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农民工领取丧葬费领取程序需要那些材料,还有...

江苏省宜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电话是多少_百度知道
江苏省宜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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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比较先进了,实现了投诉全省联网,所以你直接拨打12333电话即可,江苏省是全省联网,你打这个投诉,案子进入省里劳动监察投诉系统,省里都会督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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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紫玉晶砂陶业有限公司潜洛分公司与魏学存,乔云龙,乔长河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宜兴市紫玉晶砂陶业有限公司潜洛分公司。负责人吴玉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学存,女,日生,汉族。被告乔云龙,男,日生,汉族。被告乔长河,男,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储永忠(受魏学存、乔云龙、乔长河的共同授权委托),男。原告宜兴市紫玉晶砂陶业有限公司潜洛分公司(以下简称紫玉晶砂公司)与被告魏学存、乔长河、乔云龙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玉晶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山、被告魏学存、乔长河、乔云龙的委托代理人储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玉晶砂公司诉称:日早晨5点左右,乔宗耀被发现于宿舍内死亡。日,在宜兴市丁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主持下,其与乔宗耀的家人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魏学存、乔长河、乔云龙承诺该协议为一次性了结,调解后其自愿放弃一切实体权利,双方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全面得到履行,双方争议早已作了彻底了结。但魏学存、乔长河、乔云龙在得到全面赔偿后,不但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还申请工伤待遇差额赔偿的实体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再行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被告魏学存、乔长河、乔云龙辩称:乔宗耀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日丁蜀镇调解中心的调解,显失公平,未按照劳动部门相关法律规定的待遇为基础,故请求法院判令紫玉晶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2873元,合计395054元,扣除紫玉晶砂公司已经支付的80000元,仍应支付315054元。经审理查明:乔宗耀系紫玉晶砂公司的员工,紫玉晶砂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日,乔宗耀被发现在其宿舍里死亡。日,在宜兴市丁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乔云龙、魏学存(乙方)与紫玉晶砂公司(甲方)进行了协商,乙方提出,不去按工伤或者非工伤的标准计算,一次性赔偿15万元。最终,甲乙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丧葬费、抚恤金、人文关怀等共计80000元。乙方为死者乔宗耀处理后事来宜的住宿、伙食由甲方承担,乔宗耀在殡仪馆内一切费用由甲方另外结算……本调解为一次性调结,调结后乙方自愿放弃一切实体权利,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乙方也不得再因此事为由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甲乙双方对该协议内容已充分知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等。后紫玉晶砂公司按照协议向魏学存等支付了80000元。日,魏学存等人申请工伤认定,日,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死亡视同工伤。紫玉晶砂公司对该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日,宜兴市人民法院驳回紫玉晶砂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紫玉晶砂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魏学存、乔云龙、乔长河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紫玉晶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日,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紫玉晶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部分元。另查明,魏学存、乔云龙、乔长河分别系乔宗耀的妻子、儿子和父亲。目前,乔长河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来源。乔宗耀在紫玉晶砂公司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2726元/月。2011年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上述事实,由紫玉晶砂公司提供的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判决书、工伤认定书、仲裁裁决书,魏学存等提供的户口本、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乔宗耀因病死亡并经认定为工伤,且该认定经法院一审、二审均予以维持,故紫玉晶砂公司应向乔宗耀的直系亲属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赔偿协议,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本案中,虽然魏学存等人与紫玉晶砂公司在宜兴市丁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但该协议是在乔宗耀的死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情况下达成的,且魏学存等人对因工死亡应获得的相应待遇缺乏明确认识。而魏学存等人实际获得的80000元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故紫玉晶砂公司应补足双方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关于魏学存等人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19109×2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相关规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死者父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次月(2011年9月,此时乔长河的年龄为73.67岁)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故乔长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2874元(2726×30%×15.74]。综上,紫玉晶砂公司应支付魏学存等人因工死亡待遇共计39505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0元,仍需支付31505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参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紫玉晶砂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学存、乔云龙、乔长河因工死亡待遇差额部分3150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紫玉晶砂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0024805。审判员 盛 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谈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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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保护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高院&&更新时间: 11:51:49&&
