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6月8日交的保险到2012年养老保险1月31日可以多少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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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规定是:女40男50以上,档案在街道存放期间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三个月的人员,可以到当地街道办事处社保所申请办理3到5年的社保补贴,但不是完全由国家补助,自已还是要交一部分的大概1300元左右(08年的).---叫自主创业社保补助或是办女40男45以上的灵活就业社保补助,这个不用办营业执照只要你是从事灵活就业范畴的就业可以,干满30元就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就好了失业金是国家对于暂时失业人员的一种帮助和保障,可以保证其正常的生活需要。而失业保险也是“五险一金”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的生活,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北京市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办法是什么呢?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3、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4、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5、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从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这是之前北京市的失业金发放的管理办法。而从本月起,北京市又有相关的心的政策出台: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将免费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将月入百余元;并且,一年内失业前后的医疗费可累计计入起付线。这一政策使对失业金的管理更加完善。    今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惠民新政,首次发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保应缴费用将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该规定自日起实施。今后,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每年支出3.04亿元,约惠及全市10万失业人员。    至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1、参保办法    领失业金者入医保无需缴费    根据该办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首次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这些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领失业金当月即可参加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保手续。    并且,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后,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手工报销。    2、待遇标准    (1)失业前后医疗费累计计入同一起付线    根据该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报销起付线、标准都与在职职工完全一样。    并且,在同一个自然年内,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发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可以与失业前的医疗费用累计,计入同一个起付线,然后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2)个人账户每月将打入百余元钱    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将按规定计入领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    按照目前的标准,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入医保后,每月将有100多元打入个人医保存折,可支取做医疗费。 新政策,暖民心”,河口区济军生产基地91名下岗失业职工喜领社保卡&
&&& 28日,河口区济南军区生产基地造纸厂等企业91名下岗失业职工欢欢喜喜地领取到了社保卡,真正把他们纳入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的队伍。同样的一张卡片,91名下岗失业职工却显得异常高兴和激动。这是近日来,河口区人社局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两评一树”活动为契机,急民需,解民忧,为民办实事的实际行动之一。
第一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朱天光老人,以往每每提及医疗问题,都显得忧心忡忡。“对于我们这些买断失业人员来说,医疗问题是我们最担心的,可是我们只能按照基数的4.5%缴纳,不享受门诊个人账户,不能进行门诊慢性病鉴定,退休后连大额医疗保险也享受不到,只能享受4万元的基本统筹,万一生个病什么的,根本保障不了啊。”
2010年刚做了肾移植手术的买断职工黄海波,领到社保卡时流下了激动的泪水,“现在终于等到这一天了,终于我们也能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8.5%比例缴纳,有个人账户,能刷卡购药,能鉴定门诊慢性病,退休后有大额保障了,这可给我解决了天大的困难了。”
&& 据悉,河口区该部分人员从9月1号始,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个人账户的划拨及基本医疗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这表明,从2011年开始,该部分人员可以像在职职工一样,足额缴纳,完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真正解决了后顾之忧。
政策实施后,将有285名下岗失业职工,陆续前来参保缴费、续缴保费、办理社保卡。截至28日,第一批91人已顺利领取到了社保卡,即将划拨个人账户4万元,人均784元/年,基本能够满足日常购药需求。从无到有的变化,河口区人社局实事做到了群众心坎里,维护了群众利益,让群众共享了发展成果。 将原来的“综保”、“镇保”纳入“城保”,新政究竟带来多少实惠?缴费路径如何走通?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外来从业人员?两大变化】
设定5年过渡期
由于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设定了5年过渡期。
据了解,5年过渡期的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 (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 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鲍淡如同时表示,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待遇同步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在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三方面享受的待遇都将发生变化。
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
其中,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参保人,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日至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在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三大关注】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逐步过渡。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比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新政策,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
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社保待遇如何享受?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述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者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2012年吴江社保三大民生政策全解读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在新一年的社保政策上将得到最直接的体现。
  2012年,吴江全市将全力推进社保事业的发展,全面实施社保三大民生政策,这三大政策分别是《关于吴江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吴江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全面并轨实施办法》和《吴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就三大政策的实施要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与民生事业贴得最近的社会保险政策,2012年又将呈现出众多的亮点。其中《关于吴江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吴江城乡一体化建设。
  关键词:补缴对象
  根据政策,有三类人员被列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补缴对象中。
  一是具有吴江市户籍,日前曾与国有企业、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以及我市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上述企业工作过,还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是具有我市户籍,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第三类是具有我市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上山下乡”知青。
  据介绍,本次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比较宽松,凡日前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过,目前无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都可以通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的实施没有年龄限制,向已到达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开启了“绿灯”,另外,目前享受“农保”、“土保”政策的居民也可以并轨转入,享受这一新政。
  据悉,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的身份认定,由各镇(区)经济服务部门统一扎口,盖章确认。
  “目前,吴江有11万超过退休年龄的人领取的是‘农保’,有5万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享受的是‘土地换保障’政策,另有4000多超龄人员享受的是居民养老保险。去掉其中身份重复的一部分人员,将有近15万人享受到新政策的阳光,他们的社保水平会得到大幅提升。”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说。
  关键词:补缴办法
  渴望享受新政的我市各类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
  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共需缴纳53590元。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日前出生),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日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性按60周岁、女性按50周岁计算)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女,46周岁,距50周岁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某女,52周岁,已超过50周岁但不满55周岁,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5年)。补缴养老保险最早不超过1997年1月,最多不超过15年。
  办理土保2万元折算城保8.5年缴费年限的人员,仍执行原并轨政策规定的补缴标准。
  关键词:待遇计发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具体享受的标准如何?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讲解。
  日前已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统一从日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到龄人员,从到达退休年龄之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以上两类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从日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他们的养老金发放标准,按下表所列对应年龄的定额
标准执行。
  日后到龄人员,按正常参保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上述补缴对象如曾经过原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为国有企业、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在实行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工作时间,仍按我市现行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加发养老金:
  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发给30元的过渡性养老金,并与上表所列的基本养老金合并计算。
  日后到龄人员,按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关键词:经办流程
  三类补缴对象(除乡镇企业工作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吴江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简称《补缴审批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原始档案资料。
  乡镇企业工作人员由各镇(区)参照县(市)属集体企业人员身份认定办法,由指定部门扎口登记,经公示后,填写《补缴审批表》,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后,补缴对象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填报《吴江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花名册》,附《补缴审批表》,报送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备案。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类对象,在《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到龄人员,本人至市社保中心办理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对象中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归集,统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和养老待遇结算。
