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到业主交来的首付收到罚款会计分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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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的房产税怎样做会计分录
凉子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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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计入损益的一般是两个科目:1、金及附加,这个科目一般是记录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费都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2、管理费用,有四项税金计入该科目,、、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这四项税金不是与取得收入完全直接相关,是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相关的,属于行为税。所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金额不大可以不用计提,但是金额太大,为了保证收入与费用配比,以及前后各期报表具有可比性,建议还是计提,不然利润不均衡。如果先计提的: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预提费用—房产税;缴纳时:借:预提费用—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也可以在实际缴纳之后待摊:缴纳时:借:待摊费用—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摊销时(从缴纳的当月开始摊销),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待摊费用—房产税 如果金额较小(例如出租房屋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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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计入损益的一般是两个科目:1、金及附加,这个科目一般是记录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费都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2、管理费用,有四项税金计入该科目,、、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这四项税金不是与取得收入完全直接相关,是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相关的,属于行为税。所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金额不大可以不用计提,但是金额太大,为了保证收入与费用配比,以及前后各期报表具有可比性,建议还是计提,不然利润不均衡。如果先计提的: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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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人的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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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时借 :管理费用-税金
贷:应金--房产税缴纳时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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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2月课件-2011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
2月课件-2011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_29400字
初三寒假社会调查一、 实践目的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通过参加一些实践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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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数学培优补差计划 当前,小学数学教学正处在一个大的变革之中,作为教师,我们要努力探讨如何在数学教学中进行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差生的转化工作。为了全面激发一年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培优补差使学生认真对待学习,发展智力,实行以点带面,全面提高…
2010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第一讲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一、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一)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3、注销清算的企业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注意:核定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需要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注意的问题1、不管纳税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一律进行汇算清缴2、年度终了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结果不管属于盈利还是亏损,必须进行汇算清缴二、年度纳税申报应当注意1、延期申报2、延期缴纳3、申报有误4、汇算清缴退税程序5、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发【2009】79号第13条)三、企业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9】79号第15条)第二讲
房地产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及申报表的填报技巧第一行:营业收入一、填报:(一)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FB1-2)+其他业务收入(FB1-8),填报的结果与利润表一致。(二)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FB1-13)+当期收取的预售房款,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二.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附表一)(一)销售货物收入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为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2)分期收款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银行按揭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委托代销方式1)支付手续费方式:按合同约定价款于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实现。2)视同买断方式:按售房合同约定价款与买断价格孰高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时间为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3)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第一种情况:属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第一,售房合同约定价款高于保底价的:按售房合同约定价款于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得扣除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第二,售房合同约定价款低于保底价的:按保底价于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种情况: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售房合同的按保底价+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沸腾确认收入的实现。4)包销方式: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提供劳务收入1、确认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完工进度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站总成本的比例。3、当期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公式:(1)当期收入=已收或应收合同协议价*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收入(2)当期成本=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成本(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的一部分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限2年,合同约定,乙企业必须在2010年10月份预付租金24万元,2011年1月份交付开发产品的使用权。问:甲房地产企业应当将24万元的租金收入确认为2010年度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确认为2011年度的租金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日,某房地产企业租赁房屋给乙企业,起租日为日,租赁期3年,日租赁期结束。每年租金100万元,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共计360万。在会计处理上,房地产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0年确认了120万租金收入(直线法)。(四)建造合同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4条: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成的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与营业税比较,营业税细则第25条第2款。【思考1】2010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建造合同,为乙企业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2010年2月份开工,将在2011年6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元。截至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万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00万元,实际收到250万元。日,甲建筑公司得知乙企业2010年度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思考2】劳务抵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FB1-8)四.