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证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并入当期利润核算缴纳,还是单笔计算缴纳啊?

境外非居民企业如何应对所得税新规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担保费税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所得征税等问题进行明确。日前,英格索兰亚太区的税务经理励贺林在高顿税务峰会上对24号文件进行了解读。他表示,24号文件对某些收入出现会计处理、税务扣除和支付时间差异的指示更加明确,为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提供了舒缓压力的空间。尤其该文件的前五条规定,涵盖了各类跨境交易的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对消极所得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时点进行规定消极所得包括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对于已计入中国企业(支付方)当期成本、费用的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消极所得,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做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款项计入企业资产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即将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并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中国的支付方应在其计入相关资产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的支付方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应在实际支付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生意中,因接待、买卖、货物运输、加工、租赁、工程承包等,接受境外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的费用如何支付和扣缴税费进行规定励贺林表示,收入是境外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而中国公民企业的责任是代扣代缴。24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视同利息,并据此适用于有关国内法及相关协定条款的规定,即一般10%的所得税税率。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进行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在中国国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了在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该怎么计算应纳税多得额?励贺林阐述,24号文件规定境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入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此税应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对非居民企业的融资租赁所得进行规定励贺林表示,24号文件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作为贷款利息来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的租金所得,若该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对该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取得的租金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若是该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而非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对于非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纳税方法进行规定励贺林指出,如果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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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各种收入的具体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的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虽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但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
(1)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商品销售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商家出售购物卡和购物券时收到的款项,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精神不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财务会计规定为往来款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回购方式销售&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折让&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品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品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买一赠一方式等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9.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收回&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10.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1.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和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当期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
(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几种特殊收入&
1.关于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至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5.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融资性售后回租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租回的行为。其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该资产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五)核定征收企业收入&
1.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收入额为收入总额减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若该项财产转让的收入和计税基础能准确核算的,应把转让财产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和实际支付的与转让财产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余额为负数按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上述财产净值为有关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税收规定的下限(最低折旧、摊销年限等)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等后的余额。&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可按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执行。&
(六)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应纳税所得额组织部分的收入。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入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并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目前可按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
对企业自日起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免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2、3条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八)房地产企业收入&
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是指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范围是指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是指:(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额在银行按揭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当《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开发产品虽未完工,但应将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当期实际销售收入,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宁波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假区、科技园区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其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必须要有政府批文,在手续没有批下来之前就进行预售的,税务部门将按正常的房屋销售对待。&
(九)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1)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2)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一)工资薪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6)具体规定:&
A.企业员工特殊岗位津贴计入工资薪金。&
B.驾驶员的里程补贴如按月发放的计入工资薪酬,按出差次数计算的列入差旅费,但企业要有内部制度。&
C.辞退人员的福利不能税前扣除。&
D.2011年起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及补贴可按照企业内部自定制度的有关标准在费用中列支,不作工资、薪酬。其出差误餐补贴并不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可凭企业制订的标准发放。&
E.派遣人员支出作劳务支出,凭合法票据税前扣除;离退休人员返聘,企业跟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的,发生的工资性支出费用,作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等可税前扣除。&
F.通信费作为职工福利费。&
G.企业在2011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上述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2011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三)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出差人员随同交通发票购买的人生意外保险可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四)借款费用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各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其不合理部分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个人借款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部分可以税前列支。但必须有借款合同和合法凭证,借贷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下属单位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借款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作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个人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五)管理费和服务费&
服务费是指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双方要签订服务合同,母公司的服务费作营业收入,子公司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六)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的资产损失,自日起,按照税务总局[2011]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方式可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方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可以在损失发生时报送,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
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当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无法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可采取专项申报形式。&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公告的第十一条规定申报扣除。&
(七)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度&部分外,准予扣除。&
(八)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
2008年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作为福利费的范围还包括节假日所发的实物、购物卡、慰问金、职工旅游费、职工集体宿舍的租金或折旧费等。&
(5)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九)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上交,并取得工会部门票据的部分。自2010年7月起,其工会组织开具的凭证为《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十)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税法实施前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同职工福利费一样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按照财建[号文件规定的11项内容。职工的个人学历培训费用不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高层人员境外培训费用直接记入其他费用。&
(十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以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期内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年度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并入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统一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不足扣除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对开办期间发生业务经营费不能作为计税基础计入费用。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可在期间费用列支。但会议费必须与经营活动有关,并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十二)广告费和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以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筹建期发生的广告、业务宣传费可在进入费用的当年按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十三)开办费&
企业开办费可以在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更改。新税法实施前未摊销的开办费,也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十四)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五)劳保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所谓合理,是指确因环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生产安全用品等。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的工作服饰的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十六)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发生的为汶川、玉树、舟曲的地震和泥石流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专项的捐赠,可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十七)装修费支出&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为了使该外购房屋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装修费用应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同时对房屋投入使用后再进行提升功能的装修费用也应计入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属于简易装修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作费用扣除;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未摊销部分可一次性扣除。&
(十八)借款损失&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因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款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逾期无法收回的,不得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十九)工龄买断与职工辞退费&
企业为理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记入当期损益,作税前扣除。&
(二十)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
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十一)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名义上为其它费用,实质仍为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规定列支。&
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二十二)暂估入账材料&
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账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发票取得的时间以汇算清缴时间为准。&
(二十三)其他&
属个人的手机、住宅电话及汽车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入网费、初装费、话费、保险费、汽油费、修理费)一律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目、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赞助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
现金折扣作为一种资金减让的融资行为,可计入&财务费用&作税前扣除。&
按照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有关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④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⑥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2.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的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或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支出。&
(五)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递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执行日期: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规定&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由总机构汇算清缴,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3.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都要参加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4.企业所得以人民币计算。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作免税收入。&
6.&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部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政策&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其具体内容有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等。&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除原过渡优惠政策和明确由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外,其余部分应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追缴相应税款。&
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但其应税收入额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审批类&
原优惠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备案类&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公司),你、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收回。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动外包关系。为此,自日起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归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5.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减免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经认定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15%的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九)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发生的上述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次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4)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十四)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日至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如优惠政策在日时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原已享受过的人员不得再享受。&
(十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从日至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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