&&&&  一、42名农民工诉南通海腾船务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2011年8月上旬,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港法庭在审理一起被告为南通海腾船务公司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海腾船务公司在中远船务公司的债权43万。后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与此同时,曾在海腾船务公司打工的42位农民工已有两个月没有拿到工资了,他们在数月前先后被海腾船务公司派到中远船务公司打工,听说海腾公司的债权被法院冻结,纷纷前往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要求处理。区劳调中心受理后,一方面与南通港法庭联系,要求法庭在农民工工资款未落实之前,暂缓解除财产保全,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资。他们为农民工申请了法律援助。
  案件起诉到南通港法庭后,承办法官立即联同区劳资中心的工作人员与海腾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进行谈话。康某迫于应收款被法院冻结的无耐,与42位工人就应付工资款进行了结账,结具了欠条。经过法院诉前调解,劳资双方达成了付款协议。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中远船务公司根据海腾公司的要求,将43万元应付款直接汇至了崇川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后,南通港法庭与劳资纠纷调处中心将款项全部发放给每一个工人。
  8月12日上午, 42名农民工高高兴兴地从南通港法庭工作人员手中领取了总额为43万余元的工资报酬。
  二、105名农民工诉上海泰泽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1年10月中旬,上海泰泽服饰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因经济形势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公司停产,负责人下落不明。因该公司尚拖欠105名工人三个月工资未发放,为此公司工人曾集体到市、区有关政府部门信访,采取过激方式维权。
  日,工人得知企业有可能要转移公司机器设备等固定财产,为此申请对淮安分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诉前保全。淮阴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立即审查,开启维权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及时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次日(星期六),该院小营法庭庭长带领法庭其他干警加班对淮安分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点、查封。11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该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后,小营法庭干警与开发区相关部门、派出所相关人员一同前往上海查找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公司资产情况。经多方查找,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定于日开庭审理本案,同时开展调解工作。11月19日(星期六),从早上8时到晚上10时许,经过十四个小时连续不断的调解工作,在法庭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于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庭还想方设法、积极沟通,说服被告公司同意提前变现查封的财产。后法庭多方联系,寻找买家、积极变现,在一周内将被告淮安分公司全部机器设备变卖,并将所卖款项405000元全部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比常规执行、估价、拍卖的程序缩短了6个月左右时间。日,在法庭主持下,被告公司提前支付了第一批起诉的89名工人工资27万余元。第二批起诉的有16名工人,拖欠的10万余元工资已于12月9日发放。
  在审理过程中,淮阴区人民法院充分关注民生,突出调解优先,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从诉讼立案,到第一批89名工人拿到工资仅用10天时间,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了群众的赞许和区委区政府的高度肯定,江苏电视台、淮安市电视台及区电视台及有关纸质媒体竞相推报道。
  三、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创立置业策划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日,被告南京创立置业策划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红山创意园工厂B1、B2框架土建、园区大门附属项目工程,并将内部装饰工程交由原告承建。2009年底,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并于当月开始使用。日,创立公司在《工程款明细》上确认尚欠工程款元,其中包括200名民工的工资。该工程系天宇公司垫资进行施工,赊欠了材料供应商大量的材料款,拖欠二十多家施工队民工工资。因天宇公司无钱支付民工工资,激化了材料供应商和民工的情绪,出现影响和谐稳定发展的一些不利因素。年关将至,未能及时拿到款项的200名民工写下&还我血汗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横幅,集体围堵红山创意工厂大门,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下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启动案件风险评估机制,采取多项措施做好案件审理应对预案。院领导专门听取了案情汇报,要求在年关岁末及时稳妥地处理好涉及民工讨薪的案件,切实维护民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启动风险评估程序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在诉讼期间不发生围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发生,做好涉诉民工的情绪引导及稳控工作。及时与清欠办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区清欠办召开有区公安局、司法局等近十家单位列席的案件协调会,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经下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日就付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0名民工的工资将全部支付到位。很多在场的农民工流下了热泪,感谢法院及时帮助他们讨回了血汗钱。
