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补缴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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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最新政策,做好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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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企业经营年度已经结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就全年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减除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2011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与往年一样,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工作,不同的是,企业还必须掌握2011年国家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才能真正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 一、收入方面的最新政策
&&& (一)继续执行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关于不征税收入使用管理等其他规定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基本一致。
&&&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纳入免税收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自日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国债利息收入按持有时间实行免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 (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或代持限售股收入应由企业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第(1)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 以上规定自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收回的留存收益为免税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自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最新政策
&&&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可以按规定计提并税前扣除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油(气)田企业或合作各方企业应承担或者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其按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应依照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并准予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规定,从日开始,海上油(气)田弃置费,按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中规定的方法(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按月提取。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进入商业生产的次月起开始计提。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作业者补充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 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合同生产期(月)-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
&&& 采用产量法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本月计提比例-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
&&& 本月计提比例=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期末探明已开发储量]
&&& 企业依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凡改变用途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二)企业计提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可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自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 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按新规定执行。(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 (三)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可以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员工服饰费用、空勤训练费、固定资产改扩建和有效凭证提供时间等进一步明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了以下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 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2、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 3、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 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 5、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公告自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五)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继续计提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日。[切换科目]
以下试题来自:
问答题某工业企业在2011年年初汇算清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将全年会计利润500万元调整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已缴纳所得税额为150万元。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下几项业务:
(1)4月,该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购置总成本80万元,使用期为10年,支出全部计入当期费用。(残值比例按5%)
(2)6月,该企业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问题,直接向某小学捐款5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以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将购入机器设备支出全部计入当期费用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该企业将捐款5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计算该企业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1)该企业将购入机器设备支出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不正确。根据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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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补缴税额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汇算清缴时发现以前年度发票如何处理问:在对某公司2009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一些2008年底的发票。比如有2008年12月的发票,2009年1月入的账。应如何处理?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财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5. 重新分配利润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重新分配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企业汇算清缴怎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年的3月一日至5月31日这个时间段,对上一年的财务核算进行一次总合大清缴,依据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对企业上年的会计账目从收到支,从成本到费用总之涉及财务的方方面面,税法所提到的比如 收入方面,有应税收入,减免税收入,扣除方面,有成本费用,工资福利,捐赠广告等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就调增,该调减的就调减,调增调减结束了,看看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就按适用税率缴税,如小于零那就缴不着税了,亏损额再经税务局批准待以后年度补亏就是业汇算清缴报告汇算清缴报告,就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报告)针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全面审核后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汇算清缴报告是在年审报告的基础上来进行纳税调整的。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的税务方面调整,根据不同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做的调整。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如果税款是0的话要0申报,都是要按照税申报稿(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上的数字去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还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俗称查账报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编制原理(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1.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1.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1.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1.5、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6、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1.7所得税:计算出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或者应退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二)对象与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提高汇缴质量。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三)程序与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而出具相应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二、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注意事项 在实习过程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其需调整的项目,调整项目分为三大类:收入类、费用类与资产类。