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取消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辞职了社保怎么办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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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单位无人参社保,社保证要不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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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用人单位尚未注销营业执照的,可不办理社保注销申报。新增职工后,可办理企业缴费单位新增参保职工申报手续。
4月底,我和丈夫开了家店铺,营业执照是转来的,法人变更我丈夫的名字,公司名称不变,其他手续全已办理完毕,现在就是一个问题,原来在这参保的2人把迁回原籍了,那我现在公司户头已无人参社保,那社保是不是要去注销?去注销的话需要哪些程序和资料?该去哪里注销?还有想咨询一下个人交社保跟把社保放在自己的公司缴纳有何区别,如果把我们夫妻的社保都转到现在的公司是不是不需要注销公司社保账号?那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我们夫妻因工作问题,社保中间停交一年左右,那又怎么办理?
企业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停保申报
办理条件:
(一)《杭州市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年上半年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1-6月的,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
(二)下列情况人员,分别提供:
1、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减少,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杭州市职工费用支付申报表》;
2、50周岁且55周岁以下的,有行政部门相关批文凭证和女职工管理岗位的,需提供管理岗位合同。
3、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
4、企业在职人员全部停保,须同时提供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款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在相应结算期内处理完成。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3、单位按规定办理职工减少手续后,社会同时停保。
如用人单位尚未注销营业执照的,可不注销申报。
新增职工后,可办理企业缴费单位新增参保职工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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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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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建德市人力社保局下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 15:5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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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未按时申请变更登记;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有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不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登记管理信息和年度报告未按时公开的;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市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邮编311600)。&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31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4单 位 名 称&法定代表人方敏&&建德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旨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服务企业管理指导。&&& 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38号方敏万元全额拨款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74425.95无15况我单位无变更情况。2014我处在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创业就业两条工作主线,积极推进就业服务工作,为建设幸福美丽和谐新建德作出了积极贡献。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224人,引导和帮助2785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帮助424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分别完成杭州市工作目标的96.15%、95.50%、98.81%;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83%;失业保险净增参保2383人,农村公益性岗位进村达标率89.22%,发放小额贷款42笔,分别完成杭州市工作目标的96.87%、111.53%、105%;召开招聘会37场,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网发布信息单位达3379家次,发布岗位信息47895个,完成杭州市工作目标的92.5%、159.65%。二、主要工作(一)定政策惠民生,推进就业质量提高。一是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出台积极就业政策、大学生实习见习实施办法,将门槛降低、流程简化,并按月计算补贴,政策体现了人性化、灵活性,提高落地成功率。新政策实行以来,月灵活就业转化稳定就业率达4.4%,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近4%,打消灵活就业人员顾虑,积极推动其实现稳定就业。二是确保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兑现灵活就业、企业、城乡公益性岗位社保用工补助及培训等各类补贴1522.75万元,惠及企业41家,惠及帮扶对象8786人。(二)找症结破难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针对“招工难”与“就业难”双重矛盾日益凸显,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市场职能,积极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一是促进供需对接。