  四、杨浩诉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张新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昆山市玉山水利站与滨海县苏江兴旺绿化土石方工程队(简称苏江工程队)分别签订了吴淞江工业园区水系调整大渔河、直塘港河、顾塘河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苏江工程队将大渔河、直塘河、顾塘河、东尤径港河、西尤径港河和南北大道两侧绿化带、江浦路两侧绿化带等七项工程以及其它零星工程分包给杨浩施工。苏江工程队及杨浩均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无书面协议。至2006年年初,杨浩完成了所分包的工程,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日,苏江工程队负责人张新江出具了书面结算明细,杨浩未签字。工程结束后,发包方已将工程款全部结算给苏江工程队,苏江工程队已经支付杨浩工程款7710978元,按照上述结算明细,尚欠杨浩工程款1189022元,对此杨浩不予认可。杨浩认为,根据双方当初的约定,对于五条河道工程,苏江工程队只能扣留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8%作为挂靠费以及3.44%税金;对于其自己洽谈承接的绿化工程和苏江工程队临时指派的零星工程,苏江工程队则不收取管理费,也不代扣税金。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总额为元,扣除已支付款项,苏江工程队尚欠杨浩工程款总额为元。杨浩遂诉至法院请求苏江工程队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浩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分包人苏江工程队及其负责人、投资人张新江主张尚欠工程款,依法应予支持。但杨浩诉称的与苏江工程队的口头约定,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杨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单载明的已付款项之外苏江工程队还有要付的款项,故应以苏江工程队出具的日结算盟约中确认的杨浩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作为苏江工程队应付工程款的依据。遂判决:苏江工程队、张新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杨浩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1189022元,并支付该款从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宣判后,杨浩不服,提起上诉。由于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优先开庭、优先审理、优先合议的原则,及时与当事人沟通。经了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尤其是杨浩这方,压力比较大,农民工整天向其追讨工资。杨浩确实承接了工程组织了施工,但苦于没有与苏江工程队签订书面协议,相关工程单价、工程量很难举证,导致索要工程款的难度加大。考虑到临近年关,正是农民工工资兑付的关键阶段,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期,审判长、承办人多次做双方工作,并及时与盐城中院民一庭沟通,两级法院联动协调,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法院的艰苦努力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致同意由苏江工程队、张新江分期给付杨浩450万元。双方当事人于日时达成调解协议,苏江工程队当场即给付了部分工程款。至此,一起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敏感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五、顾红忠等111人申请执行启东三铃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
  顾红忠等111人原系启东三铃针织有限公司员工,由于公司拖欠工资,顾某等人于日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要求三铃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69567元。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最终作出了支持顾某等人请求的仲裁裁决。日,顾红忠等人向启东市人民申请执行,期间因三铃公司资产拍卖无人受让、清理其它债权等问题,致使执行无法进行,故执行终结。
  2010年7月,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多方做竞买人的工作,三铃公司的资产最终以897000元拍卖成功,扣除税费,本案实际可分配款项为元。但此时,三铃公司早已停产歇业,还欠建设银行启东支行到期贷款140万元及利息。因此,三铃公司的资产拍卖所得远不足以支付其所负的债务,同时,三铃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已将资产抵押给了银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应优先受偿拍卖款项,111名职工的工资将面临无法支付的困境。在此情况下,启东市人民法院从维护稳定大局、保障群众民生的角度出发,多次与建设银行启东支行协商,动员银行让出大部分执行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建行启东支行接受了法院的工作建议,同意让出大部分的权益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在久隆法庭集中发放原启东三铃针织有限公司员工顾红忠等111人的工资款元,工人们由衷地感激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和举措。至此,这起历时四年的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划上了圆满句号。
  六、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伯建、高飞、倪亚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3月至8月期间,沈伯建多次向南通通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通润公司)常青项目部供应标准砖及多孔砖,总价款为461320元,需方已付款195000元,尚欠货款266320元。日,南通市华业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简称华业公司)与通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通润公司承包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次日,通润公司向高飞出具授权书,授权高飞处理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工程事宜。日,通润公司与高飞签订了一份施工责任承包合同,就高飞承包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工程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随后高飞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倪亚辉。倪亚辉在未经通润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刻制了通润公司常青项目部公章一枚,并在购买原材料及借款时对外使用该枚公章。日,就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施工问题,通润公司与南通万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万代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发包人由华业公司变更为万代公司,发包人向通润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日、9月12日,因施工不当造成停工,通润公司两次向高飞发出整改通知,督促高飞组织施工。日倪亚辉在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又将工程转给高飞继续施工。