视同销售收入(FB1-13)(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易。条例第25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甲房地产企业以开发成本25万元的一套房产换取乙企业【关联方】的A产品。甲房地产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于2010年4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上市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延伸分析】假如以上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1、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本企业有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销售价格的,按本企业的销售价格确定;?(2)本企业没有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销售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既没有本企业的同类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也没有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价格的,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开发成本*(1+成本利润率)/(1-5%)【例】甲房地产企业将新开发的一座商业房投资于乙企业,开发成本8000万元,当地没有同类开发产品的销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20%。2、【思考】以开发产品对外捐赠:(1)会计准则:由于捐赠不具有商业实质,所有会计上不反映收入。如:甲企业将开发产品一套捐赠给乙企业,成本价80万元,同类开发产品的平均价格100万元。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855000贷:开发产品80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5000(2)税务处理:(三)其他视同销售收入(FB1-16)1.下列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的用途【思考】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自用或对外出租的,是否视同销售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2.下列情况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1)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如将自产的货物在展览会上无偿散发等(2)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如将外购或自产的货物用于接待、赠送等(3)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5)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6)将资产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思考】甲企业将火腿肠8万元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这批火腿肠的对外售价10万元。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哪些不同?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行:营业成本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确定当期准予税前扣除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计税成本与开发成本的区别】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根据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归集和分配土地、房屋、配套设施、代建工程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计税成本与开发成本的最大区别在于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是税收政策与规定,后者依据的是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两者从金额上讲,一般说来后者大于前者。从所得税汇算清缴角度看,计税成本是唯一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应该作相应调整。二、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的核算原则(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1、可否销售原则(1)能够对外销售的——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2)不能对外销售的——应当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待能够对外销售时再摊入对外销售的成本对象中去。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但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当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注意】计税成本对象的确认原则与开发成本(房屋)核算对象的确认原则是有明显区别的。一般说来,开发成本(房屋)核算对象的确认原则有三:其一是,一般的开发项目,应以每一独立编制的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其二是,同一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如果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又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其三是,对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确定会计核算的成本核算对象时,应该结合计税成本对象的确认原则,很大程度上必须遵循计税成本对象的确认原则。否则,会有较大的涉税风险。(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问题:筹建费包括哪些内容,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如: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是否可以作为筹建费计入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如:小区内独立建造的会所、幼儿园、浴池等。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三)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该办法的的第二十八条对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至少应该有以下7个步骤:1、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企业在开工之前应该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 “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等六大原则。2、严格按照计税成本项目的内容核算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开发产品6个计税成本项目((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建设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的具体核算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分成本项目进行核算。3、正确归集计税成本企业对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已经确定的计税成本对象以及成本项目进行正确的核算和归集。4、预提计税成本对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负担的,不论款项是否支付,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均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企业应该按照该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的规定,正确预提土地成本、未结算的工程款、未完成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以及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并计入相关计税成本对象。5、分配共同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该对共同成本、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开发间接费用,选择“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等分配方法,将其分配归集至相关计税成本对象。6、分配已完工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通过上述3~5的步骤,已经将开发成本按照计税成本对象进行了归集。对已经归集的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应该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7、计算并结转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尚有以下步骤:(1)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确认完工开发产品,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必须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成本:a、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b、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c、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d、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办理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号)(2)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3)结转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四)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摊方法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按照制造成本法进行,而不是完全成本法。并统一规定了共同成本以及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有四种(由企业选择其一)1、占地面积法——一般适用于土地成本的分配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假设30000平米)占开发用地总面积(100000平米)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10000平米)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30%)进行分配。假设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合计200万元。