举办有实效的现场招聘会37场。参会企业达890家次,提供就业岗位17000余个,吸引17000余人次进场求职,共达成初步求职意向5600余人次。二是畅通信息渠道。实现杭州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全覆盖,充分发挥“空中人力资源市场”快速、便捷优势,发布信息单位达3379家次,发布岗位信息47895个。三是搭建创业项目展示平台。举办建德市创业项目展示会,推出32个创业项目,共有786人次与参展商洽谈,有意向需再次洽谈的 169人次,带动全市创业氛围,收到良好社会效益。四是发挥数据效应。开展农村劳动力补充调查,建立详实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库。截至5月31日零时,我市共有农村劳动年龄段人数213388人,农村劳动力人数(不含在校生、无劳动能力、判刑、其他等)187538人,占全市农村劳动年龄段人数的87.89%,总体就业率达99.29%,转移就业率达84.51%。进一步掌握农村劳动力就业趋势,为农村未就业劳动力得到针对性就业服务提供了数据支持。(三)强制度促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一是落实监测企业扩面,夯实失业动态监测基础。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提高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能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监测企业扩面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11家监测企业。并根据省市上级部门要求,上下半年各更换调整了一次操作系统。二是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作用明显。“五水共治”、企业转型等工作推进,带来集中化、规模化的突发性失业。失业保险金支付历年来首次逼近千万,为5081人次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444.1万元,医疗补助费77万元,2495名农合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8万元。失业保险金及时有序发放,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工作开展良好。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及我市《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将失业保险用于规定范围内促进创业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1063.3万元,在促进创业就业同时进一步减轻本地财政资金压力。(四)拓思路新举措,突破就业服务瓶颈。一是开通“就业服务110”热线电话。设立热线电话号码,破解就业招工突发难题。开通以来,为5家企业制定紧急招工方案,缓解燃眉之急。二是开展“招聘会下乡”和“村企对接”活动。创新招聘形式,由“上来找”到“送下去”,将招聘会送到家门口。举办招聘会下乡活动13次,共有168家企业参加,提供就业岗位2696个。无效和况无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4单 位 名 称&法定代表人周学平&&建德市工业技术学校旨和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技术工人与相关技能培训。&&& 所建德市寿昌镇西昌路138号周学平644.0万元财政补助(全额拨款)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9722242建德市工业技术学校97况根据市委[2012]5号文件,按&细则&规定于日申请办理了举办单位变更登记。年度,我单位在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提高教职工队伍政治素质(二)、稳步推进省级示范校建设项目着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立足自我、锻炼队伍、突出特色、彰显内涵”为目的,认真落实示范校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示范校工作得到有序推进。(三)、扩建工程目前学校扩建工程正在进行,体育馆、田径场完成竣工验收,进行审计决算,室外景观工程正在施工,完成体育馆二次装修设计,运动场室外绿化工程正在施工中。(四)、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德育工作有新突破学生党建、团建工作取得成效;加强班主任管理,创新考核模式;加强学生辅导员管理,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以活动为载体,打造特色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我国传统文化;组织开展“青春倡廉示范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青年反腐倡廉教育,通过学习加强党团员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思想意识和政治修养。(七)、坚持增效节约,加强后勤保障加强校产管理制度,实行建账、建档,做到新添物资有登记,中途有检查,期末有验收,损坏有赔偿。加强并规范食堂管理工作,大米、油等实行定点采购,完成油改气工程,调动后勤工作人员积极性,通过光盘行动和“菜勺子”工作,树立节约意识。(八)、加强安保工作,努力打造平安校园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校园监控系统。无效和况&&2014年1月被评为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市公共实训基地分基地);2014年3月被评为建德市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优秀组织单位。无&& &&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单 位 名 称&法定代表人&&旨和&&& 所16号万元(全额拨款)况2014年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力社保局直接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2014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坚持以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为工作主线,以突破重点、难点工作为工作目标,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强化服务,稳健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4年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一) 社保扩面进展顺利。我市辖区内城乡居民信息登记上传数据50.81万人,全民参保登记率68.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9.78%,城乡居民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障)参保率95.23%,分别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的136.6%、101.82%、101.31%。五险扩面工作进展顺利,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分别净增参保4589人、1011人、1625人、1223人、2522人,分别完成考核指标的101.98%、101.1%、101.56%、101.92%和102.52%,超额完成上级考核指标。 (二)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根据省文件要求,3月对我市33971名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第十次调整,人均月增资257.70元;7月起73000余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00元/人月调整到130元/人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增长;完成实事工程涉及的工作目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达75%;调整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政策,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四类人员医疗救助比例;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符合政策部分由补助资金承担50%,实现医保制度全覆盖。(三)基金监管工作成效明显。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利用部级平台核查多领养老待遇信息,追回18人次养老违规基金29.6万元;追回医保违规基金8.47万元,行政罚款13.55万元;探索上门追偿新机制,已追回违规基金10.86万元,追回率达77%;开展医保联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医保监管3457式管理法”,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按时准确上传城乡居民参保信息数据,2014年金保工程数据质量在杭州地区名列前茅;实现公立医院改革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医疗费用计算机智能辅助审核,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库,较好完成市政府加强医保监管考核目标。 二、 2014年特色亮点工作 (一)医保亮剑行动成果显著。事实上,我市早在3月底即在市分管领导的亲自部署下,组织人社、卫生、公安、司法、法院、市场监管等十余个部门开展了医保联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5月份省人社厅布置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亮剑”专项行动,我市即将两项专项行动合并执行,实施了多方联动、重拳打击,系统筛选、重点查处,创新机制、注重长效等一系列强力举措,将“火力”集中于医保领域串换药品、倒卖医保药品、伪造虚假处方等恶意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整个活动期间我市医保范围费用金额较开展行动前的3月份,累计下降了1460万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率从一季度末的27.65%下降到三季度末的20.61%,本市定点药店医保结算的医疗费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率从一季度末的24%下降到三季度末的18.09%。我市在医保监管工作上的一些做法得到了熊建平副省长和杭州市徐立毅常务副市长的批示肯定。 (二)便民服务举措亮点纷呈。首次运用网上认证系统开展异地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开发社保网上查询系统;开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退提醒业务;推广网上办事大厅,共受理事项1161项,办结1161项。推广网上社保业务服务平台,企业可无偿使用该系统完成职工增减员、缴费基数申报等业务,现开户单位达1545家,网上办理业务2.65万笔;个体社保业务向基层延伸,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续保、中断信息变更等业务只需在各经办银行网点就近办理即可,此举在杭州地区尚属首例,5-12月经办银行各网点共受理各项社保业务8515笔,较好地解决为群众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11月起全面启用服务大厅叫号系统, 并安排专人指导办事群众使用, 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2014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一)深入调研,不断完善,促进社保制度持续发展。 1.调整实施涉农养老政策。通过前期大量的调研工作,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待遇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等方面进行调整,打通老农保与职工养老衔接通道,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保障水平;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打破年龄和户籍条件限制,允许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 2.调整落实医保政策。制定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方案,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增设市外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市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5%,同时统一住院最高支付限额。配套升级医保结算系统,平稳落实《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市实施细则》。2014年我市7247人享受医保缴费优惠待遇673.9万元,634名职工医保中断缴费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取消下浮,6383名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医保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 (二)简化程序,高效服务,社保业务办理有序开展。 1.夯实参保征缴转移工作。一是完成社会保险费单位征缴4.78万家次、个体征缴92.22万人次工作,个人月人均缴费基数2696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3.04%;分别审核省221、222、223号及杭511号文件人员各421、163、154、43人。二是办理保险关系转入2834人,涉及基金1641.41万元;转出1197人,涉及基金717.72万元;其中部队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时完成,共转入121人。三是城乡医保中途参保2512人,全市16个乡镇(街道)实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全覆盖,惠及160个村(社区)4.64万余人,其中1.1万人折算转保到职工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1.89万余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即征即保。四是及时维护各类参保信息。“个转企”转型企业信息比对3103家次,参保信息导入1259家次;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信息维护1210人,完善信息16万条;更改城乡医保错误信息1886人;核实老农保人员信息1.1万人;通过与省、杭州全民参保登记数据比对,整合修改社保系统中错误缺失、一人对应多个编号等数据6.9万余条。 