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土配方项目补贴收入核算资金财务核算规定有哪些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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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以财教〔号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财务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2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以财教〔号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3条决定,废止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号)。文&&&&号财教〔号发布时间日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规范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文物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
第二章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保护和安全、消防;
(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
(三)重点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的征集;
(五)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馆藏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其他发掘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报告出版费(包括资料整理)等;
(三)博物馆和重要地级中心文物库房维修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四)安全、消防等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五)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捐赠奖励费等;
(六)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财政部或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1]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是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具体项目的申请单位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审核后,联署向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部门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请下一年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和申请报告同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所有申请项目的总体方案、内容及预算应事先由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建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共同对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进行排查、审核后,确定补助数额并予以批复。[1]第十二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申请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达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通知后,应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并将补助通知抄送用款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批准文物下发2年之内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级文物部门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的;
(四)地方应拨的经费没有到位的;
(五)施工单位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的;
(六)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十七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交省级文物管理部门。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报经财政部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转入本地区其他文物保护项目使用。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须由省级文物部门提出报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九条 具体用款单位在年度终了后,须向省级文物部门报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
省级文物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年度汇总决算,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不按规定报送决算汇总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不再安排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经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实施完毕或进行阶段验收时,省级文物部门须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其财务决算(或阶段性财务结算)进行验收、审计,并将验收(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对重点项目,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部门、单位进行验收,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决算(结算)进行审核、审计。
第二十二条 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登记入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大型设备或成批(套)施工设备以及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主要材料,由省级文物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必要时国家文物局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三)挪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擅自处理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的;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六)不按期报送验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验收(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七)无特殊原因,经费不能及时到位、造成损失的。[1]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文物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8〕11号)同时废止。
附: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略)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略)
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略)
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略)[1]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
附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同时废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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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ZJSP12-
    浙财农〔2013〕216号
(宁波不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林业厅
  201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林业补贴项目计划,结合省级年度预算,编制我省林业补贴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要求,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申请文件及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宜林地情况、中幼林现状、良种基地和苗圃地状况、上年度林业补贴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林业补贴规模、内容、对象及补贴资金筹措情况等。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还需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订单育苗承诺书。
  第四条&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林业补贴规模、中央财政下达林业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林业补贴申请以及上年度林业补贴项目实施考评情况等,向省财政厅提出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当年林业补贴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第五条 &项目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变更。项目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 第七条&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账核算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省以上财政补贴标准为: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3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造林成本和财政状况提高造林补贴标准。享受省以上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条 申请造林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林荒山荒地进行人工造林或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进行人工更新;
  (二)使用良种壮苗,苗木符合造林质量和规格要求;
  (三)当年造林或迹地更新连片面积1亩以上(含1亩),未享受其它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四)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省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省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所在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省以上财政按以下标准拨付直接补贴资金: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240元,其他林种为直接补贴标准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l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省以上财政拨付余下的造林直接补贴。
  第十二条 &造林补贴项目在造林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章&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中央森林抚育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中央和省共同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200元。中央和省共同抚育的,具体区分不同抚育类型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施肥及抚育间伐每亩200元,割灌、除草除藤、除萌定株、间伐等基本抚育每亩100元。
  第十五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重点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的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优先安排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土质坡向条件好的林分抚育。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不纳入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第十六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七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在省批复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后,省财政拨付70%补贴资金,省林业厅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再拨付30%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项目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于省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四章&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二十条 林木良种补贴对象
  (一)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对象为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是实行订单育苗制度的育苗单位。其中,油茶良种苗补贴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油茶良种苗定点育苗基地;其他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为国有林业育苗单位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应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年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0万株以上。中央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国有育苗单位。
  第二十一条 林木良种补贴标准
  (一)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油茶良种苗木平均每株补贴0.50元;省调控珍贵树种容器苗:一年生容器小苗平均每株补贴1元、多年生大苗平均每株补贴7.5元;其他良种苗木平均每株补贴0.20元。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育苗成本和财政状况,提高林木良种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林木良种补贴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于省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林木良种基地施工作业任务、林木良种苗木培育任务完成情况组织验收。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查验收。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省下达的计划任务与资金文件、批复的实施方案、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合同及补贴数量与质量等组织全面验收。于每年2月底前将验收和总结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补贴项目的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良种补贴项目县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计划的30%、30%、50%。
