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伙食补贴申请书,...

聘用外籍人员:针对多项收入者如何扣缴个税? - 浙江税务网
聘用外籍人员:针对多项收入者如何扣缴个税?
某外资企业外籍人员朴某为该公司董事,同时任总经理职务。本月,朴某取得了工资收入20000元,董事费收入30000元,以发票据实报销的住房补贴4500元,现金形式的伙食补贴1000元,同时取得了半年奖15000元。朴某于2010年12月来华工作,且来华工作期间均未离华。那么,朴某本月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董事费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只有独立董事的董事费可以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非独立董事的董事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由于朴某在该公司任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所以其本月取得的30000元董事费收入应与当月20000元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人员相关补贴征免税规定
个人因任职、受雇原因取得的各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籍人员的部分补贴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由此可见,朴某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4500元住房补贴,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以现金形式取得的1000元伙食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奖金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朴某取得的15000元半年奖需要与当月20000元工资收入合并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5〕9号文件同时规定,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朴某本月在中国工作不满一个月,那么其半年将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扣除4800元费用。即15000&25%-1005=2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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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文件国税函[2009]3号中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我们没有食堂的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费能作为福利费吗?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财务上应当作为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税法上是作为福利费列支的
因此,财务上与税法上操作不一致,在财务上还是按财政局的相关文件为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祝工作顺利
本帖最后由 papa516 于
10:55 编辑
会计上已经没有福利费的概念了,全部是职工薪酬。至于个人所得税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我们这边如果是公司办食堂的可以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买外买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这个理解有点偏差,当然所有的工资和福利费都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这没错,但不是说没有福利费的概念,我上面提到的那个文就是财政部刚刚就福利费核算范围的一个文件。
祝工作顺利
本帖最后由 papa516 于
16:14 编辑
tianyunren
&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税的收入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个人觉得无论进什么费用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也不能少。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免税项目]
一、免税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项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7.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
  8.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
  9.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0.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1.福利和 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 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国税发[1998]12号)
  12.转让 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3.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4.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这个我跟PAPA516还是有点意见分歧:
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是完全两码事,不是说计入了会计意义上的福利费就不用计征个税,也不是说会计上的福利费和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福利费是相同的。
就算计入了福利费的个人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有大部分是要征税的,因为计征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所得税法来确定的,并不是根据会计核算时计入哪个科目来决定的。这也并不是说取消了福利费这概念,毕竟福利支出与工资薪金是不一样的,对个人来说都是收入,应当计征个税没错,但对企业来说,工资薪金是必要支出,而福利费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支出的,并不是必须性质的,核算内容不一样。
这样就出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针对税务操作
& && && && && && &和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针对会计处理
的相关处理不一致的地方,既然存在不一致,就会存在纳税调整。
下表总结了这两个文对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不同点:
财务规定税法规定对此分析《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未明确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内容的阐述,体现为与准则的衔接,即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准则第二条中的(二)和(六):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1、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3号文中的“
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更为合理。原3号文此处规定曾引起争议。
2、“集体宿舍”相关费用财务上明确为福利费,税法上没有明确。可以理解为职工提供的一种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职工疗养费用未明确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实务中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税前扣除。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职工食堂经费补贴1、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
2、这部分支出因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企业所得税前的处理一直是征纳双方的焦点。这个文件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未明确 对比上条,即现金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作为工资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供暖费补贴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职工防暑降温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是区分处理的,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同交通补贴相同,财务上对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未明确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3号文未明确为福利费。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抚恤费抚恤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职工异地安家费安家费财务处理强调“异地安家费”,是与3号文并不矛盾。独生子女费未明确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探亲假路费探亲假路费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未明确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出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未明确税法采取了列举
tianyunren
我是这样理解职工薪酬科目和福利费科目,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允许所有的工资税前列支(部分超标除外),而个人所得税也要求将大部分的福利费计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将所有可以分到人头上的发放给职工的报酬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无法分到人头的进福利费。这样做既方便个人所得税的统计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在所得税汇交时也可以避免福利费超标的情况。
以上是我的个人理解。如有错误请指正。
请仔细研读下面这个文,重点看红色字体部分文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另外再说明一点,计征个税的并不一定是工资,大部分货币化的福利费应当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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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差旅费用报销和出差的补助(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员工差旅费用报销和出差的补助(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提问内容:我是一家日用品公司,对于业务员差旅费实行包干制,这部分包干的费用要全额提供发票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还有,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的数额;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为员工计提年金时均摊到每月计算出的每月应得年金。但是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车公用报销费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报销费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我单位是河北企业,员工私人车辆,同时也会为企业公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对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在目前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情况下,企业的差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以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扣除。一、差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自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只是在第九十四条中提到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的间接费用中包括差旅费,第一百零四条管理费用中包括差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 中国税务网-手机电话费补贴及加班餐费是否交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费税收政策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 202、 发给公司高管人员的"车贴"是否计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贵公司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其中,老百姓尤为关切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滥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偷漏个人所得税 - 纳税评估 - 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_财...某中小商业企业,为了在春节期间给职工发放福利,巧立名目,多列差旅费、午餐补助,未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不纳个人所得税,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分别于2月份、3月份、4月份三个月中以差旅费的名义记入9000元,以午餐补助的名义记入3000元,分别记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逃避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内部退养.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问题:工作日由公司向员工提供午餐,费用由公司承担,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吗?答复:工作日由公司向员工提供午餐,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果可以确认员工每月的午餐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的补助、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缴纳方式: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相关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问题,这份文件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购车的税务处理近年来,企业出资为员工个人购车、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用于公务、企业奖励股东与员工车辆、企业为员工报销或补贴个人车辆相关费用等现象呈上升趋势。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员工应将取得的所得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须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交通和通讯补贴按工薪所得扣个税。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税务总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交通通讯补贴具体征收细节)  "薪金所得"范围扩大  记者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到,对于向员工征收个税的"薪金收入"这一概念范围有所扩大。 新华网:税务总局明确职工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相关问题。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还称,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O  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 代缴。1.工资、薪金所得。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杜绝找票冲帐现象 专家提醒差旅费列支新规 - 企业所得税 - 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_财...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差旅费可以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差旅费税前扣除要有合法凭证 据介绍,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第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相关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问题,这份文件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贴不缴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公民应就全部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这里所说的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出差天数计算的津贴。 个人所得税与计算方法。应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1、对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伙食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差费报销问题差旅费中出差补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出差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1、有严格的内部财务制度 2、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3、有差旅费中出差补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出差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1、有严格的内部财务制度 2、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3、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企业内部自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 - 沧海一粟的日志 - 网易博客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军队干部取得的伙食补贴是否缴纳个税?问:军队干部取得的伙食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日起,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每月发给员工的手机费的计税问题问】单位给员工每月都发放100元的手机费,这个是不是要算入当月工资总额,然后计算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补贴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补贴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08年)-个人所得税。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来源: 作者: 讨论:会计社区 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企便函[2009]33号)进行了统一答复,现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举例说明。根据《》(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哪些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税务网个人取得哪些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进一步明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82、 个人取得高温补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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