2.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知情权,中心向全市参保20人以上单位共发出5.29万份个人权益记录单。二是开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退提醒业务,敦促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及时享受养老金待遇,5-12月共发送短信提醒300人次。三是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待遇,向14.2万人发放各类险种待遇14.06亿元。四是参保人员报销结算便捷化,9月起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在我市市级医院实现刷卡结算,我市415万人次医保刷卡实时结算51068万元,手工结报医保、工伤、生育保险1.5万人次6024万元,医疗困难救助3969人次1418万元,重大疾病补助978人次381万元;打印发放证历本1.8万本,并定期以短信方式提醒未领取人员前来领取。 效和况年8月12日被杭州市档案局评为“杭州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 2015年1月被评为建德市“2014年度市级机关科室(站所)满意单位“。&& 联系电话:5&& 报送日期: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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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怎么办
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此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违反行政管理法,承担行政责任,但劳动者可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
1 案情简介: 原告于1996年8月到被告重庆市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2月&8日,原告仲裁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未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21万元。2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延伸阅读:3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4 如果想通过法律(比如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的权益,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超过申请时效,就是放弃了诉讼权利,其权利要求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时效也包括追索权利的时间限制(你的权利要求追索的时间范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追索&60天内的权利。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负责,所以劳动者可能对缴纳数量的准确合法性并不完全清楚。另外,不少劳动者,之所以对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忍气吞声,是怕得罪单位而丢了工作。因此,如果死板地用60天时效来限制有关社会保险权利申请,劳动者显然要吃大亏。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和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都按下列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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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补社保,然后才可以索赔&&&&可以的,辞职报告要注明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所以才辞职,经济补偿金为一年折算一个月,六个月以下折算半个月。&&&&可以先向社保局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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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起诉浙江省人社厅及其下属各级人力社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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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浙江省人社厅及其下属各级人力社保单位,行政代表:吴顺江厅长被告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8号一,诉讼理由:鉴于浙江省人社厅及其下属各级分局(下称:被告)审核原告连续工龄时,1、片面地选择性地执行《社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拒不执行国家部委办特别规定如国务院劳办发(号、劳办发(号文件规定、3、不实事求是地记录审核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连续工龄、4、违法依据所谓的“规范性”文件浙劳险(号《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等理由,造成损害原告连续工龄权益。二,诉讼要求: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要求被告对原告工龄审核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令和规定,立刻纠正其对原告不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连续工龄的行政错误: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连续工龄事实所作出的不实审核表,撤销被告不发放国家规定原告连续工龄所对应的退休金等待遇规定。诉请法院依法要求被告对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连续工龄重新实事求是的审核确认后,正确登记在职工退休证上“视同缴费年限”栏目,发放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龄所对应的退休金待遇。三,根据立法、执法权限由法律规定的原则,如果被告认为其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及职权合法的,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要求被告向法庭举证可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及职权合法所依据的法律适用。