现将工作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列出来: (一)收入类项目调整 延迟确认会计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销售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项目调整 准予扣除项目:工薪支出、职工福利为实发工资的14%、工会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不能扣除的。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的私车费用列入管理费的“汽车费用”。 工资、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 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涉及问题的思考: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会委托同一间事务所出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该根据调整后的审计报告填写。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大纲(政策提示与风险防控)( 14:55:49)转载▼标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防控纳税筹划培训课件大纲财经这是本人的培训课件。如有培训与内训需要,请与本人联系:;nt_.第一部分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汇算清缴基础问题您懂了吗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由谁做?谁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谁来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只有企业财务办税人员吗?二、企业所得税汇算该在什么时候做?谁来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际操作时间真的只需要依法进行吗?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做些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可以划上等号吗?除了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还需要做些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了差错,纳税人又该如何处理?汇算清缴期间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追征期有多长?第二部分 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会计数据审核是汇算清缴的基础一、企业会计核算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是基础性要求,但总是被纳税人忽视(二)会计核算(准确性、正确性)直接决定了会计利润(三)会计核算确认的会计利润直接决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会计核算直接决定了一些税前扣除费用限额的计算如捐赠二、会计核算数据审核的重点(一)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审核(二)会计业务合理性的审核(三)会计核算凭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审核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合法的扣税凭证一定是发票么?(合法有效凭证的种类与形式)取得真发票就一定能够实现税前扣除吗?(真实性、合理性;法定性,必须无限额的限制)2011年发票管理的新要求(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施行与管理要求)汇算清缴期间对发票的处理要求与筹划(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处理、未能取得发票的处理、汇算清缴期间对发票的补正包括对假发票的处理)发票真伪鉴别的方法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的构建三、会计核算数据的审核技巧与方法第三部分 与时俱进是永恒的主题:把脉2011年税收新政一、国债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新政(一)如何计算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又该在何时确认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确认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都可以免税?(二)转让国债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转让国债在时确认为收入?如何计算国债转让收益(损失)?(三)国债的成本该如何确定和计算??二、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处理新政(一)企业代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收入是作为企业的收入还是作为个人的收入?此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协调?(二)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就转让限售股的收入与企业代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处理方法一致吗?如果不一致,又该如何处理?三、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的票据是如何规定的?四、如何正确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五、企业员工的服饰费用支出能在税前扣除吗?六、航空企业发生的空勤训练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七、企业本年发生的费用暂未取得发票时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扣除还是不能扣除?八、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都发生了怎样的调整与变化?九、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能否实现税前扣除?十、企业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该如何处理?新的规定究竟有多大的合理性?十一、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时,该如何区分不同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投资成本收回?十二、2011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作了哪些调整与补充?第四部分 世界上从来不缺少风险,缺少的只是发现:汇算清缴中的风险及其防控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主要纳税风险(一)多缴纳税款及承担额外经济负担的风险(二)汇算清缴差错引发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三)严重性违反税法引发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四)其他纳税风险二、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意义与特征(一)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意义(二)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特征三、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定位(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特征国际与国内的经济背景仍然不容乐观税务稽查风暴仍然在继续并将进一步强化(二)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三种境界定位(三)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四种策略定位四、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的具体策略措施(一)汇算清缴中的业务培训策略选择(二)汇算清缴中的会计审核与审核策略(三)汇算清缴中的资料报备与报审策略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试决算管理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所得政策提示与解析一、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构成与形式概述(一)收入构成及各自的含义(二)收入的形式:货币性收入与非货币性收入(三)收入确认的原则二、一般货物销售收入政策提示(一)货物销售收入的含义提示(二)税法对货物销售收入确认的一般条件规定是什么?与会计的规定究竟有什么差异?是否不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三)税法对货物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与一般条件限定是什么关系?当某项经济流入已经满足收入确认的一般条件,却不符合收入时间规定时该如何处理?(四)货物销售收入金额该如何计量?必须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吗?(五)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售后回购、以旧换新、买一赠一(买一送一、有奖销售、捆绑销售)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货物销售收入究竟该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确认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六)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确认收入?180天吗?(七)包装物销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差别与比较?(八)纳税人同时销售商品并提供劳务时该如何确认收入?(九)货物捐赠收入是否确认收入?确认收入与否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十)材料销售收入是否也比照货物销售收入规定确认收入?三、提供劳务收入政策提示(一)税法上的提供劳务收入的含义(二)税法所确定的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条件是什么?与会计规定有何不同?如何理解?(三)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与一般劳务收入确认条件规定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四)纳税人提供劳务收入该如何计量?是按照合同确认收入还是其他方法进行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政策提示(五)建造合同收入是货物销售收入还中提供劳务收入吗?该如何适用875号文的收入确认条件与时间规定?(六)税法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是如何规定的?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七)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是否适用提供劳务收入规定?(八)供暖企业等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确认收入实现?四、财产转让收入政策提示1.什么是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与货物销售收入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2、财产收入在本质上也属于货物销售收入,那么是否适用875号文有关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规定3.财产销售收入是否构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计算依据?如果不是,那么该如何处理?4.转让国债时该如何计算其财产转让项目的应税收入?5.转让企业股权时,如何计算确定其应税所得?盈余公积是否可以扣除?6.财产转让一次性收入确认新规定是什么?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政策提示(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含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货物销售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有什么区别?(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哪些?如何对其收入进行计量?六、租金收入政策提示(一)您真的理解租金收入的含义了吗?租金收入与让渡资产要用权究竟有什么区别?(二)租金收入确认时间的如何规定?