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关单范本回来后,如何在外汇管理局网上...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查询报关单时,出现提示,我该怎么处理呢?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查询报关单时,出现提示,我该怎么处理呢?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查询报关单时,出现提示:“该笔出口数据的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天前,请到外汇局办理延期收款报告!”这是什么情况呢?我应该如何处理呢?麻烦大家指导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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甭管什么情况,肯定是有问题了,直接打外汇局电话咨询或者问你的开户银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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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怎么备案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十三、外汇局根据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十四、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十五、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十六、企业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十七、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十八、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失效]
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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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失效]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1382&
【全文】【法宝引证码】
*注:本篇法规因:失效
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
 (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
(相关资料:&)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自1998年11月1日起,已经实施联网核查系统地区的外汇管理局、银行受理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必须先将企业提交的进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复核无误后,方可为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
海关负责在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次日,将相关电子数据提供上网核查,以提高报关单核查效率,确保进出口报关单真实性、合法性。
进出口企业在实施联网核查系统的外汇管理局、银行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时,需同时交验海关正式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和本企业外汇核销IC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进出口企业可持海关、外经贸、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本企业外汇I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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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97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
  1999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海关总署同意下发了《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1号)。随着核查系统性能逐步稳定、功能的逐步扩增以及使用时暴露出的新问题,该通知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的业务操作需要,必须做增补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核查报关单的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请各外汇局和银行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实际业务操作:
  一、外汇局和银行必须按照《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规定落实和使用核查系统进行报关单的真实性核查,遇有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使用核查系统时,判断报关单真实的标准为在输入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代码”和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后,核查系统显示有此报关单,并且查询到的报关单电子底帐的有关信息与纸质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包括海关企业注册登记号)、收货单位、贸易方式(日至日期间,纸质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一栏为“合资合作”、“外资设备”的,海关在处理电子数据时分别调整为“外商加工”、“外商投资”,因此上述这段期间内海关签发的纸质报关单与电子底帐有此差异时,可视为相同)、单价、币制和数量内容相同(由于单价和数量保留小数的位数不同造成报关单电子底帐与纸质报关单有差异时,可视为相同)。
  三、经核查系统核查为真实的报关单方可凭以售付汇和核销。外汇局和银行核定进口单位实际申请的售付汇或核销金额,应以发票等商业单据载明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的成交总价的等值外汇,并且也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上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的等值外汇。但个别情况下单价或数量出现小数位过长截断后,其乘积与成交总价可能出现合理差异,可视为正常情况。
  四、经核查系统核查无误予以售付汇和核销后,外汇局和银行应当将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打印输出,将打印输出的资料与其他单证一并装订留存。
  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要求,在报关单的电子底帐上核注实际售付汇或核销的币制和金额。当已按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载明的金额全额售付汇或者一份报关单的可售付汇或核销金额全部核注完毕后,应当用“核销结案”功能将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做结案处理。
  五、当一张报关单需在外汇局和银行之间多次使用时,外汇局或银行均应当按实际核销或售付汇的币制和金额核注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并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核注的币制、金额和日期,签字并加盖业务章,留存复印件,将报关单(原件)退进口单位,当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被核注满额时,由该外汇局或银行使用结案功能将此报关单做结案处理,并留存该报关单(原件)。
  六、外汇局和银行对进口日期在日以前的报关单和日前进口单位还没有领到“企业IC卡”的,仍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将报关单送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
  七、从日起,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申请售付汇或核销的进口单位不一致的,其报关单的真实性以及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之间的代理关系由该进口单位所在地的外汇局审核,报关单电子底帐的核注或结案由该外汇局在审核报关单的同时完成;无误后,方可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手续。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核”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此类货到付款项下的售付汇。日之前,外汇局和银行仍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将报关单送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
  八、进口单位办完结关手续后次日,即可通过核查系统核查有关报关单。对核查不到的报关单,由外汇局、银行或进口单位通过核查系统提供的功能或热线电话向海关总署或有关海关联系,由海关负责补录电子数据。
  九、从日起所有进口单位的核销报审和货到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均凭该进口单位的“企业IC卡”办理。凡不在外汇局发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进口单位,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仍不得直接向银行办理进口售付汇事宜。
  十、经海关批准,进口单位更改“海关企业注册登记号”后,应当及时到有关海关重新申领“企业IC卡”。
  十一、自日起,海关签发外汇核销用报关单不再加贴防伪标签。包括补签发报关单。
  十二、为保证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使用,各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将本单位所需备用读卡器数量汇总后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申领手续。读卡器出现质量问题,请立即通知所在地直属海关,由该海关统一协助办理换领读卡器有关事宜。
  十三、本通知自日起开始实施,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1)号同时废止。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含外资银行)、相关政府部门和进口单位;各中资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海关总署反映。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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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汇综发[号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
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并导致系统瘫痪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或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启动本应急预案。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系统故障并导致区域性系统瘫痪时,由所在地外汇局发文或以其他方式,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信息中心和综合司(值班室)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 外汇局和银行收到启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执行以下各应急措施:
(一)在系统故障期间,各银行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以下简称“账户内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银行应审核企业提供的纸质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对于预收货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外汇局可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予以核准,银行应审核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后,为企业办理资金结汇或划转;对于无货物报关出口项下的账户内结汇或划出,银行应在审核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邮寄货物清单等凭证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银行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二)银行在系统故障期间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时,应做详细的“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登记,并留存六个月备查。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应使用银行和企业的操作员IC卡,按照“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的记录,进行事后联网核查,并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冲销企业可收汇额。发现无可收汇额等不能联网核注情况的,银行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接到银行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发现异常收汇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银行应随时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按照正常业务流程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外汇局应及时督促辖内银行按上述要求办理业务。
(四)银行在系统故障期间为企业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结汇或划出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五)外汇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就辖内银行执行本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变相利用应急措施不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外汇局银行收到启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执行以下各应急措施:
(一)以手工操作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对于需凭进口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贸易方式付汇的,外汇局登记后为企业办理“真实性审核”类别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留存报关单原件等凭证;对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可在登记后,凭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并留存报关单原件。
(二)外汇局在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做详细的“未核查报关单登记台账”。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关单原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联网核查系统”做核注、结案处理,并按规定将报关单原件返还银行或进口单位。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外汇局、银行应向企业耐心解释,并按本预案规定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值班室010-小时)(传真)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01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010-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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