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和援助证的怎样办理失业证手续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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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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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援助证、80岁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社​区​居​民​失​业​证​、​援​助​证​、0​岁​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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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劳 社】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就业失业证发放管理和就业困难人员界定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就业失业证发放管理和就业困难人员界定办法的通知
绍市劳社发〔2009〕2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区〈就业失业证〉发放管理和就业困难人员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区就业失业证发放管理和就业困难人员界定办法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绍兴市区《就业失业证》发放管理和就业困难人员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失业证》发放管理,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通知》(绍政发[2009]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绍兴市区城镇非农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均可申领《就业失业证》。
第三条 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享受绍政发[2009]19号等文件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就业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局授权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和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发放。
《就业失业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且已办理农转非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政府规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 初次申领《就业失业证》的,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未设社区或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可向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所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户口薄或相关的户籍证明;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一寸近照三张
4.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由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须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相似证明材料);
3.本人档案材料(由用人单位移交);
4.《就业失业证》、《劳动手册》;
5.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即时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证》。
《就业失业证》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求职、参加培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证》。
第十条 失业人员就业后,应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就业状况。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10.灵活就业并已进行就业登记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应携带《就业失业证》,由经办机构在《就业失业证》上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就业失业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失业人员保管。
第十一条 《就业失业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并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根据绍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2008年底前发放的《就业失业证》,在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时,必须经年检合格才有效,失业时间自年检之日起计算。2009年以后发放的《就业失业证》,失业时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界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在《就业失业证》年检或失业登记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年检或失业登记时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的,在失业期间到达“4050”条件的,自次月起可界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失业1年以上的“3545”人员。指非本人意愿失业,在失业登记时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且在登记后12个月内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或者失业登记后12个月内未能实现就业,且已达到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根据绍政办发〔2007〕6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城镇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
5.农村低保户家庭(含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指根据绍市劳社发[2007]83号文件规定,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
6.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持有复员或者转业证明的人员,不包括农村退伍军人。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在其《就业失业证》上注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绍政发[2009]19号发文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嘉兴解放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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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绍市劳社发〔2009〕26号
越城区人事劳动局、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
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2009年4月8日印发
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根据绍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申领发放办法,修订如下:
一、补贴对象:已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绍市劳社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或镇街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社保补贴:
1.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2.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已申报就业;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和标准:
社保补贴项目为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取整数)确定。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申报就业,次月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须先到户籍所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保障室的居委会)申报就业,户籍所在地未设劳动保障室的可直接向镇(街)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
1.申报就业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城镇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证》;
(2)农村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户)凭《就业援助证》;
(3)农村复转军人凭户口薄或相关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员转业的相关证明;
(4)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2.如实填写《灵活就业和社保补贴申报登记表》,报告本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情况,经辖区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
3.基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要对申报人员的家庭和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掌握申报人员的家庭状况、所从事的职业、收入、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4.镇(街)劳动保障所根据基层经办机构签署的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证》和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就业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5.镇(街)劳动保障所在完成审核后,按月将《灵活就业和社保补贴申报登记表》汇总上报市就业局,就业局相关部门审核后,留存一份,其余退回镇(街)劳动保障所,镇(街)劳动保障所留存一份后,其余申报材料退回基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
(二)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自就业登记后的次月起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此办法实施前累计补贴期限已满三年的人员不再享受本社保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自就业登记后的次月起,每缴满12个月向申报就业登记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补贴一次。其中在享受期限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在终止缴费后的次月按实际缴费月数申请补贴。申请社保补贴时,应随带缴费凭证和《就业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复员转业证明)。
(四)镇(街)劳动保障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期限和金额的清册汇总上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核发。
(五)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将社保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中。
五、其他:
1.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若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的,应办理终止灵活就业手续,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至3年期满(指补贴给个人的期限和补贴给单位的期限累计为3年,3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补贴至退休为止)。
2.绍政发[2006]57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的&4050&人员,生活确有困难或已停业的,可继续申请最长期限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享受税费优惠等政策已3年期满的,不再给予补贴。
3.本办法实施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仍按原规定办法申请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绍政发[2009]19号文件执行。但不管是否按原标准还是按新标准,累计补贴期限最长都不超过36个月。
4.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注销其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并追回被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核实造成骗取社会保险补贴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绍政发[2009]19号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绍市劳社发[2006]36号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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