跨年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该如何处理才对纳税人有利呢?(三)包装物出租收入的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七、利息收入确认政策提示(一)税法对利息收入是如何界定的?(二)利息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时间有何特别之处?(三)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也必须确认收入?(四)企业在取得利息收入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是否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五)流转税上利息收入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对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什么影响?八、接受捐赠收入政策提示(一)接受捐赠收入该如何计量?如果将接受捐赠的货物再销售那么又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所得呢?(二)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是否需要全部确认为应税收入?比如说纳税人接受赠送的样机是否也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可以作为权益性投资性收益?流转税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又有什么差异?(二)股票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三)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时间的规定与实际操作的矛盾如何化解?(四)境外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处理十、视同销售的收入政策提示(一)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法范围?有没有一个简单的标准对视同销售与否作出判断?(二)产品分成收入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收入范围?(三)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如果是,是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吗?(四)视同销售可否筹划?十一、不动产销售收入的政策提示(一)商品房销售收入是否适用货物销售收入的规定?(二)商品房销售收入的所得税规定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差异比较?(三)商品房预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特别规定(四)财税〔2009〕31号文施行后,财税〔2006〕31号文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十二、不征税收入政策提示(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何差异?(二)到目前为止,不征税收入究竟有哪些?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文化宣传退税是不征税收入吗?(三)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怎样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四)不征税收入所滋生的孽息是否仍作为不征收收入?(五)如何用足用活不征税收入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只有作为不征税收入才合算吗?比如说技术开发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及时足额上缴才有利吗?十三、其他收入、收益与所得政策提示(一)超过三年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必须确认为应税收入?(二)政策性搬迁收入与资产处置收入如何才能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其金额又该如何确定?(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征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征税,那么能否化解?(四)企业代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即代收费用是确认为收入好还是不确认为收入好?(五)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确认为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核率征收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特别规定第六部分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政策提示与解析一、允许税前扣除项目范围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范围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哪些人员发生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人员发生的支出都是工资薪金支出吗?(二)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那么如何把握“合理”的度?(三)工资薪金支出没有的额度限制是否意味着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都可以税扣除?(资本化规定、个人所得税规定)(四)工资薪金总额的构成内容都包括哪些?三项“工资薪金附加费”以及社保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吗?(五)代员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吗?(六)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计提数还是实际发放数?本年计提下年发放的工资薪金该在何时进行扣除?(七)股份支付属于职工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吗?(八)临时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处理?(九)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构成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吗?(十)辞退福利是福利还是工资薪金支出?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阶段,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如何进行规划与调整?工资薪金支出必须与社保费挂钩吗?(筹划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三、三项“工资附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三项“工资附加费用”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依据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计算基数吗?(二)税法上对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有明确界定吗?3号文的界定(三)企业伤亡补助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四)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核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五)企业能够准确把握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吗?(六)员工的学历教育与学位教育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七)企业高管的境外考察费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八)职工福利费等税前扣除时也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吗?职工食堂发生的一些费用比如说向农民个人购买的蔬菜未取得发票也能税前扣除?(九)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都是职工福利费吗?(十)可以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究竟需要什么条件?是否以设立工会组织为必要条件?(十一)可以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专用收据为限吗?(十二)本年未能扣除的工资附加费用可以递延到下年继续抵扣吗? (十三)高温补贴税前扣除政策的重大调整四、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政策提示(一)社保费用的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是不是社会保险都能够税前扣除?(二)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尤其是异地缴纳的社保费可否税前扣除?(三)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保险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年金能不能税前扣除?(四)哪些特殊的商业保险(《煤炭法》与《建筑法》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五)企业财产保险都可以税前扣除吗?(六)如何进行运作,才可以增大企业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并且不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五、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二)住房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政策依据是什么?六、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开办费的内容到底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列为开办费?哪些不得列为开办费)(二)新会计准则中到底有没有开办费的规定吗?(三)开办费究竟在何时进行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四)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有没有明确的界定?(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该如何计算(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全额参与计算?(四)企业在没有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扣除?(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只有商品房预售收入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吗?(六)企业生产经营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合并计算扣除吗?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一)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二)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有明确的界限吗?(三)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计算的基数?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全额参与计算?(四)企业在没有取得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如何计算扣除?(五)国税发〔2006〕31号文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规定还有效吗?(六)企业开办费用中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九、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劳动保险支出的范围(二)税法对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工作服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新规定)(三)劳动保护支出与职工福利支出的界限划分十、借款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类型都有哪些?(资本化与费用化、金融机构的借款、非关联方企业借款、关联方借款、对个人的借款、投资未到位时的借款、无偿资金拆借等)(二)企业所得税法对借款费用的构成有什么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上不同类型借款利息支出的内涵是否一致?