1、关于《通知》内容立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人可在《通知》下发后溯及既往,即执行《通知》可在实行职工缴费年限后,对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连续工龄及已办结的事项,增设减损和增加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的新规定,如:增设不计部分职工连续工龄和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从再就业起计算的新规定,增设行政相对人一次性缴费义务,并强行让前去被告处办理退休的行政相对人接受《通知》新规定。请举证其《通知》中的新规定具有依法行使溯及既往增设不计部分职工连续工龄规定和增设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从再就业起计算的新法之法律适用;2、因《通知》相关内容针对特定人群制立了类似规范爸爸不能为爸爸,妈妈不能为妈妈的新法,如《通知》对部分职工制定了连续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新法,请举证被告具有制定《通知》该法条的立法权限,及被告具有制定《通知》内容可视同立法所依据的法律适用;3、《通知》对国家法律、上位文件未曾规定的事项作出立法规定,如对特定人群作出“不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龄”的立法性规定,应举证该《通知》可对国家法律、上位文件未曾规定的事项作出立法规定所依据的法律适用:4、《通知》对国家法律上位文件已作特别规定的原则作出相反原则,如违背劳办发(号文件作出“不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龄”的自定原则,举证该《通知》对上位文件已作特别规定的,可作出相反规定所依据的法律适用:5、根据《通知》作出在缴费年限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因犯事”被解除用工名额(除名)的职工,皆不计除名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龄的立法规定,又根据《通知》作出在缴费年限后,缴费年限期间“因犯事”被解除用工名额(除名)的职工,皆可计除名前缴费年限期间工龄的立法规定。应举证《通知》可区别对待视同缴费除名职工和实际缴费除名职工法定待遇的立法依据即法律适用。四,诉请法院依法要求被告出示经法律规定可否认连续工龄的授权书事实一:原告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作的年限,劳动部门习惯称该工作年限为职工连续工龄,身为负责审核工龄的被告,明明知道原告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这段工龄事实,但被告刻意地违反国家劳办发(号、劳办发(号文件规定(故意歪曲第三条的问题答复),否定原告的工龄事实,原告出示给法庭的证据有原告退休时,被告审核原告工龄的审核表或退休证。证明是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庭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证明,证明其具有以下行政权限且没有超越权限。1、根据各级被告在职工工龄审核表和退休证上,不记录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连续工龄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亵渎了公务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审核工龄的职责和权限,请被告代表请下属各级出示可以在职工工龄审核表和退休证上不计录职工工龄事实的法定授权书(非《通知》),即请被告出示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审批中具有否决事实的法律权限授权书(非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证书);2、出示适用于全国的行政行为人可以职工“因犯事”为由,不计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连续工龄的法律或司法证明。事实二,因原告的连续工龄事实,存在于法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故具有法定的视同缴费事实,可证明为视同缴费职工,视同缴费职工可视同参保职工,视同参保职工工龄是不可否定的法律依据,但被告否定该法律依据,非法不计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作年限!为此,被告必须出示《通知》不计原告视同缴费的事实所依据的适用于全国的国家上位法法律法规。事实三,视同缴费年限与缴费年限的法定时效很清楚,但被告所依据的《通知》却立法立得不清楚,原告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才具有的连续工龄,被被告强行转换到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缴费年限时期来计算,如规定部分职工的连续工龄从实行个人缴费起计算,这项立法是不是被告的新法律?故需考证其法律适用。为此,被告应举证:计算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连续工龄应该依据的上位法即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依据。事实四,视同缴费职工工龄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限,无需缴纳保费,凭借连续工龄享受政府的退休保障,领取退休金,因为视同缴费职工,属于个人缴费前以连续工龄为凭证视同参保的时期,而实际缴费人员则属于个人缴费时期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和个人缴费都是参保的凭证,连续工龄视同实际缴费,均可作为职工退休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依据,二者都是不可抹去的。为简明扼要,此处暂不讨论横跨两个时期的中人现象。请问被告,在原告具有视同缴费年限时期的连续工龄,在足以享受退休金时,还需要再来一回“一次性缴纳保费”吗?毋庸讳言,被告却让原告在足可以享受退休金时,断然否决原告的该项福利权益,让原告根据被否决的工作年限,办理一次性缴纳保费购买社保养老保险,请问被告,这不是你家的新法规定,那是来自国家的那一个法律规定?为此,被告应举证:不让原告补交个人缴费年限时期的保费,却让原告“依据本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因在个人缴费年限前离开单位不能计算,可一次性缴纳保费,购买社保养老金”的上位法即适用于全国的法律适用。事实五,实行个人缴费前,因企业倒闭等原因,不会造成原职工工作中断前的连续工龄被抹去的悲惨现象,但被告却因原告被解除用工名额(除名)而工龄中断的原因,抹去其连续工龄,不发其退休金!再比较:实行个人缴费后,因判刑、开除等原因离开单位的职工,其工作中断前的缴费事实,《通知》法定是不可撼动的!而被告却依据《通知》对原告的立法:因被解除用工名额(除名),抹去其连续工龄,不发其退休金!《通知》立法为什么不公平?这叫做“撤销因被解除用工名额(除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连续工龄,及撤销其连续工龄相对应退休金”的法规!为此,被告必须出示《通知》有权撤销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连续工龄,及撤销原告连续工龄对应的退休金权益的立法授权书。事实六,法律规定,在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职工到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不足的,可以用延长工作年限或缴纳部分保费来弥补工龄不足办理退休;实行个人缴费后的参保人到退休时,仍缴费不足的,可以延长其缴费期或补足保费后办理退休。这些都是明确法律规定。而被告却在设置不计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连续工龄后,设置原告以不计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为缴费期限,以一次性缴纳养老费形式,让原告另买一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通知》如此立法,依据那个法律?