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联络部职责投资职责分离制度的含义 以及投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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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股份(002425)公告正文
凯撒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8月)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
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并
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
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
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风险投资)(以下简称“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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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
项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上&30%
(不含本数)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30%(不含本数)以下,或
绝对金额&3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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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3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3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以上&2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3000&万以上&5000&万元
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
3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未达到第八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核范围的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七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七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任何公司的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
&&&&已按照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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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
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公司长期
投资类型包括: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
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
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织成立的新项目发展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
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
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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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
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
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
结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
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
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新项目发展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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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新项目发展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本公
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上报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本公司的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
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
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
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十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
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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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
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
析报告,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
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
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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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
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被投资公司)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派出
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
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
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根据谨
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
值准备。
&&&第四十八条&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必要时,公司应按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九条&被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被投资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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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三条&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被投资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五十五条&被投资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被投资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
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制度中特别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除制度中特别说明外,不含
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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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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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报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全国政协对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关注,特别是对“走出去”的工作非常重视。去年,全国政协考察组赴浙江考察,我也有机会参加了这次考察,对企业面临亟待解决的融资难、手续繁、信息不畅等问题,我们提出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尽快制定对外投资法等法律。对海外投资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对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促进作用等建议,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近,国家发改委表示,今年将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改进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和透明度。商务部也表示,近期正在研究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我们相信,企业“走出去”一定会有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16:39&&来源:中国广播网&&&&分享到:
&政协报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全国政协对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关注,特别是对“走出去”的工作非常重视。去年,全国政协考察组赴浙江考察,我也有机会参加了这次考察,对企业面临亟待解决的融资难、手续繁、信息不畅等问题,我们提出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尽快制定对外投资法等法律。对海外投资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对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促进作用等建议,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近,国家发改委表示,今年将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改进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和透明度。商务部也表示,近期正在研究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我们相信,企业“走出去”一定会有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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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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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客户端蓉胜超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2年2月)
00:00:00 来源: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则1.1 为规范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1.3 本制度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进行指导和规范。1.4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根据各自公司情况,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1.5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1.6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重点:(1) 预算编制;(2) 申请和论证;(3) 立项审批;(4) 核算和管理;(5) 清理和处置。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2.1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2 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时,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1) 可行性论证、计划编制与审批;(2) 审批与计划执行;(3) 其它公司股权购入、出售与会计记录、核算;(4) 投资项目管理与监管。公司不得由同一个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2.3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2.4 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授权人报告。2.5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对外投资的权限。严禁超越权限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2.6 公司的对外投资处置,须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审批,须股东大会批准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须形成决议,并放置于董事会秘书处保存。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3.1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3.2 公司的对外投资须经相应的程序批准。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金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金额在 1 亿元以内的事项,须报董事会批准;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或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的事项,由董事长批准。3.3 公司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市场、资源、环境、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市场调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被投资公司的资信情况,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将可行的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审批。3.4 公司应当成立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分析评价。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吸收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项目的由来,如项目是否有批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2) 合作方的资信情况;(3) 项目产品市场前景;(4) 项目的建设配套条件;(5) 总投资额与资本结构;(6) 资金投放时间安排;(7) 工程进度安排及投入产出时间表;(8) 项目的风险预测及规避措施;(9)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如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10) 其他;(11) 项目评价与结论。3.5 对外投资项目经过可行性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投资方案、计划。3.6 对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并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四章
对外投资预算4.1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的原则、修改程序、执行情况分析。4.2 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开始之前,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对外投资预算。4.3 投资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审批。4.4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预算分析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对外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制定改进措施。第五章
对外投资实施5.1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5.2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5.3 公司有境外投资业务的,原则上要以公司名义进行。5.4 公司以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并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投出资产的价值。公司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5.5 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确认有效的法律文本、合同或投资协议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资产的交付手续,并取得被投资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5.6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应对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投资效益差的项目要向公司领导提出适当的清理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5.7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投资成本、投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投资减值、投资划转和投资处置作出正确、完整的会计处理,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5.8 公司各部门对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是否为公司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第六章
对外投资处置6.1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处置制度,明确对外投资的处置程序。6.2 公司应当对外投资进行定期清理。对于长期不再运作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清理,核清债权、债务,妥善保管所有会计资料和法律文件。6.3 对外投资资产的处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告,报经授权的审批人审批。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共同实施。6.4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收回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时,应结合相关的控制规范,对投资资产的处置进行账务处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7.1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监事会共同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7.2 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 对外投资业务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 对外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预算是否严格执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的差异是否符合审批程序。(4) 对外投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组织实施。(5) 对外投资资产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核算是否正确,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足额计提,投资资产在财务账面和报表上是否合理地反映,资产管理是否存在安全漏洞。(6) 对外投资收益的确认。重点检查投资收益是否得到合理地确认,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地收取。(7) 对外投资资产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资产处置程序是否正确,转让、出售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7.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发现有贪污、侵占、挪用对外投资资产的行为,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八章
则8.1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8.2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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