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口外汇核销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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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进出口核销改革(银行企业版)(封皮和边上有水印褶皱内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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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11561
课时安排:2天
讲&&&&师: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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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组织:中华品牌管理网
课程费用: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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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宣布:"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调整后,08年将进一步调整出口税率。"加入WTO后我国对国外的出口顺差进一步拉大,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施压,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出口商品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下企业如何才能及时掌握出
出口退税外汇
最新出口退税、外汇核销政策与操作实务课程特色与背景&&& 财政部宣布:"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相关内容导读“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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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一、出口收汇核销中应注意的问题& 1)核销基本流程与疑难问题处理 & 2)出口核销操作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关联(与海关不同出口贸易方式的关联、与出口退税业务的关联、与国际收支申报的关联、与银行业务的关联)&&&& 二、近期出口核销新颁布的相关政策 & 1)关于完善出口预售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殊经济区域企业的外汇相关内容导读“外汇”
&上海&(2天)外汇运作与外汇风险管理课程将帮助企业正确分析当前外汇环境的变迁,认识国际金融市场各主要货币变动因素以及未来趋势,帮助企业正确认识汇率形成机制,熟悉各种避险金融工具,较好地防范和化解汇率风险,让外汇为企业所用,以使企业更有效的规避外汇风险带来的损失。核销问题&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实务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关于"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征税率和不断调整的退税率&& 免、抵、退税的登记与申报程序&& 免、抵、退税的电子化管理&& 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单证不齐的处理&&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基本方法及最新变化&办理免抵退税重点注意事项&& 免、抵、退税最新政策介绍&& 五、企业对免、抵、退税政策的运用&& 企业应如何选择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企业应如何选择自营出口或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建立带来纳税筹划机会&& 六、&外贸企业退(免)税操作实务&&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退(免)税及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及会计处理&& 国家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加强管理的新措施&& 七、涉税问题现场交流与答疑
课程主讲&&& KIM &&& 资深税务管理顾问。从事财务、税务退税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国注册会计师,国家税务总局下属某著名税务师事务所资深纳税顾问,精通企业税法,长期在市财税局和外税分局工作,在税务稽查和企业纳税筹划方面有着数十年丰富的实践经验。案例式授课,咨询式培训,企业将有更多的参与程度。
备&&注举办时间: - 20日举办地点:上海课程费用:15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午餐、茶点等)参加过本课程的网友都关注过、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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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口退税、外汇核销政策与操作实务课程编号:1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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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必填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
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近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见附件),做好试点工作。?
二、未试点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p#分页标题#e#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为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优化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省30户、辽宁省20户、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辽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4)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已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方案”(以下简称“传输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工作。
“传输方案”应注重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保密、准确、及时;传输数据应符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应制定双方电子数据对账制度。?
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还应制定本地区税务系统内部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递机制和管理办法,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
三、试点地区省级外汇管理分局(部)依据“传输方案”,按日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输试点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包括:已核销电子数据、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等)。并根据双方确定的传递时限和传递途径,定期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见附件#p#分页标题#e#1),做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或佐证电子数据的凭据。?
鉴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在“传输方案”中对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采用了电子签章的加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可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应注意核对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五、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处理。?
(一)对于试点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试点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3)。?
(二)试点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p#分页标题#e#5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试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六、未试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不变。?
七、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2.《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3.《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4.辽宁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核销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贸易方式代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金额折美元
收汇核销金额折美元
#p#分页标题#e#
进口报关单核销金额折美元
差额金额折美元
#p#分页标题#e#
#p#分页标题#e#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说明
一、“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
二、“核销起始日期”指:本清单所包括的正常传递电子数据中(不含开具《核销证明》的补传电子数据),日期最早的“核销日期”。#p#分页标题#e#
三、“终止日期”指:本清单所包括的正常传递电子数据中(不含开具《核销证明》的补传电子数据),日期最近的“核销日期”。
四、“序号”为流水号。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指:出口收汇核销单的9位编号。
六、“贸易方式代码”指: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的代码。
七、“出口报关单号”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八、“出口金额折美元”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总价”折算美元的金额。
九、“收汇核销金额折美元”指:外汇管理机关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进口报关单核销金额折美元”指:采用进口金额抵扣核销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一、“差额金额折美元”指:差额核销项下的核销差额折算美元的金额。
十二、“核销日期”指:该收汇核销单实际办理核销的日期
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公司____年__月__日向我局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中,收汇核销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共____条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外汇管理机关提供的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详见附表)。
对上述情况如有异议,请执本通知书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查询手续。并在本通知书送达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逾期我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及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XX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p#分页标题#e#
注:“编号”为4位地区码+4位年月+4位序号
XX国家税务局(公章)
收汇核销单号
出口报关单编号
#p#分页标题#e#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序号”为流水号
2.“收汇核销单号”为无电子数据的收汇核销单9位编号
3.“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4.“出口报关单编号”指收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____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经核对,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