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例】甲房地产企业开发两座商品房A座(占用土地面积10000平米)和B座(20000平米)。该小区占地总面积100000平米。当期发生的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合计200万元。假设A座商品房应当分摊的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的金额。2、建筑面积法——一般适用于公共配套设施成本的分配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3、直接成本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分配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4、预算造价法——适用于借款费用的分配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五)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的确定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1、以开发产品为交换条件接受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以公式表示:以换取开发产品为条件的合作建房或接受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分出或应付出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2、以股权支付接受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以公式表示:以土地作为投资换取股权(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条件)土地成本=投资时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格+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六)预提费用的扣除1、土地成本的预提该办法第三十条对土地成本的预提是这样规定的: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由此可见,预提土地成本有两个前提条件:(1)土地开发的同时进行房地产开发;(2)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当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土地成本按照土地整体预算成本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后再按照实际发生的土地成本将原来的预算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土地成本的预提还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征得其同意认可后,方可进行。2、工程结算款的预提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思考】甲房地产企业一栋商品房已经完工,总面积30000平米,总成本3000万元,其中,施工成本1000万元,但其中有300万元由于尚未结算工程款,没有取得发票。其余成本均符合计税成本的扣除条件。计算当期准予税前扣除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当期准予税前扣除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成本对象计税总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3、公共配套设施成本的预提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这样的处理,也有它的前提条件:(1)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3)公共配套设施预算造价的依据是充分的,最好是有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当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这一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进行合理预提。4、报批报建费、物业完善费的预提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所谓物业完善费,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预提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的条件是:必须有政府相关文件作为计算依据或者有相关政府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否则,是不可以预提的。(七)停车场所的成本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对停车场所的处理采取了较为简单、合理的方式,解决了过去税企在停车场成本分摊的难题。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2、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建造停车场所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基本上都是利用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思考】房地产企业将已经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税前扣除成本的停车位销售,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缴纳房产税?【思考】房地产企业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或车位的其他税收政策(八)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计税成本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从上述可知,税前扣除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应该取得合法凭据,但是按照该办法第30条、32条规定预提的费用是可以除外的。(九)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的选择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该办法的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对计税成本结算期以及票据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三、会所等配套设施费用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四、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等成本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一.填报: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没有附表。二.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关的税收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除下列税金不得税前扣除外,其他的税金均可以据实扣除:1.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2.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计算的毛利润时扣除。(三)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其他税金可以扣除,但扣除的渠道和时间不一致。第四行:销售费用一.填报:填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及设立销售机构的工资薪金、业务费等。根据“销售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与利润表一致。二.与销售费用有关的税收政策(一)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二)境外销售费用1、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2、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3、支付境外企业佣金是否开具税务证明?【延伸分析】房地产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思考】甲房地产企业2010年3月份支付从日——日一年的佣金120万元,收款方一次性开具120万元发票给甲企业。甲企业全额计入2010年度销售费用扣除。税务机关检查时,要求该企业纳税调增支付的120万元佣金,是否正确?第五行:管理费用一.填报: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分析填列。与利润表一致。二.与管理费用有关的税收政策(一)开发产品的维修保养费用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三)总机构管理费(四)房地产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等第六行:财务费用一.填报: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分析填列。与利润表一致。二.与财务费用有关的税收政策(一)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特殊扣除政策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几个要点:(1)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2)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3)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部分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借款利率-专门借款闲置收益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数=∑(占用的一般借款*占用天数/360)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4)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 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例】甲房地产企业日为兴建办公楼从银行借入专门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5%,借款利息按季支付。甲房地产企业于日正式开工兴建办公楼,预计工期1年零3个月,工程采取出包方式。甲房地产企业于开工之日、日、日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12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因可预见的气候原因,工程于日——3月15日暂停施工。办公楼于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房地产企业于当日支付剩余款项800万元。甲房地产企业自借入款项起,将闲置的借款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债券,月收益率为0.4%。问1:甲房地产企业的专门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是什么时间?问2:甲房地产企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利息收入应当如何处理?问3:甲房地产企业累计计入损益的专门借款费用=?问4:甲房地产企业2010年度应当予以资本化的专门借款费用=?问5:甲房地产企业2011年度应当予以资本化的专门借款费用=?问6:2012年度的会计处理怎么做?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思考】甲企业向银行贷款后,将一部分资金转贷给乙企业使用,并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甲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乙企业税前扣除利息的凭证是什么?