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职半年,但1年后北京补交社保保,个人承担4300, 公司承担4800 是否合理?

一对一咨询
您的位置: &
想咨询下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个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丁律师您好
我是去年8月份进的一家民营公司,用人单位给我签订的合同,合同公司是2600,但实际固定工资是4300,后来11月份转岗,工资变成4800,公司当时邮件发给我转岗通知书,写明:基本工资2000,岗位工资2500,交通补贴300,但给我缴纳社保依然是2600的上海最低基数,现在我想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金?
并且要求的数额是否按一年一个月,半年半个月的依据进行?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6********|上海-浦东新区| 13:26
当事人评价
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丁敏律师
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服务
用户行为分析: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承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高贵
  日,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担任财务部经理,月工资为4300元。在李某为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且扣发其周六半天的工资126.92元。日,李某以公司扣发其126.92元工资且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该公司。公司未支付李某日至7月11日期间的工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00元,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返还扣发工资、支付拖欠工资。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后李某以核对劳动合同上所写工资数额为由要求查看劳动合同原件,乘机撕毁劳动合同;李某未能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1、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现实中,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各执一份,有些单位签完劳动合同后还存在收回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在劳动者否认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且,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相关档案管理的专门管理单位和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主体,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从严格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上说,杜绝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规范现象,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公平。
  本案中,公司称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后李某以核对劳动合同上所写工资数额为由要求查看劳动合同原件,乘机撕毁劳动合同,以及李某未能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未就此提供相关的证据,李某又对此否认,只能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定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及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按规定给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亦应当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相关新闻:
13年前的今天,经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开放供各国签署。为此,联合国决定将12月9日设为国际...&&nbsp}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补交社保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