为此,请被告举证:《通知》立新法,在取消原告的连续工龄和退休金权益后,立法让原告以一次性缴纳养老费方式来自己买养老保险和医保险的上位法即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依据。五,被告抹去原告历史上的工龄事实有失公平原告原来以为,原告被各级被告立法为特定人群是因为原告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即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前属于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即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犯事职工”,因此有法律规定不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发退休金。但原告发现,被告对缴费年限期间即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后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即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职工,《通知》立法不再被看作“犯事职工”,承认这类“犯事职工”职工是缴费职工,他们的工作年限照算,退休金照领。被告已经把具有连续工龄的部分职工,作为视同缴费人看待,并给予缴费人待遇;但被告却立法把具有连续工龄的部分职工,不作为视同缴费人看待,不给予缴费职工待遇!是因为被告依据《通知》法规,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犯事职工”,法定为特定人群,不计其视同缴费人身份,也不能算作缴费人;而依据《通知》法规,在缴费年限期间的“犯事职工”不法定为特定人群,算作缴费人。是立法不公!《通知》立法穿越时空,把视同缴费年代职工的“犯事”后办结事项作为依据,法定为特定人群,《通知》又不把实际缴费年代职工的“犯事”后办结事项作为依据,法定该“犯事”人群不包括在特定人群之列,基于这一矛盾的立法规则,对原告实施的剥夺其连续工龄、剥夺其退休金权益和增加其缴费义务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变得极不公平。具体表现为在原告们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以“特定人群”为由刁难原告,否认原告视同缴费人的身份及其连续工龄,抹去原告应有的法定退休证和法定退休金,导致原告失去应该由政府发放的退休金保障,可见《通知》自相矛盾的法理失去公平。六,被告让原告增加缴费义务买保险后,仍不计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证时,被告告知原告,因为不计连续工龄,没有退休金可领,所以不能发给退休证,但一次性补缴保费后,可以领取退休证,否则不能领取退休证。但原告一次性缴纳保费后,被告在原告职工退休证上仍旧不计原告的视同缴费年限,所领取的退休金是依据一次性缴纳保费计算出来的社保养老金,和其他具有连续工龄的职工比较,差了一大截,导致今天的起诉。原告的退休证足以证明职工得到的仅仅是因被告唆使,用个人出资方法购买的社保养老金,根本没有原告连续工龄所对应的退休金。被告造成原告永久失去了国家和《宪法》给予视同缴费老职工们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障。请问《通知》的这一立法的法律适用。七,《通知》中规定有特定人群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的内容,而历史事实是,当原告的连续工龄中断后,因得不到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函,会造成原告欲进国企无门的后果,故,原告重新就业因与国企无关,就再也没有从再就业起计算连续工龄这码事了,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是劳资工资部门的工作常识,而《通知》却不懂这个基本的劳资工作的常识,莫非这项《通知》规定是个外国人立得法?八,被告阅读上位文件采取望文生义的理解办法被告违反劳办发(号文件的特别规定和原则,又歪曲劳办发(号文件第三条回答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答复。这两个文件都是具有溯及力的国务院文件,但不知道被告为何看不到又看不懂这两个劳办发文件制定的实施原则和实施细则。被告所犯的是阅读上位文件采取望文生义想当然的错误,所以被告会制定产生背离上位文件精神的《通知》。原告可以画一张图表来证明被告对上位文件或歪曲理解或望文生义。比如,被告明明知道劳办发(号文件第三条(见图解)是回答“溯及力”的问题,但却把此溯及力理解得不能溯及既往,而要针对未来,从缴费年限开始计算连续工龄,《通知》就如此立法!九,被告喜欢胡说《社保法》没有溯及力和该法第十三条没有实施细则,为拒绝执行《社保法》第十三条及其立法解释找依据,这其实是被告对《社保法》第十三条及其立法解释的污蔑!为被告执行《通知》找借口,被告难道不知道《立法法》规定文件须有特别规定才具有溯及力?却把《通知》作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社保法》第十三条及其立法解释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龄解释,就是《社保法》具有溯及力规定的特别规定,否则被告现在对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龄的审核工作,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明知道自己的行政行为有“法无规定不可为”的法律约束,却来了个“法无规定我自定”,自说自话地立法,规定特定职工的连续工龄不能计算。十,被告不能一错再错地一错就错20年被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人,没有依据国家上位法,没有依据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两个劳办发文件。却错误用《通知》设定所谓的特定职工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被告抺煞特定职工的连续工龄,剥夺特定职工享受退休金的待遇。所以,《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危害极大。20年来,被告歪曲理解劳办发文件,用被告自己的有罪推定方法,给“文件”中被提及的职工立法“定性”,溯及既往利用连续工龄时代的多种办结事项,剥夺全省数十万职工的终身退休金权利。这难道不是违宪、侵犯人权和渎职犯罪吗?十一,为什么被告违法行政行为会持续20年究其原因是:第一,被告明明知道《宪法》规定“公民有自主择业权”,却将早期“因犯事”离开单位的职工,有罪推定为必须取消其视同缴费且不计连续工龄的特定人群,否则,被告就不会违反劳动分配原则,取消原告的退休金。第二,被告依据的《通知》既不是规范性文件,又违反国家《立法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公务员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的相关条款,肆意侵犯公民权,20年来制造了我国历史上最大的一群罪名为“莫须有”职工的冤案,罄竹难书。!第三,被告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超越审核权限、滥用审批职权、践踏国家《宪法》等法律、侵害公民正当权益,增添公民义务。