(二)对外投资的利息扣除【思考】某公司是一房地产企业,最近,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该公司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公司为对外投资向银行借入的资金所支付的银行利息作出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决定。请问该决定是否正确?(三)职工集资利息扣除【思考3】企业向职工集资支付给职工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第七行:资产减值损失一.填报: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分析填列,与利润表一致。二.与资产减值损失有关的税收政策【思考】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里有商铺(有部分市场),是否可以按收入(预售账款、销售收入)计提市场培育准备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第八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填报:二.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关的税收政策(一)T56-3: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的评估增值或评估减值,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财税【2007】80号:自日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征税,但实际处置时,按处置收入减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要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例:(1)甲企业于日购入乙企业的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5.5元,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5000元。交易费用300元。问:会计上确认的交易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日,甲企业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市价为6.4元。(3)日,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取得56000元,全部存入银行。第九行:投资收益一.填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二.与股权投资有关的税收政策(附表三进行调整)(一)权益法(二)免税规定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占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40%股份,2007年度实现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适用税率15%。2010年10月份,经股东大会决议,乙企业以2007年度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向投资者分配。甲房地产企业分得利润200万元。甲房地产企业2007年度适用税率33%。问:甲房地产企业分得的200万元利润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A、补税=200/(1-15%)*(33%-15%)B、补税=200/(1-15%)*(25%-15%)C、免税。第十行:营业利润一.填报:=前9行代数和。第十一行:营业外收入一.填报:必须是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部分才能在此申报。属于利得,但会计上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一律作为附表三的调整项目。=附表一第17行合计二.与营业外收入有关的税收政策(T22)(一)固定资产盘盈(FB1-18)(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FB1-19)(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FB1-20)1.填报:会计准则下,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部分;2.例:甲房地产企业以设备一台换入乙企业建筑材料一批,该设备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2万元,已提减值准备2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60万元;乙企业建筑材料的帐面余额43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且计税价值与公允价值均为50万元,增值税率17%。乙企业另外支付给甲企业1.5万元作为补价。该非货币性交易据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Fb1-21)举例:甲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取得收入800万元。该土地原始价值500万元,已经累计摊销50万元。会计核算:(五)罚款净收入(FB1-22)填报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六)债务重组收益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1.会计准则下:【例】甲房地产企业欠乙企业的货款100万元,双方协议,甲房地产企业以商品房一套抵债,该商品房的市场价格80万元。成本50万元。甲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七)政府补助收入(FB1-24):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政府规划需要,根据政府承诺,取得一笔征地补偿费用800万元。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没有缴纳任何的税款。 问1:是否缴纳营业税?问 2: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问3: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房地产企业通过招牌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金后,根据当地政府的承诺返还给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价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可以不征税?(八)捐赠收入(FB1-25)(T21)(九)其他(FB1-26)第十二行:营业外支出一.填报:应当注意的问题: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的,在未经批准前,应当同时在附表三第41行“财产损失”第3列填报,结转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二.与营业外支出有关的税收政策:(一)F10: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其他滞纳金可以扣除。青地税函【2009】5号【思考】外资企业因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补缴已经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二)按揭贷款担保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三)房地产企业资产损失的特殊扣除政策1.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的损失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开发产品报废损失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第十三行:利润总额一.填报:(一) 13行利润总额=10行营业利润+11行营业外收入-12行营业外支出(二)该行是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三)包括境内利润和境外利润。二.与利润总额有关的税收政策第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一.收入项目的调整(一)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三第2行)“买房产送空调”(二)接受捐赠收入(附表三第3行)(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FB3-4)1.商业折扣(1)营业税营业税细则第15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2)企业所得税:875号总结:打折的开发产品应当将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开具发票或分行注明折扣额。2.现金折扣: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入帐,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FB3-5)—暂时性差异——利息收入【思考】日甲房地产企业将闲置资金1000万元借给乙企业使用,期限3年,年利率12%。甲房地产企业2010年度应当如何缴纳税款?(1)会计上2010年度是否确认利息收入实现?(2)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损益(FB3-6)1. 填报: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2.会计准则:(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当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视同捐赠),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例】甲企业支付2000万元取得乙企业30%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6000万元。假设甲企业对乙企业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1)甲企业的账务处理(2)假设投资时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FB3——7)(七)特殊重组(FB3-8)财税【2009】59号第6条第4项: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八)一般重组(FB3-9)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以企业合并业务为例: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即: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交易总额的15%);第二,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第三,合并企业不需要支付被合并企业对价。2、符合上述免税改组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后续管理:第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仍旧按被合并企业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第二,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包括欠税、亏损弥补等),由合并企业承继; 第三,合并企业可以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截止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第四,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例】甲建筑公司合并房地产乙企业,合并时,乙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5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投资乙企业的原始价值(计税基础)3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的股权价值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额2000万元。不考虑流转税等。乙企业(房地产):借:长期股权投资——甲企业4000银行存款等2000贷:有关资产
