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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 现将《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执行的《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府发〔号)、《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通知》(华府办发〔号)和《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通知》华府办发〔2010〕92号同时废止。&&&&&&&&&&&&&&&&&&&&&&&&&&&&&&&&&&&&&&&&&&&&&&&&&&&&&&&&&&&&&&&&&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1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统一参保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基础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征收,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预算控制、风险共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收统支。 &&&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 (五)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经办,单独核算,风险调剂。 &&&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 第二章&&&参保 &&& 第五条&&参保范围和对象。& &&& (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退休(职)人员; &&& (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 &&&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统一缴费基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 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 &&& 第八条&&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以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工资总额的构成。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 &&& (一)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 (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 &&& (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第十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 缴费年限以实际缴费年限为准。实际缴费年限指从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 从日起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其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如退休时实际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可按职工办理退休年度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由单位缴费至规定年限,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如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继续不间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必须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方可终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依法清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企业合并、重组、分立、转让时,承接的企业负责缴清欠费和继续承担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具体征收办法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按下列规定列支:&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 (二)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障费”中列支。& &&& 第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办法。 &&& (一)属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预算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费。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含企业)或差额拨款单位及中央、省驻广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 (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第一季度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医疗保险费。 &&&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参保单位无故欠费,从欠费之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180天内补足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180天补足后,可补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但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二)灵活就业人员从欠费之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180天以内的,可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支付。欠费180天以上的,视为中断参保,再参保时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和使用 &&&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款利息、滞纳金及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组成,划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医疗基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医疗基金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 第十七条&&个人医疗账户组成。 &&& (一)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医疗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4.2%划入;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划入。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后,其余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规定的病种并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和特种检查、治疗费用。& &&& 第十九条&&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按规定计息。& &&&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特殊检查等符合报销的范围,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在同等级医院住院的,逐次降低5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 转市外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律提高100元。 &&&&特殊疾病门诊补贴不自付起付标准,按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 (二)报销比例: &&& 1.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6%,个人自付14%; &&& 2.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 3.转市外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律降低5%。 &&& (三)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标准: &&& 1.一类病种:患一种的每年补助标准为1000元,患两种及以上的每年补助标准为1500元; &&& 2.二类病种:患一种的每年补助标准为5000元,患两种及以上的每年补助标准为10000元。 &&& (四)最高支付限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发布。 &&& (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和特殊门诊补贴,不建个人账户。 &&& 第二十三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 &&&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报销项目个人自付10%,乙类药品个人自付10%; &&&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一)在境外就医的; &&&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三)因交通及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 &&& (五)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治疗的; &&& (六)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 (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二十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期缴纳,当期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的,设立180天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报销。 &&&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初次参保,从参保的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参保的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第二十八条&&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自愿申请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转换办法按《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非我市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我市,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在我市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参保缴费年限的有效证明。& &&& 第七章&&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 &&& 第三十二条&&为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全市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 &&& 第三十三条&&调剂金的建立。调剂金来源于各区市县征收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含各级财政补助),以各区市县上年度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筹资基数,筹资比例为8%,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相当于全市3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 &&& 第三十四条&&调剂金的使用。调剂金在各区市县统筹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并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基金缺口先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和调剂金弥补,历年基金结余和调剂金不足时,最后由当地政府补助。 &&& 第三十五条&&调剂金的经办与管理。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调剂金的上缴、下拨工作,定期公布调剂金收支情况。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 第八章&&&&定点管理 &&& 第三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全市统一定点管理,并审查认定定点资格。 &&& 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统一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年末,组织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 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医疗服务协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并按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地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购药费用等有关信息。 &&& 社保经办机构检查和审核参保人员医疗、购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积极配合。 &&&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就医证、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核验医疗保险证、卡,做到人、证、卡相符。 &&& 第三十九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机制、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考核制度。 &&& 第四十条&&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核操作规程,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工作,建立费用支付动态分析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九章&&&&费用结算 &&& 第四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普通病种定额结算、特殊疾病单病种结算、预留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预付统筹基金等结算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费用增长变化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账或刷卡,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以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主管院长审签,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予以转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 (二)经审批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先由个人与医院全部结清,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 (三)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病,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 & 第十章&&&基金监管 &&& 第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预决算、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 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 &&& 第四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 第四十七条 参保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等有关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医疗保险基数无法确定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挂床住院就医的; &&&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挂床住院就医的; &&&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 (二)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 (三)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相符,或过度用药、诊疗的; &&& (四)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 (五)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费用控制指标之一的; &&&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 第五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的; &&& (二)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 (三)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现金的; &&& (四)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使用范围外的其他费用的; &&&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五十二条&&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缴费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基金筹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调剂金使用办法等配套政策,由人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五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全市暂不统一政策,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 &&& 第五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医疗账户划入比例、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五十五条&&应参保单位职工中的老红军、离休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仍按原渠道解决。在其落实医疗费资金来源后,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 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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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医疗技术走进伟人家乡系列报道之三
——记华蓥市中西医创面治疗新进展学习班&&&&& 四川省广安市是伟人邓小平的家乡,华蓥市同样属广安市下属县级市。华蓥市人民医院成立于1987年,现由华蓥市市中心迁址至望月街。20余年来,在全院职工的不懈努力下,现已发展壮大为一所集医疗、急救、教学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年门诊量近十万人次,住院病员近万人次。是广安市、华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医疗保险、“120”急救、交通事故创伤急救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新医院占地面积40亩,建筑面积约2.4万㎡;设置床位400张,设有12个临床一级科室,18个二级专业科(组),8个医技(功能)科室和11个职能管理科室;有在职职工300余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5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75人;省、地、市学科带头人和拔尖人才25人;历年来,医护人员在国家、省级刊物上发表论著35篇,论文600余篇。&&&&& 日,受华蓥市人民医院的盛情邀请,雅安市人民医院烧伤科主任,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烧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烧伤创疡杂志社》常委编委付子俊教授到医院讲学。&&& 会议由华蓥市人民医院王院长主持。外一科、外二科、妇产科、皮肤科、骨科、内科等约130名医护人员参加了此次大会。各位医护人员对付主任精彩的演讲给予了最热烈的掌声,同时也非常感谢付主任到华蓥市人民医院讲课,使该院在创面治疗上提高一个新的台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征地拆迁 - 广安华蓥市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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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08〕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策。&&&&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可以将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每年按照当地规定的单建统筹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地人民政府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和当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与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仍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执行。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障。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方的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实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州)、县(市、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市(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国办法〔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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