(四)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该如何税前扣除?(五)企业履行债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六)委托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视为金融机构的借款?(七)一般企业间的资金拆借(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八)如何理解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现行的规定合理吗?谁来举证?(九)哪些借款构成关联方借款?(十)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只有一个债资比例的限制而没有利率比例的限制?(十一)关联方借款没有利息支出是否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十二)《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规定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是不是有问题?(十三)如何计算关联方的债资比例?(十四)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未造成税款流失,那么是否仍然需要按照债资比例进行纳税调整?(十五)企业因向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十六)企业老板向银行借款再将借款交由企业使用,其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十七)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向个人支付利息时需要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吗? (十八)投资者在投资未到位时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十九)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以及没有取得发票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二十)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也需要按照规定对超出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十一、差旅费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税法对差旅费税前扣除的规定都有哪些?(二)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有明确和具体的界定吗?(三)差旅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十二、会计费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为什么2011年会计费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二)企业发生的会议费究竟该如何税前扣除?十三、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如何理解和把握手续费、佣金的概念与范围?(二)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三)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及计算依据?(四)哪些手续费与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十四、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允许税前扣除捐赠在范围(方向)上有什么限制?(二)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在捐赠途径上有什么限制?(三)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的计算基数与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会计利润是会计报表上的利润吗?(四)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在凭证上有什么要求?(五)实物捐赠时,该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十五、旅游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企业发生的旅游费究竟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是由企业税前扣除还是由个人承担?(二)旅游费可以调整为其他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吗?十六、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扣除费用的特别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吗?(二)房地产企业在无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发生的广告费可以顺延不能超过至三年内进行税前扣除吗?(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未竣工前,可以对成本费用进行据实扣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吗?十八、企业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十九、企业对外赞助支出怎样才能实现税前扣除?如何使赞助支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第七部分 企业资产处理政策提示与解析一、企业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缺失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随便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二)税法未规定固定资产最低的残值率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不设立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三)固定资产该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如果可以,那么又该如何计提折旧?(四)税法设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那么会计年限高于税法年限时是否仍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五)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加速折旧?除了加速折旧之外,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还有哪些规定?(六)企业是否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实施纳税筹划?(七)税法设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作资本化处理的条件是什么?如果会计上已经作资本化,但却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条件,那么是否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八)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超标的资本化利息能否税前扣除?(九)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通过折旧摊销扣除吗?(十)企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残值率之后是否可以对年限与残值率进行调整?(十一)房产的改建扩建支出该如何处理?总局的新规定又有多大的合理性? (十二)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应当如何处理?二、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政策提示(一)所得税法上的无形资产与会计准则上的无形资产在范围上有何差异?(二)企业外购与自创的商誉能否在税前摊销扣除吗?(三)企业的无形资产从什么时候可以摊销扣除?如果未取得发票,那么能否进行税前扣除?(四)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那么土地使用权在所得税上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吗?(五)通过投资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必须取得发票吗?如果没有发票,那么凭什么入账?(六)企业因购置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土地返还款可以冲减土地使用权成本吗?该如何操作才成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七)与房产一并核算的土地使用权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房产与土地使用权仍然需要分开折旧与摊销吗?三、生物资产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生物资产范围上的差异都有哪些?(二)“看门狗”及其费用在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可以税前扣除吗?(三)企业“观赏性”生物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四、投资资产的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一)企业因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33号文的规定是否有效?(二)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以现金购买投资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否记入投资资产的成本?(三)投资资产转让时,如何确认投资资产的转让成本并进行税前扣除?五、长期待摊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提示(一)税法上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哪些内容?(二)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是否只有满足固定资产大修用时才需要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何进行摊销?上一期间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完毕但又发生新的改良支出时应当如何处理?(四)税法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那么如何理解其中的:“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比如说一个长期待摊费用发生的时间为月份,那么应当是从3月份开始摊销还是自8月份摊销?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提示全面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无形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二)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按照其账面净值进行税前扣除吗?(三)资产损失实现税前扣除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必须以会计确认为前提条件?(四)企业之间发生的与经营管理不相关的一般资金借贷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如果不能,那么可否有其他方法实现税前扣除?(五)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六)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的,应当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有没有时间限制?(七)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那么需要哪些条件?(八)在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企业如何进行处理,才能实现企业所得税收益的最大化?(九)企业政策性搬迁资产发生的损失究竟该如何处理?七、资产净值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提示到目前为止,哪些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实现税前扣除?第八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提示与解析一、免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究竟有什么区别?