5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0甲企业(建筑公司):借:有关资产
6000贷:银行存款等2000实收资本——乙企业4000(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FB3-10)(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FB3-11)1.填报纳税人收到的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而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府补助收入。2.政府补助的分类(十一)境外应税所得(FB3-12)(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FB3-13)(十三)不征税收入(FB3-14)(十四)免税收入(FB3-15)(十五)减计收入(FB3-16)(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FB3-17)(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FB3-18)二、扣除项目的调整(一)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思考】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安全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母公司是否应当给子公司开具发票?1.发票【思考1】西安房地产企业甲企业在西安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由南京市的乙企业施工,由杭州市的丙企业设计。问:甲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费取得的建筑业发票和支付设计费取得的劳务发票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思考2】房地产企业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应当向接受投资的一方开具发票,接受方才能税前扣除?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事业单位3.支付给境外的费用票据4.《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5.个人名称的发票:【思考1】甲房地产企业因发生事故造成其他社会人员李某受伤。甲企业承担医疗费并提供额外的精神补偿费。问:注明李某名字的医疗费发票是否可以在甲企业税前扣除?【思考2】甲房地产企业因经营需要,租赁一套个人的商铺作为销售中心,取得正式的租赁费发票。但在使用期间缴纳的水电费等取得的发票为业主个人的姓名。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思考3】李某和王某作为发起人筹备设立甲企业,在筹备期间发生一部分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当时因公司尚未成立,取得发票时只能开具给李某或王某个人。那么,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可以作为开办费扣除?5.差旅费津贴:6.会议费发票7.股东车辆8.发票开具的名称:【思考】甲企业2009年度接受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多列支成本费用100万元。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这一情况后,认定企业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属于偷税行为。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作出如下处罚:(1)按偷税处以一倍罚款;(2)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以罚款1万元;问题:税务机关处理正确吗?9.发票的入账时间思考:甲企业结帐日为每月24日,当月余日的销售额并入下月,同时进项发票对应抵扣到24日。税务机关认为属于延期申报,应当加收24日——月末的销项税额的滞纳金,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准确?10、发票的印章11、评估报告【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准备合资设立丙企业,甲企业以现金出资,乙企业以资产出资。但乙企业的资产只有评估报告,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在新设立的丙企业税前扣除成本?12、复印发票的法律效力问题:(二)工资薪金支出(FB3-22)1.填报:2. 相关政策:(1)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2)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人员范围:(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对策略(三)职工福利费支出(FB3-23)1、条例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FB3第22行第2列“税收金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2、2007年度与2008年度的衔接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3号)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思考:企业从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思考:组织员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4、核算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3号)?5、票据问题:【思考】一家建筑企业,每年利润都在50万左右。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60万元,本年共使用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稽查局对其检查,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补税15万元。5、职工福利费中个人所得税案【思考】今年税务稽查检查一家企业,发现企业在职工食堂经费中列支了给职工买蔬菜、水果的支出,并且计算出职工食堂费用为人均每天30元。稽查员将职工食堂经费总额平均分摊到每个职工头上,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异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准确?6、物业费代替福利费补税案【思考】今年税务稽查检查一家企业,发现该企业原来食堂供应一日三餐,费用很高,每年都小于纳税调整。企业2009年开始没有职工福利费支出。经调查发现一物业合同,约定公司的保安、环境卫生、食堂都由物业公司管理,企业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稽查员根据合同约定的职工食堂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14%部分进行补税处理。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FB3-24)1、条例第42条: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3、会计上提取没有使用的教育经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但以后年度占用教育经费余额时,可以纳税调减。【例】2008年甲企业提取教育经费20万元,当年发生15万元。扣除限额25万元。4、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1)职工上岗和转岗培训支出;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支出;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支出;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支出;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支出;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支出。(五)工会经费支出(FB3-25)1.填报:第2列=附表三第22行*2%-无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金额2.相关政策【思考】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工会经费的,下属企业如何扣除?(六)业务招待费支出(FB3-26)1.填报:2.相关政策(1)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2)业务招待费的核算范围及会计核算(3)高尔夫会员卡问题(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FB3-27)1.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八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附表八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2.相关政策(1)条例第44条:(2)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15%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八)捐赠支出(FB3-28)1.填报:仅限于公益性捐赠2.相关政策(1)新法第9条(2)公益性捐赠的条件(2)直接面向受赠人的捐赠仍旧不得税前扣除。(3)2008年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公益捐赠进行所得税处理。财税【号(4)2008年度向汶川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部扣除。国发【2008】21号、财税[号(5)玉树灾区:财税【2010】59号:A、纳税人向玉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B、纳税人捐赠给灾区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票据问题:(财税【2010】45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九)利息支出(FB3-29)1.填报:2.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及风险点提示(1)非金融企业关联方之间借款扣除限额如何确定?(2)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3)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是否需要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才能在税前扣除?(5)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开具发票才能扣除?(6)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开具咨询费发票顶替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7)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8)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9)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会有什么风险问题?(10)企业用企业的资金借款给老板,以老板个人名义买车,计入到公司固定资产,如何处理?