  补缴对象应配合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采集工作,今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对于补缴对象原来参加新农保(或已经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本《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即原来参加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领取“农保”待遇的,直接办理补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进行“农保”账户清算;未到达领取“农保”待遇年龄的,先办理“农保”转城保,再按未到龄人员补缴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就补缴养老保险后,参保人员能不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问题,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说,本次补缴对象,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补缴后也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凡要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均按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缴政策规定执行。
  同时,补缴对象原来有领取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以及各镇(区)发放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享受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以及其他养老待遇。
  关键词:时间要求
  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日。
  补缴受理阶段:日至日;
  审理登记阶段:受理后5个工作日;
  补缴阶段:日至日;
  (每月26日至下月4日,为社保结算期,不受理补缴业务)
  办理退休阶段:2012年4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和《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苏府〔2011〕66号)“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的精神,以及苏州市在2013年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的目标,吴江市人民政府第
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吴江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全面并轨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吴江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进行全面并轨。
  日前,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就该《办法》的相关政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参保对象可以分为三类:
  (1)除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本市在籍居民(含本市在校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和大学生(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新吴江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持本市暂住证满两年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镇(区)经办机构批准的新吴江居民;
  (3)中途参保者:新生儿(出生后)、婚嫁(登记后)、退伍军人(到地方后)、外地迁入人员(以户口迁入后)和吴江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保及中断人员(退保及中断后),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镇(区)经办机构同意批准的中途参保者。
  另外,参加我市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一律坚持先缴款后享受的原则,不得病后补交。
  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多少?
  答:除大学生外,保险期限统一为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问: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2年全市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标准统一为每人600元。其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者,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每人缴纳160元,其他由市镇(区)两级财政补助,市镇(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吴江居民及中途参保的吴江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保和中断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600元/人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大学生除个人缴纳160元,其余由财政按规定补助。
  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按规定参加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
  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没有截止时间?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一年一保。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按规定标准在当年2月20日前至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指定场所缴纳个人基金;各镇(区)在当年3月20日前将所筹集资金上缴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中途参保者中,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其他人员在一个月内办理,逾期当年度不补。
  问: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享受什么待遇?
  答:在普通门诊就诊的,即参保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市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就诊的,每张处方限额70元,在本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的每张处方限额40元,均按30%比例结报(中药报销比例为40%)。参保人员每人年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
  在特定门诊就诊的,即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白内障手术发生的门诊费用,均按住院结报比例补偿。
  问: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如住院治疗,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关于起付线: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中住院的为300元,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江苏盛泽医院、苏州九龙医院住院的为500元,转苏州市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为1000元,转江苏省(苏州市以外)、上海市、浙江省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为1200元。
  关于结报比例: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中住院的,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80%给予补偿;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江苏盛泽医院、苏州九龙医院住院的,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65%给予补偿;转江苏省、上海市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45%给予补偿;转浙江省指定转诊医院住院的,
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40%给予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限25元/天。
  关于封顶线:最高可报医疗费用为220000元,最高补偿支付限额175000元。
  关于参保生育:2012年参保生育妇女(限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在籍居民)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补偿标准为自然分娩每人次2000元,剖腹产分娩每人次4000元(违反计生政策的除外)。
  关于转外就医:转市外指定转诊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社保卡(市民卡)、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到所在镇(区)经办机构结报。
  在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一体化进程中,我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我市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12月底,我市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出台了《吴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日前,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就该办法的实施进行了政策解读。
  问: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市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一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五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
  问:哪些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问:资金筹集有哪几方面构成,缴费标准为多少?
  答: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720元,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问:居民养老保险对困难人群参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重残、低保人员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由本人申请,政府为其代缴全部个人缴费。重度残疾人员由市残联核定,低保人员由市民政部门认定,所在村组社区需公示无异议,市、镇(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明确的比例承担费用。
  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问: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及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已经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在办理缴费时公布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60%一次性缴纳15年。市、镇(区)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居民实行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参保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标准的40%一次性补贴15年。
  问: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加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本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本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市、镇(区)财政对补缴以往年度缴费不予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三,本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问: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居
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一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缴费、市镇(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利息,个人账户支出等内容。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项记载。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除本办法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另外,2004年至2011年我市试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为参保人所建立的“农保”个人账户自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问: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一)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埠迁入本市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减半,每人每月80元(但不低于江苏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120计得(见角进元),从缴费次月起享受,按月支付终身。
  问:居民养老保险的死亡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和领取养老金的居民亡故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000元,未缴费直接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标准减半。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可以依法继承,其中,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居民补充养老金的余额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居民自亡故次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金。
  问:对于已经参加新型养老保险的居民在新政策实施后有没有制度方面的衔接?
  答:(一)本办法实施后,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的人员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二)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待遇终止。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参保缴费。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含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条件或到达退休年龄后延缴费的,在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或后延缴费手续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
  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延缴费手续的,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含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办法,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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