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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1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个[2011]5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87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详见附件)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日至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2011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核华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南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建集团第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天津市华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康格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豪尔赛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 【】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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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税务局喊你缴纳房产税嘞
上海人:税务局喊你缴纳房产税嘞
时间: 15:36:14
上海市税务局今天提醒,请于12月31日前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征收对象为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第2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但“家庭人均建面不超过60平米”等6种情况可减免。有关问题详见下文。
征收对象是指《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上海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一)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上海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上海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有关问题解答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渠道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一)付费通网站
1.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2.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上海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二、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6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6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6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没有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一)纳税人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付费通网站收款页面(可自行下载)或银行收款凭证,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在付费通网站缴税时选择相关需求选项,或在银行缴税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3.在缴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上海市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凭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税务专窗缴税的,可当场取得完税凭证。
七、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不在上海,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按照网上流程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八、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
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九、如何查询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应税和缴税信息?
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应税和缴税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和缴税信息查询模块,按照网上流程进行查询。
(二)利用“上海税务”微信平台,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查询。
(三)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缴税信息,需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通过上述方式查询。
十、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纳税事项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认定?
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十一、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金?
凡是逾期纳税的,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按照网上流程缴税,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纳税人有其他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问题,可通过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或利用“上海税务”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咨询,也可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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