(11)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3、利息扣除的应对策略:(1)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定要取得发票。(2)对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利率,可以采取信用法进行纳税筹划。(3)思考:甲房地产企业销售给李某一套商品房,总价款80万元,日收到李某交来的订金30万元,合同约定按年利率10%付息。当年12月31日交房。银行利率7%。 应当支付的利息=30*10%*1/2=15000元借:预收账款300000财务费用15000银行存款48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问题:多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银行利率部分);李某多缴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股息)。(4)向职工的集资利息作为工资发放,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例】李某月工资3000元,日向单位缴纳集资款50000元,月利率1%,年底一次性支付。银行利率6%。A.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25】*12=900元B.利息个人所得税=%=1200元合计个人所得税=2100元。C.企业所得税多缴=50000*(12%-6%)*25%=750元总计:0元(5)利用融资性售后租回合同,解决融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十)住房公积金(FB3-30)1.填报:2.相关政策:(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FB3-31)(十二)赞助支出(FB3-33)1.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2.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十三)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FB3-34)1.填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2.相关政策:1)条例第35条:保险费标准2) 条例第36条:企业按规定标准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的范围:1)电动作业;2)金属焊接;3)切割作业;4)起重机械作业;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6)登高架设作业;7)锅炉作业;8)压力容器操作;9)制冷作业;10)爆破作业;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3)其他经经贸委批准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十四)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FB3-35)(十五)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FB3-36)1.填报: 2.相关政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1)会计上: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在销售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的金额,而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分期冲减财务费用。(2)条例第23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例】日,甲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一座商品楼销售给乙企业作为办公楼使用,该商品楼的销售时的市场价格5000万元,成本价3000万元。合同约定,乙企业分5年等额付款,每年的12月31日付款1/5,但交易价格要提高到6000万元。(十六)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FB3-37)1.填报: 2.相关政策(十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FB3-38)(十八)加计扣除(FB3-39)(十九)其他(FB3-40)填报: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1、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2、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三、资产类调整项目(一)财产损失(FB3-42)1.填报:2.相关政策(1)下列资产损失不需要报批:(88号第5条)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B、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C、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D、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E、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F、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2)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A、单项或批量资产损失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上B、因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C、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3)资产损失的补扣问题1)国税函【号)2)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衔接问题(6号公告)【思考】甲企业以2000万元投资于乙企业,占乙企业40%股份,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10年5月份,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丙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800万元,转让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1600万元。问:甲企业会计上和税收上如何进行处理?(二)固定资产折旧(FB3-43)1.填报:2.固定资产的含义思考:外购软件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处理?3.思考:在建工程完工但没有结算即投入使用,企业按暂估价值入帐并提取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如果贵院对房屋建筑物的改造或维修等,符合“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条件的,就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扣除。如果既不符合上述条件,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具体要看贵院的情况而定。5、思考:绿化工程是否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折旧年限如何确定?6.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F11条:未使用、无关【思考】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其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占用的地价款?财税【号:自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号文规定不清晰,计征房产税本来不应该牵就会计处理。这次拨乱反正而已】容积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例题】甲企业购买一块土地建造厂房及办公楼,取得的土地支付价款1000万元,总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房产建筑总面积60000平方米。房产价值(不包括地价款)700万元。计算甲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将沿街房(房产原值100万元)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由于该企业前期进行装修,可能资金较困难,合同约定,2011年1月-3月份的租赁费免收,自4月1日起,每月租赁费8000元。问:甲企业2011年度应当缴纳的房产税=?7.固定资产折旧方法8.固定资产残值9.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思考】房地产企业购置的其他单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10、房地产企业折旧费用的特殊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FB3-45)1.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2.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四)无形资产摊销(FB3-46)(五)投资转让、处置所得(FB3-47)1.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十一第16列合计如果为正数)和第4列“调减金额”(附表十一第16列合计如果为负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2.相关政策【思考】股权投资转让问题2008年甲公司花1000万元购买某单位的股票100万股,占被投资方总股本500万股的20%。采取权益法核算,2008年分得现金股利100万元;2009年被投资方以盈余公积1000万元实行10股送20股,甲公司分得200万股。2010年甲公司将该投资予以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000万元,转让时,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情况如下:股本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8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假设以上分红分红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 免税规定。甲公司该项投资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1.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FB3-51)1.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2. 相关政策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FB3-52)(一)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期末预售房款余额-期初预售房款余额)*计税毛利率=y大于0 第4列“调减金额”=(期末预售房款余额-期初预售房款余额)*计税毛利率=y小于0(二)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1、预交计算公式2、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注意的问题3、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三)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四)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申报:(五)预缴税款注意两点:(六)房地产企业的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实现销售,但没有核算出具体的成本时,税务机关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第4条:房地产企业可以确定收入总额,却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七)房地产企业代收的费用【思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开盘后往往要向户主收取一定的垃圾清运费,转交行政综合执法局,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执法局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开具一张票据,并未给每户户主单独开具收据。