  第二十六条 档案和信息管理。项目县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请、任务分解、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工作总结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电子资料等进行归集存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193号)、《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445号)同时废止。政府给予的项目发展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如何进行单独核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_百度知道
政府给予的项目发展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如何进行单独核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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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予项目发展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首先应根据项目内容确定否属于征税收入属于需要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属于则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楼主说专项资金补助判断补贴性质请按业务内容补充详细资料面按照两种性质作简要说明1、项目按照性质属于预算内补助属于征税收入计入专项应付款企业收补贴: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发项目建设支付: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直接完工验收:固定资产/形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项目完工:借:固定资产/形资产
贷:建工程--xxx项目2、非预算项目属于征收收入性质补贴于企业说则属于营业外收入收资金补贴;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作征税收入确认专项应付款需要说明由于企业取交税则项目支完形资产部管形形资产使用期间所形累计折旧形资产摊销都税前扣除特别需要注意
请问期间发生的各项专项费用,例如人员工资等,是不是也不得税前扣除,在发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年底结转,借:其他应付款—专项补贴款,贷:应付职工薪酬。我们收到的算是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如果是专项支出,由于取得的补贴是不征税收入,则用于该项目发生的支出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这个费用是指用于该项目的所有支出。已经划入其他费用支出的部分,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也需要做纳税调整,不得从当期利润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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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工程物资
贷: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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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补贴资金使用报告_百度知道
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补贴资金使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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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报告一、资金拨付情况。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共获得农业部补贴资金 /万元,其中09年/万元,10年/万元。到目前为止,所有项目资金均已到位。二、资金使用实际。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市区实际,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土样采集、测试、技术培训、资料印发、建议卡印发、示范点补助、肥效试验、肥料配方开发、肥力定位点观察、分析仪器购置、施肥指标体系建立、数据库建设等环节。到目前为止,已支出/万元,其中2009年/万元,2010年/万元,资金使用率为/%。具体资金使用明细详见附表1、表2。三、资金管理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一是与省土肥站签订了项目合同书,明确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奖惩方法;二是在项目资金拨付上,严格按项目进度和建设质量,一般采取事后拨付;三是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在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由市农业局财务结算中心设立项目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把关审批每项开支,杜绝了项目补贴资金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现象;四是强化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上,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了领导负责、分级把关、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确立专人,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五是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大型仪器设备的更新、添置,均通过招投标中心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土样、植株样的外送测试,均委托技术力量雄厚、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签订有检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测试费;示范方、试验、土样采集等补贴均以文件形式下发,由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签字签章,保证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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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省财政厅文号:浙财农〔号字号:[
&&ZJSP12-    浙财农〔2013〕216号(宁波不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林业厅  201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林业补贴项目计划,结合省级年度预算,编制我省林业补贴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要求,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申请文件及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宜林地情况、中幼林现状、良种基地和苗圃地状况、上年度林业补贴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林业补贴规模、内容、对象及补贴资金筹措情况等。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还需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订单育苗承诺书。  第四条&&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林业补贴规模、中央财政下达林业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林业补贴申请以及上年度林业补贴项目实施考评情况等,向省财政厅提出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当年林业补贴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第五条&&项目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变更。项目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账核算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省以上财政补贴标准为: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3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造林成本和财政状况提高造林补贴标准。享受省以上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条&申请造林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林荒山荒地进行人工造林或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进行人工更新;  (二)使用良种壮苗,苗木符合造林质量和规格要求;  (三)当年造林或迹地更新连片面积1亩以上(含1亩),未享受其它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四)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省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省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所在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省以上财政按以下标准拨付直接补贴资金: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240元,其他林种为直接补贴标准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l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省以上财政拨付余下的造林直接补贴。  第十二条&&造林补贴项目在造林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章&&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中央森林抚育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中央和省共同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200元。中央和省共同抚育的,具体区分不同抚育类型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施肥及抚育间伐每亩200元,割灌、除草除藤、除萌定株、间伐等基本抚育每亩100元。  第十五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重点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的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优先安排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土质坡向条件好的林分抚育。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不纳入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第十六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七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在省批复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后,省财政拨付70%补贴资金,省林业厅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再拨付30%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项目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于省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四章&&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二十条&林木良种补贴对象  (一)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对象为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是实行订单育苗制度的育苗单位。其中,油茶良种苗补贴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油茶良种苗定点育苗基地;其他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为国有林业育苗单位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应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年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0万株以上。中央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国有育苗单位。  第二十一条&林木良种补贴标准  (一)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油茶良种苗木平均每株补贴0.50元;省调控珍贵树种容器苗:一年生容器小苗平均每株补贴1元、多年生大苗平均每株补贴7.5元;其他良种苗木平均每株补贴0.20元。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育苗成本和财政状况,提高林木良种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林木良种补贴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于省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林木良种基地施工作业任务、林木良种苗木培育任务完成情况组织验收。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查验收。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省下达的计划任务与资金文件、批复的实施方案、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合同及补贴数量与质量等组织全面验收。于每年2月底前将验收和总结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补贴项目的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良种补贴项目县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计划的30%、30%、50%。  第二十六条&档案和信息管理。项目县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请、任务分解、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工作总结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电子资料等进行归集存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193号)、《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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