企业所得税待遇究竟有什么不同?(二)企业转让国债时其中所包含的国债利息收入可否享受免税待遇?新政政策会引发什么争议?(三)企业买卖股票中所包含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收入待遇?(四)非盈利组织的收入都是免税收入吗?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二、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一)小型微利企业有了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究竟该如何把握?人员数量如何计算?资产规模如何确定?(三)是不是资产规模、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满足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一)研究开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处理吗?转出处理是风险还是收益?(二)企业以财政拨款资金实施技术开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一)技术转让所得中包含的设备、材料价款是否也可以视同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优惠?(二)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有没有限制?五、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提示(一)再就业税收优惠(二)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优惠(三)农林牧渔业减免税优惠(四)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五)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七)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八)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优惠(十)基础设施税收优惠第九部分 特殊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提示与解析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涉税政策提示二、境外投资所得的抵免政策提示三、企业清算业务的涉税政策提示第十部分 综合业务咨询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风险防控暨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15:26:17)转载▼标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培训课件财经这是本人的培训课件大纳。如有培训与内训需求,请与本人联系:;nt_企业所得税难!难在企业所得税法律政策的理解与运用,难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难在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然也就成了难中之难,这不仅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所有难点都会集中到汇算清缴环节,而且还在于汇算清缴中需要正确地填报纳税申报表。也正是这个原因,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成为税收风险最高的一个纳税环节。虽然我们的纳税人,特别是财会办税人员也努力地去学习和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精心地准备并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但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税务机关一旦实施检查,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总会发现这样或者那样错误,被加收了滞纳金不谈,还常常被课处相当数量的罚款。因此,如何做好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别是在汇算清缴中不发生差错,不产生新的税收风险,也就成了广大纳税人,特别是财会办税人员所关心的。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在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少承担、甚至不承担税收风险,我们特举办《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风险防控暨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培训,从案例实务角度,深入浅出进行分析,以求达到让纳税人避开风险,用足用活税收政策的目的。本次培训班将和你共同探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疑难问题,远离偷税,保证企业最大化,澄清税收误区。第一部分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汇算清缴基础问题您懂了吗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由谁做?谁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谁来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只有企业财务办税人员吗?二、企业所得税汇算该在什么时候做?谁来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际操作时间真的只需要依法进行吗?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做些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可以划上等号吗?除了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还需要做些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了差错,纳税人又该如何处理?汇算清缴期间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追征期有多长?第二部分 世界上从来不缺少风险,缺少的只是发现:汇算清缴中的风险防控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主要纳税风险(一)多缴纳税款及承担额外经济负担的风险(二)汇算清缴差错引发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三)严重性违反税法引发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四)其他纳税风险二、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意义与特征(一)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意义(二)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特征三、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定位(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特征国际与国内的经济背景仍然不容乐观税务稽查风暴仍然在继续并将进一步强化(二)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三种境界定位(三)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与筹划的四种策略定位四、汇算清缴中纳税风险防控的具体策略措施(一)汇算清缴中的业务培训策略选择(二)汇算清缴中的会计审核与审核策略(三)汇算清缴中的资料报备与报审策略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试决算管理第三部分 与时俱进是永恒的主题:把脉2011年税收新政一、国债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新政(一)如何计算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又该在何时确认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确认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都可以免税?(二)转让国债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转让国债在时确认为收入?如何计算国债转让收益(损失)?(三)国债的成本该如何确定和计算??二、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处理新政(一)企业代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收入是作为企业的收入还是作为个人的收入?此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协调?(二)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就转让限售股的收入与企业代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处理方法一致吗?如果不一致,又该如何处理?三、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的票据是如何规定的?四、如何正确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五、企业员工的服饰费用支出能在税前扣除吗?六、航空企业发生的空勤训练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七、企业本年发生的费用暂未取得发票时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扣除还是不能扣除?八、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都发生了怎样的调整与变化?九、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能否实现税前扣除?十、企业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该如何处理?新的规定究竟有多大的合理性?十一、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时,该如何区分不同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投资成本收回?十二、2011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作了哪些调整与补充?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例解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概述(一)纳税申报表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出台的背景(四)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制定原则(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及构成(六)、新申报表体系的主要变化(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概说二、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及其填报(一)利润总额的计算及其填报概述(二)营业收入及其填报(三)营业成本及其填报(四)营业税金及附加及其填报(五)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其填报(六)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填报(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填报(八)投资收益及其填报(九)营业外收支及其填报三、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其填报(一)应纳税所得额概述(二)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填报(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填报(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填报(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的填报(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的填报(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填报四、查账征收居民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一)“应纳税额计算”的填报(二)附列资料的填报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一)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概述(二)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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