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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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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这些税收问题你知道吗?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作者:重庆会计网校&日期: 15:54:05 点击数:3122 [字体: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关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小编整理了部分相关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股权转让收入确定有讲究
  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近期,秦淮地税局在股权转让核查中发现,某餐饮企业股东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金额100万元作价60万元转让给某自然人。对此,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对交易定价进行核查,最终协助企业完成股权转让。
  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核查,该局发现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达到150万元,高于其转让收入。同时,此次低价转让股权并不符合67号文第十三条中关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核查人员协助纳税人办理了股权转让,并补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自然人股东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查,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因此发生这类业务的自然人股东应及时对照税法规定或者咨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误解。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期缴纳个税
  近期,江宁地税局接到一个备案。市民张先生于2015年4月以其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的一处252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作价492万元投资入股一家餐饮企业,房屋购进原值为185万元,合理税费为7万元。据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92-185-7)万元×20%=60万元。张先生表示,他很愿意依法纳税,就是一下子拿出这么多资金确实比较困难。为此,他咨询了税务部门,希望可以分期缴纳这些税款。
  税务人员告诉张先生,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张先生的要求,60万元的税款可以分期缴纳。
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需缴纳个税
  老张是某上市公司的“开朝元老”,公司前几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他,持有公司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眼看最近股市行情不错,老张想减持手中的限售股,因此到栖霞地税局咨询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也就是说,如果老张此次转让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30万元,转让收入是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共0.2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0+0.2)万元=169.8万元,应纳税额=169.8万元×20%=33.96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3月,南京某餐饮公司股东王先生将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平价转让给朱先生。王先生认为平价转让没有增值,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截止转让前,该餐饮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一直未变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于是告知王先生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王先生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王先生占有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平价转让价格为出资额300万元×40%=120万元,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权时不存在合理税费,税务机关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王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0-120)万元×2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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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3-816[转载]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是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笔者在企业股权转让检查中,发现大量企业存在不合理转让股权行为,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下面对于股权转让的予以介绍。
  一、无偿转让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下同)。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
  2、税务处理
  由于无偿转让,A公司产生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损失,但这笔股权转让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因此,A公司无偿赠送产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二)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资本公积   1000
  2、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受让方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立即纳税法,二是延迟纳税法。
  (1)立即纳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C公司无偿受让A公司持有的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25%=50(万元)。
  (2)延迟纳税法:由于C公司并未支付股权对价1000万元,因此C公司无偿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为0.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0)&25%=300(万元)。
  延迟纳税法导致企业持有股权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时间长久容易造成企业遗忘,导致税务风险,且政策依据不足,因此笔者建议采用立即纳税法,使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
  (3)将例1修改为:若A公司持有占B公司30%权益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
  这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C公司无偿受让B公司30%权益的股权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占B公司30%权益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多少。假设经评估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则C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
  (三)若企业未作账务处理
  笔者在股权转让税收管理中发现,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关联方之间(此处是广义的关联关系)的无偿转让、受让股权,由于不涉及现金流,均不作账务处理,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1、转让方(A公司)的税务处理
  接例1,A公司无偿转让持有B公司1000万元股权,未作账务处理,即损失没有在会计利润中减除,亦没有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笔者认为无需纳税调整。
  2、受让方(C公司)的税务处理
  C公司无偿受让A公司B公司1000万元股权,即使未作账务处理,也符合接受捐赠条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认为,若C公司未作账务处理,则计税基础应为0,适用延迟纳税法,其实不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C公司应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即1000万元作为股权的计税基础,相应地产生1000万元的接受捐赠收入,仍然适用立即纳税法。
  二、低价转让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投资收益   9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
  2、税务处理
  (1)A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转让股权,形成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进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若未进行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2)如果C公司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关联关系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适用特别纳税调整。
  若C公司与A公司存在税法规定的关联关系,则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假设经评估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则A公司减少资产损失〔900-()〕=7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
  (二)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C公司会计处理可能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方法二: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公允价值)
   贷:银行存款   100
     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   700。
  2、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受让方账务处理的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1)受让方采用方法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C公司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会计成本也为100万元,不用进行纳税调整。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25%=275(万元)。
  (2)受让方采用方法二:若7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则需要分析,若属于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进行纳税调减,反之则税会一致,不用调整;若700万元计入其他科目,则也有立即纳税法和延迟纳税法两种方法。
  立即纳税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一致。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25%=100(万元)。
  延迟纳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该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25%=275(万元)。
  立即纳税法使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但征税依据不足;延迟纳税法政策依据充足,但导致企业持有股权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时间长久容易造成企业遗忘,导致税务风险。
  三、平价转让
  例3: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
  2、税务处理
  如果C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C公司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税务处理
  同低价转让。
  四、被转让方(B公司)的处理
  (一)会计处理
  B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税务处理
  由于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导致B公司的投资方发生变化,因此B公司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处罚。
  五、需注意的问题
  (一)无偿受让
  由于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检查对象多为转让方,因此在上述不合理股权转让中,无偿受让股权税务机关最难发现。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对无偿转让、受让股权的企业一案双查。即发现企业无偿转让股权,应相应调查受让股权企业,其属于管辖范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受让方是个人、外地企业等),建议将信息交换至受让企业所在省的国、地税机关,避免税款流失。
  另外,无偿转让企业所持有的股权一般也是无偿受让而来,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关联方判定
  股权转让双方并非有关系就是关联方,要依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九条的标准进行判定,若二者有关系但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关联关系,即使企业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也不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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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哪些税种税费?应该如何进行缴纳?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哪些税种税费?应该如何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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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哪些税种税费?应该如何进行缴纳?