如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各户开具收据,会计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税?(八)案例评析【例】甲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座商业楼被乙企业看中,要购买其下面四层作办公使用。合同约定,由开发公司按乙企业要求进行装修后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售价3800万元,开发公司将装修任务交给本公司所属的装修公司负责,装修费900万元。结算房屋价款总额为4700万元。(1)甲房地产企业应当缴纳的税费:1)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58.5万元2)装修公司取得900万元还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900×5.5%=49.5万元还要多交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2)乙企业应当缴纳的税费:契税=1万元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FB3-53)(一)关联企业借用资产不归还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思考:集团公司下属多个子公司,相互之间经常借用一些资产,有些是有借无还。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关联方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某集团公司M的子公司甲企业,为了优化组织结构,将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无偿划拨给集团公司M企业。问:这种无偿划拨股权行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二行:境外应纳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第二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二十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填报: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二.相关政策:(一)条例第10条:公式(二)法第17条: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三)弥补年限:日后,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取消后,截止到2008年底前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以分配给合并的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的弥补期限内弥补。分配的计算公式详见公告7号。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7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自日起,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包括2007年底前)的所得,如果以前年度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弥补条件的,可以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才能补缴所得税。同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20号公告)以前年度没有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言外之意,已经进行了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五)财务通则第49条:1.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2.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3.净利润的分配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提取10%法定公积金。但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投资者决议。(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注意:1)国有企业可以将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合并提取,如可以提取15%。2)股份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3)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要的利润。第二十五行:应纳所得税额第二十六行:税率第二十八行:减免所得税额一.填报: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附表五第45行—47行及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T92条:30万元;100人,3000万元;80人,1000万元。1、企业按照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上年度有关指标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暂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应当在首次预缴所得税时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补缴减免的所得税。不需要罚款,也不能加收滞纳金。2、计算公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A、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B、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惠(三)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1、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国税函【2008】65号2、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第二十九行:抵免所得税额一.填报: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二.相关政策第三十一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三十二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一.填报:=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境外所得*25%。二.境外所得抵免相关政策(一)下列情况应当计算抵免税额扣除(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公式(三)抵免期限(四)间接抵免第三讲
2010年房地产企业应当注意的几项重大税收政策的变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一)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清算前,各年度的土地增值税属于预缴,而不是实际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因此,在清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前年度没有得到扣除。此时如果企业注销,就会造成以前年度多交的所得税的退税问题。退税的计算办法:1、首先将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全额分摊到各个年度: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2、退税额的计算(1)各年度应当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该年度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2)各年度应当退还的所得税=各年度应当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注意: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案例分析]某开发企业2010年9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0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实现土地增值税1490万元,补交土地增值税530万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确认亏损1520万元。日企业注销清算,注销年度汇算清缴确认亏损98万元。2008年——2010年预交土地增值税分别为: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上例: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确认亏损430万元。4、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申请退税的程序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三)不能办理退税的情况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得办理退税。[案例分析]:某开发企业2007年预交土地增值税100万元,本年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符合退税条件。(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二.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费用扣除计算的变化【例】甲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企业开发时,既有自有资金,又有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利息费用?三、预提所得税扣缴时的计税依据问题:【思考1】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2】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在2008年以后将每年取得的分配利润用于在中国内地投资或在本企业增资,是否视同获得的股息缴纳预提所得税?四、跨地区经营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如何缴税?思考:甲企业属于外国企业,2010年8月份承包我国一项房地产开发工程,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见EXCEL文档)
2010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第一讲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一、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一)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3、注销清算的企业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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