  沈伯建诉称,2008年3月至8月间,通润公司在承建如皋市常青镇常青商贸街5号、6号楼期间,先后多次向沈伯建购买砖,总价款为461320元,除已付款195000元外,尚欠货款266320元,诉请要求通润公司支付货款所欠货款。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倪亚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正常的生活经验出发,以社会一般人的视角为标准,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同时还应考虑相对人形成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信赖是否存在过失。本案中倪亚辉对外购买材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欠货款应当由通润公司偿还,高飞、倪亚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通润公司给付沈伯建货款266320元。
  七、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宜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宜省系个体工商户宿迁经济开发区宏远木材经销部(简称宏远经销部)经营者。日,宏远经销部作为甲方与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阴金桂园项目部(简称蒙阴金桂园项目部)签订木方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就双方供销的木方的尺寸、质量要求、价格结算、付款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张宜省在&甲方&处签字,案外人徐志超、刘志新分别在&乙方收料员&和&乙方&处签字,&乙方&处同时加盖有&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专用章&,案外人吴自斗于日在合同下方注明&此货款工地结算后由吴自斗代付,9.20付清&。
  张宜省分别于日、6月27日、7月28日向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供应了三批木方,根据合同计算的货款总计为378199元。上述三次供货均由蒙阴金桂园项目部出具了收条,案外人刘志新在签收单位处签名并捺印,案外人夏炳泉以经手人名义在日和6月27日的两份收条上签名,案外人吴自斗于日在三份收条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收条出具至今,被告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铭豪公司)未向原告给付木方材料款,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铭豪公司于日成立山东分公司,同时任命顾朋林为该分公司经理,任命吴自斗为该分公司副经理。该分公司工商资料上登记的负责人为吴自斗,已于日注销登记。日,铭豪公司与案外人临沂市丰业房产有限公司(简称丰业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铭豪公司承建丰业公司发包的蒙阴县金桂园小区1号楼工程,该合同上加盖有山东分公司的印章,吴自斗在该分公司&代表人&一栏处签名。
  张宜省诉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木方销售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78199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与张宜省签订木方销售合同及向张宜省出具收条的行为性质是什么?该行为的后果是否应由铭豪公司承担?张宜省与蒙阴金桂园项目部签订的木方销售合同内容明确,其上有合同双方代表人的签字,且加盖有&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专用章&,该证据能够表明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张宜省依约履行了合同,向蒙阴金桂园项目所在工地供应了三次木方,每次供应均由蒙阴金桂园项目部出具了收条,且由代表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木方销售合同的代表人即案外人刘志新在收条上签名并捺印,故对张宜省与蒙阴金桂园项目部签订的木方销售合同的效力,以及张宜省向蒙阴金桂园工程供应了总价为378199元木方的事实,均予以确认。蒙阴金桂园项目部隶属于铭豪公司山东分公司。蒙阴金桂园项目部与张宜省签订木方销售合同并向张宜省出具收条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其所属的铭豪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因铭豪公司山东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已依法注销登记,故其存续期间的民事责任,应由铭豪公司承担。法院判决:铭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宜省木方款378199元及利息。
  八、唐志军等8人申请执行无锡市雅风装饰装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宜商初字第179-188号生效民事判决,其中有8份判决确定,无锡市雅风装饰装璜公司(简称雅风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唐志军、蒋雨涛等8人工资及其他欠款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雅风公司拒不履行,为此申请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兴市人民法院于日立案执行,向雅风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雅风公司不予理睬。执行人员通过查询雅风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并调取该公司交易明细清单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发现该公司为规避执行,进账资金先打入该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随即再以签发本票的形式转入该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公司的开支再由该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支出,执行人员随即依法扣划了被转移到该公司总经理个人账户上的执行款,并给予责令具结悔过和罚款的民事制裁。至此,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唐志军、蒋雨涛等工人的工资得到了全额偿付。
  九、周德辉等21人申请执行南通盛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案
  周德辉等21人受雇于南通盛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盛明船舶公司),为南通某重工有限公司从事加工业务。因经营不善,盛明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弃企躲债下落不明。至2011年11月,盛明船舶公司结欠周德辉等21人工资30余万元。周德辉等人因索要工资不着,先后去有关部门信访,并多次封堵重工公司大门。经过有关部门多次劝导,周德辉等21人向南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先予执行,仲裁部门于12月9日作出先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并于12月10日移送南通开发区法院执行。由于该案涉及人数较多,且执行标的为农民工工资,部分人员因为迟迟拿不到辛苦数月的血汗钱而情绪对立,极易发生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事件,开发区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院领导明确要求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妥善处理。该院放弃星期天休息时间,迅速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此案当即立案、当即安排执行法官启动执行程序。经过调查,该院执行法官得知盛明船舶公司在某重工有限公司有一批工程款尚未支付。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该重工公司并多次与有关人员沟通协调,几经努力,重工公司终于确认应支付盛明船舶有限公司工程款,开发区法院随即依法作出裁定,提取该工程款。
