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库账务处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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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入库“暂估入账法”
绍兴用易(用友)软件选送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如要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成本,就必须合理地处理期末的“暂估入账”业务。各个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以及业务人员的见解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不尽相同,下面所介绍的“暂估入账”法就另有特色,因为它实质上是实价入账。目前财务软件有物料模块、应付模块、成本模块、总账模块等模块,更易于操作,下面所介绍的暂估入账法就是建立在这样的系统基础上的,方便实用,大家可以借鉴一下。一、采购入库操作流程应付模块中有一个采购订单界面,采购部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在正式采购前须在系统的采购订单界面录入订单内容,包括合同号、供应商、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到货日期、运输及付款条款等,然后将合同正本交财务部。财务部收到合同正本后对采购订单进行复核,并将合同存档。复核后的采购订单不能修改。系统中的采购订单是用于向供应商订货的单据,其格式和内容是可以编辑的。在材料到达前采购员在系统中根据采购订单自动生成入库单,并打印出来。一个采购订单可以分数次入库,即可以多次生成入库单,但当数量超过订单限制时,系统将会报警,并将报警信息打印在入库单上。采购员在入库单上签字后将入库单交仓库验收。仓库验收入库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将财务联和采购联交采购员,并在系统中确认过账,这时入库材料就进入了材料子系统了,公司就可以查询到这笔材料的入库及库存情况。发票到达后,采购员将发票单据、入库单、申购单等单据整理并粘贴好交财务部入账。财务部将这些单据核对准确无误后,在系统中生成入库凭证。二、“暂估入账”操作至月末发票单据仍未到达的,财务部就需做“暂估入账”操作了。月末财务部将所有单据齐全的入库单转为入库凭证,剩下未转为入库凭证的入库单就是要“暂估入账”的入库单,为稳妥起见,将这些需暂估入库的入库单清单发一份给采购部备查。通过程序支持,暂估操作是可以自动化的,点击系统中“暂估入账”按扭,系统自动进行暂估入账操作。系统在入库单信息上加注暂估标记,在应付账子系统登记一笔应付款记录,并有暂估标记,同时产生暂估凭证: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暂估下月初,将上月“暂估入账”冲回,产生红冲凭证,此时应付账子系统记入一笔红冲金额,将上月“暂估入账”数据冲回,子系统中入库单的“暂估”标记消失,处于未编制凭证状态,材料子系统数量、金额不变。采用这种材料“暂估入账”法一方面保证了月末总账和子系统账的完全一致,同时材料子系统账始终和仓库实物数据一致,应付账子系统明细账能够反映材料到货和发票到达的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暂估入账材料的“暂估”价格其实就是采购实价,据此计算的生产成本是完全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采取何种“暂估入账”法,发票单据是必需及时交到财务部来办理账务手续的,在实践最好采用考核机制来保证发票单据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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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暂估入库会计分录
时间: 20:07 作者:会计学习网
【内容概况】(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二) 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买价5 000元,增值税发票......
(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二) 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买价5 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2
   贷:应付账款&&B企业&            6 450
  (二)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支付,则日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1日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6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贷:原材料                 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 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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