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云南昭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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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发布时间: 11:21:35&&&&来源:人民日报&&&&作者:&&&&nbsp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我的籍贯在昭通,现在云南某地打工,我是农村户口,我村上办的养老保险不到老家去交纳,云南有专门为外出_百度知道
我的籍贯在昭通,现在云南某地打工,我是农村户口,我村上办的养老保险不到老家去交纳,云南有专门为外出
我是农村户口,我村上办的养老保险不到老家去交纳我的籍贯在昭通,云南有专门为外出打工交农村养老保险的机构吗,现在云南某地打工?在哪个部门
从维护自己利益稳健角度出发,企业又必须按《劳动法》,毕竟农村养老保险年缴费额不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司中缴纳社会保险是职工参保类。对个人而言只会有利而无害。到时衔接办法出台后。二者的转移办法还处在调研中,因为社会养老保险最终只能享受一种养老金领取、《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为雇用的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凡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有许多在外就业的农村户口的居民参加就业不稳定。  从现行政策上来理解,不能领取两份,由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在推广完善阶段,就业后,重复缴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也可以将后二类合并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面二类分别适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参保,是可以合并的,但待政策出台后可以合并,就不需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了,所以在当地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费,国家已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中,现在二方面都交比较安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类。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分为,在衔接办法没有出台前,所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造成重复参保。  但是  家里买的农保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居民参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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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昭通市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试点同步启动
昭通市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试点同步启动
  9月1日,昭通市政府召开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新农保试点推进工作会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启动,标志着昭通市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及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制度已经建立。  昭通市新农保试点工作自2009年启动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1年6月,巧家、威信、水富三个县相继开展了新农保试点,涉及农业人口99万人,覆盖面近20%;应参保61万人,已实现参保49万人,参保率81%;10万农村老年人按时足额领取了养老金。今年,按照扩大新农保试点范围要求,昭通市成功争取将鲁甸、盐津、大关、彝良四县纳入新农保试点,至此,全市共有7个试点县,覆盖农业人口256万人,覆盖面积50%,其中,应参保122万人,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25万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日启动,实施范围与新农保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今年,昭通市有7个县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覆盖城镇居民21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1.75万人。目前,市政府已印发《昭通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昭通市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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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昭通水富县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为顺利完成 “十二五”规划目标,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水富县不断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意识,规范工作流程,扎实推进全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一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发展。坚持征缴、扩面、续保、稽核四措并举,巩固养老保险覆盖面。2011年,全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6322人,完成全年目标的 122%;顺利完成全县1249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调整兑现了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全县人均养老金达到 1246.93元。
  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成效明显。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确保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突破。2011年,全县农村居民参保登记37496人,综合参保率91.41%,城镇居民参保登记876人。全年发放新农保养老金513.97万元,城镇居民养老金18.86万元。
  三是医疗保险工作不断进步。2011年实行市级统筹以来,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平均报销医疗费2000元,报销比例达到57%;城镇职工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6%,同比提高了6个百分点。同时,实现了全县医疗保险参保病人转宜宾住院手工现场结算,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是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积极开展。以先易后难、逐个突破的方式,保证了扩面任务的完成。2011年,全县工伤保险参保4045人,生育保险参保1582人,积极落实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支出42万余元,生育保险支出11万余元。认真办理工伤申请案件,受理66件,法定时效内结案率100%,工伤调解案件15起,调解赔偿金额151.42万元。
  五是失业保险工作有序推进。按照服务民生、促进就业的宗旨,通过大力宣传政策、严格审核把关、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事业单位依法参保意识,努力实现应保尽保。2011年,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共198个,参保人数达6503人,完成参保任务数的101%;为208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待遇41.85万元,发放率达100%。(杨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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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范围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具有城镇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已参加的封存后即可)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应缴费=缴费基数&费率&应缴月数
(一)缴费基数
1.单位从业人员: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在60%-300%之间的据实作为缴费基数。
2.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100%作为缴费基数。
(二)费率
1.单位从业人员:总费率28%,其中单位承担20%、从业人员承担8%。
2.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总费率2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承担12%、从业人员承担8%。
3.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全部由个人承担。
举例测算:如要计算2014年的缴费,就要以2013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82元为参照。
参保& 主体
员工实际工资
缴费基数(工资数)
年应缴费总额=缴费基数&费率28%&12月
企业承担=缴费基数&20%(费率)&12月
个人承担=缴费基数&8%(费率)&12月
企业& 职工
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
按社平的60%计(2209元)
=7422.24元
=5301.6元
=2120.64元
在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至3倍之间的
按实际工资计
实际工资&28%&12
实际工资&20%&12
实际工资&8%&12
高于或等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
按社平的300%计(11046元)
=37114.56元
=26510.4元
=10604.16元
参保& 主体
员工实际工资
年应缴费总额=缴费基数&费率20%&12月
业主承担=缴费基数&12%(费率)&12月
个人承担=缴费基数&8%(费率)&12月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
不论员工实际工资是多少,可自主选择按上年度全省社平40%、60%、100%三个档次缴费
按社平的40%计(1473元)
=3535.2元
=2121.12元
=1414.08元
按社平的60%计(2209元)
=5301.6元
=3180.96元
=2120.64元
按社平的100%计(3682元)
=8836.8元
=5302.08元
=3534.72元
年应缴费总额=缴费基数&费率20%&12月
灵活就业人员&&&&&&&&&&&&&&&&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按社平的40%计(1473元)
=3535.2元
按社平的60%计(2209元)
=5301.6元
按社平的100%计(3682元)
=8836.8元
三、领取待遇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待遇计算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云政发〔号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组成。计算公式为:
  (1)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云政发〔号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1&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如原统筹经办机构只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但未明确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转移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分别按1计算)。
五、相关政策文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号)
2. 《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
3.《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
六、参保业务办理
1.单位用工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昭通市社保局办理昭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市直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经昭通市市直部门批准成立单位)、外地驻昭机构等用人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2. 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在注册地参保。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具有城镇户籍及《云南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可在居住地参保。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1.省内流动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通知》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通知》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后,返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此表必须交到新参保经办机构
2.跨省流动
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时,应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交新参保地审核接收。
附:昭通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经办机构电话
28420(在职参保)
2123524(计算、发放退休待遇)
市人社局养老科: 2121561(审核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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