  工程款到位后,执行局连续作战,决定尽快将所有工人工资发放完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发放,20余名工人高高兴兴地从法院领到了拖欠数月的工资。
  十、300多名农民工申请执行苏州素艺玩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接辖区甪直镇人民政府报告,驻地苏州素艺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赞泳(韩国人)弃企出逃,该公司300多名农民职工6月及7月部分工资未支付,工人情绪激动,工厂一片混乱。接报后,吴中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由执行局立即派出保全人员赶赴公司驻地,核查公司财产,另一方面与当地政府协调并会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工人的情绪稳定工作。吴中区人民法院在核查财产的同时立即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素艺玩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查封了公司内的全部财产,并责令公司所在地村委会派专人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看管,以防财产流失。同时积极引导工人依法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考虑到公司已停业,大部分职工为外地打工人员,工人们已处于失业状态,法院虽然对公司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等仲裁法律文书生效、申请执行拍卖财产后再支付工人工资势必会影响工人的生活。针对这一情况,吴中区人民法院组织工人代表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积极沟通协调,先由村委会按5 月份工资标准将素艺玩具有限公司拖欠的380名工人工资共计98万余元全部垫付完毕。日,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1)第5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苏州素艺玩具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387名工人支付工资984298元。之后,以工人名义向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以113万元成交。村委会垫付的工人工资及看管财产支出的费用已全部退还给村委会。
  十一、于锦圣等71名工人申请执行宝应县晶华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晶华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11年6月,晶华丽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法定代表人范承连弃厂逃跑,累计拖欠于锦圣等71名工人工资款22万余元。于锦圣等71名工人因急于索要工资,先后分别到宝应县安宜镇政府、县劳动监察大队、县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晶华丽公司拖欠其工资的问题。宝应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化解矛盾方案,在县委、县政府的牵头下,宝应县人民法院、安宜镇政府、信访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工人尽快拿到拖欠的工资开辟绿色通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人工资及时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晶华丽公司应给付于锦圣等71名工人工资款总计22万余元。随后于锦圣等71名工人向法院申请对晶华丽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法院立案庭迅速诉前保全了该公司的资产。同时,法院联合劳动监察大队和安宜镇政府积极对工人进行思想疏导,加强信访稳控,并配合法院为保全的财产寻找买家。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于锦圣等71名工人持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及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法院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行局对保全的资产尽快处置,同时做好工人思想安抚工作,稳定工人情绪。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日前,已及时变卖了公司遗留的机器设备,共得价款15万元。法院根据申请执行标的,按比例进行了分配,在制订分配方案时,为了让工人尽可能多的拿到工资,法院又免除了71件案件的执行费用,最终顺利地让工人们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资。
  十二、朱小玲、梁伟、周丽申请执行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案
  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简称慧加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到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市医疗保险中心分别为梁伟、周丽补缴自日、日至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为朱小玲补缴自日至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诉人为梁伟应缴1127.66元、为周丽应缴1127.66元、为朱小玲应缴1503.55元)。二、慧加公司支付朱小玲工资1200元、支付梁伟工资1100元、支付周丽工资1100元,合计3400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 三、慧加公司支付朱小玲经济补偿金750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
  裁决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仲裁裁决义务,且公司人去楼空。无奈之下,三申请人遂向句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迅速赶往被执行人慧加南京分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不存在,而是上海长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简称上海分公司)在经营,现公司工作人员称,原公司已不存在,现在的公司与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执行法官在南京对慧加公司展开了财产&四查&工作,通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慧加南京分公司与上海分公司是同一个负责人,仅在公司名称上有所不同,而财产有混同之处。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句容市人民法院来到被执行人公司,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搜查出了被执行人慧加南京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印件章、财务帐册等材料。一切证据证明,上海分公司和慧加南京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法院立即扣押该公司的部分财产,此时该公司的负责人终于露面,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和教育,最终该公司向执行法官及申请人致歉,承认了错误,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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