)的下列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按规定办理了核销手续,相关电子数据将于
收汇核销单编号
#p#分页标题#e#
出口报关单编号
#p#分页标题#e#
特此证明。
XX外汇管理局
《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的说明
一、 “编号”为4位地区码+4位年月+4位顺序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
三、各级外汇管理局开具本证明后,应按日将电子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
四、 表内项目说明:
1.“序号”为流水号
2.“收汇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9位编号
3.“出口日期”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4.“出口报关单编号”指收汇核销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编号的后9位
5.“核销日期”指该收汇核销单实际办理核销日期
试点企业名单
#p#分页标题#e#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金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方纺织有限公司
中光电子有限公司
沈阳西科石英有限公司
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
瓦克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中基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吉兴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沈阳韩氏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辽宁鸿业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对外贸易公司
辽宁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北制药总厂
#p#分页标题#e#
辽宁冶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安娜国际时装
沈阳三洋空调有限公司
沈阳鸿本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新日铝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
广东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白云有限公司
旭丽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p#分页标题#e#
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美国通用电器塑料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贸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金丝达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兴贸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p#分页标题#e#
奥林巴斯(广州)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添利线路板有限公司
番禺中德电控有限公司
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
依利安达(广州)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截止发稿时
英镑汇率967.080&日元汇率5.164&欧元汇率758.620&美元汇率621.180&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名称:
出口货物数量:
出口货物总价:
收汇方式:
预计收款日期:
出口单位所在:
出口单位:
1.发票编号
2.合同编号
1.出口货物数量 按报关单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及数量。
2.出口货物总价 按报关单内容填写成交价格条件及总价。
3.收汇方式及预计收款日期 按合同填写,其中收汇方式必须按&细则&规定详细填写。
4.出口单位所在地 填写出口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名称: 编号:
寄单日期:
海关核放情况:
年月日(盖章)
结汇/收账日期: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年月日(盖章)
□运费 □保险费
□佣金回扣 □经批准还贷
□退货款 □赔款
出口单位备注:
年月日(盖章)
□预收款式 □分期/延期收款
□保留现汇 □其他
部门核销意见:
年月日(盖章)
1.寄单日期、BP/OC号、结汇/收帐日期由受托行/解付行填写,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由出口单位填写。
2.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
3、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4.结汇/收账日期系指解付行将货款结汇或收账的日期。
5.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1、出口单位名称
该栏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
该栏由发放空白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3.寄单日期
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对外实际寄单日期填写;自寄单据的,由出口企业自填对外寄单索汇的实际日期。
4.BP/OC号(Bill Purchased/Out ward Collection)
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或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填写。
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5.结汇/收账日期
该栏由解付行填写从国外银行或进口商处收妥货款的实际日期。
6.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7.海关核放情况
海关审核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在此栏内加盖&验讫&章放行。
8.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收款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9.出口单位备注
该栏由出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是时填写。
10.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该栏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核销实际情况填写。
11.出口货物数量、总价
该栏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12.收汇方式
该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及远期天数。若为分期付款方式,则应列明每项付款日期的金额。
13.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推算的收款日期填写。
14.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国家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最近,据一些分局反映在辖区内发现骗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以下简称&核销单&)、买卖核销单以及将核销单用于违规出口代理业务等情况。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和蔓延,防止贸易项下异常外汇资金的流出入,积极配合国家税务部门打击出口骗退税的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核销单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核销单发放环节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单位申领核销单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出口单位实行按需发单。
(二)对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出口单位,根据其核销单申领、使用及已核销情况,实行控制发单。
(三)对成立时间不长或者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领单数量大、领单频率高 , 而用单比例(已用核销单份数占已领核销单份数之比)或核单比例(已核销的核销单份数占已使用核销单份数之比)较低的出口单位应严格控制发单,必要时可暂停发单。
(四)对于存在买卖核销单、利用虚假身份注册企业骗领核销单、将核销单用于违规代理出口业务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出口单位,应停止发单。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核销单申领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对于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二、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核销单&禁用&的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一)出口报关后逾期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无正当理由且涉及核销单份数较多的
(二)出口单位尚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份数较多,且外汇局通过出口单位事先提供的各种联络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出口逾期未核销额累计达到等值200万,或占年均出口总额的比例超过30%的
(四)税务部门通报的涉嫌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五)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三) 、( 四)项情况的企业。
三、外汇局应加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监管,按月清理、定期催核。对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四、外汇局应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堵塞漏洞,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我国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外汇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文局和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中央法规)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称,自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法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号)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2007年度的出口退(免)税,将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这意味着延续使用了十几年的退税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即将在深圳退出历史舞台。
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无纸化管理,对出口企业有三利:一是出口企业不用再为纸质核销单的取得、传递、保管、装订、申报而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二是出口企业不会因为核销单纸质单证不齐、单证补办、纸质单证超期等原因而耽误退(免)税申报;三是将进一步缩短出口企业的退税周期,加速企业资金流循环周转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退税成本和负担。
据了解,取消纸质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仍需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税务机关将使用收汇核销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为此,深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出口明细申报表中仍需录入正确的核销单号码,否则将不能通过退税审核系统的信息对审,最终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正常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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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易汇网
责任编辑:zhi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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