第四,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如此明目张胆地,长期侵犯数十万之众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史无前例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离间国家与被抺煞连续工龄职工的关系,抺黑国家对公民的诚信,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上述被告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个违法、非法行为,必须给予纠正。法院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因违法行政人员使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诚信遭受重大损害,承担对受害者所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以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尊严,顺应党性民心。十二,被告坚持违法减损特定人群退休金权益和增添缴纳保费购买养老金义务还在继续。可悲的是,被告让特定人群在“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之后,自己再花钱以本人历史记载的劳动时间为依据购买养老金,违反《社保法》购买养老金的时效依据。还有成千上万即将办理退休的老职工会受到同样的伤害。可以预料,新的受伤害者也会和我们一样,走进法律的大门,向被告讨回公道。一个冤假错案会毁掉一个家庭,一堆行政错案会激起民愤。一个地方机构的胆大妄为、错误行政行为,不仅要伤害万户家庭,而且会积聚起民间对国家和政府的误解和不满情绪。原告们祈愿浙江省遭受被告不公正处罚的家家户户, 希望你们知道,你们并不是遭受了国家和政府对你们的伤害,而是被告在伤害视同缴费的参保人,被告终究要依法向数十万乃至百万受害者赔偿道歉的。我们浙江省是同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之下依法治国,而被告刻意减损原告权益和增加原告缴费义务的非法行政行为不是党的政策,是被告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枉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通知》在半年前已经引起了党纪部门的高度重视,责成被告答复原告,但被告却不思悔改地以待解决来搪塞世人,迟迟不予纠正《通知》及其被告的行政错误。习主席向全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号召,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法法》、晒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司法改革等举措为弱势群体维权,创造了良好条件,原告希望各级人民法院排除各级行政干预,终身负责地以实事求是为依据、以国法上位法为准绳判案,还原事实真相和法律尊严。尊敬的法院及行政法庭审判长:虽然原告被各级被告抹去了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连续工龄,虽然原告被各级被告抹去了的视同缴费,虽然原告被各级被告抹去了证明原告具有劳动保障的法律依据,虽然原告被各级被告抹去了工龄中断前的职工工作年限,但是,原告的历史事实是不容淹没和篡改的,被告敢于抹去原告历史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个别国家敢于否定历史事实,但法治中国不会容忍一切否定历史事实的卑劣行径。原告再次要求法庭撤销被告及其下属不计原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龄,不发原告退休金的非法行政行为。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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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宁波某宣公污源徐岚的话说,楼主就是死磕派。
但个人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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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人论坛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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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就应该以浙江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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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就应该以浙江法律为准
如与国家上位法有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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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宁波某宣公污源徐岚的话说,楼主就是死磕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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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就是一个较真的过程,只有老百姓以法维权才能让行政权力关在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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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3年起实行养老金统筹,由个人、企业、国家分别承担养老费。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在1993年以前没有实行养老金统筹的日子,养老基金的“池子”里面没有钱,是空的,从1993年起,统筹的养老事业要从零开始。用现在的眼光回顾过去,当时实际上存在一个“补缴”的问题。也就是说,在1993年以前,职工个人、企业、国家,都应该“补缴”本来应该缴纳而实际上没有缴纳的养老费。然而没有这样做,因为一说“补缴”,涉及的事情就多了,几十年的旧账扯也扯不清楚。因此就发明了一个“视同缴费年限”。在实际运作中,计算职工养老金时使用了一个虚拟的“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养老金,这就是官员们屡次提到的养老金缺口、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的根源所在。
& & 这个“养老金缺口”和“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企业老职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在1993年以前只有账户而没有钱在里面,使得现在每年收的养老保险费不够支付当年的养老金,即收不抵支,因此只能挪用目前在岗职工缴的养老费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就是官员所说的“×个在岗职工养活一个退休职工”的由来。
& & 由此可见,一切的根源都在于“视同缴费年限”。表面上看,“视同缴费年限”是政府对企业老职工的特殊照顾,是对企业老职工的很大的恩惠。但是,却是口惠而实不至,使得企业老职工“虚受吾君蠲免恩”。于是,企业老职工就欠了两笔债:一是欠了政府的债,二是欠了在岗职工的债。活的时间越久欠的债就越多,真是罪该万死,活着都影响市容,活在世上还有什么意思?