&&&&&&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
  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
  (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涂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
&&&&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如:山东胜利股份公司关于转让青岛胜通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相关协议如下(采用资料全部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
  本公司、青岛胜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胜通海岸18%股权分次转让给青岛城投;胜信投资(本公司持股62.5%)将其持有的胜通海岸20%股权转让给青岛城投;四方城发将其持有的胜通海岸13%的股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青岛城投。双方确认本公司转让胜通海岸18%的股权价款共计为人民币31,140万元。胜信投资本次转让胜通海岸20%的股权价款共计为人民币34,600万元。
  根据财税[号规定,此次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3、国税函[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例如,2007年国美电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给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电器独家管理与经营权。收购价格为36.5亿。大中电器股权持有人张大中透露,正是由于大中电器被国美电器收购,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向北京市地税局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6亿元,并得到了市地税局向他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成为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纳税人。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中存有争议的税收问题
  现有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形式的要求,但是,当前大量股权转让的税收案例多从营业税角度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特别是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进行合理避税,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
  (一)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资方式均指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即可轻易逃避税收。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成本及费用总计10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正常操作步骤是A公司以市场价格1800万元销售这幢大楼,B公司以1800万元买入。此时,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为(不考虑计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万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90×1%=0.9(万元),共计9.9万元。综上计算,即A公司销售该幢大楼需要缴纳99.9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
但是如果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1800万元投资参与B公司经营,并拥有B公司的一定股权。之后,A公司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B公司开办酒店使用。根据财税字[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转让大楼取得销售收入,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将应纳税化于无形中,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二)同样,前文山东胜利股份公司关于转让青岛胜通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案例分析也可看出,山东胜利股份公司的子公司青岛胜通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四方区进行填海造地大约2700亩。如建成后直接卖地,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而通过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需缴纳。
  (三)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房地产行业繁荣的时期,有许多房地产项目销售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可通过类似操作办法步骤,将造成有这部分税收流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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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一、专案代理/处理:
1.粤港澳直通车牌证申请、变更;
2. 高新技术型企业申请、复审;
3.海关B升A、A升AA专题辅导、协助企业处理海关、税局稽查案件、调节纳税争议;
4.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设立、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同一城市、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内外销比例、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人数、总经理、监事、投资方、投资方名称、投资方法人、出资方式、股东股权等变更)、增资/减资、提前终止、搬迁、年检;
5、外资企业合并(新设合并/解散合并、吸收合并/存续合并)、外资企业分立(新设分立/解散分立、派生分立/存续分立)、内资合并外资、外资合并内资;
6.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投资方变更/股东股权变更;
7.外方并购内资内资转外资: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三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三资企业);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外资企业办理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合同;
10.外商投资五类企业( 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利用四项资金(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申请、办理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1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特殊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
1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1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管理人员)、设立分公司、清算注销、搬迁、合并、分立、年检;
15.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年检;
16、设立集团公司、变更(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母公司住所、集团成员、集团母公司)、章程备案、注销、年检;
17.个体户设立、台湾居民及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设立、转型;
18. 来料转三资、来料转内资、转型方案筹划与代理全程施实;
19. 来料加工企业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范围、协议延期、设备退港、不作价设备转厂、变更商号、变更签约人、变更负责人/厂长、变更厂名、变更地址、协议终止、来料厂注销、来料厂搬迁、来料厂合并(同一投资主体);
20.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加工设备结转、减免设备结转;
21. 代理专利商标注册、双软认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
22.消防、环评、食品、药品、卫生、文娱、危化、印刷、光盘、医疗器械等疑难许可证办理。
23.代理香港公司注册登记、变更、年审。
二、专业代理抄报税:&
1. 审核原始凭证;
2. 填制证账凭证;
3. 登记会计账簿;
4. 编制会计报表抄报税;
5. 填制纳税申报表并申报;
6. 编制财务报告;
7.帐务问题处理;
三、验资、审计、清算、资产评估
&&& 验证报告(验证注册资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专利知识产权)、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年检审计、高新认定专项审计-研发经费投入及高新产品收入、公司清算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经理离任审计、政府补贴审计、贷款审计、招标审计、投标审计、其他特定项目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注销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减资报告、企业整体资产转移评估、单项资产评估(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四、定制软件开发:
定制软件开发,如智能办公系统、酒店管理系统、员工考勤系统、关务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ERP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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