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电影年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分析及风险提醒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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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分析及风险提醒|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分​析​及​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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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五、库存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只设置一个现金科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进、销售,且现金日记帐不是按日登记,而按凭证号码登记,做成了现金明细帐,不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有的兼职的企业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更谈不上会计监督。企业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的款项收支基本是现金交易,没有什么实质性附件。有的企业的购销手续不齐,如入库单、出库单没有人签字,有的甚至没有入库单、出库单。会计核算不健全,绝大部分企业每月基本上只做三到四张记帐凭证,一次收购凭证下面附几张自己开的收购发票、一次销售凭证下面附几张开给关联企业的商业销售发票;一次发工资支费用,一次作相关科目结转,根本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运作、销售等具体情况。  六、税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税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日常管理不严,造成收购发票使用严重不规范,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省国税局(1998)第19号)规定收购发票可根据仓库的磅码单或进库凭证、收货凭证(或称收购单、调拨单)开具,并将磅码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附列在后。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并有出售人签字。而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跨区域填开,大笔的外购外销业务中,货物未入库,收购企业使用本地的收购发票做入库,再用商业销售发票开具做销售。根本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情况。  七、虚开发票疑点明显,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调节税收负担,相应的就出现了帐面上大额现金交易的假收支,几十万的现金交易十分常见,逃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的监控。有个别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销定购,库存为零,很不符合经营逻辑。  对此,我们认为,要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地点、免税货物范围、废旧物资经营性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虚开代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遏制纳税人的虚开代开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二、实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制度。由于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比较分散,销售工业下脚料的企业又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监督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建立《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登记簿》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给销售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内准确注明代征税额,并及时登记《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  三、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实地监控评估机制。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纪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及时约谈举证,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暂停供应发票,收回现有结存发票等重要资料,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查实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严格出、入库等会计手续,严格所得税的核算管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帐务处理不予认可,不予列支有关、成本费用,视同没有发生。与银行系统一道,强化对现金交易的监督,对大额现金划拨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同时设置一定现金交易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健全核算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对不健全又不完善的取销免税资格。  五、建立价格与数量备案制度。关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价格、收购数量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此来遏制假销售的发生,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价格、进项发票进行偷逃税。  六、 加强税务日常、专项稽查和异地协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现象,还必须有严格的税务稽查、严厉的税务处罚作保证,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利用废旧物资企业生产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展税务专项稽查,详细核实其购货来源、购货数量与付款情况是否相符;有条件的,可向销货方发出协查函,请求对方国税机关予以协查,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的,则对购销双方严格按税法的规定从严处罚,使购销双方纳税人得不偿失,无利可图,以彻底消除购销双方的侥幸心理,不断规范税收秩序。[主办: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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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国经贸厅资源[号
标  题: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日
实施日期: 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经贸委
内  容: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国家给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1]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日至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                           二00一年四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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