& & 透过现象看本质。《百科知识》杂志副主编张田勘撰文指出:“表面上看,1993年前的职工似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实际上他们是缴纳了养老金的,只是政府没有为其建立养老金账户和把钱存起来,而是直接拿去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其他事务去了。所以,现在的养老金缺口的本质是政府欠了以前职工的养老债,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或伪问题。”
& & 假如,从1993年实行养老金统筹起,不搞那个“视同缴费年限”,而是要求企业老职工“补缴”几十年来应该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费,情况又将如何?如果那样,企业老职工就有权力要求“补发”几十年应该发给却没有发给的差额工资。因为从1949年起,就实行的是低工资、多就业、高积累。职工的工资里面是不包括医疗、住房、养老的费用的。所有的医疗、住房、养老都不需要职工操心,更不需要职工缴费,只要一心跟党干社会主义,到了退休年龄自然就会有一份退休工资(那时候不叫养老金);有了病全部由公费医疗实报实销,子女看病还可以报销一半的费用;至于住房,只要工龄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从单位分到一套福利房。现在这一切在一夜之间全没有了,住房要职工自己掏钱去买,生病要职工自己花钱去治,养老要职工自己缴费才有资格享受,那好,咱们先把旧账结清再说今后的事。几十年医疗、住房、养老的钱都是由国家在掌握,这部分并没有体现在工资里面,现在既然要职工自己缴费了,那就把几十年里本应该发而未发的差额工资补发给我们吧。利息就算了,本金你可得发给我们呢。—— 那样一来,政府就会输不起,就会承受不了,于是“视同缴费年限”应运而生。
& & 如果只是到“视同缴费年限”为止,企业老职工可以不予追究,只要不再向老职工们要钱来“补缴”养老费,职工们也就宽容地表示“算了”,把历史旧账一笔勾销,不再提“补发”的话。然而官员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到养老金缺口和养老金空账,那就需要认真对待了。
& & 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中第四条 《“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说:“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缩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的差距。”—— 其中提到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不知道他们怎么“做实”?天上不会掉馅饼,钱不会凭空飞过来,既然已经用“视同缴费年限”对企业老职工做了一次空头人情,再向企业老职工“追缴”养老费是不可能的。把现在的在岗职工缴的养老费拆东墙补西墙挪用过来也不是长远之计,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政府自己来偿还这笔养老债。过去把本应该为企业老职工建立养老账户的钱用去扩大再生产了,现在是还债的时候了。既然政府承诺说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应该有一个“逐步做实”的办法。不采取有效措施“做实“账户,却继续吼叫养老金缺口和养老金空账,是要贻笑大方的。
& & 《百科知识》杂志副主编张田勘建议说,要“做实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有以下五个办法:一是国有股转让、国有企业收益分红等手段补足养老金缺口,填补空帐。二是削减一部分行政开支,将这些钱转移到所谓的空账中,如“三公”开支每年一万亿,假如削减一半,就是5千亿,三年就能把空账全数抵消。三是动用一部分中国的外汇储备,也足以补足养老空账。四是重新分配国民财政收入,从增长型财政(政府把主要的钱拿去搞投资、经济建设,尤其是大型基建工程)改变为福利型财政(财政收入加大公民的福利投入,如投入到养老金中),就可解决养老金空账问题。五是改变养老金的双轨制,让公务员群体也缴纳养老金,如此可望为补足养老金缺口供给一部分资金。
& & 由此可以看出,不是办不办得到的问题而是想不想办的问题。只要政府决心下定,任何人间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何况此中本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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