、法律、财务、评估、风险控制等众多专业人才作为支撑。目前,许多担保公司的业务骨干大多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退和业务单位解聘的,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较少,特别是专职风险管理人才更加缺乏。少数担保公司利用工作人员来自银行业金融系统,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条件、内部操作规程甚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漏洞,受短期利益驱使,提升业绩,帮助企业造假从银行骗取贷款,不仅损害了整个担保业的信用形象,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4.部分担保公司“不务正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又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极易陷入混乱的局面。目前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业务,各部门统计的内容和口径变化性较大,缺少统一的担保机构公共信息披露平台,相关信息仅凭担保公司提供,信息不透明,可信度差。有的担保机构以“委托”名义变相发放贷款,有的担保公司为提高资金收益,没有将担保资金主要用在担保业务上,而是从事资金拆借、对外投资、违规借款、或资金长期被大股东或关联企业挪用,担保公司“不务正业”的业务加剧了担保公司信用和法律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在信贷业务链条上的分工不明确,风险分担与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尚未建立。一是在审批环节上,担保机构通常采用与银行同样的准入标准、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反担保要求也与银行类似,担保机构的风险缓释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许多中小企业因此面临“如果符合担保公司担保条件,也就符合银行直接放贷条件;反之亦然”的困境。二是在风险分担上,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由于大多数协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即只接受贷款利息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因此,担保机构一般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并全额担保。而按照国际通常做法,担保机构只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三是在担保模式上,保证金制度执行走样。按照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实际上银行也通常根据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要求其存入10%―20%的资金作为担保资金。但是,担保机构在操作时,却通常从担保贷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其保证金,其余部分才是企业真正拿到的贷款。最终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银行信用风险也没有降低。四是在贷款追偿时,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缺乏合作。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在债务追偿和资产处置环节难以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三、审慎开展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
山雨欲来风未满楼。鉴于目前融资类担保公司实力和管理良莠参差不齐,受经济大气候的影响,大批担保公司目前资金链断裂,已出现多家担保公司破产,主要负责人失联、跑路或被司法机关羁押。据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某省已有12家融资类担保公司被注销经营许可证,23家公司被列入整改类公司。据笔者所了解的一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共与5家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目前在保贷款115笔金额5.2亿元,其中到期不能按时履约的17笔金额0.38亿元,占担保贷款笔数的14.78%,贷款金额的7.34%,这一事例更加提醒我们要审慎选择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各农村信用社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合作的机构时,农村信用社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业绩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在选择合作时,首选经营规范、经验丰富、资本实力雄厚、履约记录良好,并已建立了可核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和“损失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政策担保公司,适度选择互助会员制担保公司,审慎选择商业性担保公司。
(二)多渠道收集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一家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往往涉及多家农村信用社多家法人机构,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统一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管理体系,由其上级主管机构及时收集处理并在内部发布相关担保公司信息。要认真监测担保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监测担保公司自身风险状况和处置能力,以及管理层动态情况等相关信息;要监测担保公司担保对象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和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同时,要监测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担保情况及在他行的担保情况。通过动态监测,全面评估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的信用风险状况。
(三)密切关注担保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当密切关注担保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时识别担保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的行为,避免担保公司与关联企业相互串通、恶意套取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情况发生。
(四)根据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科学核定担保限额。农村信用社在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时,应关注担保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果担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很差,应调减其担保限额,一般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倍;对整体实力较强、运作规范的公司,一般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6倍。在担保业务的选择上,要求担保公司为公司类客户贷款提供担保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担保公司为个人客户贷款提供担保的,3产朝凤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履行信息交流与沟通义务的,式等事项。2.2.2.除个人住房贷款外所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无有效抵(质)押物而采用全额保证担保方式的一般不超过3年。对固定资产贷款应谨慎运用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特别要严格控制以其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五)严格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农村信用社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必须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一旦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就可代为偿还。如果出现本机构应代偿未代偿的情况,要坚决停止与其开展新的业务合作;如果出现担保公司为他行担保的业务出现应代偿未代偿时,要审慎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六) 加强对担保公司管理,贷款连带责任捆绑股东。对签约的担保公司资质进行重新审查,以防止风险被转嫁到农村信用社。探索将担保公司股东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纳入担保责任范围,在开展业务合作时,追加“担保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与其签订不可撤消连带担保无限责任担保。这种连带不可撤消保证责任的好处在于,如果企业提供的抵押物不足,比如企业抵押物评估为500万元,企业却要借贷1000万元,担保公司就会要求企业股东签署一个合同,承诺由该企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的不足额抵押物提供连带责任。
(七)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四是引导和督促担保公司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项准备金,确保其贷款风险补偿能力。
(八)加强贷后管理。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能因为有担保公司的担保就认为万事大吉,一贷了之,要不定期地进行贷后贷款检查和管理,建立贷后贷款风险遇警机制。一是通过通过走访担保公司、政府金融办等单位,了解担保公司是否收取客户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是否存入本机构客户保证金账户;了解担保贷款是否被担保公司或其关系人挪用。对于存在收取客户保证金用作担保保证金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担保公司,要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于挪用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要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停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二是通过回访借款客户,了解客户资金账户信息、信贷管理系统及其查询系统、贷后检查、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运用风险预警监控指标,识别和判断风险预警信号,并及时处理、控制和化解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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